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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2014年01月03日 11:13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摘》 作者:李崇富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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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崇富,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会长。

  ▲(采访者简称▲,下同):李老师,您好!我们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请问要注意什么问题?

  ●(被采访者简称●,下同):我们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努力做到以下两方面的密切结合:一方面,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真正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另一方面,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注和保障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在实现我国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上,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而其中基础性和关键性的环节,就是我国在现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为什么当前我们要强调必须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何针对性?

  ●:现在,国内外总有一些人,尤其是那些新自由主义的所谓“主流经济学家”,出于某种目的,而相互串通、内外呼应,企图误导我国改革开放,主张全面私有化。例如,有个知名的经济学家,以反“垄断”为名,说国企是“未来中国成长的主要障碍之一”,声称国企私有化需要进一步的政治决断,“希望未来五到十年内,国有企业的比重降到10%左右”。并且说:“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的国有企业都已经上市,他们的股票都有价格,可以通过市场转让这些股份到非国有部门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像英国那样半转让、半赠送的办法分给普通的老百姓。”显然,这种主张是要瓦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垮我国法定的基本经济制度。

  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关系到我国生产力能否长远发展,共同富裕能否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其社会形态的性质能否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的一个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讲清道理,增强维护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尊严。宪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其精神实质?

  ●:是的。宪法的生命、权威和尊严,都在于一体遵循。如果容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和团体有违宪的、尤其是涉及我国基本制度和立国原则的违宪言行,那么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宪法尊严,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最终势必危及我国发展的正确方向和社会主义性质。人民利益至上、宪法至上和党的领导至上,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其中首先和最根本的,是要“依宪治国”。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国家各级政权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切其他法律,以及所有法规、政令、政策、指示和行政措施,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依据,都不得违宪;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的一切言行,都不得违背法律特别是宪法,都不能有任何违宪的借口和例外。宪法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立国原则的规定,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即使由于实践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确实需要对现行宪法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则必须极其慎重,而且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宪法修正案。此前,现行宪法依然具有法律规范的至上性和严肃性,而不得被触犯。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基于我国经济改革的已有成果和发展趋势,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有关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受到了宪法的肯定、维护和保障。这既有利于现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扩大就业,造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所以,我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始终不渝、一以贯之地予以坚持、遵循和实践。

  党的十六大为此作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决策。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中,都一再肯定、重申和进一步论述了这“两个毫不动摇”。

  因此,我们必须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不能离开坚持和完善我国在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离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等制度性规范,而去过分抬高非公经济,贬低和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有些人以反“垄断”为借口,企图搞垮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而大造“国退民进”、“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和“人间正道私有化”等错误舆论,直至提出把我国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由2010年的27%,下降到2030年的10%左右,甚至建议把央企的股份,像英国当年搞私有化那样,采取“半转让、半赠送的办法分给普通的老百姓”这样离谱的政策建议。这些人为了影响我国经济改革的顶层设计,所大造的舆论、提出的建议,都是极为错误的。因为,这不仅违背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决策;更为严重的,是公然无视和企图搞垮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现在的情况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如何对待?

  ●:在这里,我们且不说鼓吹国企和土地“私有化”的舆论不绝于耳,且不说不少领导干部对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缺乏应有的决断和信心,甚至缺少起码的政治意识,我们仅仅看一看我国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就令一切真正的共产党人十分忧虑!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是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经济约占77%、集体经济约占22%以上。所以,在改革开放中,必须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大力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引进外资和兴办一些“三资”企业,改革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并使其比重适当下降。这对于优化经济结构,调动多方面的生产积极性,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对搞活经济、加快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是完全正确、必要和有益的。

  我国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此,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遵循和全面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始终遵循和全面贯彻邓小平关于体制改革的重要论断和根本原则,包括发展非公经济是为了加强公有制经济、维护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他多次这样说:“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

  然而,我们后来有些实践探索,却未能很好体现这些原则,致使公有制经济所占的经济比重下降得过快过大,其主体地位非常脆弱,“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按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在大量破产、或被国内外私有资本大量兼并和廉价收购以后,仍有23.8万家;到2007年就减少了一半,剩下11.2万家;到2009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仅有9105家,从业人员985万人。中央企业也由2003年的196户,减少到2011年的117户。而且,这些央企大多是上市公司,可以说,只是由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我们注意到,社会上对此有一种悲观估计,认为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已经丧失。某知名人士则早在“十八大建言”中,主张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实际上是要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并否认公有制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说什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私有化主张,显然是错误的、是共产党人所不应赞成的。

  我们应从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其社会形态的质的规定性能否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的认识高度上,来认识和对待“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问题。假若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动摇和丧失,而成为一个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国家,那么在社会形态上,我国将不再具有社会主义的质的规定性,我们党也就不再有长期执政的经济支柱。

  至于把所谓“三民”(民心、民生、民意),说成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则是似是而非的诡辩。显然,这是在偷换概念,是把我们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偷换为“民意”基础。因为以“三民”(民心、民生、民意)作为执政的“民意”基础,不仅适用于一切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执政党;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剥削阶级国家及其执政党。而问题在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顺应民心,解决民生、体现民意的现实基础,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如果颠覆了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搞全面私有化,就必然出现两极分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势必会演变为“中国特色资本主义”。这种政治主张,从根本上违背了工人阶级历史使命,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民心民意,从而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因此,一个人从思想到行动,是否都在切实地维护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当成为判别真假共产党人和真假社会主义者的一块试金石。

  我们认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应只写在文件上、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落实在行动上。对这个“主体”,必须规定其数量同质量相统一的清晰的内涵和明确的界限,具有不容逾越的底线。其实质,就是我国的生产关系,在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改革中,必须在总体上始终保持和巩固其社会主义性质。这就必然要求:公有制(重点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性资产在全国经营性的总资产中占有大头和优势;由此才有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决定大部分社会剩余劳动(物质财富),不是被私有资本剥削和积累;而是成为全民或集体的公共积累,并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原本就是为建成0完全和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准备阶段,所以公有制主体地位在发展程度上,可以由“相对性的主体”向“实质性的主体”发展。

  目前,从我国经济总体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大体上还在维系和支撑着。但这种主体地位很脆弱,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只能算作是一种“相对性的主体”地位。因为,尽管包括内外资私有企业在数量和经济总量已经占了大头,但是,以110多家央企为骨干的国有经济,正在战略性调整中做大做强。2011年,有69家中国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含8家台湾企业),而在这61家大陆企业中56家是国企(其中38家为央企)。国有经济特别是中央企业,是我国的经济柱石和脊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如果我国自毁大型和巨型的中央企业,那么一般的民营企业根本就不是西方跨国公司的对手,就难以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国有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仍然在掌控着我国军工、能源、钢铁、有色金属、机电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现代通讯、城市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支柱性产业、尖端科技产业和金融业。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所具有的这种相对性的主体地位,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后盾,主要是体现在控制力上。

  ▲:您所说的“实质性的主体”应该怎么理解?

  ●: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当是动态的,是不断巩固和发展着的。其前进的方向,应当是由其“相对性的主体”向“实质性的主体”发展和进步。据我看,所谓“实质性的主体”就应当是:其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性资产,在全国经营性总资产中占有大头和优势,并且牢牢地掌控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其二,全体社会成员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应是通过“按劳分配”所分得的,按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私有资本)分配部分逐步在减少;其三,绝大部分社会剩余劳动(社会物质财富),不是被国内外私有资本所占有和积累,而是作为全民或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其四,全国绝大部分职工都逐步摆脱了雇佣劳动者身份,并真正成为生产资料和企业的平等主人,而直接地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只有这样,我国工人阶级才是在既为自己又在为社会劳动,才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马克思说:“只要雇佣工人仍然是雇佣工人,他的命运就取决于资本。”这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情况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很大程度上,也依然如此。显然,这同工人阶级作为我国领导阶级的政治地位,是不相称的,必须逐步加以改变。

  原文标题为《增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会长李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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