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二、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民田化,清廷希冀尽数变价藩勋逆产,但受各种条件制约,不得不兼行召佃,从而形成变价与召佃并行的双轨制。36)同年,河南彰德府知府宋可发称“本府与磁州废藩所遗盐店,每岁租银三百余两,较变价有益”,卫辉府知府郑茂泰称“南北两盐店随盐行租,岁可得银二千有余,不当变价”,巡抚亢得时因此题请“彰德等属盐店,变价不如输租,似应照旧征课”,不支持变价。前一条款主要清查产业的历史属性、现存状况以及处理情况,基本以究明产业信息为核心,而这一条款不仅重视产业信息,细化到界址、估变价银的储存地等内容,更重视与之相关的人员信息,要求查明经办官员、承种人姓名,可以说是产业与人员并重。
关键词:变价;产业;清查;清理;赋税;藩勋;处置;土地;明藩;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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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康熙“更名田”诏是对顺治时期相关规制的继承与调整,学界对前者考察颇多,对后者尚无专文探讨,因而认识不清。本文在细致爬梳档案等史料的基础上,分析清初清理藩勋逆产的制度演变,认为:一、顺治朝处置明代藩勋产业的政策有一演变过程,即从名义上认可其对产业的所有权,转为没收入官、圈为旗地;尔后再变为征收赋税、推行民田化,并停止圈为旗地,其目的亦相应地发生重要变化。二、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民田化,清廷希冀尽数变价藩勋逆产,但受各种条件制约,不得不兼行召佃,从而形成变价与召佃并行的双轨制。三、由于相应规制的缺乏,顺治朝前期的清理效果欠佳。至顺治十二三年,户部制订了系统的清理规制,为清理效果的改善提供了制度保障,亦为康熙朝“更名田”政策的颁行奠定了基础。
关 键 词:顺治朝/藩勋逆产/处置政策/清理规制
基金项目:厦门大学田野调查基金项目“更名田研究新探”(批准号2014GF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盛承(1987-),男,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康熙“更名田”诏是清理明代藩勋产业的关键法令,基本奠定了清代更名田的赋役格局,因此学界对其研究尤为重视。然而,顺治朝相关政策乃“更名田”诏出台的基础,在已有研究中,前者多被视为后者颁行的背景,着重论述该时期的土地占有关系、清理方式以及粮租负担渐趋繁重等内容,而对清理政策着墨较少。①究其缘由,一者清代政书中相关内容比较罕见,二者记有典章的私家著述亦多阙如,②以致人们对其知之甚少,甚至形成清理工作是杂乱无章、各行其是之印象。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细致爬梳、分析档案等史料中的零碎记载,重构清初清理藩勋逆产的政策演变,以期更深入理解“更名田”制度。
所谓藩勋逆产,是指明代宗藩、勋戚及相关反抗清政权者的产业,其具体形式庞杂多样,主要为田宅产业。以往研究多聚焦于藩勋与田产,本文所论则不限于此,还涵盖逆产与房产、店铺等。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所用“产业”一词,并非经济学概念,而指田地、房屋、店铺等财产;因文献记载的零星分散,对逆产的考述并不系统,仅略及而已。
一、处置政策的演变
一般认为,清廷清理藩勋逆产之目的是为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困境。然而,追溯清理之肇端,这一认识恐非十分全面。纵观顺治一朝,处置明代藩勋产业的政策在不断演变,其目的亦随之发生重要变化。③
(一)清理之肇端
清军入关前,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使明朝宗室、贵戚遭到沉重打击。大顺政权施行“追赃助饷”的政策,没收了明朝宗室、国戚、勋贵、太监等全部家产。④质言之,兵燹之后,大部分原属藩勋的产业已不由其实际控制,占有关系已经混乱。入关伊始的清政权,为减少政治和军事上的阻力,更快获取中原地区的统治权,大力推行“怀柔”政策,名义上认可明代藩勋对原属产业的所有权。⑤换言之,基于政治要求,清廷起初无意清理藩勋之产,其“名义上认可”仅为保持现状而已。但是,为有效管理土地和增加赋税收入,清理这些产业势在必行。
清理之肇端则为“圈地令”的颁行。大量满洲官兵入关,其安置问题成为急务。顺治元年(1644)十二月,顺治帝谕令户部:
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画。……⑥据此,为使满洲官兵有安身之处,顺治帝命令户部着手清理京畿及周边土地,圈占为旗地。谕令中只明言田地,而实际圈占还包括房产等。其中含有明代宗藩勋戚产业,执行对象有二,一是无主田地,二是“量口给与”后的有主“其余田地”,圈占前者无可厚非,而圈占后者明显有悖于“怀柔”政策。
次年正月,户部奏请圈拨土地之事,得旨:
凡圈丈地方,须令满汉分处。至于故明赏赉勋戚庄地及民间无主荒田,悉令输官,酌行分拨。⑦据此,明代赏赉勋戚的庄地“悉令输官”,连“量口给与”亦不存。推测其由,勋戚与宗藩的地位实有不同,其所得赏赐庄地乃明廷的恩泽,入清以后自然不再具有合法性了。
合而言之,宗藩土地“量口给与”后余田入官,勋戚赏赉土地则完全没收,尔后分配给满洲官兵。这说明,一年之内,处置政策出现了重要变化,即从名义上认可明代藩勋对原属产业的所有权,转为将其没收入官、圈占为旗地,由此开清理之肇端。
从实践看,圈地活动基本遵循这两道谕旨。以“基本”言之,是指对勋戚产业的政策又有所调整,不再全数没收。例如,顺治二年九月,有谕旨二道:
谕户部: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其故明公、侯、伯、驸马、皇亲、太监地,酌照家口给发外,余给八旗。⑧
谕户、兵二部:近来土贼窃发,民不聊生。如直隶顺德府,山东济南府、德州、临清州,江北徐州、山西潞安府、平阳府、蒲州八处,着满洲统兵驻扎,务期剿抚得宜,以安百姓。以上八处驻扎满兵,著给以无主房地。其故明公、侯、伯、驸马、太监地,察明量给原主外,余给满洲兵丁。⑨由是悉知,清廷给明代宗藩、勋戚均留有一定量的土地,大致按“量口给与”原则分配。不过,旗地圈占已经突破京畿地区,延展至山东、南直隶、山西等省,规模日渐宏大。此外,顺治二年七月,制定明代宗室赡养岁给之制,“亲王银五百两,郡王四百两,镇国将军三百两,辅国将军二百两,奉国将军一百两,中尉以下无论有无名封及各王家下人丁,每名各给地三十亩。”⑩赏赐以没收原属产业为前提,再依“量口给与”原则分配赡银及赡田。该项定制说明这并非临时或针对个案的特例,而是一从制度层面强化没收宗藩产业的政策。从制度规定上讲,藩勋之产已被没收,所谓“量口给与”的赡田,只不过是清廷的恩泽,已不再具有显著的制度意义。
圈地令旨在安置入关满洲贵族,出发点本不在专项清理藩勋之产,却因与其关涉甚多,由是形成了清理之肇端。众所周知,旗地圈占规模虽大,但局限于一定地域内,(11)因此它并不能指导所有藩勋产业的处置。换言之,圈地令的适用范围有限,而随着统治区域日趋扩大,所涉及的藩勋之产水涨船高,专项处置政策便应运而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