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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
2011年07月18日 14:23 来源: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刘志明

 

内容提要科学认识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必须全面把握列宁对党员民主权利系统深刻的论述,对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和建设,对党内民主(制)与党的集中(制)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论阐述。

关键词列宁;党内民主;思想

【作者简介】刘志明,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列宁斯大林思想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在缔造俄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的历史进程中,列宁极富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党内民主的重要思想,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的理论。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中,体现在他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奠定和坚决捍卫上,也体现在他对党内民主(制)与党的集中(制)的辩证统一关系的科学把握上。


  一、列宁对党员民主权利的系统和科学阐述

  列宁极其重视党员的民主权利,他论及较多的主要有党员的平等权、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等。

  关于平等权。列宁有句名言:“民主意味着平等。” 在列宁看来,党员的平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权利平等,即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民主权利,都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正如列宁所说,作为“民主地组织起来的”由众多党员“自愿加入的联盟”,俄国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的一切事务应当“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

  二是义务平等,即在遵守党的规章制度和和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决定和履行党员应尽的一切义务等方面,所有党员都一律平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内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存在,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却不能享受或很少享受权利的现象发生。列宁早在1904年撰写的《进一步,退两步》中就明确指出:“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

  三是经济平等。列宁充分肯定“使党员在物质待遇方面趋于平等的方针是全面正确的”,并一再号召“对党员滥用自己地位和物质特权的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热切提议“制定完全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以消除‘专家’、负责工作人员同群众之间(在生活条件、工资数额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并认为“这种不平等现象是违反民主制的,并且是瓦解党和降低党员威信的根源” 。列宁还极力反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领取额外的薪酬,“党员负责工作人员没有权利领取个人特殊薪金、奖金以及额外的报酬。”

  四是党内少数派(反对派)应当享有正当权利。这里的“少数派”(反对派),不是指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从事分裂和派别活动的党内宗派集团,而是指党内忠实的少数派(反对派)。虽然列宁一直主张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认为“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 , 但他也强调保护党内忠实的少数派(反对派)的正当权利,主张对党内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他还专门论及过少数人的申诉权,“如果少数人对代表会议的决定不满意,那么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决议提出申诉的权利是合法的”。列宁还强调必须尊重并宽容对待党内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根据列宁的提议,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不容许采取任何压制手段来对待那些对党所决定的某些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在列宁看来,切实保障党内忠实的少数派(反对派)的正当权利的一个最大好处就是,可以“使那些经常发生的和无法消除的意见分歧、不满和愤怒,不再变成……庸俗的无理取闹和无谓争吵,而是形成一种……捍卫信念的合法而正当的斗争。”

  关于知情权。列宁认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可笑的” 。他视“完全的公开性”为党内民主原则的必要条件之一,并强调“多一些光,要让党知道一切”。列宁这里讲的“公开性”实质上是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对于党员充分地发挥主动精神,很好地参与党内事务,尤其是对有效实施党内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正如列宁所说,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意味着把“整个政治舞台都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就像戏台摆在观众面前一样”,这就便于人们“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进行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 。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知情权对违反党内民主的各种不正之风来说,犹如能够杀病菌的 “阳光”,可以防小偷的“路灯”。

  不过,贯彻党内事务的“公开性”原则,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在列宁那里是有条件的。列宁认为,在党处于秘密状态下,如果不顾各种客观情况,盲目地实行党内事务和活动的“公开性”,那“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 。不过,一旦条件成熟,尤其是当党进行公开活动的条件成熟,列宁是尽力推动党内事务和活动向全体党员的公开的。我们知道,正是在列宁的提议下,俄共(布)第九次代表会议曾作出如下规定:“最好把一些不需要以秘密会议进行讨论的问题向全体党员公开”。

  列宁时期,党务公开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等方面很有成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财务公开走向制度化了。俄国党从1917年党的六大以后在每次党代表大会上都有一个议程,即由中央检查委员会向大会作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实现了财务的公开化。事实上,从1912年起,在每次党代表大会上都曾经成立检查委员会,专门用以检查党的中央会计处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单据,并向大会作检查报告。

  列宁大力倡导并身体力行的“公开性”,其着眼点是发扬党内民主和调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更好地维护党的立场和更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的,与后来戈尔巴乔夫鼓吹的“在历史和现实问题上没有任何禁区和空白点”、“最大限度的公开”,并进而错误地引致“否定过去,否定一切”的所谓“公开性”是没有任何共同点的。

  关于选举权。列宁不仅把“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视作党的民主制的要义 ,甚至把“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和“完全的公开性”一同视作党内民主的必要条件。

  列宁重视和竭力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当然也包括被选举权)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选举的实质是权力的委托,党内选举的实质就是党的各级组织的全体党员委托党的候选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要求党的候选人必须向全体党员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党内选举具有纠错的功能。列宁认为,选举制和“完全公开”和“普遍监督”一起,具有 “ ‘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身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

  列宁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参加党的选举。在他看来,包括党内选举在内的一切选举运动,其“首要的基本的问题,是这个运动的政治内容和它所反映的思想路线的问题。” “政治内容和它所反映的思想路线”无不与党和全体党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全体党员在 “必须参加选举这个问题表现出任何动摇,都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与选举权相联系的是罢免权。罢免权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选举权”,不过是否定或负面意义的选举或选择权。列宁很重视党员的罢免权,在他看来, “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 他还认为,以任何理由来“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 。

  关于参与权。这里所谓的“参与权”,是指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这种参与权首先包括参与讨论党内的各种现象、党面临的问题等方面的权利,正如列宁所说,党员“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 。 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决议还作了这样的规定:“在党员大会直到支部大会上,经常广泛讨论有关全党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的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后来的《苏联共产党章程》上也规定,“在各个党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党的政策问题,是党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在广泛辩论,特别是全苏联范围内辩论党的政策问题的时候,应当保证党员自由地发表意见” 。

  这种参与权也包括党员有权参加党的生活。俄共(布)十大就根据列宁的提议,强调“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

  这种参与权还包括党员有权参与党内决策。党是全体党员的党,而不是某个个人或领导机关的党。因此,党内决策权自然也不能由某个个人或领导机关垄断,全体党员都应当有权参与党内决策(这种参与或者是直接的,或者是通过选举的代表来间接参与)。在列宁看来,“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党和联合会,不能在原则上拒绝这种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至少在极重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及群众独立发动政治行动的时候。”

  党内决策为什么需要征询全体党员的意见,或者需要“全体投票”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决策更加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和利益,才能在全体党员中间更加得到有效的贯彻。所以列宁强调,一定要由“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

  二、列宁对党内民主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基本奠定

  为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列宁从制度上进行精心设计,为俄国党基本奠定了包括党内选举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在内的一整套党内民主制度体系。

  关于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既是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在列宁那里,建立在党内选举制基础上的代表式民主制是“理想的民主制度”, “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虽然列宁在建党初期一再强调,实行党内选举制度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他反对党内的选举制度,他只是认为实行选举制度要有合适的条件,正如他所说,“在向政治自由过渡的情况下,必须转而采用选举原则。”

  条件一旦基本成熟或者说基本具备,列宁就积极努力在全党范围内实行选举制度,“建立一个公开组织的理想的民主制度:实行选举制和按有组织的党员人数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

  比如, 1905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列宁的强烈要求下规定自己的任务是,“通过一系列组织上的改革为以后的代表大会准备条件,以便在党内生活中尽可能真正实行选举原则。” 这种组织上的改革包括把地方委员会的委任制改为选举制,正如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第一次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关于“党的改组”部分的第3条所写的:“代表会议建议各级党的组织立即最坚决地根据选举原则改组各地方组织,同时不要马上强求各选举机构的一切制度完全一样。”

  不仅在建党初期,而且在缔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列宁都一直在为贯彻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殚精竭虑。列宁对党内选举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为三个关键词,即“普遍”、“直接”和“平等”。正如他说的,“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

  所谓“普遍的选举”,按照列宁1907年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的话说就是,“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 。1921年春, 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进而认为,就是“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普遍实行选举。当然,全体党员都有选举权利,都有权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这也是“普遍的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

  所谓“直接的选举”,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机关都必须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选举原则,“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扰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 在列宁那里,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尤其“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不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的选举、二级选举等等都是不许可的……” 二级选举在列宁看来是“不符合完备的民主制的做法”。此外,“所有党组织的成员都根据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参加代表选举。”

  所谓“平等的选举”,当然不仅仅由党章规定在财产、地位等等方面不得对党员的选举权利进行歧视性地限制等以外,还在于坚决执行选举的一人一票和比例选举等项制度。我们知道,党内选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多数选举制,一种则是“以承认各个党派和通过有组织的政党来实行选举为基础”的比例选举制。列宁认为比例选举制“比多数选举制更民主” ,并自豪地宣布:“我们实行的是比例制选举,这的确是最民主的。” 这诚非虚言,比如,出席1906年4月10日至2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是“按比例经选举产生” 的。

  为有助于实现党内“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列宁建议,“党员人数在一百名以上的每个地方组织都应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解决有关党员资格和选举程序的一切问题。选举委员会由地方组织以多数票选出,并一定要有少数派的代表参加委员会。”

  此外,列宁还坚持党内选举尤其是中央委员的选举必须实行定期的制度。在列宁的提议和强烈要求下,1917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第13条规定:中央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每年一次。中央委员会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核心组处理日常工作……中央委员出缺,由代表大会选出的修补委员依代表大会规定的次序递补 。

  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列宁始终把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列宁对党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历史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对代表大会的地位、定期和民主召开制度等方面的科学设计和坚决维护。

  关于代表大会的地位。列宁反复强调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即便建党初期列宁曾一度强调党组织原则的高度集中制和中央机关对于地方组织的权力,但他同时也不忘指出,“服从总委员会这条纪律是以总委员会服从它的委托人,就是说服从各地委员会及其整体即党代表大会为条件的。谁不赞成这个基本原则,谁就必然得出荒谬的结论,似乎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负责并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而是相反。”

  代表大会的“最高机关”地位体现在哪里呢?1917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充分吸收了列宁提议的党章比较全面地作了说明。该党章明确规定代表大会的权力至高无上。具体地说,党章规定的代表大会至高无上的权力主要包括:“(一)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的总结报告;(二)重新审查和修改党纲;(三)决定党在当前问题上的策略路线;(四)选举中央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 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也都重申了党的代表大会的上述至高无上的权力。

  代表大会 “最高机关”的地位不仅决定了它是党内一切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党内一切最重要问题的最终决定者,而且也决定了中央委员会(包括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检查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不仅必须由代表大会选出,而且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各级党委会和它们同级的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举党委员会,党委员会是它们的执行机关,领导当地组织的一切日常工作。”

  党的权力谱系或者说党的各级机构的从属关系及其派生的其他一些工作制度和程序,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党章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从属关系、工作报告、党的一切决议的上行下达和批准否决,其秩序(从上级到下级)如下:全俄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区域代表会议、区域委员会、省代表会议等等。”

  关于代表大会的定期、民主召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代表大会分定期的和紧急的两种。每一届定期代表大会都要规定召开下一届定期代表大会的日期。紧急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自己的倡议,也可以根据三分之二的地方委员会的要求由中央委员会召开 。

  代表大会的定期召开是党内民主生活正常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俄国党各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接受了列宁关于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的主张。党章先后规定定期代表大会两年和每年召开一次 。

  列宁严格坚持按党章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列宁领导的俄社会民主工党(布)除了因为有一段时间列宁流亡国外,未能按期举行党代表大会外,但自从1917年列宁回国直接领导俄国社会社民主工党(布)后,党的代表大会就每年召开一次。1917年至列宁逝世的七年时间,尽管当时国内一度战火纷飞,政治形势也频频险象环生,但俄国社会社民主工党(布)还是克服各种困难,先后定期举行了7次党的代表大会。此外,列宁时期还召开了5次党的代表会议。党代表会议是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各省委员会和各民族地区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的。

  列宁主持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堪称贯彻党内民主的典范。代表大会的民主气氛非常浓厚。在代表大会上,在不允许派别活动和遵守党的纪律的前提下,代表们完全可以递条子、提问题、质询批评领袖;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不同的意见和主张,并就党内的重大问题展开自由热烈的讨论、辩论,还可以批评党的错误和开展党内各种批评 ,甚至可以在代表大会未作出最后决定前否定最高领袖的提案,等等。

  关于党内监督制度。列宁对党内监督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围绕建立一个独立的、有高度权威的监督机构进行的。

  在列宁看来,要实行有效的党内监督,保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俄共(布)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党的监督机构伊始 ,列宁就强调,作为党的监督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只对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应该“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这里所谓“最大限度的独立性”是指,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对于同级党委(而非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来说,独立地不受干涉地行使自己的监察权,不受同级党委决议的约束。相反,它们通过的决议,同级党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自然,承担对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进行党内监督职责任务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也不受中央委员会决议的约束(不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也无权干涉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日常行政事务,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因而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

  至于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员会有不同意见,那就应该把问题提交由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员会组成的联席会议解决。如果仍然不能通过联席会议达成一致,那就应该把问题提交选举产生它们的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解决。

  为保证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充分反映列宁意见的决议特别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党委委员或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前也不得调任其它工作。

  树立党内监督机构尤其是党的最高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也是列宁精心设计的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列宁的主张有以下几点:

  一是党的各级监督机构和它们的同级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不是隶属的,而是平行的或者说平级的。党的各级监督机构也和它们的同级党委员会一样由各级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它们报告工作。党的最高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也不隶属于党的中央委员会,也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应该统一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把党的最高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的基本部分结合起来,形成以党的监察为核心的监督体制,因为这样,“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 。

  三是应该赋予党的监督机构以很高的权力。党的监督机构的很高权力主要表现在:监督机构的成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同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等等;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必须有一定人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出席,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必须事先送交党的最高监督机构,“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文件,一律应在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委员,刻不容缓的事情除外”; 党的最高监督机构对总书记和中央委员等党的高层领导有质询权、文件检查等项权利,列宁晚年指示说,“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此外,列宁还对提高党员群众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以及建立和完善上、下和平级相结合的党内监督机制体制等进行了不懈探索,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创性的思想主张。

  三、列宁对党内民主(制)与党的集中(制)辩证关系的科学把握

  在关于俄国党的组织原则的根本问题上,曾一度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机会主义观点。这些观点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视党内民主(制)与党的集中(制)水火不容。这些观点体现这样一种基本倾向,即力图削弱党的纪律,力图把党的纪律化为乌有,从而导致瓦解组织,把“民主原则”歪曲为无政府主义。列宁不遗余力地对各种有关党的组织原则的机会主义观点进行了批判,并极富创造性地为俄国党制订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一组织原则内在规定了党内民主(制)与党的集中(制)的辩证统一,从而从根本上表明了列宁主义的党内民主与那种不要党的集中的极端民主化或无政府主义的所谓党内民主毫无共通之处。

  为什么说列宁主义的党内民主不同于极端民主化或无政府主义呢?这实际上首先是一个正确理解党内民主(制)与党的集中(制)为什么要辩证统一的问题。列宁认为,俄国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肩负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因而必须是“尽量有组织的”而要建设一个“尽量有组织的”的无产阶级政党,它的组织原则本身必须既要是民主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又要是集中的,“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

  可见,列宁为俄国党制订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不是他纯粹主观愿望的表达,也不是他随意从外界强行搬到党内来的东西,而是他深刻认识到这一组织原则乃是党的阶级本质的自我表明和党的任务的不断完成的必然的和固有的要求。这一组织原则的最大的优势在于,它把严格的集中和党内的广泛的民主结合在一起,把铁的纪律和发挥党员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在一起,把共产党员对各种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坚决地执行所通过的决议的义务结合在一起,把领导的独立性和保证避免在制订和实施政策过程中的片面性与错误的委员制结合在一起。因而,这一组织原则,为使党发展成为一个群众性的、自觉的和创造性的、同时也是战斗的、有纪律的和团结一致的组织,创造了一切条件。这一原则如果动摇,那末无产阶级政党就会丧失它固有的不仅相对于资产阶级政党也相对于广大群众的先进性。

  民主与集中如何辩证统一呢?这首先涉及到如何理解“辩证法”。在列宁那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因而,具体的真理的运用,要研究具体的情况,而具体的情况又是千差万别,不断变化的。这就给辩证法提出了任务,即“研究不可避免的转变,根据对发展过程的全部具体情况的详尽研究来证明这种转变的不可避免性。”

  因此,在列宁看来,科学把握党内民主与党的集中的辩证统一,就不能不分析不同时期的具体的情况。制造“民主”与“集中”的对立,以“民主”来取消“集中”,搞极端民主化或无政府主义,或者以“集中”来取消“民主”,搞专制、极权或官僚主义,这自然不能做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同样,无视不同时期的不同具体情况,强行搞所谓“民主”与“集中”的平衡、统一,则必定也不能做到二者的统一,相反却会损害二者的统一。因此,只有严格以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为依据,有所侧重,就是说,在该多强调集中的时候多强调一些集中,在该多强调民主的时候多强调一些民主,这才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否则,在特定时期党内民主难以实行的特定情况下,硬要形式主义地机械地推行什么党内民主,那就不仅是愚蠢的,而且必定会损害无产阶级的党的事业,相反也一样。列宁对这一点有很好的诠释,他曾指出:“在秘密工作的条件下,彻底实行党内民主化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条件下,‘选举原则’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但他同时也认为,“在新的条件下,在向政治自由过渡的情况下,必须转而采用选举原则” ,并宣布,“一旦有了公开活动的条件就立即向工人政党的民主组织过渡” 。

  其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还涉及到统一的基础问题。在列宁那里,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一定要以思想统一为基础,为前提。否则,这种统一便没有意义。正如列宁指出的:“没有思想上的统一,组织上的统一是没有意义的;这种组织上的统一我们从来没有寻求过,而且也不可能去寻求。” 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无产阶级政党,只能把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奠定在它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才会实现把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威信”变成“权力威信”,才会有“组织的行动的一致”,才会是不可战胜的力量。正如列宁指出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这个组织把千百万劳动者团结成一支工人阶级的大军。”

  文章来源:《理论学刊》2010年第4期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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