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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分配正义的劳动价值研究之路 ——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EGA2为基础的解读
2012年12月18日 16:07 来源:《哲学动态》2012年第9期 作者:魏小萍 字号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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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本文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概念为核心,分析了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在劳动价值理论上的区别: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不是以劳动时间而是以劳动力为基础的。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蕴含了其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其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其自身的交换价值,这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前提。不过“使用价值”概念中的“价值”不同于“交换价值”概念中的“价值”,后者与价格相关,尽管从原则上来说,不可以还原为价格,前者与价格无关。剩余价值概念蕴含着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与劳动创造的价值在量上的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概念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价值、创造价值的主体、价值的增值

  作者简介:魏小萍(1955-),女,江苏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产生于对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批判性发展,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最初出现于马克思1857-58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①手稿中,此时马克思有着一个庞大的、涉及面非常广阔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计划,然而仅仅对这一计划第一部分资本部分的写作,就使马克思发现了一个尚待向纵深开发的研究领域。60年代初马克思形成了《资本论》的研究框架,这已经是一个全新的与早期完全不同的研究计划,这一研究框架尝试着对资本的生产、流通、资本生产的总过程进行具体的分析,这一分析的核心思路是围绕着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论证而展开的。这一研究过程前后经历了约25年时间之久,直至1883年马克思去世,《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巻仍然处于手稿阶段。100多年以来,剩余价值理论发挥了巨大的理论威力,同时这一理念也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质疑、挑战、批评甚至否定。人们的诸多困惑由此而生,而对此,人们又往往不究其理。面对这一情况,笔者尝试着从MEGA2所呈现的手稿、资料、文献入手,追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研究历程,以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前提——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对其进行哲学层面的分析。

  一、创造价值的主体是劳动时间还是劳动力?

  劳动创造价值是古典经济学家就已经提出的观点,这一观点为马克思所接受:劳动产品的价值由生产这一产品的主体所产生;又为马克思所批判,因为劳动概念涵义很泛,创造价值的主体不清晰,由此而产生的分配观点就必然存在着歧义。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形成,是以对劳动概念的明晰为前提的,由此马克思形成了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这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可以说,没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就没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或者说剩余价值理论无所形成。

  正是在由劳动价值至剩余价值的探讨过程中,马克思意识到了劳动概念问题的存在,但是对于马克思而言,劳动、劳动时间与劳动力:谁与价值的创造相关?这一问题也不是一下子就清晰的。

  从古典经济学家那里承继的商品价值产生于劳动的理论,到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形成,取决于对价值创造主体在认识上的逐渐清晰,这期间马克思经历了非常迂回曲折的认识过程。严格说来,如果考虑到今天那些不仅仅来自于非马克思主义者的诘难,而且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内部的批评、挑战以及各种重构的方案,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没有终结。

  时代本身的变化是一个方面,人们对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是另一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涉及到的是不同的问题域,既不可以相提并论,也不可以相互取代,但又不是互不相关的:时代变迁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所进行的历史性解读,同时对劳动价值概念本身提出了进一步认识的要求。

  在古典经济学那里就形成的劳动价值理论,已经蕴含着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产品价值的思路,对于马克思而言,仅仅止步于此的价值理解,并不能揭示交换关系的原则平等与财富分配不平等、或者形式平等与内容不平等之间的悖论关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工资可以被看作是一定劳动时间的报酬,工人以一定的劳动时间换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从表面上看起来,这一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已经获得了回报。古典经济学家在劳动时间与劳动价值(劳动报酬)之间寻找直接的对等性,不过,这一模式并不能解释资本利润这一新增价值的来源。资本作为既往劳动,是已经创造了的价值,不能产生新增价值(没有新增劳动量)。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并没有给这一问题以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在前《资本论》时期对劳动价值问题的探讨,朝着两个方向做出努力:其一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历史发掘,即对劳动关系的历史进行纵向考察;其二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深度进行认识,即对劳动关系进行横向解剖。第一个方面是通过劳动关系的发展史来论证现有的劳动关系并非偶然形成,第二个方面是通过对现有生产关系的分析来揭示劳动者创造价值与劳动者生存消费价值之间存在着的差异,以此论证在劳动与资本交换过程中形成的财富分配不公或者资本利润的来源。

  为了解决古典经济学在形式逻辑中不能加以解释的悖论问题,马克思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对价值加以抽象,使其不同于价格概念,对劳动加以抽象,使其与具体的劳动区别开来,并且将实际含义上的劳动力概念与劳动时间的概念区别开来。不过,在1857-58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还没有对劳动(die Arbeit)与劳动力(die Arbeitcraft)在词汇上进行区分,这一区分是在后来的研究过程中逐渐清晰起来的。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概念中包含着两层含义:

  第一,劳动创造的价值: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

  第二,维持劳动力的价值(劳动者的生活消费):以生活品的费用(其所包含的劳动价值)来衡量。

  古典经济学家看到的是问题的第一个方面(这在他们那里的表达是一般劳动时间),由此形成的观点是工人在一定时间中付出了劳动,资本家为这一劳动时间支付了相应的工资,两者平了,谁也不欠谁。马克思则通过对问题第二个方面的认识,揭示为了维持劳动力而消费的劳动时间(生活费用)与劳动力付出的劳动时间在量上的差异,后者大于前者,这个差就是利润的空间,前者以工资形式获得了支付,后者作为支付工资后的剩余部分以利润的方式成为资本收益。

  当然,这是最简单的理论模型,现实情况会复杂很多。从一定的劳动-资本交往范围来说,这一基本的模型不可能从根本意义上被否定,但是这并不排除短暂的、局部的例外情况的存在。

  马克思对问题第一个方面的认识受着古典经济学家的影响,对问题第二个方面的认识可以归结于对第一个方面古典经济学解释缺陷的认识,即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在解释工资与利润的关系中不能自圆其说。

  显然,仅仅强调价值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的理论,并不能将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区别开来,马克思的贡献在于揭示了劳动力消费的价值(体现为工资)与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工资+剩余价值)之间存在着“价差”。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一“价差”的存在,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概念又被析解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概念。

  二、劳动力是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承载主体

  为了论证劳动力消费价值与其创造价值之间差异的存在,马克思从资本运行的角度进一步将价值概念析解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要阐明资本的概念,就必须不是从劳动出发,而是从价值出发,并且从在流通领域中已经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出发。” ②

  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两者在马克思那里是在同一个意义上被使用的,由于马克思将价格与价值的概念区别了开来,因此在交换过程中,价格与价值的非同一性,并不会影响交换价值与价值的同一性。仅此,还不能将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区别开来,为了论证劳动力的消费价值与其创造价值之间的差,马克思又提出了使用价值的概念,即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创造出比自身消费了的价值更大的价值。

  这一使用价值揭示了劳动与资本交换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之渊源所在,其客观依据仍然是劳动价值及其在经济交往关系中的(交换)价值概念。非马克思主义(古典的、新古典的、自由主义的等等)经济学家,在强调经济交换关系的平等同时,并不关注日益扩大的差异是如何在平等的交换关系中形成的。而在马克思看来,在劳动与资本的所谓“平等”交换关系中:

  “事实上这种平等已经被破坏了,工人是作为工人与资本家发生的关系,如与不同形式交换价值不同的特殊使用价值与设定价值的价值前提的对立一样,表现为这样一种简单的交换;(实际上)他已经处于另一种经济规定的关系中——在这一交换之外,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这一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本身被忽视了。”③

  当人们把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看着是普通商品之间的交换行为,并且用普通商品的交换规则对此进行判断时,在马克思看来,这是恰恰忽略了劳动力这一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正是这一特殊使用价值的存在,使得普通商品的平等交换原则被颠覆。在这里,马克思没有借助于、或者说并没有使用不同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概念,相反,正是以这一劳动价值概念为基础,通过对劳动力这一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的分析,为剩余价值理论提供了依据。

  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使用价值中的价值概念与交换价值中的价值概念不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前者指人的劳动付出,后者指一种物品对人的有用性、对人而言的可消费性。而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它的可消费性,不是对人本身而言,而是对增值资本的生产过程而言,或者说对资本家的利润需求而言。

  我们可以以这样一份简图来体现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以使问题一目了然:

  交换价值 抽象劳动

  商品的价值

  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消费主体是人

  使用价值

  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消费主体是资本(家)

  马克思认为古典经济学所忽视的,正是劳动力这一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无视这一使用价值的特殊功能,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不能自圆其说,劳动价值中的“价值”概念也因此被看作是“幽灵”、是多余的概念。

  三、使用价值中的“价值”与交换价值中的“价值”含义不同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价值的价值是可以通过具体的、经验的内容来体现的抽象概念,这一概念与使用价值中的价值概念显然包含的不是同一个内容,两者分别是相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

  “劳动只有对资本来说才是使用价值,而且是资本的使用价值,也就是使资本自行增殖的中介活动。•••••劳动对资本来说是使用价值,对工人来说只是交换价值,现有的交换价值。作为交换价值,劳动在与资本的交换行为中出卖自身以获得货币。”④

  相对于不同主体而言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揭示的价值内涵不同,使用价值是有用性概念,只是对于劳动力这一特殊的使用价值而言,它包含着对于使用劳动力的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

  在这一劳动与资本的交换关系中,马克思的问题意识是:一方面,劳动依赖资本,只有通过受雇于资本,才能获得基本的劳动条件,以维持生计;另一方面,资本如何通过对劳动的使用获得了比其支付的交换价值更大的价值。

  如果我们将这一问题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问题作一比较,或许能够看出马克思研究思路的发展。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已经开始关注政治经济学问题,不过,政治经济学研究思路还没有完全占据马克思的研究视野。一方面,马克思将劳动、资本与地租的问题看作是基本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用异化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两者之间还没有形成直接的理论上的内在联系。

  在1857-58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已经从剩余价值的角度来理解被异化了的劳动问题,不同事物之间的抽象关系为经济学的量化关系所取代。马克思尝试着通过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功能来说明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如何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转变成不平等的关系。这也就是说,从形式规定来看,被支付了的劳动(已知量)在生产过程中是怎样得到保存(转移量)和增值(增加量)的,或者说被支付了一定价值(价格)的劳动与其所创造的价值是如何形成差异的。

  这里的比较是(前)交换价值与(后)交换价值的比较,使用价值概念只是用以说明这一变化得以形成的过程,与交换价值概念本身不相干。或者说,与价值概念不同,使用价值没有量的涵义。

  马克思还对影响劳动力交换价值的两个因素进行了分析:一、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劳动力的供给,二、劳动力的消费成本或者生产费用。

  “劳动也是这样,工人作为使用价值卖给资本的劳动,是工人要实现的交换价值,它在交换行为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是交换行为的前提,这一确定性是交换的前提条件,就像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那样,是由需求和供给决定的,或者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在这里只是考虑到生产的费用,即生产工人的劳动力(die Arbeitsfähigkeit)所需要的对象化的劳动量,对于这种劳动量,工人在交换中通过等价物收回。”⑤

  与这两个不同因素相对应,形成了对劳动力价值两种不同的解读路径,第一个解读路径与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理论相关,第二个解读路径成为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在马克思这里,第二个因素是决定性因素。

  劳动力的供需关系和维持劳动力生存所需要的劳动即劳动力自身的生产费用,对事物的解读路径是不同的,马克思的研究思路是沿着第二个路径发展的,第一个方面的路径只是作为价格波动的因素而被纳入讨论之中,本身与价值的构成无关。

  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形成于交换行为发生之前(已消耗的生存成本),矫正于交换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受供需关系影响的市场价格波动),又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更大的交换价值)。

  “劳动的交换价值,在与资本的交换程序中得到实现,但是它是事先存在着的、事先规定了的,每一个在观念上规定了的价格只是在其现实化的过程中得到形式上的矫正。劳动的交换价值不是通过劳动的交换价值得到确定的。”⑥

  前一个交换价值是过去式,后一个交换价值是现在式。因此,

  “工人换出的劳动可以看着简单的、由过去的过程已经决定的交换价值,他换出的是对象化了的劳动(vergegenständliche Arbeit),这只是因为它已经是一定量劳动的对象化,测量它的等价物是已知的——;资本家换进的劳动是活劳动(lebendige Arbeit),是财富生产力的一般力量,是增加财富的活动。” ⑦

  过去时与现在时的区别在这里表现为已知的、已经消耗的劳动(量和质)和未知的、待创造的劳动(量和质)的区别。换句话说,个人换出的价值量与资本家换入的价值量不是同一个价值量。马克思根据这两种相互交换的劳动价值量的不同,认为,工人通过这种劳动不可能致富,因为他以一个已经确定了的量出卖可能创造出来的未知量。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有可能受着西斯蒙第的影响,他引用了西斯蒙第类似的观点:工人用劳动换来的是谷物,工人的劳动成为资本家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文明的进步,不会使工人致富,只会使资本致富,只会增大支配劳动的资本的权力。这一例子能够说明,马克思在探讨劳动力作为交换价值的过程中,他的研究思路既有辩证的因素,又有经验的或者说实证的因素。

  四、如何认识价值的增值?

  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力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析,试图说明工人获得的交换价值与其付出的交换价值不相等,也就是说,资本的利润是其获得的劳动在通常情况下大于其所支付的劳动,我们暂且撇开各种非主要因素,那么利润就体现为两者之间的差价。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工资的这种性质,使得劳动者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在发挥作用,正因如此,资本获得了能够使自身增值的活劳动,获得了创造性的劳动,这是资本增值的源泉。

  这样一种思路还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体现出来的异化劳动思路,对异化劳动形成条件的认识也已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产生。例如:

  “劳动和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和财富的分离决定了这一交换的行为。”⑧

  这句话的言下之意是,决定了劳动与资本的交换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行为。

  至于对劳动与财产的分裂现状,是作为两者分离的前提条件还是结果,马克思在此时的认识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相比,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马克思看到的是:悖论的结果已经蕴涵于前提之中。不过,对前提与结果关系的认识,在逻辑关系上没有突破,在现实关系中,马克思的研究视野向历史的深度延伸。

  区分劳动与资本的交换不同于一般商品之间的交换,其前提已经蕴含了劳动力付出的交换价值大于其获得的交换价值的论断,而对这一论断的论证,也就是对增值价值主体的论证:即活劳动带来了新增的价值。

  这一论证的尝试体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思路,由对异化劳动现象的朴素的道德判断,进展到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以分析为依据的实证性批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马克思对于这一现象的批判既不是一种简单的道德批判,也并非是价值中立化的非意识形态批判。因此,我们既不能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看作是无关于分配公正的批判,也不能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仅仅看作是一种出于社会正义感的批判。

  马克思的批判中具有道德批判的因素,但是,这些批判在马克思那里以现实的社会存在为基础,以现实社会存在中的经济关系为前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这一方法归结为新的历史观。

  对于马克思是否从正义观的视角来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人们通常会拿伍德(Allen Wood)的观点来说事,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对那些仅仅从正义观来批判资本主义的观点持批判态度,相反,马克思从资本主义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出发,对资本家的剥削进行了正义性辩护。

  其实,这里存在着一个对概念的误解,“【justice(英),die gerechtigkeit(德)】”,这一概念在中文这里,可以用两个词来表达:即“合法(的)”与“正义(的)”,在不同场合,将这两个词的涵义区别开来并非难事。但是,在人们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或者资本家的剥削现象进行justice判断时,此时的justice既可以从“合法的”,也可以从“正义的”意义上来使用。中文在翻译该词时,将“justice”直接翻译为“正义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误导人们的理解。马克思其实是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来论断剥削现象的,认为在资本主义阶段,资本的剥削是一种合法现象,伍德也是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的。这与道德上的判断无关。

  在市场经济中,利润(剩余价值)是资本的合法收入,不过,这种合法性本身与作为剩余价值的利润是谁创造的、应该归谁所有这一问题不是同一个问题,两者涉及到的问题域不同。我们可以举一个类似的例子,使用奴隶,在奴隶制社会无疑具有合法性,即使在当时美国南部的蓄奴州,人们也可以说“使用奴隶是合法的”,但是这一陈述句不能翻译成在历史发展的这一阶段,“使用奴隶是正义的”。

  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新增价值是由活劳动提供的,但是劳动者并没有在与资本的交换行为中获得新增了的价值(致富),相反,既往价值作为客观的劳动条件,借助于资本这一外壳,获得了活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这一过程是合法的,并非就是说是正义的。这里暂且忽略其他各种理由,我们熟知,自由主义为此进行辩护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在同样的规则下面,每一个人通过努力都有可能成为资本家。但是这一论断是建立在逻辑悖论基础上的。

  就此,我们有必要对两者情况进行区分,通过个人努力获得资本的积累并且在积累了的资本基础上的致富,与劳动能否直接致富涉及到的是不同的对象性关系,不可混为一谈。如果说,在市场竞争中,这种由劳动转化为资本的可能性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存在的,用自由主义的语言来表达就是:这是合乎规则的或者是具有普遍性的。但是,当他们用这一可能性来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激励机制进行辩护时,却避而不对任何资本的积累都是以排斥他人对自身剩余劳动的占有为前提的这一逻辑悖论进行分析,显然,这一普遍性的可能性,实际上又是以大多数人失去自身剩余劳动的普遍性、必然性为先决条件的。

  直至今天,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争总是离不开这一基本的悖论现象。对这一现象存在着两种可能的解读:

  第一,资本是生产性的,这又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的功能和抽象化的资本即既有劳动(死劳动)的功能;

  第二,劳动者是生产性的,即现有劳动或活劳动的功能。

  对于马克思来说,关于资本是不是生产性的这个问题是荒谬的,资本是已经完成的既有劳动、是固定的量,资本通过与活劳动的交换而使自己的价值增殖,这一增值了的量是活劳动创造的结果,形成于资本消费他人劳动的生产行为中;同样,在劳动与资本已经发生分裂的历史条件下,与资本相分离的劳动也不能进行生产。

  资本作为手段的必要性,作为对象性条件,本身是不是生产性的,与资本操作者,即资本家是不是生产性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在前《资本论》时期,马克思对资本人格化的功能即资本家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基本上持一种比较激进的否定态度:“因为它们作为资本家又不能靠自己的劳动生活,所以它们只能交换和消费他人劳动的产品。”⑨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对劳动进行直接的、物质性操作的理解上的。在现实中,我们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资本持有者的收入问题:其一,资本利润的再投入生产领域和资本家的个人消费在资本主义初期阶段是混合在一起的,完全取决于资本家个人的意愿安排。其二,随着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完善,用于资本家个人消费的收入与用于再生产领域的收入逐渐分开。

  如何认识资本持有者用于个人消费的收入与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同样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资本持有者本人的管理性活动;资本持有者本人的创造性活动;资本持有者本人的投资性活动等等。马克思没有将这些活动计入创造价值的劳动,在马克思那里,资本持有者的收入来自于资本利润的一部分,即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即便现代产权制度能够将资本持有者的个人收入与资本的利润收入区别开来,资本及其利润的产权在原则上都是属于资本持有者的,只是在今天产业制度更加完善的情况下,资本家个人对资本的所有权与消费权是分开的,或者说至少已经受到一定经济制度的约束。

  不过这一区分仍然没有回答资本持有者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即便如此,这与利润作为增值了的资本是由劳动者创造的论断,仍然不是同一个问题,不可以相提并论。

  除了资本家的活动时间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学技术在价值增殖中的作用和科学家本人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问题,这是两个问题。从第一个方面来看,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对于同量劳动时间来说,它增加了产品量,从而减少了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价值,从而价格。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它能带来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对于同量劳动时间来说,它增加了产出的财富,但是没有带来更多的价值,除非我们从同量财富节约了劳动时间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它带来了额外的价值。马克思在那个时候就很清楚地看到在发展了的科学技术面前,劳动时间的无足轻重:“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是构成现今财富的基础,这基础同新发展起来的由大工业本身创造的基础相比,显得太微不足道了。”⑩

  从第二个方面来理解,对于各种形式的脑力劳动,例如、科学技术、科学管理,也可以用劳动价值的一般尺度——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吗?能够用劳动时间来测量的物质性生产劳动,其个体差异是有限的、可以预测的,对于科学性的脑力劳动来说,劳动成果、效率与劳动时间可能不成比例,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有时是巨大的、不可估量、不可预测,从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但是这只是说的是使用价值,无论科学工作者的使用价值会有多大的差异,其交换价值的差异是有限的,即维持其劳动力成本的差异是有限的,至多加上教育成本。市场要对进入市场的一切要素进行估价、然后交换。在马克思那里,脑力劳动是自由活动,不在市场的交换范围之内,但是这并不排除,在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切都要被纳入市场,一切都要被市场标价。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形成于对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批判性继承,劳动价值概念是这一理论的核心,在这里价值既是一个抽象的哲学概念,又具有具体的经济学概念内容,这一内容可以借助于价格概念来体现,尽管它不能等同于价格概念,这使得劳动价值概念中的价值具有量的涵义。通过对两个价值在量上的对比,即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形成了自己的剩余价值理论。正因如此,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既有经济学的维度,又有哲学的维度,离开经济学的维度,马克思难以说明问题,离开哲学的维度,经济学家们拒绝价值的概念,但是由此也难以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悖论进行解释。

  注释:

  ①以下简称《大纲》。

  ②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1,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183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215页。

  ③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1,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206-207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243页。

  ④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1,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225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265页。

  ⑤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1,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226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265-266页。

  ⑥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1,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226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266页。

  ⑦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1,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226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266页。

  ⑧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1,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226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266页。

  ⑨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2,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351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手稿前半部分),第2版,第429页。

  ⑩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I/1.2, DIETZ VERLAG BERLIN 1976, 第581页。参见 《马恩全集》第31卷(手稿后半部分),第2版,第101页。



  责任编辑: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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