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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日前聘任77位首批省级教育督察员,他们将对陕西全省教育工作进行监督。
陕西省教育督察员制度分省、市、县(区)三级建立。省级督察员的监督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市级督察员的监督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县级督察员的监督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察员的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监督各级各类学校的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三是收集服务区域内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督察学校反馈,向其上级部门反映,并监督落实;四是向被督察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教育督察员在3年聘期内,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进行督察,可组织集体督察,也可明察暗访、随机督察。重点是发现并督促整改学校在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教育督察员在督察中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被督察学校说明情况并做出整改承诺,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监督落实。
责任编辑:何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