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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述评
2012年11月27日 18:54 来源:《幼儿教育》2011年33期 作者:马峰、吕苹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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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兰是世界上较早推行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它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高素质的保教人员为基础,多样化的保教机构为载体,建立起一个综合性、广覆盖性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体系,在支持家庭和促进儿童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芬兰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经验可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发展历程

  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民间探索阶段——1916年以前

  芬兰共和国于1917年12月成立,虽然建国的历史不算长,但其公共教育的思想和实践早已开始。首先关注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的是芬兰公共教育的创始人齐格纽斯(Uno Cygnaeus),他对福禄贝尔的学前教育思想十分推崇,并于1863年建立了一个面向4岁儿童的托儿所和一个面向4~10岁儿童的幼儿园,这两个机构尽管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幼儿园,但其体现出来的公共教育思想对后人有积极影响。之后,汉娜?罗斯曼(Hanna Rothman)和伊丽莎白?阿兰德(Elisabeth Alander)引领了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她们从社会的视角看待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认为幼儿园有责任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和儿童服务。在福禄贝尔思想的基础上,她们发展了一套适合芬兰的教育理念,这个教育理念一直影响至今。1888年,芬兰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幼儿园在赫尔辛基建成。这一时期,芬兰的不少研究者提出了具有个人色彩的带有突破性的理念,并付诸行动,从而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对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的关注。〔1〕

  (二)政府探索阶段——1916~1973年

  1916年,芬兰政府第一次为幼儿园提供补贴。1917年芬兰共和国成立,各项事业逐渐进入正轨。从这一年开始,政府定期为幼儿园安排预算,以保障其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1919年,芬兰政府开始举办幼儿园。1927年,芬兰通过了关于幼儿园实行国家补贴的法案,政府开始为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时期,“幼儿园”一词逐渐被“日托中心”所代替,名称上的这一改变表明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任务是支持家庭,并为所有儿童服务。在建国初期,尽管芬兰社会百废待兴,但政府果断地承担起了发展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责任,通过财政补贴对幼儿园的发展进行了正确的引导,使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较好地满足了儿童和家庭的需要。〔2〕

  (三)成熟阶段——1973~1997年

  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接受教育和看护的权利,芬兰政府于1973年通过了《儿童日托法案》,规定儿童不论是在日托中心还是在家中接受教育和看护,政府都有义务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3〕政府在随后的几十年里陆续对该法案进行修订,至1996年,所有学龄前儿童都无条件地拥有接受教育和看护的权利。从1997年开始,家长还有可能获得私人教育和看护儿童补贴,以允许早期儿童接受家庭外的私人教育和看护服务。〔4〕除了提供各种类型的补贴,芬兰政府还规定了多种假期,如母亲的产假、父亲的陪产假、父母的育婴假等。现在,一对父母拥有的此类假期共有43周,以更好地教育和看护自己的孩子。〔5〕对于义务教育之前的儿童,芬兰的家长在休完产假、陪产假和育婴假之后,还有三种选择:休看护假期,在家中看护儿童,并获取政府提供的儿童家庭看护补助,直到家中最小的孩子年满3岁;获取政府提供的私人日间看护补助,将儿童送至私人日间看护机构接受教育和看护服务;将儿童送入地方当局设立的日托中心接受教育和看护服务。〔6〕至此,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体系基本成型。

  (四)继续发展阶段——1997年至今

  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目的有两个,即满足所有学龄前儿童的日托需要和为所有儿童提供早期儿童教育。1998年之前,芬兰政府更多关注的是“看护”;1998年,芬兰《基础教育法》规定,地方当局有举办学前教育的义务,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学前教育核心课程》(2000年)《关于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国家政策解读的政府决议》(2002年)《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国家课程指导纲要》(2003年)等政策文件,〔7〕强化了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教育职能。另外,芬兰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社会福利行业资格要求法》(2005年)等〔8〕规范各类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从而为学龄前儿童接受较高水平的教育提供了保障。通过出台多项有效的法律法规,芬兰逐渐建构起了适合本国需要的保教体系。2002年初,世界经合组织公布了2000年32个国家参与的国际学生评价项目(PISA)第一轮调查结果,在对每个国家4500~10000名15岁学生阅读能力的调查中,芬兰位居榜首,并且在科学素质方面位居第三,数学素质方面位居第四,〔9〕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芬兰的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成功,而这与芬兰良好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基础有显著的关系。

  二、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机构设置

  (一)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主管部门

  在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同时由国家、省和市三级相关部门管理,主要涉及的部门有议会、政府、社会事务和健康部(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国家福利和健康研究发展中心(the N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re for Welfare and Health)、国家教育委员会(the National Board of Education)、省级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当局。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分为两部分,即0~5岁儿童的早期儿童教育与看护和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前者由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主管,后者主要由教育部负责。〔10〕总体来看,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是由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承担责任的。

  (二)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执行机构

  广覆盖、多形式的保教机构是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得以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政府不仅主动承担责任,举办了能够保障全体学龄前儿童基本需要的保教机构,还通过财政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出多种形式的保教机构,满足了家庭和儿童的多样化需求。芬兰的学龄前儿童保教机构有以下几类。

  1.日托中心。这是一种由市政府建立的保教机构,芬兰社会事务与健康部的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所有0~6岁儿童中有31.6%的儿童在日托中心接受看护和教育。〔11〕 日托中心大多为全日制,开放时间是早上6点到下午5点半,也可根据家长的需要调整时间安排,另外,它还提供短时看护服务。〔12〕日托中心根据儿童年龄组织日常活动,小组中儿童的数量不受限制,但在成人与儿童的比例上有所规定。全日制看护情况下,对3~6岁儿童,该比例为1∶7,若是3岁以下儿童,则要求1∶4;短时看护情况下,对0~6岁儿童,比例最高为1∶13。〔13〕收费方面,日托中心根据家庭的规模和收入按月收取,每月最高200欧元,对于低收入家庭,儿童教育与看护服务是免费的。〔14〕

  2.家庭日托和组家庭日托。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的规定,市政当局有义务提供家庭日托服务。2003年,大概有14.4%的0~6岁儿童在家庭日托机构接受看护和教育。〔15〕家庭日托机构通常在工作人员的家中开办,接收对象多为3岁以下儿童,市政当局负责聘用和监管工作人员,并对他们进行培训。家庭日托的规模没有具体的限制,但成人与儿童的比例最高为1∶4,受看护儿童包括看护者自家学龄前的孩子,另外,看护者还可看护一名学前期或学龄期儿童。〔16〕

  与家庭日托不同,组家庭日托由两名看护者为8名儿童提供全天看护,同时还可为两名儿童提供短时看护,最普遍的组家庭日托是由三名看护者照顾12名儿童。在芬兰,90%的日托服务经费由市政府承担,有效地保证了日托的普适性。〔17〕

  3.私人日托。从1997年开始,7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可以选择领取政府提供的儿童私人看护补贴,即让自己的孩子接受家庭外的私人日托服务。私人日托机构主要有私人儿童看护中心、家庭儿童看护中心,家长可以选择被市政当局认证过的私人看护者。〔18〕2003年,有3.5%的0~6岁儿童在私人日托机构接受看护服务。〔19〕尽管私人日托在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体系中所占比率较小,但它们适应了部分家庭的需要,是整个体系的有效补充。

  4.学前教育。这是一种面向6岁儿童的教育形式,旨在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芬兰学前教育的改革从2000年8月开始,一年后,举办学前教育成为市政府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规定,芬兰政府每一学年要为6岁儿童提供700个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6岁儿童家庭可以自愿选择接受。〔20〕学前教育既可由日托中心举办,也可由学校提供。在成人与儿童的比例方面,若由日托中心提供学前教育,依然遵照对日托中心的要求;若由学校举办,比例为1∶13,小组规模最大是20人。当超过13人时,教师必须配备一个至少接受过高中教育的助手。〔21〕

  5.教会举办的保教机构。在芬兰,大部分人信奉基督教,教会也是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重要力量,在约600个福音派信义教区中,教会用不同的方式提供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服务。最为传统和古老的形式是星期日学校,最普遍的是游戏小组。游戏小组根据基督教的价值观组织3~6岁儿童开展活动,进行教育和引导。〔22〕

  教会提供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服务还有一些新形式,典型的如面向5~6岁儿童的家庭圈,其主要特征是家长与儿童一起参加活动,通过亲子互动促进儿童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家庭圈数量不断增加,其开展的活动大多由教区的儿童教师进行指导,活动内容强调基督教宗教教育。〔23〕

  三、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特点与启示

  (一)政府是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责任主体和服务者

  在芬兰,政府承担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责任,然而,作为责任主体,芬兰政府并未以管理者自居,而是以服务者的姿态,积极为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营造良好的环境。政府首先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日托服务,保证了基本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需求,对于多样性需求,则大胆交由市场提供。芬兰民众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服务。在政府营造的良好环境中,各看护机构处于一种良性的竞争与合作状态,共同为儿童的发展发挥自己的作用。借鉴芬兰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首先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同时又要把握好责任的度。政府既不要当甩手掌柜,也不必大包大揽,更不能垄断所有的学前教育资源,而应积极创建形式多样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让各种资源在这一体系下得到优化配置。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用以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最强有力的保障。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的良好发展就依赖于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尽管没有专门的学前教育法,但《儿童日托法案》《基础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仅明确了政府,尤其是地方市政府的责任,还保障了所有学龄前儿童接受教育和看护的权利。对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各个方面都作出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得芬兰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能够在一个规范的框架内运行,而不至于出现较大的波动。对照芬兰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不仅没有专门的学前教育法,而且现有的相关政策也缺乏强制约束力,一些基本的问题如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政府的责任等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走了不少弯路。从芬兰的经验来看,学前教育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三)以多种形式的执行机构为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有效载体

  如前所述,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执行机构有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看护机构都有很明确的定位,能够在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体系下发挥各自的作用,以有效地承担起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责任。反观我国,学前教育的形式较为单一,目前只有幼儿园等正式机构在承担学前教育的任务,一些热心人士和团体举办的非正规托幼组织尚得不到政府的承认。以北师大部分教师和学生组织的“四环游戏小组”为例,尽管这种灵活的学前教育活动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效,也得到了群众和社会的广泛赞许,但至今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想要进一步推广十分艰难。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事业,政府应鼓励多种力量、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全社会需要形成一个层次丰富、适应性强的服务载体,才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以家庭和儿童的需要为发展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的直接原因

  满足家庭需求是芬兰发展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的直接原因。〔24〕为了更好地适应家庭需要,芬兰政府不仅创办公共看护机构,还通过各种假期和补贴的形式帮助在家中抚育孩子的家庭。芬兰发展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事业的另一个直接原因是为了满足儿童需求、促进儿童发展。根据《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国家课程指导纲要》,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是看护、教育和教学多维度相交织的一个整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条件,这些维度在不同阶段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强调。〔25〕由于适应了儿童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芬兰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既强调保护儿童童年的快乐,又强调为他们以后的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还为家庭提供了充分的便利。

  (五)以儿童的福利为发展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着眼点

  从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发展的历程上看,在早期的民间探索阶段,贫困者等弱势群体是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的进步,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逐渐覆盖到了全体儿童,尽管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范围具有了全民性,但其出发点始终是关注儿童的基本生活状况,希望儿童拥有幸福美好的童年,也就是说,儿童的福利是芬兰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的着眼点。

  一方面,以儿童的福利为着眼点,保障儿童成长的基本需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帮助儿童获得美好的早期经验,以利于儿童的成长。另一方面,注重全体儿童的福利,让所有孩子共享基本的早期儿童教育和看护,从而推进社会公平。反观我国,尽管我们的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大量的儿童,如农民工子女等没得到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不同生活背景儿童之间接受的服务质量差距也很大,要改善这一状况,政府和社会必须树立学前教育是儿童福利的观点,从这一视角出发,政府应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社会各界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及支持,以共同为儿童创造一个公平、美好的社会环境,让所有儿童都能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参考文献:

  〔1〕〔12〕〔14〕〔16〕〔17〕〔18〕〔21〕ANUPAMA K C.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partnership in Finland〔D〕.Tampere:Tampere University,2010.

  〔2〕UTUNEN A.Parental involvement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D〕.Tampere:Tampere University,2005.

  〔3〕〔4〕〔6〕〔8〕MARITTA HA¨NNIKA¨INEN.1 to 3-year-old children in day care centres in Finland:An overview of eight doctoral dissertation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2010,(42):101-115.

  〔5〕〔7〕〔11〕〔15〕〔19〕〔20〕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Finland〔EB/OL〕.〔2011-06-01〕.http://pre20090115.stm.

  〔9〕中国驻芬兰使馆教育组.芬兰基础教育成功原因初探〔J〕.基础教育参考,2003,(Z1):8-12.

  〔10〕〔13〕〔22〕〔23〕HELENA GRIERSON.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policy in Finland〔EB/OL〕.〔2011-05-21〕.http://www.oecd.org.

  〔24〕武学超,庞超.芬兰幼儿教育发展理念与策略探析〔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08,424(12):45-47.

  〔25〕STAKES.National curriculum guidelines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Finland〔EB/OL〕.〔2011-05-26〕.http://www.thl.fi.

 

责任编辑: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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