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马克思主义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马克思民主思想的理论体系初探
2012年03月08日 10:44 来源:《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1期 作者:蔡国兵、葛恒云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马克思一生并没有专门论述民主的文章和专著,而是将有关民主的观点渗透在众多其他理论中。通过对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研究,从马克思民主思想的本体论、人民民主实现论及民主制度论三个方面完整、准确地还原出马克思的民主思想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民主思想;民主思想的本体论;人民民主实现论;民主制度论

  作者简介:蔡国兵,蔡国兵﹙1972—﹚,男,湖北蕲春人,中共蕲春县委党校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葛恒云,葛恒云﹙1948—﹚,男,江苏扬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与社会)。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 A

  马克思一生并没有专门论述民主的文章和专著,而是将有关民主的观点渗透在众多其他理论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我们完整、准确地还原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的民主思想体系内在逻辑结构。这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的发展具有奠基意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 马克思民主思想的本体论

  马克思从探寻民主的真正意义入手,沿着“人组成社会”、“社会决定国家”,“人民收回国家权力”的路径,并把民主的实现与人类解放事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找到了民主的真谛。

  1、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哲学基础——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

  是国家决定社会,还是社会决定国家?不同的哲学观决定着不同的民主观。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颠覆了以往国家决定社会的唯心史观,在社会历史领域确立了唯物主义的权威。马克思认为社会决定国家,社会控制和制约国家的各种权力,社会才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决定国家论打破了对“国家的迷信”和“国家崇拜”,破除了“为民做主”的思想藩篱,从根本上否定了英雄史观,为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社会决定国家的哲学观是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理解马克思民主思想的一把金钥匙。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精神由低向高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在第一阶段,家庭成员通过自然形成的爱组成家庭,家庭是伦理精神直接或自然的阶段;在第二阶段,一群原子式的个人集合成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裂”和特殊化阶段;在第三阶段,国家中的个人获得了具体的普遍性,国家是伦理精神的现实化阶段。黑格尔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以国家为目的,受国家的制约,都是实现国家理念的“驿站”。因此,国家高于社会,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

  对此,马克思持强烈的批判态度。马克思否定了黑格尔把国家理念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唯心史观,并发现了唯物史观的本质。马克思从现实的商业、地产出发,指出个人和市民社会才是历史的真正活动者和历史发展的原动力,它们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是它们的产物。马克思深刻地觉察到正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构筑起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和人为基础,才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并明确指出了只有“民主制”才能承担弥合国家与社会的分裂这一中介任务。

  马克思认为,民主是实现国家向市民社会复归的有效途径。在国家向市民社会复归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逐渐扩大、增强,逐渐成为市民社会的真正代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国家政治统治职能日益削弱,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逐渐增强,政治国家由阶级统治的工具转化为对生产过程的领导和对物的管理。国家向市民社会复归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消亡的历史过程。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①。

  2、马克思民主思想的本质——人民主权论

  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基础上,马克思旗帜鲜明地反对黑格尔的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统一并存的荒谬论点。马克思认为,君主主权制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体现君主的意志,最终由君主决定,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反之,如果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体现人民的意志,由人民最终决定,国家的最终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这种制度就是人民主权制。因此,国家主权,要么是君主主权,要么是人民主权,两者不可能在同一国家同一历史时期同时存在。在民主制中,国家的基础不是神或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现实的人,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大众。马克思鲜明地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度的实质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②。马克思在“社会化了的人”的意义上理解国家制度,理解民主,将民主建立在“人民的自我规定”上,以此确立人民主体论,对抗黑格尔的国家主体论,这是马克思对待民主的核心观点和基本态度。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主权论基础上,坚持了彻底的人民主权论,并明确地提出新的国家制度是一种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人民的国家制度”。首先,马克思恩格斯着重揭示了物质生产在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决定性意义。他强调历史是人创造的,但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必须解决吃、喝、住、穿等问题,“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③,人类其他的一切历史活动,都是建立在生产劳动基础之上的。其次,马克思还揭示了从事物质生产的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深刻地阐明了人民群众及其历史实践活动的意义。在《神圣家族》一书中,马克思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代表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哲学”。马克思指出,鲍威尔站在黑格尔唯心主义立场上,把历史说成是“精神发展”的历史,而把群众指斥为历史中“消极的”物质因素,把历史活动的失败归咎于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这种观点的荒谬之处就是颠倒了历史过程中真实的主客体关系,即把“精神”说成了历史的主体,而把群众变成了“精神”的承担者,从实质上否定了以往人类的全部历史。马克思认为,“历史上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④,人民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历史的真正主体,必然也是民主的主体,因此,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最后,马克思满怀热情地预言,人类社会历史“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⑤。

  3、马克思民主思想的精神实质——一切人的自由和人类的彻底解放

  马克思毕生奋斗的最终目标,就是消灭剥削和压迫,铲除产生剥削和压迫的物质根源,解放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劳动人民,最终解放全人类,实现人性的完全复归和个性的彻底解放。在博士论文写作中,马克思高扬个体的自我意识,认为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神性,应该享有最高的自由,不应该受到宗教世界里的神的束缚和现实社会的人的专制统治,反对宗教和封建专制的主题昭然若揭。血气方刚的马克思一登上现实政治斗争的舞台,就秉承对民主、自由的热情向往和狂热追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毫不妥协的批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⑥。

  马克思还热情讴歌和赞扬法国大革命,认为正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成为现实,摧毁了一切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从而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1844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篇著作中既高度评价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意义,也看到了这种政治革命、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并明确提出了超越政治解放的人类解放的理想。马克思尖锐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所标榜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的阶级本质和虚伪性。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的自由是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那种人的自由,而平等只有在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时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人权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所谓的安全只不过是对“利己主义的保障”⑦。马克思还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里人的生活的二重化和异化,他说,“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立,使得人的生活被二重化为尘世的生活和天国的生活,人民在政治国家的天国中被宣布是平等的,但在市民社会领域中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虽然国家在法律上宣告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但它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这些实际差别发挥其特殊作用。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后的人仍然不是自由的人、真正的人,政治解放并没有完成人类解放这一历史任务,历史还远未终结。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把他所要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概括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⑧。在《资本论》中,他把共产主义社会概括为“自由人联合体”,并把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概括成“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⑨。总之,马克思把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界定为民主最为重要的价值,并指出,唯有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才能实现人类彻底解放和一切人的自由,才能“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⑩。

  二、马克思的人民民主实现论

  马克思对真正民主制和人类自由与解放的思考与探索,并没有仅仅停留在价值诉求和哲学推理的层面上。随着对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发现,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这标志着马克思在现实世界中找到了民主的现实力量和实现途径。

  1、马克思的人民民主实现的条件——主体的自我规定能力

  马克思不仅将民主主体澄清为具有类本质的“社会化了的人”,而且指出作为民主主体的人还必须具有具体的现实性和真实性,这种现实性和真实性体现在民主主体所具有的自我规定能力上。马克思强调民主是“社会化了的人”的“自由产物”,这种自由的实现同时需要“自我规定能力”。所以,“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化和自我规定能力同时作为民主主体的现实条件而存在,并把他们最后归结到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这正是马克思的深刻之处。马克思指出,作为民主主体的“现实的个人”的“自我规定能力”,只有在现实的个人与他的类本质相异化得到完全消除,成为类存在物并达成“现实个人”的社会化,只有当人真正认识并自由运用自己的‘原有力量’的时候才最终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才能够实现。

  (一)民主的经济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人们独立的经济人格,独立的经济人格又是独立的政治人格形成的前提条件。而独立的经济人格和政治人格是作为民主主体的现实个人的“自我规定能力”的重要内涵。

  马克思指出:“人们只有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才能自觉地把他们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11),这是实现真正民主制和一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所有制基础。具体说来,就是要在继承资本主义时代所有成就的过程中,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从而,实现个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马克思认为,只有重建“个人所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劳动;也只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现实个人的“自我规定能力”才会形成独立的经济人格和政治人格,每个人才能真正地全面地参与政治生活,人民民主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民主的智力条件。为了激发人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增强人民政治参与的能力,无产阶级必须大力提高人民政治参与的智力条件。

  要强化人民参政能力,提高人民政治参与的智力,首先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的有效和畅通,充分保证各种新闻媒体获得信息的自由性和便捷性以及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性。马克思指出,无论是言论,还是出版,表达的都是人民的自由和精神,因为“每个国家的人民都在各自的出版物中表现自己的精神”(12)。因此,信息公开和新闻自由直接关系到人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和能力。其次,无产阶级要加强公民教育。无产阶级必须通过教育,充分发挥工业进步为无产阶级带来的大量教育因素的作用,使劳动人民彻底摆脱狭隘分工给每个人造成的片面性,全面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养,提升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智力。最后,我们要加强人民群众特别是无产阶级的民主锻炼,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协商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无产阶级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基层群众自治为突破口和操练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有效地改善人民群众管理基层事务、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智力条件,逐步实现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复归。

  2、马克思的人民民主实现的现实力量——无产阶级

  在《德法年鉴》时期,随着对民主的深入研究,马克思从哲学推论和价值判断转向对德国和法国等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在现实世界中找寻民主的实现力量。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地阐释了无产阶级伟大的历史作用,标志着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发展迈入一个新阶段。

  在《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尽管世界各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解放斗争,但最后的解放必定是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这个“物质力量”所要摧毁的是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3), 即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使人成为人的最高本质。

  无疑,要实现这样的历史使命,还需要一个代表全社会的阶级,首先取得普遍统治,然后再推进全社会的解放。这个阶级除了全社会本身的要求和权利外,没有不同于全社会的自身的要求和权利,它真正是社会的理性和社会的心脏;这个阶级要想彻底解放自己,就必须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因此,它的解放同时就是一切阶级的解放。马克思认为,在德国,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是社会的绝大多数,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存,经济上遭剥削,政治上受压迫,所以,无产阶级的革命性最坚决、最彻底。无产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社会化大生产的直接体现者,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无产阶级还是分工细密、协作性强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直接组织者和参与者,因而成为最有纪律性和大局观念的阶级。无产阶级的这些优点和阶级特性决定了他必然承担着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彻底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和一切剥削制度、实现真正民主、建立自由王国的历史使命。这里,马克思初步阐述了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类解放,也就是实现马克思民主理想的现实力量。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依据唯物史观,从现实的生产力——大工业发展的规律出发,深刻地揭示了无产阶级发挥历史作用,完成历史使命的内在根据—— “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益没落和灭亡,无产阶级却是大工业的产物”(14),并天才地预见到,资产阶级把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发展到什么程度,无产阶级就成长、壮大到什么程度。因此,无产阶级才是实现真正民主制的现实力量。

  3、马克思的人民民主实现的途径——无产阶级专政

  随着实践观的确立、“现实的人”概念的形成特别是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把握,马克思开始转向探求人类解放、实现人民民主的现实条件和途径。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首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必须首先夺取政权的思想。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的统治预定要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态和一切阶级统治,所以,无产阶级必须通过夺取国家政权,从而把自己的利益宣布为普遍的利益。接着,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如此提示“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5)并对无产阶级统治的历史任务进行了高度概括。在这里提到的无产阶级的统治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一方面是要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剥削和剥削阶级;另一方面,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在这里,马克思既阐明了无产阶级专政在政治方面的历史使命,还明确地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在经济方面的历史任务。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工人阶级专政”的口号。他说,无产阶级专政不仅要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及产生这些差别的一切生产关系,还要改造与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而改造人的传统观念。1852年3月5日在著名的给魏德迈的信中,马克思把这一思想简要地概括为:“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6)。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不仅要消灭剥削阶级,而且要消灭阶级差别和一切阶级本身,过渡到无阶级的社会,也就是达到了“自由人联合体”(17)。这是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和历史地位的经典表述,也借此阐明了他实现“真正民主制”的现实途径。

  总之,马克思是在无产阶级作为最大多数人获得政治统治的意义上阐发无产阶级专政内涵的,无产阶级专政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实现了民主主体的最广泛化。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过渡性充分表明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后归宿就是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消亡,一切人的自由和解放的真正实现。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一个超越资产阶级民主的新概念,即无产阶级民主概念。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新型民主——人民民主,即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专制,更不是独裁,而是人类通向真正民主制理想的现实途径。

  三、马克思的民主制度论

  马克思一生并没有经历过他所憧憬和为之付出一切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几乎没有做过系统的专门论述。然而,马克思耳闻目睹了一个与资本主义政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的特殊政权形式,即巴黎公社。公社尽管不是由马克思发动和领导的,但马克思是公社的参谋和灵魂,公社的实践也给马克思的民主政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和思想素材。对巴黎公社这一新生政权,马克思热情颂赞为“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而且还敏锐地觉察到了在公社的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中体现了“真正的民主制的萌芽”。

  1、共和制和代表制——人民统治最好的政治形式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是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共和国,即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对此,马克思多次明确说过,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必须由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的共和国,“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巴黎公社“共和国的真正‘社会’性质仅仅在于工人管理着巴黎公社这一点!”(18),公社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19)。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本质,就是体现在它的主权属于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由他们自己来当家作主。

  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可能所有的人聚集在一起直接进行统治,人民必须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人民的权力。这样,民主才能更有效地在更广泛的人口和更广阔的地域上扩大,代表制就成了必然。由于代表制的存在,“人民的统治”总是间接的,即由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组成“代表机构”来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这种制度,便是“代表制民主”。马克思认为,这样一种“代表机构”和“政府机构”就是实现人民的统治的最好形式。“议行合一”是巴黎公社首创的政权组织原则。马克思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20)。公社委员会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它是最高权力机关,它既要决定大政方针,又要领导行政工作,公社委员不仅要参与立法与决策,还应该亲自工作,亲自执行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结果。这样,公社就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公社“议政合一制”的精神实质就是使无产阶级国家的代议机构——公社委员会成为有足够的权力反映和代表人民意愿的权威性机关,从而彻底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那种愚弄人民的“清谈馆”的虚伪性。

  2、普选制和罢免制——判断真假民主的试金石

  在间接民主制条件下,直接管理国家的代议机构、政府机构及其政府官员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便成为判断真假民主的关键所在。只有自由的、公平的选举制和随时的、有效的罢免制才能保证人民自主选择代表自己的官员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如果人民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府官员,又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时罢免不称职和不能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国家权力就缺乏民意基础,“人民的统治”就无从说起。

  马克思一方面尖锐地指出了资产阶级的普选制实质不过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压迫人民。另一方面,马克思同时也把选举制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形式。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给予了高度评价,把实行普选权看作比任何标有社会主义光荣称号的其他措施更能促成社会主义的措施。他说“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21)。公社通过普选和罢免既保证了普选出来的公社委员在最大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又保证了公社及其委员受到人民的充分有效的监督。通过普选制和罢免制这种形式,实现了人民对公社的真正管理和无产阶级国家机关的民主化。

  3、政治参与和监督制——防止公共权力异化的根本

  自觉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了社会成员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也促进了民主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时,马克思提出要实现“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他设想让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还担任公务员,广泛地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公共事务的管理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加进行。马克思认为,只有保证大多数居民无一例外地人人都来执行“国家职能”,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管理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才能逐步实现国家政权从对人的统治向对生产过程的领导和对物的管理的转变,才能逐步实现国家政权对社会的干预成为多余的事情,最终完成国家的消亡。因此,人民大众广泛的政治参与是实现“人民管理制”的重要途径,也是防止权力异化和腐败的根本保证。

  在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社会,权力的监督只是空洞的理论设想,对人民而言,毫无实质意义。但在巴黎公社中,马克思看到了政治权力真正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形成了“人民监督”的新型民主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官僚腐败和权力异化。马克思说,在巴黎公社,这种监督主要依靠两种途径:一是人民随时有权撤换和罢免由他们选举的代表和公职人员,二是一切权力机关和社会公职人员总是处于公众切实的监督之下。巴黎公社通过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强化人民监督,真正实现了“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22),从根本上防止社会权力的异化。

  4、“廉洁政府”和“廉价政府”——真正民主制的特征

  马克思特别痛恨官僚特权阶层的腐败,十分向往一个廉洁的政府。他在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时指出,在公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当官做老爷,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了升官发财。他十分赞赏巴黎公社建立廉洁政府的举措和规定:第一、公职人员不得享受任何特权。第二、各市政机关职员所得的最高工资只相当于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且兼职不兼薪。第三,公社通过法令,对贪污腐败的政府官员严厉惩处。这些法令和制度,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的官僚化和公职人员特权化,保证了公社的廉洁性和人民性。

  廉价政府意味着政府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取得较高的行政效率和较好的行政效益。马克思认为,廉价政府是“真正民主制”的内在要求,能促进人民民主的现实化,而真正实现“廉价政府”的前提条件是彻底改变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性质,实现政府机关由社会主人变成人民公仆的根本性转变。我们知道,在所有国家中,维护常备军和官吏这两个机构的运行是国家财政两项最大的支出,而巴黎公社用人民武装替代了国家的常备军,用和普通工人拿一样工资的人民勤务员替代原来的特权官僚,这是两个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石破天惊的革命性举措,从而使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梦寐以求的“廉价政府”终于成为现实的真实。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82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81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3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4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11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7—439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683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3

  (11)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55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2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3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47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1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07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3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75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390—391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6



  责任编辑:焦艳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