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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的十八大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人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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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门有所论述,其中涉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自人大制度建立以来,就存在着一个人大制度任务的繁重性与其运行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不适应问题,这两者之间构成了一对矛盾。自1954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个矛盾。1979年在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是解决这个矛盾的重要步骤。十八大提出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又是推进解决这个矛盾的重要一步。
关 键 词:党的十八大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人大建设
作者简介:席文启,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4)02-0049-04
党的十八大报告专门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加依法履职能力。”这段话涉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人大建设三个方面的问题,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人大工作,加强人大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人大制度:执政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大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关于人大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主要讲了两句话,说它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其中的一句。其理由如下: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设计这样一个制度,就是要让这个制度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说来,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人民执掌权力的国家,这是国体;人民怎样执掌国家权力、实现当家做主呢?就要建立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让它能够通过特定的制度体系,集中体现人民的意愿,并把它转化为国家意志,而这就是政体;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体现这样的国体和政体的制度体系,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里,人民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国家政权体系,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的整个国家体系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立法、决定、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第一职能。
(二)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党的十八大关于人大制度讲的另一句话。为什么要这样说呢?首先,让人民当家做主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根本目的。在党的领导下,无数革命先辈抛头颅洒热血,所为何来?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翻身,当家做主人。其次,共产党执政以后,它的任务、使命、工作的核心,归根结底也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1]这是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说过的一句话。党的十八大报告讲“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正是秉承邓小平上述思想而来的,强调的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这才是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当然,党怎样才能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呢?也只能是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因为它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和操作平台。其实,这也就是当初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衷。
二、人大工作:加强立法工作,加强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预算监督
关于人大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讲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何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除了繁重的立法和修法任务之外,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特征是改变过去政府立法、部门立法、管理立法的状况,转向人大立法、统筹立法、约束立法的新阶段。就是说,人大要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建立统筹兼顾的立法机制,要在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加大力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在这方面有些经验可以参考。主要是调整建立了新的立法格局,即在立法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的前提下,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的基础作用,发挥部门的协调作用,发挥专家学者的支撑作用,发挥代表和市民的主体作用。这几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基本做法:一是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二是确立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核心的立法方针;三是通过改进和完善立法的方式方法,促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紧密结合。
(二)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1.在当前情况下,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上。法律监督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监督中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各地都在探索,还没有十分成熟的经验。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首先做起的,全国人大予以认可并仿效推广,各地都在做。工作监督目前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在这方面应该说有规则、有方法、也有成效,但也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深入不够、力度不够的问题,甚至存在“水过地皮湿”的现象,需要改进。至于人事监督,在监督法出台、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停止以后,基本上就没有开展了。
2.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与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差不多。由于监督法出台后个案监督停下来了,而类案监督又难以实施,其他方式的司法监督,也都在新的探索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结合听取和审议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出了一个《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其意图在于用这个决议激活司法体系内部依照法律进行个案监督的机制,使其加大力度运转起来,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2012年年底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都做了类似决议或决定。
(三)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管住财政、管住预算是任何一个国家议会的首要职责。但是,在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一直没有把预算问题提到应有的地位上来认识,因此在实践中没有用足够的精力来做好预算审批和监督工作。
除了认识上和工作上的不到位之外,还有预算审查和监督在口径上的不到位;即只是把一部分预算的内容交给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和监督,而没有全口径地列入。按照全口径应该列入预算的科目,在目前的一般预算科目之外,还应该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等三大类预算项目,广义来说,还应该包括国家债务预算。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全口径预算监督的问题提出来了。在2013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基金首次纳入财政预算报告。这是一个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的全国人民的“养命钱”,是一个预算收入为3.28万亿、预算支出为2.79万亿的巨额款项。
当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工作层面,对整个人大制度的加强和完善都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把人民代表大会应该管而过去没有管、应该管好而过去没有管好的事情管起来、管好它。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口径预算监督更为重大的意义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