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基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并结合第四次、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对我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发现二十年来我国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明显提高,丧偶率下降,但丧偶老年人数量迅速增长,未婚和离婚的老年人比例都有所上升。与男性老年人相比,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随年龄增长下降幅度更大。老年人婚姻状况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明显,农村男性老年人的未婚趋势和城市老年人的离婚趋势尤为突出。通过队列分析发现女性从60岁迈向70岁过程中面临的丧偶风险最大,男性65岁以上年龄组面临的丧偶风险最大。
关键词:老年人/婚姻状况/六普/队列分析
作者简介:
摘要: 本文基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并结合第四次、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对我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发现二十年来我国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明显提高,丧偶率下降,但丧偶老年人数量迅速增长,未婚和离婚的老年人比例都有所上升。与男性老年人相比,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随年龄增长下降幅度更大。老年人婚姻状况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明显,农村男性老年人的未婚趋势和城市老年人的离婚趋势尤为突出。通过队列分析发现女性从60岁迈向70岁过程中面临的丧偶风险最大,男性65岁以上年龄组面临的丧偶风险最大。
关键词:老年人/婚姻状况/六普/队列分析
作者简介:孙鹃娟(1975- ),女,贵州安顺人,人口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状况与养老服务需求研究”(11CRK010);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重点课题“中国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问题研究”。
一、研究背景
婚姻关系在老年人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所有家庭成员中,老伴最有可能成为知己,为伴侣提供支持、促进社会交往、培养良好的精神状态并抵御孤独。[1]婚姻状况与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生活满意度、幸福和安康息息相关。一直以来由于我国人口的结婚率很高,人们在进入老年期以后有配偶的比例也相应较高,老伴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很多老年人晚年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但在高龄化日益显著的进程中随着老年人余寿的延长,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丧偶的风险在不断加剧。丧偶使得老年人对其他社会支持方式的需求更为突出。鉴于婚姻对老年人生活质量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一章中特别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强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可见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到其所获得的社会支持、子女赡养等,婚姻自由、离婚、再婚都应得到法律保障。
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是指老年人在婚姻方面所处的状态,一般分为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四类。处于不同婚姻状况下的老年人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婚姻状况几乎是研究老年人养老方式、经济收入、居住方式、身体健康、心理状态等的基本变量或参考因素,那么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如何?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什么特点?同一队列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在婚姻方面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了解我国老年人生活状况的基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提供了比较客观全面的信息来源,本文将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六普”)为基础,结合2000年“五普”、1990年“四普”数据对中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及其变动特点进行分析。
二、文献回顾
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发现,婚姻是解释人们晚年期身心健康、照料、生活满意度的主要变量。[2]与未婚的同龄人相比,已婚者(特别是男性)会更健康、更长寿,他们能通过婚姻关系在健康促进机制、健康监测、经济资源和压力缓解等方面获益。相比那些与老伴共居的老年人,独居者通常压力更大、孤独、与社会隔绝,且更可能利用正式的社会服务。[3]
婚姻状况不但关系到老年人能否得到配偶的支持,通常还会影响到他们有无子女,而有无子女又往往会影响到老年人的代际支持和养老方式选择,婚姻状况关系到居住安排和生病时马上可得到的照料性质。有研究发现,80%的老年独居者是女性。不在养老院居住的男性老年人中只有17%未与伴侣生活在一起,而女性的这个比例是41%。[4]2005年全国老年人口健康状况调查数据的一项研究发现,在无子女老人中,未婚老人、丧偶老人的比重分别达到28.5%、33.4%。而无子女老人中又有18.5%的人住在养老机构,另外还有30.5%的老人独居,这两个比例远远高于有子女的老人。[5]因此婚姻状况往往通过对有无子女、子女数量的影响进而作用于老年人的代际支持情况。
丧偶一直是老年人婚姻的典型特点。丧偶作为生命历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产生显著负面影响,老年人对丧偶事件的应对存在性别差异。[6]老年人在丧偶后更可能与子女同住,丧偶对女性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影响大于男性老年人。[7]尽管离婚在老年人中并不常见,但离婚老年人的比例在国内外却不断增长,这主要是由于中青年人口队列中的离婚率高于老年人,当他们到65岁后,老年人中的离婚人口比例便会上升,如美国婴儿潮一代的老龄化已经使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大大影响人们要求有怎样的家庭和政府服务,在各代之间产生直接或间接效应。[8]近年来,老年人再婚、搭伴养老问题成为现实和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老年人在丧偶或离婚后选择再婚的人所占比例不高,但相对而言,离异者比丧偶者再婚的可能性更大,渴望有个伴和获得充足的经济来源是人们再婚的主要原因。[9]实证研究发现无论是老年人还是中青年人,大多对老年人再婚持赞成态度。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阻力来自于老年人自身,其次是子女的反对。[10]由于经济和遗产原因,有的老人选择一起生活但不结婚的所谓“搭伴养老”方式。[11]但搭伴养老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备受争议。
关于全国老年人口婚姻状况的研究不多,少量研究如:1987年中国老年人口调查和老年社会保障改革研究调查数据显示,与国外相比我国老年人口的有偶率仍相对较低,丧偶比重相对较高,且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12]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2/3的60岁以上老年人处于在婚状态,23%的老年人丧偶,未婚和离婚的老年人比例很少,仅占1.3%;分城乡来看,城市在婚的老年人比例高于农村老年人,丧偶比例低于农村老年人;分性别来看,女性老年人有偶的比例低于男性,丧偶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从年龄来看,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有偶的比例逐渐下降,与城市老年人不同的是,农村老年人有偶的比例基本呈现直线下降趋势。[13]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一步掌握全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