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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由分配方式决定的法权观念。社会主义公平,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工人阶级的公平观是其基本特征。但由于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社会主义公平还残留有资产阶级的法权,是一种形式公平。完全、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的绝大部分著作,论述的都是资本主义的不公平性、暂时性和作为真正公平的制度——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而对社会主义公平问题涉及不多。只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未来的社会划分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并对体现社会主义公平的权利机分配问题作了说明。而且,他们反对把“公平的分配”、“平等的工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作为工人运动的纲领。因此,有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系统的公平理论,更谈不上社会主义公平论了。其实,他们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是内含在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描述和对公平问题的一般论述中的。而且,反对把“公平”作为工人运动的口号本身,就是他们公平观的内容之一。因此,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公平观进行梳理,使之系统化,对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公平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
尽管公平首先表现为关于权利和产品等的分配的合理性,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而生产方式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因此,是生产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决定了公平的性质;社会主义公平与其他形式的公平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
1.公平由生产方式而不是由分配力式决定。马克思、思格斯指出,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了社会的性质,而且决定了人的生活方式及人的本质。“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所以,与生产方式相比,作为社会公平指示器的分配方式,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因为,生产方式的产生决定了分配方式的产生。“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和方法。”而且,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了分配方式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然而,“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即使在今天,所谓公平主义的倡导者们,也把分配制度的完善看成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根本途径。然而,抛开生产方式对同一分配方式进行评价,不同立场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所以,“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
与“公平的分配”要求相联系,“对平等工资的要求(也)是基于一种错误,是一种永远不能实现的妄想。……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报酬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而“我们也看到工资和私有财产是同一的……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而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资、私有财产,都是劳动的异化,都是公平的反面。
同样,社会主义公平也必然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并由它决定,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2.社会主义公平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是造成一切社会不公的根源,这是从古希腊柏拉图就已经认识到的真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对此作了深刻分析。所以,马克思说,“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换句话说,是一切社会不公的根源。
马克思用哲学的语言,有时把不公平称为“异化”、“外化”,把公平称为“对人的生命或本质的占有”、“人的存在的复归”、“解放”,把消除私有制看作实现公平的根本途径。他指出:“我们通过分析,从外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一概念得出私有财产这一概念。”“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以往全部生产的运动的感性表现,也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现实。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因此,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这种“复归”,就是公平的实现。就是说,只有消除私有制,才能消除一切异化(不公平),实现经济、政治、法权、道德、教育的公平。
私有制是一切社会不公的根源,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必然实行公有制。“如果我们把共产主义本身——因为它是否定的否定——称为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而这种占有是以否定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的……”“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了一切旧的生产和交往的关系的基础,并且破天荒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作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因此,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物的联合”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人的联合”就是社会关系的平等,二者的实现,就是真正的社会公平。
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公平的基本表现和根本保证。但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并不是以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为历史起点的,还处在初级阶段,所以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只能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为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水平,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生产力水平没有达到消除私有制的情况下,用道德呼吁或政治手段来解决,是永远达不到目的的。“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像如果不消除某一物体就无法消除它的影子一样,为了实现公平,仅从主观愿望上消除私有制而不是求助生产力发展的做法必然流于荒谬。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平要求的过渡性和多层次性,因为,“人们……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
二、社会主义公平是形式公平而不是实质公平
以资本主义为最高发展阶段的私有制是社会不公的同义语,共产主义才是社会公平的真正实现,才能实现实质公平。而在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其公平具有过渡性质,还只是一种形式公平。
l.公平就是区别对待。与私有制产生以来的社会不公相抗争的,是对绝对公平和绝对平等的诉求和渴望。“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种绝对公平的要求虽然合情合理,但既不科学也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历史事实。“在最古的自发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出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就算是在被誉为平等的乐园的资本主义社会,公平也仅仅表现为“等价交换”。而“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所以,公平,对资产阶级来说,是在“等价交换”的要求下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对无产阶级来说,则是在“等价交换”的要求下获得尽可能高的工资或劳动所得。即使在公平表现为一切人的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人的生理、能力、追求的差别,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也就是说,公平意味着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即不能脱离开特定的生产方式抽象地谈论公平,更不能不顾差别地认为公平就是对一切人绝对一样地对待。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没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无产者或理论家想到要承认自己同布须曼人或火地岛人之间,哪怕同农民或半封建农业短工之间的抽象平等……”“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而这一切,都是社会财富不够丰富造成的。“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和资源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经过不多几代的社会发展,人们就一定会认识到:侈谈平等和权利,如同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是可笑的……谁如果坚持要人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资嘲笑。”那时的社会公平所要求的“区别对待”,就是按需分配。因此,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要求,而社会主义还没有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水平。
2.社会主义公平是没有资产阶级但残留资产阶级法权的公平。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可以区分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而且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还有一个过渡时期。由于社会主义还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而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那么,社会主义公平是什么样的呢?由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而每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进行分配的依据。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有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仍然还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按劳分配,把劳动作为唯一尺度,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分配的份额,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那么,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就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另外,如果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那么,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所以,按劳分配,就它的内容来讲,也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才是真正的公平。
列宁把社会主义的这种公平称为“形式公平”。其实,资本主义公平也是一种形式公平,只不过资本主义是原则与实践相矛盾的形式公平,而社会主义是原则与实践相一致的形式公平,因而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它仍然是残留资产阶级法权的公平。而一旦没有了资产阶级的法权,社会公平体现了“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其他人全面发展的条件”,人类社会就走过了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就到来了。所以,“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那时才谈得上“实质公平”。
三、社会主义公平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公平观
公平不是抽象的,不仅表现为它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而且表现为阶级立场不同,对公平的要求也不同。而作为社会主义公平,只能坚持无产阶级立场,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所决定和由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所揭示的。
1、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公平观。恩格斯指出,从原始社会解体以来,社会始终是在阶级对立中运行的。“作为过去取得的一切自由的基础的是有限的生产力;受这种生产力所制约的、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生产,使得人们的发展只能具有这样的形式: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在新的革命的生产力产生以前)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就是说,生产力的制约,造成了社会不公和奴役,也因此催生了被压迫阶级的公平要求。“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所以,不同阶级的公平要求,有着不同的内容。“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例如,在资产阶级看来,资本主义社会是人们最广泛享有自由、平等、博爱的乐园,是最公平的社会制度,是最合理、最正义、永远不会被代替的千年王国。然而,在无产阶级看来,正如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所揭示的,“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偿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这样一来,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协调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根据,于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被揭穿: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因此,阶级立场不同,公平观也不同。“资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特权)完全不同于无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本身)。如果超出后者的范围,即抽象地理解平等,那末平等就会变成荒谬”。
2.社会主义公平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资本主义公平遵循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平观,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公平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公平观。
首先,只有无产阶级的公平观才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这不仅是因为,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如果最底层的人们都得到了公平的待遇,社会当然就真正公平了;而且因为无产阶级具有最彻底的革命性,真正要求变革造成人类一切不公平的根源——私有制。所以,马克思说,“从异化劳动同私有财产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的解放、从奴役制的解放,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的,而且这里不仅涉及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包含全人类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同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人类的解放,也就是公平的实现,这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另外,社会主义所以要坚持无产阶级的公平观,还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已不存在,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限,分工和阶级划分还依然明显。“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的高度发展阶段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上,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然而,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只有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真正、完全的社会占有,“人们(才)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真正的公平也就实现了。但在阶级彻底消灭之前,在多种阶级并存的情况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把无产阶级的公平观作为主导理念。
那么,无产阶级公平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呢?“平等的要求在无产阶级口中有双重的意义。或者它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所以,无产阶级公平观并不是要求各阶级的平等,因为在有阶级存在的条件下谈公平、平等,本身就是荒谬的和自相矛盾的。“各阶级的平等,照字面上理解,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所拼命鼓吹的‘资本和劳动的协调’。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总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还没有达到消灭一切阶级的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必须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必然被认为是公平的。但是,必须明确,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公平所要求的根本制度。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观上的工人阶级立场。
责任编辑: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