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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经费保障 ——“新常态”下依法完善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的长效机制
2015年11月25日 09:32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以下简称《建议》 ) 。

关键词:;财政性教育经费;长效机制;国内生产总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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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十三五”是实现“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基本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战略目标的冲刺阶段。为此,《建议》以“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为理念指导,从战略高度提出,“十三五”期间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内涵,对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极富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如何在经济运行“新常态”下完善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的长效机制,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大众教育需求等的关键保障措施之一,因而也是“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依法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已成为“刚性要求”

  展望“十三五”,面向未来,依法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之所以成为刚性要求,是因为《建议》对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要。

  一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切实有力保障。截至2014年底,全国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县(市、区)累计达到757个,占全国285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26.5%,仅略超1/4,且多数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大城市所属区县。“十三五”期间,全面达到基本均衡,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更为艰巨。这些都需要长期、稳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

  二是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需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切实有力保障。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制定的战略目标,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要从2009年的9.5年提高到2020年的11.2年,即由人均初中毕业提高到人均高中毕业,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要从2009年的9.9%提高到2020年的20.0%,翻一番。《建议》抓住了关键,部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这是服务《中国制造:2025》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也是在“二胎”人力资源效果尚待来日的情况下,以劳动者素质提高来继续形成新的人口红利的关键战略之一。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不仅有利于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而且有利于畅通社会阶层的向上迁移,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这些都需要长期、稳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

  三是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需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切实有力保障。《建议》要求到2020年使若干高校和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为此国务院刚刚发布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持续造就拔尖创新人才,需要深化课程改革追踪学科前沿,需要致力于教学空间拓展加强社会实践,需要探索教学组织变革推进科教协同育人,需要推进教学方式创新鼓励学生创新创业。这些应当成为高校经费支出的优先重点,需要长期、稳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同时,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在高校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都需要高校努力开辟经费筹措渠道,尤其需要长期、稳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持。

  此外,“二胎”政策的实施,会分时段、分层次逐渐对教育规模扩张产生波浪式影响。以此政策从2016年开始实行进行预测,再加上前期“单独二孩”政策所产生的堆积效应,近期学前教育规模进入扩张期,可以预测,到“十三五”后期,义务教育规模将进入扩张期,需要师资、条件和经费的三大基本保障,特别是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在“十三五”期间和今后更长时期内,只能增长不能降低。

  必须维护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体制机制建设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四,达到发展中国家八十年代的平均水平。”首次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1995年,《教育法》第五十四条不仅规定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而且进一步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教育规划纲要规定,“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

  全国人大在1994年通过了《预算法》后,在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中作出上述规定,这应当被视为与《预算法》保持了一致性。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了修订,既没有涉及更没有否定《教育法》中的上述规定,这也应当被视为与《教育法》中的上述规定保持了一致性。

  在跨越20多年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作出上述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进行慎重表决。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历届党中央和国务院始终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高瞻远瞩地将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为实现中国梦的基础性战略,维护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体制机制建设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建立有力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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