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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以民族法制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部门法学。民族政策是贯彻和实现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依据。这就决定了民族法学还应加强对我国民族政策的研究,促进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面,学术界多有争论。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民族法学已开拓了“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民族法制”“民族区域自治”三大领域。有学者认为,民族法学包括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和现实民族问题及有关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还有学者提出,民族法学应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及其法律制度、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等。
笔者认为,应综合民族法制的历史发展和我国特殊的法治发展进程来界定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党和国家立足于我国国情和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依据,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民族政策,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基本形成。这一过程中,我们找到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将一部分民族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依靠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来管理和调控民族关系,这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特色和优势,既发挥了民族政策的原则性、针对性、灵活性,又体现了民族法制的规范保障作用,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因此,民族法是我国民族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不是唯一对象。民族法学除了研究现行民族法外,还应研究党和国家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规则和政策,研究我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有特色的规则和制度。将民族政策纳入民族法学的研究范围,是适应我国民族问题实际和法治现实的必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