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学 >> 专项教育 >> 大学教育
山东拟发布条例规定:高校生可休学开展成果转化
2017年06月16日 08:07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丛民 字号
关键词:休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等学校;意见稿

内容摘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关键词:休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等学校;意见稿

作者简介:

  工人日报讯(记者丛民)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规定,鼓励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科技人员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意见稿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意见稿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对于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可按照三种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包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作者简介

姓名:丛民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毕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