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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建停车场,要嵌入准公共属性
2015年08月13日 15:28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燕农 字号

内容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

关键词:公共属性;社会资本;公共停车场;停车;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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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其中,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建设,采取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发改委表示,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停车产业化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8月12日《第一财经日报》)

  在公共信息层面,这是国家有关部门首次针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布一揽子指导意见,其中既涉及到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的原则性问题,也有创新投融资模式、提倡债贷组合模式建设停车场的具体指引,还有减少并逐步取消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周边路内停车泊位、保证公共停车场收益水平的保证措施。可以预见,该指导意见或将激发民资投建城市停车场的热情,从而缓解停车难题。

  需要厘清的一个问题是,在汽车时代,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需要被纳入到准公共服务范畴,开发建设与经营可以产业化,但其应该是个准公共服务的产业,就像民资之于养老产业一般。尤其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前者代表民众投入了公共资源产权,譬如土地,使得这类公共停车场更是从建设之初就嵌入了准公共属性。所以,在吸引社会资本投建公共停车场的同时,要从政策层面规范其城市准公共服务的性质。

  首先是城市规划层面,是更多建在繁华的市中心还是城市公共交通接驳处,值得认真权衡。按照发改委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这一利好政策,或将吸引民资将开发建设的目光,聚拢在城市的中心区,原因在于这类区域车流量大、商业服务活跃,收益更为可观。

  然而,一方面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本就对停车泊位建设存在欠账。若重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行政政策应予矫正过往缺失,弥补居民区周边的公共停车位不足。另一方面,若新建公共停车场聚集在城市中心区,势必加剧中心城区交通的拥堵,所以,从公共交通的布局来看,停车场需要向公共交通接驳地带转移。

  在运行经营层面,建设初期提倡债贷组合、建成后政府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这些都可以有。但是,如何保证社会资本投建公共停车场不会催生新的利益依附集团,值得认真考虑。所以,若把控不住公共停车场的准公共属性,民众不会得实惠,政府投入的公共资源产权也不会有理想收益,“路边随意圈地收费”不过是换了件光鲜且垄断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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