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北京市近日出台《关于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北京市政府“十一五”以来开展的集团化办学的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也为下一步规范集团化办学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键词:集团化办学;非营利性定位;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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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近日出台《关于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北京市政府“十一五”以来开展的集团化办学的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也为下一步规范集团化办学提供了政策依据。
《意见》为集团校转型提速带来新契机
北京市集团化办学自“十一五”初期伊始已有一定的历史,发展到现在,各区学区制和集团化办学覆盖率已达64.5%。为了更好地规范办学,这次《意见》对集团办学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目前学校集团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可以说,政府不仅仅是“牵线人”和“旁观者”的角色,并且想在“主导”上有更多的作为,比如政策制定、资源保障、集团监管等。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集团化办学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从最初将其作为促进中小学优质均衡的一个重要抓手,发展到如今将其作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手段来加以重视,这充分体现了集团化办学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这一点正是北京市政府对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核心要义。
意见提出“三个认同”,即集团内部教育理念认同、管理制度认同、质量标准认同。这三个认同主要针对目前集团内部如何处理好统一与个性的问题而提出。这是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基础。要“打通校际资源边界,促进集团内优质教育资源再供给、配置、利用。”
《意见》还对集团化办学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不同的集团,给予了不同的政策指向。区内集团办学,要统筹和支持;跨区集团办学,要鼓励和积极支持,但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异地集团办学,要规范,要统筹规划,积极有序支持。
在资源共享上,对集团内场地设施资源、课程教学资源、干部教师、集团文化都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共享任务。针对实践中反映最多的集团内编制和职称难题、教师薪酬待遇不一致问题、集团内创新人才培养不衔接问题等做了回应。这些都是目前教育集团关心的大问题,反映了学校的民意民情,为集团学校转型提速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政策支持下,集团统筹力度加大
集团校要用好“发言权”。集团内所有学校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做优做强教育是集团的最大使命。集团的规模大小,是影响集团整个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意见》提出,要结合实际成立教育集团,合理控制集团办学规模。
总校可以从经济学规模效应理论、管理学管理效能理论出发,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并结合实际,大致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这样,对后续是否再考虑纳入新成员校,龙头校有了自己的发言权。
要完善集团内部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在《意见》指导下,各教育集团以办学章程为抓手,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各教育集团要设立由牵头校和成员校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组织目标、原则、职能等,制定内部办学章程、完整的内部规程和专业的质量保障体系,推动教育集团校协调统一发展。
对一个法人的教育集团而言,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应包括干部交流制度、教师交流制度、视导制度、学生交流制度、资源共享制度、定期办学监测和综合评估制度等。
对多个法人的教育集团来说,按照“有统有分”的原则,充分尊重法人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尊重成员校行政、财务、人事关系的独立,妥善处理好教育集团与法人学校间的责权关系,规定成员校执行校长的职责和权力,实行符合不同法人需求的委托管理或合作管理体制。
寻求有利于发展的优惠政策。《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适应集团化办学需要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制度机制”。在人员编制上,教育集团除了集团内部统筹协调新人聘任的办法外,各教育集团还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协调教育、编办、财政等部门,创新编制管理方式。
比如,杭州实行城乡教师编制跨层级划转,专项用于集团的合作办学和师资互派。在教师的职称评定上,实行集团内统一职称评审,职称评聘向跨校任职、兼课、指导的干部教师倾斜。
在实践中逐步突破发展难题
尽管北京现在出台了《意见》,使集团办学有章可循,但面对并不明朗的办学环境和复杂多样的办学类型,实践中仍会面临发展的难点和瓶颈,需要办学者逐步突破。
进一步探索混合管理模式。如果教育集团是属于同一个法人一体化学校,办学由总校校长统管,借助集团化办学优势,集团办学自主权问题相对好解决。但如果是多个法人联合组成的教育集团,在信守实现共同发展的“三个认同”原则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教育集团与法人学校间的责权关系,是尊重法人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
而这个关系的拿捏,是现实中非常难办的事情。不少集团采用的紧密型管理也好,松散型管理也好,都不能把统一与分权结合起来,还需要根据成员校加入集团的性质和存在的办学困难因校制宜,采用较为灵活的混合型管理模式。
进一步加强文化认同和文化融合。文化认同,是集团团结各成员校的灵魂。要发挥集团龙头校的文化辐射力,不能靠强制灌输,需要于润物细无声中凝聚共识,真切感受和由衷欣赏龙头校先进文化的魅力和价值,使之能与加盟校原有的文化传统融合互通,形成学校的内在气质,并将集团文化贯彻落实到学校的课程、教学、校风校貌等各个层面。
进一步明确集团的非营利性定位。今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目前,在很多集团内部,存在公办与民办相交织的现象。民办学校搭上公办名校品牌的顺风车后,集团如何做到既保障举办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又保证举办民办学校的过程中不出现变相营利、违规取酬、公共资源及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如何做到既对民办学校的校长任命、教师聘任及待遇、教材使用和法人财产等给予自主权,又要与集团化下办学统一管理的总要求相适应?从长远看这些限制性要求如果能够落实好,对保护现有非营利性学校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基本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