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马克思恩格斯对永恒正义的批判
戴圣鹏、林剑(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 8862(2011)05 - 0013 - 05
永恒正义是伴随18 世纪的思想传播而兴盛起来的一个理念。在蒲鲁东、杜林等人的著作中,永恒公平、永恒正义被作为永恒的理性、永恒的真理来看待。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蒲鲁东、杜林等人的批判中,特别对其永恒公平以及永恒正义等乌托邦式的社会正义观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从而把社会正义从人们的幻想中拉回到具体的现实,实现了社会正义从乌托邦到现实的转变。无论是蒲鲁东还是杜林,都想把未来完美社会或完美国家建立在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基础上,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所谓“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1]
一、社会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
社会正义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观念,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人们是没有社会正义的观念的,即使有也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以个别形式在某些公社中出现。在现实中,正义通常以公平、平等的形式出现。恩格斯认为: “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而“在自发的公社中,平等是不存在的,或者只是非常有限的,对个别公社中掌握全权的成员来说才是存在的,而且是与奴隶制交织在一起”。[2]恩格斯的这个观点不仅告诉我们平等是正义的表现,同时还向我们指出正义是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才形成的一种社会观念或社会意识形式,并不是一个在人类历史中永恒存在的概念。任何把社会正义永恒化的思想与行为,都是为某种社会制度的长期的、永久的存在做合法性辩护。社会正义的观念,无论是以统治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被统治阶级的形式出现,它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种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观念,你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3]
社会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社会意识形式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同社会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不同的社会正义内容与具体实践形式。社会正义的内容与具体实践形式是会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发生改变时,社会正义的内容与具体实践形式也会随之改变。因此,社会正义的内容与具体实践形式是历史的、变化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社会正义观。当我们说某个东西是历史的,主要说它的内容是变化的、发展的,同时对它的理解也应赋予历史的实践的把握与认识。社会正义作为历史性的概念,就表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其内涵的把握与理解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时期的人对它的理解也会存在差异,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 1789 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甚至一个人就有一种理解。[4]之所以会产生如此的情况,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是不同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人们利益和阶级立场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层对社会正义有着不同的要求与理解。但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规范性问题、作为价值方面的诉求、作为一种社会要求,是所有的人和所有的阶级都追求的目标。追求社会正义是社会的基本目标,从这个角度讲,社会正义又是自私有制社会以来就存在的问题。世界上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任何阶级都要追求社会正义,没有谁会说自己是不追求正义的。故而社会正义问题也可以看做是一个永恒性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元问题。但这不表明社会正义就是永恒的。因为,社会正义从内容上讲是历史的、变化的,不是永恒的,在阶级社会中是有阶级性的。不同的社会正义相对于不同的社会阶段就有不同的社会尺度; 在同一阶级社会里,由于每个人所属的阶级的不同,也会产生对社会正义的不同理解。这种不同的理解反映了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以及立场的不同,并且以阶级对立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劫富济穷的行为,在穷苦人民看来是正义的,而在富人看来却是不正义的; 再如古希腊的伯里克利认为强者统治弱者是正义的,而由弱者来统治强者则是不正义; 又如苏格拉底认为贵族制是正义的,而民主派的选举制是不正义的,但民主派则认为贵族制是不正义的,选举制是正义的。因此判断一种正义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历史的要求,就要看这种正义观是否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是否能促进社会历史的发展。如果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就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社会正义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基础或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社会正义的内容是历史的、现实的、变化的、发展的,不可能存在永恒不变的社会正义或绝对的社会正义。任何脱离社会经济基础的正义观都是空洞无力的正义观,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
既然正义不可能是永恒的,没有绝对永恒不变的正义或公平,那为什么还出现永恒正义的观念呢?是什么为永恒正义的观念产生提供了历史的土壤? 恩格斯认为,当社会分配越来越不公平、人们的权利越来越不平等、社会越来越不正义时,“人们才开始从已经过时的事实出发诉诸所谓永恒正义”[5],蒲鲁东与杜林的永恒正义的观念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而且在阶级社会里,这样的观念只不过是对社会暴力的一种补充,“永恒的正义是对暴力的补充”。[6]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永恒正义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在封建社会,永恒正义以上帝面前原罪平等的形式出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 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7]因此,所谓永恒正义只不过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特别是在私有制社会出现社会极其不公、而人们又无法或暂时改变不了之时,这样的观念会得到进一步的加深,并且一部分人还会在自己的观念( 如蒲鲁东、杜林等人) 中通过永恒正义来构建自己的正义乌托邦。但事实上这样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无论蒲鲁东和杜林把它鼓吹得如何神乎其神,它仍旧只是人们观念中的乌托邦世界,仍旧是人们的对正义的幻想。“所以无论如何,在考察财富的分配时,我们最好还是遵循现实的客观的经济规律,而不要遵循杜林先生的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易变的主观想象”。[8]
二、体现社会正义的分配公平也不是绝对的和永恒的
社会正义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分配公平,但分配公平也不能依据主观的想象,它只能依据客观的现实。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从出现分工以及产生私有制之始,伴随着分工出现的分配就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 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 。”[9]因此在私有制社会,分配一开始就以不平等的形式出现。这种与分工和私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本身就是不平等,但只要这种分配方式被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并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历史的前进,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就不是非正义的。虽然确实是不平等的,但这种现实的、历史的不平等相对于那些绝对的平等和永恒的正义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与现实性,更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因此,看待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分配尺度本身是否公平,而是要看社会的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是否与社会的生产结构相适应、相促进。原因在于社会分配是由社会生产决定的,社会生产不仅决定分配的内容,还决定分配的形式,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就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分配形式,“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其对象来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来说也是如此”。[10]因此,分配是否正义,就要看生产方式与生产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代表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如果其代表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与其相适应的分配形式与分配的结构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换句话讲,如果分配的形式与结构与社会生产的方式和社会交往的方式不相适应,落后于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或过度超前于社会生产与社会交往,那么这样的分配方式与分配结构也是不正义的。在奴隶社会,奴隶制性质的生产方式与生产结构决定奴隶社会的分配形式与分配结构; 在封建社会,封建制性质的生产方式与生产结构决定封建社会的分配形式与分配结构;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方式与生产结构决定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与分配结构;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方式与生产结构决定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与分配结构。因此,只有与生产相对应,分配才是公平的。
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当反映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由其所决定的分配方式必然是正义的。即使在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即出现了偶然的分配不公时,人们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也会接受这种偶然性的分配不公。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对这样的可能存在的分配不公会采取容忍的态度,故不会因此否定这种分配的正义性。但“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多半已经过时的时候,当它的存在条件大部分已经消失而它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这种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11]因此,判断分配是否正义,不能仅仅看分配的形式是否平等,也不能仅仅看分配的结果是否平等,而是看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是否已经走向没落,是否已经过时,它存在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新的生产方式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符合这些条件,那么由它决定的分配形式就是不正义的,分配的结果就是不公的; 否则它依然具有社会正义性,因为从现有的条件看,再也没有哪种分配形式能比它更具有正义性。
因此,判断一种分配形式的正义性,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永恒正义的范畴,因为分配正义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决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不断变革,必然会引起分配形式的变化。故而分配正义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不存在绝对永恒不变的正义观。永恒的正义只是人主观想象的产物,是人们头脑中脱离社会现实状况的产物,是经不起社会历史实践的考验的。“所以无论如何,在考察财富的分配时,我们最好还是遵循现实的客观的经济规律,而不要遵循杜林先生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一时的易变的主观想象。”[12]恩格斯对杜林正义观的批评告诉我们,财富分配是否正义,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想象,而是依据于现实的经济状况,是由社会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因此,“如果我们对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 它造成赤贫和豪富、饥饿和穷奢极欲的尖锐对立) 的日益逼近的变革所抱的信心,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一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13]解决分配不公的根本出路就是对产生这种分配不公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进行变革,而不是依据于某种正义意识、某种永恒的正义观念。如果我们从某种正义意识和某种永恒正义观念出发,而不是从生产方式与经济规律出发入手来解决分配方式的非正义性,那我们就几乎永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不正义将依然存在。因此解决社会正义问题,只能通过发展经济来解决,而不能“基于某一个蛰居书斋的学者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14]马克思认为,只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分配方式才是最公正的分配方式,而这样的分配方式,只能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在现实中实现,所以马克思说: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5]
三、体现社会正义的权利平等也不是绝对的永恒的
社会正义在政治中的表现是权利平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权利不能仅仅把权利只理解为是平等的就是正义的,因为形式的权利平等会引发事实上权利享有的不平等,从而导致社会的不正义。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权利就是不平等的,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这种社会制度是不正义的。因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并不是取决于这种制度下人们享有的权利是否平等,而是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相对于以前的政治制度是否更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取决于这种政治制度所服务的经济结构是否具有先进性。因此,封建社会相对于奴隶社会而言,封建社会的佃农肯定比奴隶社会的奴隶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样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肯定比封建社会的佃农享有更多的权利。但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享有的权利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我们并不能以此否定其正义性。因此,在阶级社会里,权利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但权利的不平等并不代表社会就不正义。因为对于权利来说,它是“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6]因此在私有制社会下,所谓平等的权利或说绝对平等的权利,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用以欺骗人们的鬼把戏,而事实上人们是不平等的。只要人们在经济上没有取得对自身劳动时间的自由支配,人们在权利的享有上就不可能是平等的。就算法律形式上规定了人人平等,但由于人们现实中的不平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也只能说是一种规则意义上的公平。在没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以前,任何“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7]因为所有形式上平等的权利,如上面提到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会引发权利享有事实上的更大不平等。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而言是不平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权利就应当不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讲,平等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尺度相同,但用同一尺度去衡量不同的人,必然导致事实的不平等。因为每个人本身就存在差异,在自然天赋上就有所不同。故而用同一尺度去衡量不同的人,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私有制社会,任何形式上的权利平等,事实上都会导致权利最后享有的不对等。所以要在现实中做到人人相对的平等,就得采用不平等的方法加以区别对待,从而保障权利享有在事实上的相对性平等。罗尔斯关于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就是通过不平等的方法来解决平等问题的原则。但这种原则事实上只是一种矫正方法,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范围内来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因此,它永远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只有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正义问题。
对于权利平等,在阶级社会里是有阶级标准的; 但还有一种历史的理解,即要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合理性。因此,我们不能抽象地谈权利平等,而是要秉承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态度。而一旦具体地谈论权利平等问题,人们就会产生分歧和问题。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的利益的不同,从而对事物的理解也就不同,因而很难达到共识。因此,我们应在一定的尺度下来确定哪种权利平等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即找到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合理性的那种权利平等形式。因此,人们追求权利的平等,不能依据于权利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更不能诉诸于那些抽象的永恒的观念与真理,而要依据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尺度,应从社会历史实践出发来把握权利平等。如果当人们日益感觉权利不平等时,只不过表明了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社会变革已然临近。因此“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痛苦’的日益清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象,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静悄悄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18]这也告诉我们,我们不应从永恒的正义或真理出发去解释社会的不公与不合理,而应从社会经济条件出发去解释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与不公平。因此,人们权利的不平等只是人们经济利益不平等的在权利上的表现。总之,“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不应当在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19]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的不平等表现为: 作为一个个体的人权与作为一个公民的公民权受到严重侵犯与非法剥夺,而没有什么有效的诉求与保护的途径。当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与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被公权、政府或他人非法侵犯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与赔偿时,人们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就会日益加剧,社会不公、社会不正义的感觉就会愈以加深。因此,维护社会正义就必须保护与尊重人们的合法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只有建立在公民的权利被实实在在地享有与不受侵犯、践踏的基础之上才有意义,否定这一前提性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句空话、假话。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不是因为权利不平等而抱怨社会或指认社会不正义,而是因为应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与任意侵犯、践踏而认为社会不公,或认为这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当然,还应强调的是,在现代生活中,权利的享有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同样,义务的履行也是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条件的。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对等。当人们觉得自己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不对等时,特别是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时,人们就会认为社会不公、这个社会不正义。所以马克思讲: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0]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最好表现。而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对等,只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所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21]在阶级社会里,要彻底消除社会不公、彻底消除社会不平等,只有通过消灭阶级差别才能做到,也就是说只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才能彻底地解决社会不公的问题。但只要还存在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就不可能消除社会不公,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在阶级社会里,如果社会不平等、社会不正义进一步加剧,而人们又无法解决这一现实时,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向往就会寄托在那些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永恒正义或任何代表永恒正义之手的神性存在物上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 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 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668 - 669 页; 第682 页。
[3][5][8][11][12][13][14][15][16][17][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48 页;第492 页; 第500 页; 第492 页; 第500 页; 第500 页; 第501 页; 第305 - 306 页; 第305 页; 第305 页; 第
311 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人民出版社,1964,第310 页。
[7][18][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人民出版社,1963,第206 页; 第228 页; 第228 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83 页。
[10][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3 页; 第610 页。
来源:《哲学动态》2011年第5期
责任编辑:焦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