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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 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债
2014年04月22日 07:4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包兴安 字号

内容摘要: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增加规定:“预算一般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关键词:预算法;地方政府债;修正案;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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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增加规定:“预算一般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权限适度放开。

  草案还增加规定了四本预算的定义: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草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草案同时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草案还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有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

  预算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关系着对政府、财政的使用和监督。这是继2012年6月份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二审后,时隔两年,这一法案的修改再次提上立法日程。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被视为重启这一法案修订的重要契机。(记者 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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