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学 >> 专项教育 >> 大学教育
教育评价改革的价值选择路径探寻(上)
2012年06月18日 09:47 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A理论版》2012年第04期 作者:苏启敏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摘要:教育评价改革的关键是评价标准的制定,而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源于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之间的分歧影响着人们对评价标准的看法,因此,在制定评价标准的问题上需要达成价值一致。从教育评价的实践来看,达成价值一致存在三种基本的价值选择路径,即强制性的价值选择、竞争性的价值选择和协商性的价值选择。对三种价值选择路径的运用需要注意:在思维方式上实现从“方法中心”到“问题中心”的转变;在评价跨度上实现从“阶段评价”到“终身评价”的转变;在价值追求上实现从“同而不和”到“和而不同”的转变。

  关键词:教育评价,评价标准,价值观念,价值一致,价值选择

  教育评价①改革是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评价标准的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隐含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缘于特定的教育价值观念。在教育改革进程中制定评价标准,需要在教育价值观念上达成价值一致。针对中国教育改革的模式,有学者提出教育价值观念上的“摇摆现象”〔1〕。每一次教育改革,都意味着从一种价值观念到另一种价值观念的来回摆动。例如,注重应试提高学术水平的价值观念和注重素质强调实践能力的价值观念之间的摇摆。这样的摇摆自然也会出现在作为教育改革进程一部分的教育评价改革之中。到底是注重学业的评价还是注重素质的评价,是教育评价改革中“摇摆现象”的主要表现,而且已经成为一个无法走出的怪圈。

  一、教育评价改革的“摇摆现象”

  教育评价改革中的“摇摆现象”可以划分为“破坏性摇摆”和“功能型摇摆”两种类型。“破坏性摇摆”是指“每一次大摆动都从两极价值的一端跳到另一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价值而漠视其他,结果给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也给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功能型摇摆”则是指“这种摇摆在教育价值取向上,依据社会现实发展需要,在保留原有发展根基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另一方面价值的作用,实现统一之中的偏移转向。它虽也是摇摆,但却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能够产生功能性效应,我们可以把这称之为正常摇摆或功能型摇摆”〔1〕。根据这种解释,教育评价改革只要避免“破坏性摇摆”的出现,按照“功能型摇摆”的模式进行,即可取得理想的效果。但是,无论是“破坏性摇摆”还是“功能型摇摆”,都是以一种二分法的思维看待教育评价改革中的价值问题的。摇摆理论的解释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不同个人、群体、阶层对教育的看法无疑是多元的,而且也可能是不可公度的,它们并不能被截然区分为非此即彼的两种或几种类别。

  同样,在教育评价改革进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关于如何评价学生学业成就的价值观念,而这些价值观念显然也不能将其简单归结为注重学业评价与注重素质评价二者之间的对立,教育评价改革的进程也并非仅仅是两者之间的来回摇摆。以往的教育评价改革,由于将有关教育评价标准的分歧单纯归因为两种价值观念之间的摇摆,而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由两种价值观念引申而来的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解释等方面的改进上,反而忽略了评价标准背后所隐藏的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教育评价改革并不是建立在对评价标准及其作为依据的价值观念的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就难免引起不同个人、群体、阶层对改革的非议,因为他们所信奉的价值观念很可能就被排除在评价标准的制定过程之外。教育评价改革因而也就自然会遇到重重阻力,而各种改革措施也就成了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

  正因为评价标准的不同价值取向实质上是由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所支配的,所以在价值观念多元的社会中,价值观念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与冲突,且针对具体的评价活动就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取向。而要达成价值一致,首先必须在诸种影响评价标准价值取向的价值观念中进行选择,然后再以经过选择的价值观念作为制定教育评价标准的依据。这种选择事实上是一种价值观念的选择(简称价值选择),它是达成价值观念一致(简称价值一致)的必要前提。只有经过一定的价值选择,评价标准才有可能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观念之上,并体现出相应的价值取向。在某种意义上,达成价值一致的过程同时也是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

  二、教育评价标准价值选择的三种路径

  在制定教育评价标准的过程中,价值观念之间的分歧与冲突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象。从教育评价的实践来看,在以何种价值观念作为评价标准依据的问题上大致有三种基本的路径选择方式,即强制性的价值选择、竞争性的价值选择和协商性的价值选择。

  (一)强制性的价值选择

  强制性的价值选择与社会共同体采用的政治系统模式有关。在诸如国家或行政地区一类的社会共同体中,教育评价标准的制定过程往往被视为一种政治决策过程。在政治系统模式具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政治决策过程在价值选择上也必然会寻求迥然不同的路径。阿普特(Apter,D.)认为,不同性质的政治系统具有完全不同的输入和输出(即结果)。他提出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治系统模式——民主的政治系统与专制的政治系统。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治系统模式中,不同的决策过程导致不同的决策结果。在民主的政治系统模式中,社会发展变化产生政策问题,政府为解决政策问题作出决策。民主的政治系统输入的是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和要求,输出的是政府的政治决策。在专制政治系统中,政府依据自身统治的需要做出决策,以引起社会的变化。专制的政治系统输入的是政府的需要和要求,输出的是社会根据这些需要和要求所作出的变化〔2〕。专制的政治系统以强制性的价值选择进行政治决策,制定方针政策是主要的政治手段。

  在专制的政治系统中,制定教育评价标准的权力完全掌握在政府下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手中,评价标准制定的首要原则是满足政府的需要和要求。在选取何种价值观念作为评价标准依据的问题上,虽然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也会被加以考虑,但是政府所拥护的价值观念在制定过程中依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政府所拥护的价值观念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在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秩序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因此,就为强制性的价值选择奠定了现实基础。通过强制性的价值选择,形成以所谓普适的价值观念为依据的评价标准,其所反映的实际上却是以政府所代表的个人、群体、阶层的需要为根本的价值取向。

  (二)竞争性的价值选择

  竞争性的价值选择源于政治决策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引入。市场机制首先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石,这一假设认为“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人的本性。社会上不同的个人、群体、阶层具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具有各自所信奉的价值观念。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的个人、群体、阶层均期望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念能够成为政治决策的最终依据,由此形成了一个潜隐的价值观念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价值观念之间相互博弈,构成了一种竞争关系。这意味着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代表不同个人、群体、阶层利益的价值观念。由于这些价值观念均能够提出其合理性依据,彼此在获得支持的社会力量上处于均衡对峙的态势,而要在多种价值观念之中进行取舍,必须经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手段来挑选出最后的胜利者。值得注意的是,竞争性的价值选择的实现还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那就是政治系统在进行政治决策时,决策权力由集权形式向分权形式转变。只有在决策权力被赋予更多决策主体的情况下,代表不同个人、群体、阶层的价值观念才有可能进入到决策过程中,竞争性的价值选择才有可能实现。

  在制定教育评价标准的过程之中,价值观念之间的竞争是显而易见的。以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下文简称高中会考)为例,究竟应该制定什么样的高中会考评价标准就引起了激烈的论争。“来自专家学者、教育部门的论证及部分省份的调研,表明了高中会考对于促进素质教育目标实现的价值所在,同时也揭示了社会浅功利理念与素质教育价值理念的强烈反差阻碍会考发展的现实,亦即高中会考促进学校面向全体学生,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克服群体性偏科现象,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价值追求,与在强烈的浅近功利意识驱使下,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家长、学生,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价值追求之间存在冲突。”〔3〕在后者看来,凡是影响高考应试的,就必须反对,凡是有利于高考应试的,就必须坚持。其中,反对的呼声主要来自于公认的“重点中学”。“重点中学”作为公立教育体系中的“强势群体”,往往影响着甚至左右着其所属地区教育评价标准的制定。它们反对的主要理由是高中会考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干扰了学生的高考复习,高中会考的难度、效度、信度不高,等等。所以,应该弱化甚至取消高中会考的评价标准,把高考的评价标准作为最重要的评价标准。不难发现,有关高中会考评价标准的论争实质是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竞争。由于竞争性的价值选择从个人、群体、阶层的利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满足出发去选择评价标准,在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个人、群体、阶层所信奉的价值观念更有望在竞争中胜出,并成为制定教育评价标准的依据,而评价标准也自然会反映出这些个人、群体、阶层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协商性的价值选择

  协商性的价值选择是在反思竞争性的价值选择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群体、阶层所造成的“不正义结果”的基础上产生的。前文曾提到,民主的政治系统输入的是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和要求,然后,政府再根据这些需要和要求输出政治决策。然而,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和要求如果通过竞争性的价值选择,将使强势者的声音得到倾听,而弱势者的声音则完全被淹没。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受控的竞争过程;它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具有价格理论赋予真正的竞争市场的那种值得向往的性质。此外,政治制度中的不正义结果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严重,持续的时间更长”〔4〕。若要避免不正义结果的产生,就需要在政治生活中建构一种“政治的正义”(political justice)观念。“政治的正义所指向的,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合理公平而又秩序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即一种现代立宪民主社会。”〔5〕它承认公民个人权利(自由)的优先性,因此,公民拥有自由信奉不同价值观念的权利。可是,当社会中不同的价值观念出现分化和对立时,就需要超越各种分化和对立的价值观念而达成“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重叠共识”的达成依赖于公民自身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具有“公共理性”的公民通过协商,能够作出“正当”(right)的价值选择。由此,协商性的价值选择得以实现。

  (作者系广州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何容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