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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共同体的概念在马克思哲学和历史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格个体”( das persoenliche Individuum) 与作为这种个体联合的 “真正共同体” ( wirkliche Gemeinschaft) ,构成马克思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密不可分、互为前提的两端。马克思对个体与共同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重建,集中反映在他所使用的特定语词之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 《共产党宣言》等文中,马克思注意将“个体” ( Individuum) 与 “个人” ( Person) 、将 “共同体” ( Gemeinschaft) 或 “联合体” ( Assozia-tion) 与 “社会” ( Gesellschft) 严格区别开来; 这种概念使用上的分疏和差异,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对以往历史观及其相关理论的扬弃。但是在既有的关于马克思哲学特别是历史理论的诠释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概念使用上的分疏和差异并未得到应有的揭示和关注,甚至被模糊、混淆和遮蔽了。本文拟重点对马克思 1848 年前著作中的相关语词及其内涵进行甄别和考察。由于研究对象的需要,这种甄别和考察作为研究的某种奠基,将首先着重于语义的澄明和文本的诠释方面。
一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和 《共产党宣言》等文中,马克思在谈及现实的人特别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时,使用的概念往往是 “个体”( Individuum)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 “个人”( Person) 。与此相对应,在谈及共产主义社会时,使用的概念则往往是 “共同体” ( Gemeinschaft) 或 “联合体”( Assoziation)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 “社会” ( Gesellschft) 。而且,即便是在将两者交互使用的个别场合,马克思甚至也不忘记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定和说明。[1]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和回答,马克思将“个体”同 “个人”、将 “共同体”或 “联合体”同 “社会”有意识地严格区分开来的命意何在。
“个体”即 Individuum 一词为拉丁语,直接译自希腊语中所谓不可分的 “原子” ( atomeon) 。其含义首先用来指单个个体 ( Einzelwesen) ,就起源来说这一含义与 “原子”相一致。在经院哲学中它的含义被限制在人格 ( Persoenlichkeit) 。从 16 世纪始,这一概念被赋予了特殊个人 ( Besonders Per-son) 的含义。尔后在大多数情况下,该概念被用来指处在关系中的与共同体 ( Gemeinschaft) 相对立的单个人。
“个人”即 Person,在日常用语中用来指人、个人,人的形象、外形、体格、特性,自身、本人,等等。在法学的意义上,该概念被用来指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人。该词源自拉丁语的 persona,大约公元 1 世纪前由 per-sonare 构成,指戏剧中的面具和角色。古代晚期以后它被用来指具有独特性的单个人。此后,该词被基督教教义所吸纳和发挥。例如在阿奎那那里,这一概念被规定为具有理性本质的不可分的实体 ( die unteilbare Substanz eines vernuenftigen Wesens) 。经院哲学的这种理解后来被启蒙思想家们所继承。洛克也曾在心理学意义上将 “个人”定义为具有理解和思考能力的思维的理性本质。18 世纪以后,“个人” ( Person) 与 “人格” 或 “个性” ( Persoenlichkeit) 被严格区别开来,用来指谓具有人格或个性的个人。 ( cf. Kirchner und Michaeelis,S. 314,489 -490) 值得注意的是,至在
德国古典哲学中,“个人”这一概念已被用来明晰地指谓具有自我意识和人格的个人。[2]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遗产。他重视 “人格”( Persoenlichkeit) 及其对于人的发展的意义,但他也清晰地看到,在资产阶级完成了的 “政治解放”的条件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发生了严重分裂甚至对立; 与此相适应,人也被二重化,分裂为 “公人”( der oeffentliche Mensch) 与 “私人” ( der Privatmensch) ,即 “个人” ( Person) 与 “个体” ( Individuum) 。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是 “非政治的人” ( der unpolitishe Menschen) 、“自然人” ( der natuerlishe Men-sch) 、“利己的人” ( der egoistische Mensch) 以及 “具有感性的、个体的、直接存在的人”,总之,是 “本真的人” ( der eigentliche Mensch) ; 而在政治国家中,人作为公民或公人,则是 “政治人”( der politische Mensch) 、“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以及 “法人”( moralische Person) :
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的关系通过法制表现出来,正像等级制度中和行帮制度中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是通过同一种行为实现的。但是,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即非政治人 ( der unpolitishe Menschen) ,必然表现为自然人( der natuerlishe Mensch) 。Droits de l’homme ( 人权) 表现为 droits naturels ( 自然权利) ,因为有自我意识的活动集中于政治行为。利己的人 ( der egoistische Mensch) 是已经解体的社会的消极的、现成的结果,是有直接确定性的对象,因而也是自然的对象。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最后,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视为本真的人 ( der eigentli-che Mensch) ,与 citoyen ( 公民) 不同的 homme ( 人) ,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个体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 ( der politische Mensch) 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 ( mor-alische Person) 。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象出现才能被承认,而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 ci-toyen ( 公民) 形象出现才能被承认。[3]
因而,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
政治解放是人的简约化,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体 ( In-dividuum) ,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 ( Staatsbuerger) ,变成法人 ( moralische Person) 。[4]
在马克思看来,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的作为 “个体”的人,比在政治国家中存在的作为 “法人”、“个人”的人更为具体、现实,并且构成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 而不论是以往哲学家们所青睐的具有人格的 “个人”,还是资产阶级所自我标榜的具有人格的 “个人”,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种 “阶级个体”( Klassenindividuum) ( 同上) ,或一种从属于一定阶级的 “均质化个体” ( Durchschnittsindividuum)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82 页。译文有修订) 。正是基于上述理解,马克思确认: “人 ( Menschen) ,不是一种抽象物,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体”。[5]鉴此,为了与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划清界限,马克思给予 “个体”一词以特殊的青睐,不仅用其来指谓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中的人,而且将其提升为一个普遍的历史概念,用来指谓一般社会中的人。该词强调了单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完全与马克思早在博士论文中就欣赏和推崇的能够 “倾斜运动”的原子概念相契合,并且与马克思用来标志共产主义社会的术语 “共同体”( Gemeinshaft) 或 “联合体”( Assoziation) 相对应。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被马克思确认为唯物主义历史观出发点的就是 “现实的个体” ( das wirkliche Individuum) ,而被马克思确认为理想社会目标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则是具有人格的 “人格个体”( das persoenliche Individuum) 。
二
“联合”或 “联合体”即 Assoziation,是新拉丁语词,基本含义是 ( 有机的) 联合、结合、组合。它在政治学意义上被用来指协会、联合会; 在社会学意义上则被用来指人的联合,团队、社会的组成,与 “共同体”( Gemeinshaft) 概念最为接近。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论及共产主义社会时频繁使用的就是 “共同体”这一概念,并且将其与 “联合”、 “联合体” ( Assozia-tion) 并用。[6]
“共同体”即 Gemeinshaft,在希腊语中为 koinonia,在拉丁语中为 societas,具有集体、团体,联盟、共同体以及结合、联合、联系等含义,其基本特征也是有机的联合或统一。
人们通常用来称谓 “社会”的概念即 Gesellschaft,虽然也被用来指人们联结的一种形式,但其主要含义是指由法律关系规定的、基于共同利益的 ( 大多数情况下是私法意义上的) 单个人的统一。就其社会学的含义而言,特别是在 19 世纪,“共同体”与 “社会” ( Gesellschft) 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被视为一种自然的、有机的统一,而后者被视为一种理性人的人为的、机械的统一;或者说,前者是一种有机的关系形式,而后者是一种机械的关系形式。费孝通把前者称为 “礼俗社会”,而把后者称为 “法理社会”。按照费孝通的说法,前者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 “有机的团结”,后者则是一种为了完成某种任务而结合的社会,是 “机械的团结”。[7]
与 “联合体”( Assoziation) 和 “共同体” ( Gemeinschaft) 较为接近的概念还有 “共同存在物”( Gemeinwesen) 。与 “个体”的概念相对应,马克思在 《詹姆斯·穆勒 〈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和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频繁使用 “共同存在物”这一语词。 “共同存在物”即 Ge-meinwesen 被认为源自拉丁语 respublica,用来指具有政治色彩的集体、国家或社团。该词的词根 Wes-en 具有本质、本性、天性之意,当被用做合成词的词尾时,通常是用来指某一类的事物。所以,Ge-meinwesen 除了用来指集体、国家或社团,也具有 “共同性”、“共同存在物” 的含义。马克思在具体使用这一概念时,已经把它严格地限制在古代共同体或前资本主义共同体的范围之内。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和 《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用 “联合体”和 “共同体”来指谓共产主义社会,其要义是强调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由个体自然而有机结合起来的社会,是一种既具有高度自由同时又具有高度共同性的社会。这一独特的用法,像 “个体”概念的使用情况一样,也有其具体的缘由和现实针对性。如人们所熟悉的,在 18 世纪英法思想家那里,“社会”概念尚与 “市民社会” 概念混杂和重叠在一起,而所谓 “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十分笼统和宽泛,甚至被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同义语。就马克思本人的研究状况而言,可以看到,在 《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和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虽然还没有专门区分 “共同体”与 “社会”两词的使用,但是他已经熟知和充分注意到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对于 “社会”概念的理解和用法。例如,在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强调: “在国民经济学家看来,社会 ( Gesellschaft) 是市民社会 ( 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 ,在这里任何个体 ( Individuum) 都是各种需要的整体,[XXXV] 并且就人人互为手段而言,个体为他人而存在,别人也为他人而存在。”[8]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明确地指出,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眼中的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不过是人的 “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是一种异化的社会形态,尽管它被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合法化了: “我们看到,国民经济学把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作为同人的本质相适应的形式确定下来了。”[9]
当 “社会”概念在专业语境中与 “市民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仍有着密切关联时,马克思显然不会随便使用这一概念去标示他眼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尽管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也谈到: “其实,社会 ( Gesellschaft) 、联合这样的字眼是可以用于一切社会的名称”。[10]
这样,大体说来,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和 《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用 “共同存在物” ( Ge-meinwesen) 来标志古代共同体,用 “市民社会” ( buergliche Gesellschaft) 或异化的 “社会” ( Gesell-schaft) 来标志资本主义这一 “虚假的共同体”,而用 “共同体” ( Gemeinschaft) 来标志未来共产主义。[11]
三
如果说在马克思那里,构成未来理想社会的两极是 “人格个体” ( das persoenliche Individuum)和 “真正的共同体”( wirkliche Gemeinschaft) ,那么,这种 “人格个体”和 “真正的共同体”的具体的蕴意是什么? 两者的关系又是怎样的? 正是这些问题的谜底,构成了马克思对 “个体”与 “个人”以及对 “共同体”与 “社会”这两对概念有意识地分疏和区别使用的内在根据。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人格个体”首先是以 “自主活动”( Selbstbetaedigung) 为其现实基础、存在方式和本质规定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实践活动是人的现实基础、存在方式和本质规定。而在阶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实践活动变成了 “强制劳动”,成为自主活动的否定形式。所以,自主活动作为理想社会中人的实践活动形式,是对 “强制劳动”特别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扬弃。所谓 “自主活动”,是指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并且能够自由地支配所需要的各种外部社会条件所从事的实践活动。就其具体蕴含和要求而言,自主活动 “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12] 显然,马克思的 “自主活动”概念表达的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精神意义上的自由,而是一种包括精神自由在内的实践意义上的自由。这种实践自由不仅要求体现自由意志,而且要求将从事社会实践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社会外部条件完全置于人们的控制和支配之下。这样,在马克思那里,“人格个体”通过 “自主活动”获得现实规定和表现,而这两者都体现人的自由的实现: “自主活动”体现主体活动的自由,而 “人格个体”则体现活动主体本身的自由。由此,人的存在与本质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在马克思那里,“人格个体”意味着打破固定社会分工的束缚,不再受因固定分工而产生的异己力量的支配,个体的能力和社会关系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正像《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 “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活动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13]
马克思还认为,“人格个体”是一种世界历史性的存在。这是因为,“每一单个个体的解放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 同上,第 541 页) 所以,伴随着地域和民族国家的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地域性、民族性的个体也就转变为世界历史性的个体。个体成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意味着个体同整个世界发生直接的实际联系,首先是同整个世界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从而能够利用全球的全面的生产能力。[14]
在马克思看来,“人格个体”这一理想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条件下才有可能提出。其原因在于这种“人格个体”赖以实现的最主要的现实条件是无产阶级的产生: “人格个体与阶级个体的差别,个体生活条件的偶然性,只是随着那本身是资产阶级产物的阶级的出现才出现。”[15]由于无产阶级的存在,作为无产阶级成员的个性与其现存的生存条件发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就提出了彻底改变现存生存条件、消灭阶级从而实现具有自由人格的 “人格个体”的要求,并且无产阶级本身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现实力量。
关于 “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也清晰地阐明了其若干主要特征,及其与以往 “社会”的质的区别。首先,在 “真正的共同体”中,将实现一切个体的自由发展,而非仅仅实现统治阶级范围内的个体的自由发展,即一定阶级个体的自由发展。马克思认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人格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体来说是存在的,……在真正的共同体条件下,各个个体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6]其次,这种 “真正的共同体”的建立,是依赖于各个个体的,是各个个体的一种自由联合,而非独立于个体的、为了反对另一个阶级的一种阶级的联合。马克思确认,现实的个体是共产主义这一“真正的共同体”的主体。这一共同体是各个个体自己的联合,在其中每个个体都是 “作为个体”参加的,而非作为隶属于一定阶级的阶级成员参加的。马克思甚至强调: “真正的共同体”就是创造“使一切不依个体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的现实基础。[17]这样说来,这种各个个体自由联合建立的 “真正的共同体”不是它物,而仅仅是个体自由全面发展其才能的必要条件,即个体获得人格自由的条件。最后,在这种 “真正的共同体”中,消除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对立,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获得了有机的统一。马克思认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形式”。[18]而一旦扬弃了国家,就意味着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对立的消除。
在马克思对 “人格个体”与 “真正的共同体”的阐释中,已经涉及他所理解的这两者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人格个体”是 “真正的共同体”的主体; 另一方面,“人格个体”只有在 “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因为 “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体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人格自由”。[19]在马克思那里,“人格个体”与 “真正的共同体”关系的实质集中体现为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这种统一通过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表现出来: 利己代表特殊利益,利他代表普遍利益。马克思强调,共产主义作为 “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意识,将既不是利己主义,也不是利他主义 ( 如 “自我牺牲”、“爱的原则”等) 。换言之,它将是个人发展的内在矛盾———利己与利他的协调统一和有机融合,是对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扬弃和超越。鉴此,马克思提出: “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20]
通过对 “个体”与 “共同体”特别是 “人格个体”与 “真正的共同体”的关系的设计,以及对利己与利他相统一原则的制定,马克思向我们清晰地描述和展示了一种崭新的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模式。这种模式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对以往历史观及其社会理论的超越,同时也鲜明地昭示出其对于当下人类社会实践及其发展所具有的深刻的启示意义。
四
马克思对 “个体”和 “联合体”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思考和演变过程。从直接的思想理论来源而言,马克思用 “个体”来指谓现实的人特别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人,用 “共同体”来指谓共产主义社会,并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与他批判地借鉴赫斯以及施蒂纳的思想有关。
在 1843 年以前的著述中,马克思关于个体与共同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见解还处在酝酿和形成中:在博士论文中采取的是 “个别原子”与 “此在”的表述形式,在 《莱茵报》期间的文章中采取的是“个别人”与 “类”的表述形式,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采取的则是 “人”与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表述形式。但是,正是在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已确立了人是共同体的主体、而共同体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和客体化这一原则,提出了 “人永远是 (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 这一切存在物的本质”的观点。[21]
在 《詹姆斯·穆勒 〈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马克思首次将 “个体”与共同体作为一对范畴相对置而使用,虽然在这里马克思还没有明确区分 “共同体” ( Gemeinschaft) 与 “共同存在物”( Gemeinwesen) 这两者,主要使用的是 “共同存在物” ( Gemeinwesen) 而不是 “共同体”( Ge-meinschaft) 。他强调:
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物 ( das wahre Gemeinwesen) ,所以人通过他们的本质的活动创造和生产的人的共同存在物 ( das menschliche Gemeinwesen) 、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的存在物不是同单个个体 ( das einzelne Individuum) 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体的本质,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精神,他自己的财富。因此,那种真实的共同存在物 ( jenes wahre Gemeinwesen) 不是通过反思形成的,而是由于诸个体 ( die Individuen) 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产生的。也就是说,是直接通过它们存在的活动而生产出来的。[22]
在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又进一步重申:
个体 ( Individuum) 是社会的本质 ( das gesellschaftliche Wesen) 。……因此,人 ( der Men-sch) 是一个特殊的个体 ( ein besondres Individuum) ,并且恰好是它的特殊性使它成为一个个体,成为现实的、个体的共同存在物 ( das individuelle Gemeinwesen) 。[23]
在这份手稿中,马克思仍用 “共同存在物” ( Gemeinwesen) 来同 “个体” ( Individuum) 相对置。( 同上,第 185、187 -188 页) 同时,马克思已开始将 “共同存在物”( Gemeinwesen) 与共产主义联系起来。他在批判平均共产主义时指出,这种 “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私有财产力图把自己设定为积极的共同存在物 ( das positive Gemeinwesen) ”。( 同上,第 185 页) 这意味着,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相联系,马克思实际上已经区分了两种共同体,即“积极的共同体”和 “消极的共同体”,只是这时马克思还没有将 “共同体” ( Gemeinschaft) 与 “共同存在物”( Gemeinwesen) 明确区分开来。
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 〈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又重申了他在《詹姆斯·穆勒 〈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提出的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物( Gemeinwesen) ”这一重要命题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2002 年,第394 页) ,并将其明确与社会主义相联系。
有理由认为,马克思将 “个体”与 “共同体”的概念作为一对范畴来对置使用并且将其与共产主义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赫斯的启示。
赫斯最早将 “个体”与 “共同体”的概念作为一对范畴来对置使用,并且一开始就将 “共同体”概念与共产主义相联系。早在 1837 年撰写的 《人类的圣史》一书中,赫斯就接受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 “财富共同体”( Guetergemeinschaft) 的概念。在 1843 年发表的文章中,他又先后提出了自己的 “自由共同体” ( Freigemeinschaft) 和 “有机共同体” ( organische Gemeinschaft) 的概念,用来标示共产主义。( Hess,S. 51,258 -259,333) 所谓 “自由共同体”,是指实现了 “精神自由”和“社会自由”这两者。而所谓 “有机的共同体”,则是指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特征: “这种社会具有多种多样的、和谐协作的生产,具有与人的不同活动方向和多种多样的活动相适应的多种多样的有组织的活动领域,以致每个受到教育的人在这个社会中都能按照职业和爱好自由地发挥他的能力和天赋。”( ibid,S. 332)
费尔巴哈虽然在 《未来哲学原理》中提出了 “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共同体 ( Gemeinschaft) 之中”[24]这一命题,但是赫斯关于共同体及其与个体相互关系的理解从一开始就已经超越了费尔巴哈。
在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尝试将 “社会”( Gesellschaft) 概念提升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彻底超出 “市民社会”概念的局限。他将 “社会”界定为: “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的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5]然而,无论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还是在 《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都没有用 “社会”概念去专门指谓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而是注意与以往的思想家们保持距离。马克思之所以采取如此立场,显然与施蒂纳对社会主义者的批判有关。
施蒂纳在 1844 年 10 月出版了他的 《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其中,施蒂纳不仅对费尔巴哈的“类”( Gattung) ,而且对社会主义者的 “社会”( Gesellschaft) 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施蒂纳认为,所谓 “社会”“并非是一个统一的、本身的形体”,而是一种精神抽象。社会是社会成员的创造物,社会成员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的性质。而迄今为止人们并没有把社会建立在作为社会成员的自身的基础之上,所以这样一来, “社会始终就是诸人格个人 ( Personen) ,诸权力个人 ( maechtliche Personen) ,以及所谓诸法人 ( moralische Personen) ,也就是说,是幽灵”。 ( Stirner,S. 231 - 232) 基于对 “社会”的这一理解,施蒂纳提出了与他的 “唯一者”( Einzige) 相对应的 “联盟”( Verein) 这一概念,来取代社会主义者的 “社会”的概念。在施蒂纳看来, “社会”的解体将是 “联盟”的产生。而他所谓的 “联盟”( Verein) 与社会主义者的 “社会” ( Gesellschaft) 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我”即“唯一者”高于 “联盟”,联盟是为 “我”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 “我”的独自性;而 “社会”则是神圣的,显现为独立的、超越于 “我”的权力,毁灭 “我”的 “独自性”。( ibid,S. 351 -352,343 - 344) 施蒂纳明确地将 “社会” 概念与 “个人” 而不是 “个体” 相对置,并用 “唯一者”( Einzige) 与 “联盟” ( Verein) 的概念来取代它们,强调 “唯一者”高于 “联盟”。施蒂纳有关“唯一者”与 “联盟”及其关系的上述构想,有助于马克思更深入地去思考 “个人”与 “社会”、“个体”与 “共同体”的概念,构建理想社会中的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可以说,就直接理论渊源而言,马克思的 “人格个体”和 “真正的共同体”的概念,是对施蒂纳的 “唯一者”和 “联盟”的直接扬弃。
正如人们所熟知的,马克思对 “社会”概念思考和探索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提出了 “经济社会形态”( oekonomische Gesellschaftsformation) 这一具有他自己特色的概念。[26]人们通常把 “经济社会形态”理解为同 “政治社会形态”、“思想社会形态”甚至 “技术社会形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实际上,马克思恰恰是要用这个概念来代替以往思想家们所抽象谈论的 “社会”,它的含义绝不仅仅限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是指以经济结构为基础和标志的整个社会,正如马克思在 《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所着重说明的: “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27]
五
基于马克思对 “个体”( Individuum) 与 “个人”( Person) 以及对 “共同体”( Gemeinschaft) 与“社会”( Gesellschaft) 的相关理解和表述,在马克思文本的汉语语词翻译乃至诠释过程中,显然应该注意将这几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将会在客观上遮蔽马克思关于 “个体”与 “共同体”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思想的深层意蕴,抹杀和泯灭马克思的相关思想同德国古典哲学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等以往思想家们相关思想的区别,甚至导致错误的理解。
就此而言,既有的 《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的汉译本 ( 包括1995 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以及 2009 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几乎均将 Individuum ( 个体) 译为 “个人” ( Per-son) ,而未能理解和体现这两个语词背后所隐含的深刻的质的差异和原则分歧。例如, 《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中被经常引用的一段非常著名的话: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 ( menschliche Individuen) 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 ( diese Individuen) 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28]
在这段文字中,“个人”的德文原文均为 Individuen,即复数的 “个体”,而不是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意义上的 Person ( 个人) 。所以,这段话应改译为: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人的个体 ( menschliche Individuen) 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体 ( diese Individuen) 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体对其他自然的关系。
考察将 Individuum ( 个体) 译为 “个人” ( Person) 这一译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郭沫若 1938 年出版、尔后又四次再版的 《德意志意识形态》译本。在该译本中,除了有一处例外,[29]其他所有 Individuum ( 个体) 均被翻译成了 “个人” ( Person) 。而郭沫若的这一译法,则是源自《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日文版的首译者日本学者栉田民臧和森户辰男。( 参见栉田民臧和森户辰男) 直到今天,日本学界仍沿袭了将 Individuum ( 个体) 译为 “个人” ( Person) 的不当译法。( 参见古在由重; 广松涉; 涩谷正)
关于 “共同体”概念的翻译,在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文中也存有类似的问题。例如《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一段:
共同性 ( Gemeinschaft) 只是劳动的共同性 ( Gemeinschaft) 以及由共同的资本———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 ( Gemeinschaft) ———所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的共同性 ( Gemeinschaft) 。相互关系的两个面被提高到想象的普遍性: 劳动是为每个人设定的天职,而资本是共同体 ( Gemein-schaft) 的公认的普遍性和力量。[30]
文中的 “共同性”和 “共同体”在德文中均为 Gemeinschaft,即 “共同体”,并没有 “共同性”( Ge-meinwesen) 之意,所以不应与 “共同性” 相混淆。
类似的地方还有不少,由于篇幅的原因,这里就不赘述了。需要强调的是,语词的翻译在某种意义上也会决定语词的理解和阐释,正像最初语词的理解和阐释决定了语词的翻译。所以,这里附带讨论的显然并不是单纯的语词翻译问题。
注释:
[1] 例如,马克思在将包括资产阶级社会在内的以往的各种社会称为 “共同体”时,特意说明它们实际上是 “虚假的共同体”( scheinbare Gemeinschaft) ;而将共产主义 “社会”称为 “社会”时,则强调指出它是真正的“人的社会”( menschliche Gesellschaft) 。(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71、502 页)
[2] 李文堂,2010 年: 《马克思关于 “人”的概念》,载 《南京大学学报》第 6 期,第 6 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第 45 - 46 页。译文有修订。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第46 页。译文有修订。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第 25 页。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第 571 页。译文有修订。
[7] 费孝通: 《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 年,第 5 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卷,第 236 页。译文有修订。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第 25 页。译文有修订。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634 页。
[11] 望月司清: 《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 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09 年,第 225 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1960 年,第 76 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1960 年,第 537 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1960 年,第 541 -542 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71 -572 页。译文有修订。
[1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71 页。译文有修订。
[1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74 页。译文有修订。
[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36 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71 页。译文有修订。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1960 年,第 274 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2002 年,第 51 -52 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第 24 -25 页。译文有修订。
[2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卷,第 188 页。
[24] 《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 185 页。译文有修订。
[2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187 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33、101 -102 页。译文有修订。
[2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724 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同上,第 519、523 -524 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 50 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第 184 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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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Stirner,M. ,1972,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Stuttgart: Philipp Reclam jun.
(作者侯才: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海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