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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基本问题
2011年09月26日 09:39 来源: 作者:谢霖(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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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是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特殊矛盾,在世界历史的整体发展中探索东方社会的结构、性质和发展道路的规律与特点的理论。当代社会主义实践和世界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使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和历史命运。在这种世界形势下,深入地研究和探索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对于社会主义的复兴和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东方社会的结构和性质

  
(1)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的起点。

  1948年欧洲革命失败 ,革命风暴从东方掀起,波斯的巴布教徒起义(1848——1852)、中国的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印度的民族大起义(1857——1859)形成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主义政策和对东方的侵略,东方革命的前途和命运,它与西方无产阶级的关系,资产阶级背叛农民导致欧洲1848年革命失败以后无产阶级的同盟军问题,成为马克思深切关注的焦点。世界范围内革命中心的转移和新的革命任务的出现,从对东方革命形势的关注到对东方社会性质的探索,成为马克思早期研究东方社会的动因。马克思东方社会研究的起点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

  早在1843 年的《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就接触到公社土地所有制问题。他从恩•亚•施米特的《法国史》一书中了解到在高卢公有财产即马尔克的财产变成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有不同的形式;在财产形式上首先是全民制,然后是采邑制①。1845 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提出了所有制的三种不同的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和“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②。马克思在1851 年1 月撰写的《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一文,谈到了苏格兰的克兰制度即氏族制度,第一次涉及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1853 年5 月马克思在与恩格斯的通信中第一次明确地论述了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③ 。马克思指的是那种由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的土地私有制。在东方专制制度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不可能赋予土地的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确实是不存在的。同时,马克思又看到东方社会的土地私有制,认为在爪哇“克里什纳以南的同外界隔绝的山区,似乎确实存在土地私有制”④;印度的柴明达尔制度和莱特瓦尔制度是“亚洲社会迫切需要的那种土地占有制即私人土地占有制的两种不同形式”⑤。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是十分明显的。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只能是国家,但这并不排除土地的私人占有和使用权的存在。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恰恰是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二重性质和历史真实的反映。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决定社会形态及其发展道路的二重性,这是马克思考察东方社会的一个重要出发点,马克思是从土地所有制开始全面研究农村公社的。

  (2)农村公社生产机体的双重关系。马克思是通过对印度农村公社的研究才认识东方社会并形成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19 世纪50 年代初马克思在研究印度问题时,从贝尔尼埃和坎伯尔等人的著作中认识了农村公社制度。他认为,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种姓制和宗法制;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它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即“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正是具有这种特征的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⑥。马克思对印度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专制制度的论述,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基本特征的完整表述,标志着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起源。

  19 世纪50 年代末和60 年代,马克思在《资本论》创作期间,从更深的层次即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角度对农村公社的自然经济、基本特征和实质作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他提出了公社生产机体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1853 年马克思曾经指出:从古至今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为什么?此时马克思作了回答:“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⑦ 。马克思提出的“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这一重要概念,不仅是揭开东方社会长期停滞、发展缓慢的秘密的钥匙,而且是分析农村公社这一简单的生产机体,解开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谜乃是揭示社会形态演进机制的钥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从这一重要概念出发,马克思深入地分析了农村公社生产机体的两重关系,从而深刻地揭示了它的特征和实质。他认为在人类文化的初期,在狩猎民族中,或在例如在印度公社的农业中,那种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协作,“一方面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正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⑧。“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等等的生产方式下,……这些古老的社会生产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机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⑨ 。

  在马克思亲自修订的《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有两处重要的修改。一是把“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改为“在古亚细亚的,一般说来古代世界的生产方式下”;二是把“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改为“或者以专制制度和奴隶制度的条件为基础”⑩。这就清楚地表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只字未提”,而是明确的使用了“古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而且对东方农村公社的基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二重性作了极为重要的论述。

  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确实存在着双重关系:既有人的自然血缘关系的脐带,又有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即专制制度和奴隶制度。这就是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所说的:在亚细亚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11]。人们往往不能理解亚细亚形式中的这种双重关系,把它看成是一种“矛盾”,或者认为在公社土地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有奴隶制;或者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说成是奴隶制。这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又不符合马克思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这是“完全不矛盾的”,因为以土地公有制这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12]。而且,“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13]。亚细亚生产方式本来就是矛盾的、二重性的、具有双重关系的生产方式。

  二、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1)亚细亚生产方式实质上是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

  马克思1853 年对印度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专制制度的论述,就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基本特征的完整表述,标志着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起源。六十年代马克思在《资本论》创作时期,在《经济学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种形式”中,把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式划分为三大形态,即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态,深刻地论述了亚细亚所有制的三个显著特点,即以占有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的专制制度和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制,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宗法血缘关系——这些,实际上就是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

  (2)农村公社的二重性产生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辩证矛盾结构。

  马克思认为农村公社处于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因此包含着一种“二重性”[14],从而形成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辩证矛盾结构。亚细亚生产方式内在的三重矛盾是:

  第一,两种生产的内在矛盾。两种生产是指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生产的内在矛盾表现为两个层次的矛盾:一是共同生产、共同分配的土地公社所有制与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之间的矛盾;二是摆脱了血缘关系的自由人与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之间的矛盾。

  第二,社会生产机体的内在矛盾。这种社会生产机体的特点是:“一方面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15]。这种社会生产机体的内在矛盾表明劳动生产力处于低级的发展阶段,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很狭隘的,这是东方专制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表明这种简单的社会生产机体有很强的生命力和自我复制能力,不易为政治领域的风暴所触动。

  第三,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内在矛盾。马克思认为亚细亚农村公社“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16]。个人与劳动的客观条件还没有分离。这种再生产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在农村公社中商品生产属于从属地位。这种再生产有很大的局限性,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这种内在矛盾就是不断地再生产自身和破坏自身的矛盾。

  这三重矛盾构成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辩证矛盾结构,反映了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的社会形态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本质特征。

  三、关于东方社会的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1)东方社会结构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

  A、东方社会生产以使用价值为基础,商品生产不能成为生产的普遍形式,抑制了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形成。

  B、东方社会结构严重地束缚了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亚细亚农村公社生产方式的再生产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与劳动的客观条件还没有分离,土地是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二是个人只有以公社为媒介才能发生对土地的关系。分工和交换都缺乏真正社会化的发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受到严重的束缚和抑制。

  C、东方社会不具备导致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社会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就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这种分离的历史过程就是西欧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及其发展过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商品生产正是在这一基本矛盾的对立和转化的过程中实现的。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这一基本矛盾恰恰不能得到转化和解决,个人劳动不能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普遍形式的实现就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

  (2)亚细亚生产方式,决定了东方社会的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A、东方社会的性质和结构决定了它不可能走西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化道路,而有可能走非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化道路。

  B、原始社会解体后,农村公社发展的道路很不相同。马克思指出,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产生出它解体的各种形式”[17]。古希腊、罗马公社所有制发展为古代奴隶制,而没有经历封建制。日耳曼、斯拉夫、罗马尼亚公社所有制发展为中世纪的农奴制,而没有经历农奴制。亚细亚公社所有制发展为具有东方专制制度特色的各种类型的国家,有的没有经历奴隶社会(俄国),有的没有经历封建社会(印度),有的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社会(中国)。“美国从一诞生起就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的”[18]。这就表明,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跨越的。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可以跨越,这是一条重要的历史规律。

  C、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有两种主要的形式,即马克思所说的“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19]。这两种形式的解体。即“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20],就形成东西方社会两条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其解体过程、产生 的结果和发展前途是各不相同的,从而形成世界历史的双重发展,即欧洲社会经历古代奴隶制、中世纪封建制到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系列和东方社会经历与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不同的道路,即俄国跨越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中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跨越了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而走上了非资本主义发展即社会主义的道路。这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世界历史范围的普遍发展或世界历史在东西方社会的整体双重发展。

  四、马克思、列宁、毛泽东关于东方社会的非资本主义发展的论述

  
(1)马克思晚年明确地反对把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变成一切民族“都注定要走”[21]道路,而且把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22],认为俄国和东方国家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现代化时是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23]向社会主义过渡的。

  (2)1920 年7 月26 日列宁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说落后民族无法避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是不对的,“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24]。

  (3)1937 年毛泽东对美国作家尼姆•韦尔斯说:“因为中国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所以像西欧那样发展资本主义的前途是没有的”;“中国的资产阶级梦想发展资本主义,但是中国的情况和现实不允许这样”;在中国,有无产阶级领导“这个条件使中国在将来能跳过资本主义而进入社会主义”,“从整个世界的形势来看,中国具有不经过资本主义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我们的结论是:中国可以避免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25]。

  (4)何谓“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

  1881 年2 月16 日俄国女革命家查苏利奇写信给马克思,请求马克思谈谈他对俄国历史发展的前景,特别是他对俄国农村公社的命运的看法。她写道:“假如你能说明你对我国农村公社可能的命运的看法和对世界各国由于历史的必然性都应经过资本主义生产各阶段的理论的看法,给我们的帮助会是多么大。”

  马克思为了给查苏利奇回信,写了四个草稿,最后于1881 年3 月8 日给她写了一封短信。这封信和这几份珍贵的草稿回答了查苏利奇的问题,论述了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非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思想。

  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把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26],多次提到“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27],俄国公社“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28]。

  所谓“卡夫丁峡谷”是指这样一个历史典故:公元前321 年第二次萨姆尼特战争期间,萨姆尼特人在古罗马卡夫丁城附近的卡夫丁峡谷击败了罗马军队,并强迫他们通过“牛轭”。这被认为是对战败军队的最大羞辱。“通过卡夫丁峡谷”一语即由此而来,意即遭受最大的侮辱。马克思引用这个典故,说“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是说可以避免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灾难。

  注 释

  
①《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书目文献出版社1981 年版,第12 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25、27 页。

  ③④同上,第28 卷第256、272 页。

  ⑤⑥同上,第9 卷第247、147-148 页。

  ⑦⑧⑨[15]同上,第23 卷第396-397、321、96、371 页。

  ⑩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第1 版,第59 页。

  [11][12][13][16][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93、472-473、493、473、471 页。

  [14][21][22][23][26][27][28]同上,第19 卷第445、130、430、451、447、436、451 页。

  [17]同上,第13 卷第22 页。

  [18]同上,第39 卷第147 页。

  [19]同上,第26 卷Ⅲ,第465-466 页。

  [24]《列宁选集》第4 卷,第336 页。

  [25]载于《毛泽东思想研究》1985 年第1 期,第145-150 页。


  

  
来源:《谢霖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汇编第250—259页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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