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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关系理论的公共性意蕴
2011年09月21日 13:20 来源: 作者:周志山 、冯波 字号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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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关系本质,蕴含着一种以主体间的合作共处为意蕴的公共性理念和追求,表现在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阐释公共性产生的根源,从人的公共性与自利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真实的共同体与虚假的共同体等三重矛盾来展开对公共性的批判。马克思的公共性价值理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关系;公共性

  作者简介:周志山,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冯波,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生。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阐扬历史唯物主义公共性维度”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09CGML002Z。

  “公共性”是人与人之间共在共处、共建共享的特性。它既是一种扬弃个体利益而考虑他人利益的公共理念,也是人们实践交往中互相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生活状态,体现了人的“类特征”或“能群”的社会特质。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论述过公共性问题,但其社会关系理论中包含着深刻的公共性意蕴。

  一、从社会关系视角阐释公共性产生的根源

  1. 人的社会关系存在即“共在”是公共性产生的存在论根源

  以“社会关系的总和”为本质的“现实的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在其存在论意义上蕴含着公共性的品格。因为“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同样,不同其他国家发生关系的国家也不是一个现实的个体”①。马克思指出: “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其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②“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③ 这表明,生活中的个体不可能单身独处,而必须在与他人的“共在”、“共处”中得到自我认同、自我确证; 现实的个人只有在社会性的相互作用和社会化的建构中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人所具有的这种社会关系性质,决定了他具有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公共性品格。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社会关系本质”或“共在”这一基本事实,使得体现人们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的共同性不仅仅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④。按照当代西方存在论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观点,我们对人的存在及其结构的揭示,必须以人的“此在”为起点。但对此在之“此”的探寻和追问,必须进入“此在”的“共”之结构,此在之“此”存在于“共在”,也即人的共同存在、共同活动的公共领域。所谓“此在本质上是共在”,“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⑤。无论是马克思关于人的社会关系之本质,还是海德格尔人的“共在”之本质,实际上都蕴含着人与人之间通过共同存在、共同活动、共同生活所体现出来的公共性意蕴,体现了人与人共同存在、共同活动的公共生活领域。

  2. 在实践中实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最佳结合是人类公共性形成的根本动因

  人的社会关系本质,决定了人是一种“类”存在即“能群”的存在,他必须通过“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共同体中生活。人们在长期的交往实践中也认识到: 只有通过共同活动以及不同主体之间交换其活动,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有机的、最佳的结合; 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有机的、最佳的结合,才能克服和超越单个人所固有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有效地整合、放大和提升人的社会性力量;也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有机的、最佳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人类整体利益并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言: “各个人……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⑥人高于其他动物的地方,就在于其“能群”、“善群”的“类特性”。正是这种“能群”、“善群”的人的“类特性”赋予了人的公共性品格。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关系有机的、最佳的结合,首先是作为最伟大的生产力而出现的,它极大地改善和拓展了人类的组织结构和力量整合方式。“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⑦,“共同体本身作为第一个伟大的生产力而出现”⑧。这表明,只有在形成“最伟大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历史上,当“每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共同协作的好处”时,就出现了共同体、公共利益; 公共性作为“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就是“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⑨。因此,公共性既是私人利益相互作用的产物,又是私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 既是对私人利益局限性的限制,又是保障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

  3. 构建社会关系秩序、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公共性产生的又一根源

  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们在合理地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如何保持社会关系的秩序,而不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是历史上无数思想家不断探索的社会难题。为了避免人们之间由于利益差别和对抗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或无谓牺牲,限制私人利益无限制地膨胀和扩张,必然要求社会制定公共性法则和规范,对不同交往主体进行必要的权力限制和行为约束,以期使不同主体的权益达到公平地实现。在这里,公共性承担着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历史使命和功能,它表现为社会法律、政治、伦理、道德等社会秩序和规范。公共性的这一使命和功能,在其消极的意义上,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机制存在于人类社会活动中,防止个体利益和私人领域的过分扩张; 在其积极意义上,是作为人类自我型构的绵延机制而存在,它拓展和提升了人们之间相互沟通和交流的空间领域,为实现人的自由个性提供了公共性保证。

  二、对公共性三重矛盾的揭示和批判

  1. 人的公共性与自利性之间的矛盾

  人的公共性与自利性的矛盾源自人的双重本性,即人不仅具有公共性、利他性的一面,也具有私向性、自利性的一面。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指出: “无论是隐私性还是社会性,都是人类生存的主观模式。”⑩康德在考察“感性自我”与“理性之我”的关系时,用“非社会的社会性”这一概念来表征人的这一双重特质。

  马克思对人的本性的考察,不是出于理性的假设,而是基于“现实的人”。所谓“现实的人”,既是有各种私人欲望和利益要求的“特殊的个体”,具有利己性的一面; 又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社会的人”,具有公共性的一面。基于“现实的人”的这一双重特性,马克思揭示了人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矛盾:“( 1) 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 2) 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 自为的存在) 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 为他的存在) ; ( 3) 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11]按照马克思的论述,自利性表现了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它以实现个人利益为原则。但任何个体利益都是被社会中介化了的,自利性的实现只有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和交换才有可能,而正是这种社会实践和交往活动,产生了人的公共性的一面。

  马克思还进一步揭示了人的个体生活和公共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矛盾与分裂现象。他形象地把这种双重生活称为“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认为“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 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2]。通过对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关系的分析,马克思将这一矛盾具体展开为私有制与公有制、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并将私有制与个体自利性、公有制与公共性关联起来,从而超越了康德、阿伦特等人对人的本性的抽象议论。

  2. 人的普遍利益与个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颠倒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表现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关系的批判,揭示和阐述了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的根源性,以及资本主义条件下普遍利益与个体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莱茵报》时期,尚处于黑格尔理性主义世界观统摄下的马克思,便遇到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私人利益颁布法律”带给他的“苦恼的疑问”。根据马克思当时信奉的理性主义世界观,代表“理性之法”的政治国家,事实上并不是普遍利益的真正代表,相反,法律和国家遵循的是“利益之法”,少数特权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13]马克思回忆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14]马克思的分析批判得出的结论是:“决不是国家制定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15]市民社会虽然是私人利益的舞台,却是历史的真正发源地,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恰恰隐藏在市民社会之中。马克思由此深入到了资本主义“物质生活关系”与“市民社会”的批判性研究中,从而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普遍利益与个体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3. 真实的共同体与虚假的共同体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对真实共同体与虚假共同体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共同体与个人的自由生成之间的关系,即共同体究竟是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还是桎梏,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异己力量还是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所驾驭。

  马克思首先阐述了共同体产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6]。但是,作为普遍利益之代表的共同体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它必然与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发展相一致。因为代表普遍利益的共同体存在着“虚幻”与“真实”之分。对此,马克思从社会横向度与历史纵向度两个方面进行了揭示。

  从社会的横向度,马克思揭示了基于社会关系分工所导致的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化,使得共同利益采取国家这一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成为必然。“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17]马克思还指出: “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 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8]

  从历史纵向度,马克思揭示了人类从古代“个人从属于共同体”到近代“个人与共同体的对立”,再到“未来共同体从属于所有个人”的演进过程。与此相适应,代表公共利益的共同体也有一个从“等级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真实的共同体”的历史演变过程,它们分别对应于人对共同体的依赖关系、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关系这“三大社会形态”。

  要消除虚幻的共同体,使其产生的外在力量重新被人所驾驭和控制,并与人的自由自主活动的发展相一致,就必须代之以“真实的共同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马克思看来,在真实的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它“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它将“消灭关系对个人的独立化、个性对偶然性的屈从、个人的私人关系对共同的阶级关系的屈从”,使“个人向着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成为现实。[19]

  三、马克思的公共性价值理想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如何以公共性为尺度去建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建立人—社会—自然之间广泛的公共性秩序,追求民主、正义、理性、共生等现代意蕴的公共性取向,是人类历史发展中具有当代意蕴并亟待解决的课题。马克思的公共性理想之所以具有恒久的魅力,就在于他所追求的公共性价值理想,仍然是当代人类孜孜以求的价值期许和现实愿景。

  1. 实现包括社会底层民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彻底解放是马克思追求公共性价值理想的基本立足点

  马克思在从事全部理论之初,就立足于当代最具公共性的群体的现实生存问题,认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是19世纪中叶最富时代气息、最深刻的公共性追求。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最后三条中,马克思虽然谈论新、旧唯物主义的区别,但实际上却反映着它们在公共性问题上截然不同的“立脚点”。如果说,资产阶级社会公共性的立足点在于“市民社会”,即把私人利益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上升为社会的普遍原则,那么,马克思公共性价值理想的立足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意味着,资产阶级的公共性完全被以资本增殖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子化个人生活原则所遮蔽; 马克思的公共性则力图在扬弃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裂的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的公共实践活动,实现包括社会最底层民众在内的全人类的解放。

  2. 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自主活动和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公共性理想的价值目标

  人不仅是一个具有“类”特征和“能群”本性的社会性存在,而且这种社会性存在的价值最后都收敛并凝聚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公共价值目标上。马克思是通过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形态的历史演进联系起来进行具体考察的: 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人的发展虽然表现出“原始的丰富性”,但这时的共同体只是血缘伦理基础上的狭隘的自然共同体、等级共同体; 在“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虽然为自由个性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经济条件,但这是一个以个体为本位、以资本逐利逻辑为定向、资本关系在社会中全面渗透的商品共同体;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中,“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时候,“个人的全面发展……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20]可见,人的自由、自主活动发展的程度是与人的公共性需要以及公共领域发展程度相一致的。

  3. 构建以平等、公正、和谐为价值取向的社会关系共同体和公共社会制度是马克思实现公共性理想的基本路径

  从社会关系的公共性视域来考察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公共性积累,扩大经济、政治、精神等各个社会领域的公共产品的生产,增加公共资源的总量,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性需要。公共产品的增长既来自于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对公共利益的增进,更离不开国家和政府掌握的公共收入对社会公共利益所承担的责任。为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具体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 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 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提高文化精神形态的公共产品。只有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增长或扩大了,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前提。

  另一方面,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存量的增加只是实现社会平等、和谐的可能性条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何达成公共产品、公共资源与普通个体的有机的、最佳的结合,真正体现公共产品对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有效调节。如果公共资源被公共权力所有者过度占有或分享,如果公共性的增长不能直接提高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公共品需求的总量供给,普通个体不能随着公共品的增加而受益,那么,这种公共资源的增长与社会的发展是脱节的,这样的公共性就不是真实的公共性,而是虚假的公共性。真实的公共性取决于普通个人对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

  “支配和控制”的程度,取决于社会绝大多数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程度,取决于普通个人利益与公共财产、公共利益趋于一致的程度。为此,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积累和完善公共性的本质要求和努力方向,克服和消除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部分官员滥权腐败、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等有违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真正解决民众关注的公共民生问题。同时,还必须贯彻共建共享机制,既要广泛地调动和激发全体人民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给社会发展创造更多公共物质文化财富,又要让建设者同时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建设中得到实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持续动力。

  注释: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第347 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1 卷第48—49 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版第3 卷第515、295 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1 卷第84 页。

  ⑤[德]海德格尔: 《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146—147 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1 卷第128 页。

  ⑦ 同上书,第80—85 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版第46 卷第495 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4 卷第532 页。

  ⑩汪晖、陈燕谷主编: 《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 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版第30 卷第198 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版第3 卷第172 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版第1 卷第288 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2 卷第32 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4 卷第196 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1 卷第119 页。

  [17]同上书,第84 页。

  [18]同上书,第119 页。

  [19]同上书,第119—122 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版第3 卷第330 页。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4期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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