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关系的视角,讨论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如何坚持集体主义思想教育的重大问题。通过比较个人主义价值观及其现代困境,揭示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科学内涵,由此得出结论: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关键词:个人需要;社会需要;集体主义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关系的视角,讨论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如何坚持集体主义思想教育的重大问题。通过比较个人主义价值观及其现代困境,揭示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科学内涵,由此得出结论: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关 键 词:个人需要;社会需要;集体主义
作者简介:萧成勇(1957- ),男,安徽定远人,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科学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德育理论教学及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G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0)12-0018-05
一个时期以来,思想理论界逐步转向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出现了强调个人权益、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积极倾向。但不容忽视的是,对于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如何坚持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大多采取某种回避的态度。似乎集体主义没有新意,再强调坚持集体主义,就会走向抹杀个人权益的老路。其实,这是一种关于集体主义的严重误解。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抵制和消除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消极影响,以营造多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课题。
一、人的需要:集体主义思想原则的逻辑起点
1.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涵义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然涉及到个人与社会,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不同主体及其需求的满足问题。在许多人看来,似乎社会就是个人与个人的组合;人的需要也就是个人需要及其叠加。无论是集体需要还是社会需要,都可以分解为具体的个人需要。
然而,这种思维方式必然会导致个人主义价值观。因此,有必要反思个人与社会这一对基本概念,以澄清其错误所在。当人们说到“个人”一词时,似乎就是一个个有生命和有着各种需要的人的机体。然而,如果不从社会的角度,还是无法识别和理解这样的“个人”。人是有思想、有言行、有着各种需求的人,有贫富差别并且正在生活和工作着,且从属于一定团体、阶层和阶级的人,来自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的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在特定社会里从事生产和生活的实践中的人。换句话说,任何人都不能脱离既定的社会组织而生存。同理,社会这个概念也是客观和具体的。作为社会组织,包括家庭、生产单位、社区,或其他跨单位和地域的社团,以及政府和政党、民族和国家等,它们实在地存在着、活动着、发展而变化着。社会是个人的社会,但却是统一运行的有机的整体或系统,它是无数个体结合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力量,以及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个人与社会又是一对辩证和统一的范畴,既可以互相渗透,互相说明,同时又映照出它们的差异。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人性的解释,在脱离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场合,个人是无法识别和理喻的。
因此,无论是个人或是社会,只要作为一个有机体或系统,都要生存和发展下去;都有着对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依赖和要求,这就是它们自身的需要。任何社会,都是被社会关系质化了的无限的个体之和,以至于它们无法再简单地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的个人。所以,个人需要是作为存在个体对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依赖和要求;而社会需要则是作为社会整体对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依赖和要求。从这样不同的角色来看,社会运动规律与个人行为法则就会有较大的差异。进而,依循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也可以表达为个人意志和社会意志,或者它们在追求满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2.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及其关系
由于个人与社会、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在其内涵上具有交叉性和叠加性,以及制约它们因素的社会复杂性,所以,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易见的。曾几何时,人们总是把个人需要置于社会需要的对立面,即将社会需要仅仅理解为“公共利益”,认为凡社会需要就不是个人需要,凡个人需要就不是社会需要。这种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割裂或对立的理解方式,源于对个人和社会的抽象认识,容易使其间的关系失之于简单化和片面性。其实,它们之间的关系经常表现为大与小,包含与分割,区别与联系,对立与统一,相辅相成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首先,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有共同点或联系。无论是个人需要还是社会需要,它们都是特定系统和机制下的人的需要,所以,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问题确实是人权问题的核心,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是建立于此基础理论之上的。在理想状态下,社会需要反映了个人需要的集合,而且反映的是无数个体及其需要的集合,二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但是,我们又不可以将其中个人需要理解为:对于每一种具体的个人需要,在每个人身上都是均等的,在任何时候其强度上也是均等的。因为每个人都会同时存在不同状态的个人需要。此外,个人需要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也不是与他人和社会需要互不相干的,而是在与他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联系和比较中体现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人的充分发展,“没有共同体,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
其次,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又有区别。由上述可知,个人需要是从某一个体的角度出发说明对个人最为重要的事情;而社会需要则是从某一整体出发,照顾到全局利益的一种需要,对某一社会生存和发展最为紧迫的要求。因为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和终结性,与社会整体的无限性和持续性相比,有着本质的差异。作为个人需要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它能够看得见,摸得着,讲得清楚。但与个人需要相比,社会需要却是该整体生存和发展最重要且最紧迫的事情。而且,社会需要也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一种具体的当下的社会需要,可能还会与将来的社会需要造成矛盾。与科学认识一样,社会需要具有客观性,是需要不断探索和发现的。社会需要反映的是社会意志,可以通过人的理性来认识,通过科学和民主的方式加以论证。一般来说,社会需要选择的主体是其社会,而个人需要选择的主体则是其个人。所以,社会需要是不宜简单地采用市场经济而自然满足的。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规律最容易调节的是那些个人或个体性的物质需求,而社会需要或社会意志之于具体的个体,不一定都是自觉和自愿的,所以,就不可能是由个体自由选择的,而在一定情况下还会表现出某种强制性的特征。然而,人的需要尤其是社会需要是可以达成共识的。正像哈贝马斯所言:“虽然利益和价值可以纯粹是主观的,但它们也能被一般化,成为共有的欲望和共同的愿望。”[2]所以,社会需要应该采取民主与法制的方式来论证、确保和实行,尤其是那些表现为长远或整体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有国家和政府作宏观的调控,有事业与企业(包括国企和私企)的区别。需要指出,论证和保障社会需要,西方社会往往采用议会的形式,而我国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法律条文加以强制实行。例如,对绿化植树和防污减排的要求,作为社会意志,它是为了全社会子孙万代环境保护的事情,确实与众多的具体的个人需要相差很大。个人为了自己的生活,也许急迫需要消费林木资源,而社会则需要节约和保护林木资源,以维护生态的整体平衡。
再次,政府应是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执行并负有责任的机构。长期以来,包括政府在内的许多人士认为,政府认为应该做的或者决定要做的事情都代表着社会需要。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中不利于民主和法治建设。因为,它忽视了社会与政府之问的区别。一般而言,政府是由于一定程序所产生的掌握和行使特定行政权力的机构。在理论上,政府应是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执行机构。然而,“应然”并不等于“是然”。由于政治、经济和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政府机构的产生和设置,对权力的行使,不一定都能确保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得以较好的满足。因此,作为政府机构,有其当下的目标和利益,即自身的利益或者意志之局限,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如果不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有可能会脱离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即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目标是:要建设一个廉洁高效并能接受社会监督和最大限度地代表和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政府,也称责任政府和有限政府。近年来,党和政府曾多次提出提高执政能力问题:为了创建和谐社会,党和政府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进一步说明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所以,社会需要的可能代表不仅是政府,还有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