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藉由“类型化”和“情境化”的处理,能够促使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在保障与限制之间保持张力。
关键词:合作研究;学术与经济互动;学术自由;公共利益;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摘 要:作为大学法研究的新议题,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在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各具特色。在德国,知识与技术转移的法律规制问题,被视为公、私法复杂互动的“混合领域”,而具有异常的复杂性。学术与经济的互动,须以增进与保障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包括研究自由、教学自由)为前提,以任务平衡为旨归。在美国,为形塑和建构大学与企业之间的研究合作伙伴关系,外部规制(包括公共与私人)与内部规制(大学自我规制)展开持续互动。德国法与美国法的经验表明,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须恪守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法理基础并回溯到“大学任务框架”的逻辑起点予以考察。藉由“类型化”和“情境化”的处理,能够促使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在保障与限制之间保持张力。
关键词:合作研究;学术与经济互动;学术自由;公共利益;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姚荣(1990—),男,江苏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法律与政策、高等教育组织与管理研究。Email:505299696@163.com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教育学重大课题“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学科调整与建设研究(课题批准号:VIA170003)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