内容摘要:互联网的普及为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提供了新的契机,但也面临不少困境,完善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要通过法律保障弱势群体网络言论自由;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弱势群体以正常、理性的方式进行网络利益表达;构建规范化的政府回应机制。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李冬平
内容摘要:互联网的普及为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提供了新的契机,但也面临不少困境,完善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要通过法律保障弱势群体网络言论自由;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弱势群体以正常、理性的方式进行网络利益表达;构建规范化的政府回应机制。
关 键 词: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
作者简介:李冬平,男,汉族,江西新余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现代化研究。
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13亿。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不仅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还有效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表达意愿的机会。尤其是对弱势群体而言,网络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提供了新的契机。分析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方面的缺陷,对于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弱势群体与网络利益表达概述
“弱势群体”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而产生的利益分化及分配不均等问题。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成为学术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学界目前比较认同的是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幼、年老、残疾;后者则主要是由社会原因引起,如下岗、失业、政策失衡等。
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1](P47)利益的外延极为广泛,种类繁多,从利益的客体内容来看,主要表现为物质形态的经济利益,也包括非经济的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利益表达是指社会成员或利益群体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组织提出利益宣示并要求得到满足的行为。
当前,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特点日渐突出,构建一套系统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还有利于化解各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弱势群体由于处于金字塔的最底端,自身控制的各类资源如权力资源、财富资源和信息传播资源极为有限,其利益表达权的实现受到严重限制。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运用,网络的直接性、互动性、易操作性、虚拟性等特征给弱势群体通过网络进行利益表达带来了新机遇。相较之传统利益表达渠道而言,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表达机会相对平等。现实的利益表达渠道因弱势群体表达能力、控制的资源、表达平台和渠道等限制,表达机会不平等状况始终存在。网络的直接性、平等性、互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资源分布不均衡状态,弱势群体可以相对公平的进行利益表达。
其次,表达成本相对低廉。由于各类资源的匮乏,加之利益表达难以一次性解决,弱势群体寻求利益表达的传统渠道所付出的成本相对较高,容易使弱势群体走入不敢表达或极端化的表达方式。网络的普及性、直接性和易操作性等特点,使弱势群体无需付出较多的代价即可诉出自己的利益要求,降低了其利益表达的成本。
再次,表达的自由度和顺畅度增加。由于制度和法律不完善等因素,尽管目前我国现有利益表达渠道较多,但表达的自由度和顺畅度仍受限制。网络的匿名表达、虚拟性使弱势群体成员可以通过发帖、上传音频视频、撰写博客等方式进行表达,而通过点击、跟帖、发表评论,即时通讯等方式将这些议题迅速加热为广泛关注的焦点话题,表达的自由度和顺畅度增加。
最后,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具有一定组织性和规模性利益团体是有效进行利益表达的主要载体。长期以来,由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个体化、分散化等因素,其利益主张难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而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团体组织相对较少,且受到行政管理趋于严厉而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网络信息的放射性、互动性、共鸣性的传播特点使其网民很容易寻找到有着相同利益诉求的人群体,提高其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
二、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的缺陷分析
尽管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目前仍然有许多缺陷,表现在:
首先,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的法律保障不足。现行法律对公民表达权的规定较为复杂、凌乱,除了宪法对公民表达自由的笼统规定之外,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部门主导立法的模式下,这些法律法规偏重于管制,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对公民的表达自由进行了限制。由于网络渠道相较于其他渠道而言起步较晚,对于保障规范网络利益表达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缺乏对弱势群体正常网络利益表达的法律保障。
其次,弱势群体网络媒介话语权仍然不足。媒介话语权“即大众传媒在事关公共性话题方面应该享有的客观地言说或公正地表达的自由权利,本源上它是公众话语权的延伸”。[2](P2)媒介话语权对于反映弱势群体利益并把利益要求转化为对政治系统有压力的信息输入有重要作用。但目前,网络传媒主要有党和政府主导下的传媒和市场化运作下的传媒两类。前者更多地表现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即政策宣传的工具,而在表达利益和意愿方面动力不足。后者由于营利导向的驱使,对有价值的受众即富裕和中产阶层的迎合仍广泛存在,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关注不足。
再次,弱势群体表达意识和网络利用能力参差不齐。弱势群体低劣的生活环境使之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体系等“亚文化”形式,表现出一种听天由命、自暴自弃、怨天尤人等消极精神状态,在权利受到损害时,不愿表达或表达容易出现非理性宣泄情绪,充斥暴力语言。同时,在网络利用方面,弱势群体也欠缺基本的条件和能力,存在着明显的“数字化鸿沟”。他们或是奔波于维持最低生活的繁重工作而缺乏上网时间,或是文化程度不足以畅通地使用网络,这些弱势群体游离于网络之外,成为利益表达的盲区。
最后,政府尚未建立有效的回应机制。政府回应机制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政府要对公众的需求和问题具有敏感性,及时作出反应;其二是政府在敏感性的基础上,要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复,并及时地解决公众提出的问题。”[3]在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回应机制,政府对于网络利益表达普遍存在着敷衍、推诿的行为,回应处于被动状态。
三、完善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的对策思考
针对上述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应努力做到:
其一,在立法层面保障弱势群体网络言论自由。法律是维护社会平等的工具。因此,应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公民表达权的规定,剔除各类不合理、不合时宜、自相矛盾的限制条款。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专门的保障网络表达权的法律,以详细、可操作的法律条文把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权落到实处。
其二,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网络利益表达渠道对于政府更好了解弱势群体分散性的利益诉求具有重要作用。应在现有基础上努力整合和创新。首先,在现有网络利益表达的平台中,政府应遴选出或新建一些网站、网络论坛,建立地方性利益表达平台。其次,完善政府—公民间电子政务(C2G),鼓励弱势群体直接通过政府网站中领导信箱、在线论坛、投诉、举报等板块中进行利益表达。最后,鼓励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听取弱势群体利益诉求。
其三,引导弱势群体以正常、理性的方式进行网络利益表达。首先,积极宣传主流文化,努力消除“亚文化”中消极因素,使弱势群体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从思想上、政策上、行动上鼓励弱势群体表达正当的、合理的、现实的利益。其次,通过社区工作站等机构,帮助弱势群体在网上进行利益表达。最后,尽量容忍弱势群体在网络利益表达中的暴力言语,引导弱势群体摒弃暴力文化,以恰当的、合理的言语表达其利益诉求。
其四,构建规范化的政府回应机制。如前所述,政府回应机制的构建体现在反应时间和处理结果两方面。因此,政府应当制定细则程序,明确工作人员对公民通过政府网站的利益表达的回应在及时性和责任性方面的要求,在不涉及公民隐私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把这种表达与回应的互动公开透明化,方便公众监督。对于公民通过民间网站以网络舆论进行的利益表达,政府也应及时透彻地回应。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堂发.媒介话语权解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
[3]东波,颜宪源,付晓东.基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双重性的政府回应路径[J].理论探讨,2010(3).
责任编辑:李凯飞 孔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