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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理性不及”观念
2014年08月06日 10:25 来源:河北学刊 作者:郑飞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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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理性不及”观念在哈耶克的整个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就揭示理性的局限性而论,其一方面继承以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政治哲学,另一方面又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这无疑会对当代政治哲学采取实践哲学的研究理路产生重要启示。

  关 键 词:哈耶克;理性不及;实践哲学;政治哲学

  作者简介:郑 飞(1982—) ,男,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南开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主攻社会政治哲学。

  哈耶克是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作为经济学家,其自由主义主张早已为学术界所共知。但是,作为哲学家,其理论主张却鲜有学者进行探究。原因在于人们对“理性不及”这一重要观念的讨论并未真正进入哲学研究的主流视域。有鉴于此,将“理性不及”观念纳入实践哲学的视野中进行考察,有助于深化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理解和对社会生活的认知。

  一

  1960年,哈耶克首次明确提出了“理性不及”观念,并指出:“知识并非都属于我们的智识,而我们的智识亦非我们的知识之全部”;“我们的习惯及技术、我们的偏好和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它们是我们行动得以成功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构成“我们行动基础的‘理性不及’的因素”[1 ] (P24) 。

  如果进一步寻溯哈耶克的“理性不及”观念,就要从《自由秩序原理》的写作缘起谈起。据艾伯斯坦所述,该书创作的灵感来自于一次旅行。1954年3月7日,哈耶克向古根海姆基金会申请资助去意大利和希腊旅行,重走密尔一百年前游历过的故地。此行之目的,固然是为了收集关于密尔研究的资料,更为重要的是“到这些没有实现工业化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以理解“农业社会中传统和文化的发展过程”,进而弄清“无法用语言清楚表述的规则和习俗———它们不是非理性的, 而是理性不及的———是如何发展变化的”[2 ] (P228) 。从《哈耶克档案》中发现,哈耶克根据这一思路曾计划专门撰写一部著作,据说已研究多年,名称正是接近于《自由秩序原理》中的第二章———《自由文明的创造力》,只是未曾实现,使我们无以得见;而同时构思、完成于1959年的《自由秩序原理》,就成为这一时期完成且传世的唯一著作。由此不难理解,一方面,为什么“理性不及”如此重要的观念,表面上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看似着墨不多,以致后世的研究者不甚重视;另一方面,事实上哈耶克早在酝酿撰著《自由秩序原理》的过程中,就已经在思考“理性不及”观念,它实则是自发秩序得以生发的思想理论基础。

  “理性不及”实际上是指在社会进化过程和人的生活实践中,存在着的那些大量的为理性不及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主要是无数代人经由各自的特殊知识与特定环境相协调,逐步累积起来的经验和习惯,它们“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不知结果下的自发行动,不能归入“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设计”,因此超逾理性之外,为理性所不及。哈耶克强调这些理性不及的因素十分重要,“我们之所以能够彼此理解并相互交往,且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它们“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对这类惯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反之,那些“认为人已然拥有了一种构设文明的心智能力、从而应当按其设计创造文明的整个观念,基本上是一种谬误”[1 ] (P21、67、71—72) 。

  从本质上讲,“理性不及”观念并非主张非理性主义,而是揭示出人类理性的局限,因此可以视为一种理性有限性的态度。事实上,哈耶克是坚定的理性主义者,他认为,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并反复强调其观点“无一旨在反对运用理性,反对的只是对理性的滥用”,他的立场“决不能与非理性主义或任何对神秘主义的诉求相混淆”。但是,不同于理性无限性的观念,哈耶克看到理性的局限,主张理性并非万能,认为“我们的理性不足以使我们充分理解现实世界中各种具体细节所具有的全部涵义”,强调“正确运用理性”的态度,是承认理性的自我局限性,采取一种理性有限性的态度。正是在这种理性有限观的支配下,哈耶克认为:“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正是这些不可或缺的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1 ] (P77、80—82) 。

  “理性不及”观念在哈耶克的整个观念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首先,这表现在思想的内在逻辑上。在“理性不及”观念的支配下,哈耶克将知识论的传统划分为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前者是基于“对自生自发发展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认为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进而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累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这以休谟等苏格兰启蒙哲学家为代表;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1 ] (P61—62) ,认为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凭借理性足以型构社会生活和文明演进所需的全部事实,这以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家为代表。在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的知识论框架基础上,哈耶克进一步发展出“社会秩序分类学”,根据社会秩序究竟是生成的还是建构的,将其划分为“自发秩序”和“组织”两种类型。其次,还表现在思想的发展过程上。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的知识论框架是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确立的,“社会秩序分类学”则是在1966年发表的《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里首次得到明确阐发、在1967年撰写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内全面建立起来的[3 ]。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的知识论框架与“社会秩序分类学”不仅具有思想上的承续性,还具有内在逻辑上的贯通性,它们共同发源于“理性不及”观念,也正是“理性不及”观念构成了哈耶克思想的逻辑和历史的起点。

  英国学者约翰·格雷认为,哈耶克的体系乃是以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故,“理性不及”观念构成是在哲学层面上深入反思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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