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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卢梭与马克思的平等观都与他们的共同体思想内在相关。在他们看来,没有共同体或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没有人类的自由。自由的前提是真正共同体的建构。真正共同体就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共同体。没有平等也就没有自由,人类社会分裂为富人与穷人,分裂为不同的对抗阶级,也就没有人类自由。实现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实现平等与自由。
作者简介: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这种精神共同体恰恰就是卢梭平等观的形成背景。作为一个契约论者,卢梭通过契约所建构的社会正是一种社会成员能够相互结合的共同体。他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在卢梭看来,这种结合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3],由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共同体是全体成员结合的产物。除了上面所讲的那种方式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还有一种提法:“每一个因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一切自己的权利、财富、自由,仅仅是在全部之中其用途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5]他解释性地指出,这种共同体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其成员则称它为国家。在此意义上,“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力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6]。实际上,这样的城邦在古希腊并没有真正出现过,而只是出现在柏拉图的《国家篇》里,因此,卢梭所描述的自由的共同体,有着明显的柏拉图理想国的影子。
卢梭认为,人们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平等与自由。而平等又是自由的先决条件,没有社会平等,就没有自由。那么,在卢梭的共同体之中,为什么就能够实现平等?首先,全体成员都将自由的一切权利或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权利或财富转让给共同体。这里的“转让”是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转让,体现了古典契约论的平等精神,即构成共同体的条件是平等地转让相关权利,因此,人人在共同体面前是平等的。其次,在共同体的公意之下,人人是平等的。个人作为个人参加这个共同体,并且以平等的身份参加。质言之,由契约所建构的共同体是实现社会平等的真正前提和社会保障。
共同体概念与社会成员在共同体中平等自由的实现,同样是马克思的核心概念和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以“共同体”这一概念来表明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说:“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是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7]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虚假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的区别。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实现其平等自由的共同体,亦即共产主义社会。他把真正的共同体与虚假的共同体区别开来,指出:“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8]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即每个人不因其隶属于阶级而是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个人的联合把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每个人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是自由的。
这样比较并非是要把马克思与卢梭的共同体思想相等同。马克思的“真正共同体”与卢梭的“共同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一种理论的虚构,只是“契约”建构的,而其契约并非是一种真正的历史活动;而前者则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所得出的社会发展的必然。可见,卢梭并不知道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这一共同体,而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的深刻分析,科学地论证了社会变革的物质力量——无产阶级,从而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找到了一条真正实现人类平等而自由的共同体的现实道路。不过,卢梭与马克思的人类共同体思想都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卢梭通过共同体思想所提出的自由平等观念,是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动因;而马克思的真正共同体及其平等自由观,则是100多年来共产主义运动的理想目标。
自文明时代以来的人类社会是分裂的,而非真正的共同体,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4]这种分裂的结果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因而并没有真正的人类自由。卢梭指出:“法律与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员的设置是第二阶段;而第三阶段,也就是最末一个阶段,是合法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因此,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和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这后一状态乃是不平等的顶点。”[15]社会中的不平等不仅有着社会地位和财富的不平等,而且有着深刻的人类精神的不平等,奴役不仅使人们的躯体被戴上枷锁,而且使人们的精神同样戴上枷锁。不平等是不自由的真正根源,因此,要实现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从分裂和对立的社会进入到真正的共同体。卢梭所意识到的途径是通过社会契约进入真正的共同体,而实践表明,所谓“社会契约”只是一种理论虚构,它所引发的法国大革命所实现的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马克思和恩格斯则阐明了从分裂的社会进入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必要条件。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16]。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阶级对立与阶级冲突,是文明时代一切对立的主要体现,是社会分裂的主要表现。消灭阶级,意味着要消灭阶级存在的根源。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从而消灭人屈从人的根本前提,才能使人类社会从分裂的和虚假的共同体进入真正的共同体。[17]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分裂状态,即没有进入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类的史前时代,而只有进入真正的共同体,才能进入人的历史时期。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真正的共同体的实现——意味着人的动物阶段的终结和真正的人的历史的开始。
注释: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5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3]同上书,第23页。
[4]同上书,第24—25页。
[5]同上书,第23页。
[6]同上书,第31页。
[7][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8]同上书,第65—66页。
[9][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第55页。
[10][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6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7页。
[14][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65页。
[15][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14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4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19页。
责任编辑:王海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