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经济下行压力陡增之时,因频频向房地产、矿产输血而野蛮生长起来的信托行业被推向了风口浪尖,违约风险不断发酵。
关键词:中国经济;新闻网;时评;信托公司;时报
作者简介:
本报记者 魏域涛
在经济下行压力陡增之时,因频频向房地产、矿产输血而野蛮生长起来的信托行业被推向了风口浪尖,违约风险不断发酵。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办公厅向“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下称“99号文”)。文件一出,“信托业会萎缩”的判断开始在业内流传。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认为,99号文的推出与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信托业年会上提出的监管原则及年初107号文件的精神一脉相承,重点在于防控风险,重视最后的兑付结果。不过,99号文内所提出的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充分披露项目风险等要求或将面临落实难。
侧重防控风险
从市场环境上看,目前各类资管机构的竞争日益激烈,信托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粗犷式发展抢占市场份额。而前期某些信托公司激进的展业行为导致目前项目风险较多,控制风险、确保不出现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成为了监管层最急迫的监管目标。
范杰认为,尽管99号文提出“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但化解风险明显处于比推动转型发展更重要的位置,因为对前者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对后者则无硬性要求。
在风险防控上,监管层的思路偏重于结果监管。
“从处罚上来看,对出现风险项目的信托公司处罚较重,而对事前风控和事中风控暴露出问题的情况,基本上没有明确罚则。”范杰表示,除了信托公司股东需要承诺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支持外,99号文还要求建立风险处置和准入事项挂钩制度,对发生风险的信托公司,在实现风险化解前,暂停核准其高管任职和创新业务资格甚至暂停其该类业务。
另一方面,重视兑付的监管思路并未得到改变。范杰认为,通观99号文,对事中控制的可操作标准仅限于规范产品营销中,而对于“卖者有责”的其他部分,如谨慎管理的认定、有效管理的规范、忠诚义务的界定都没有实质性内容,这将使对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信托责任的认定继续在困境之中,从而将信托项目的所有问题仍然归结到兑付上。
或将面临执行难
随着一些问题项目接连暴露出来,发展迅速的信托行业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例如,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企业的FOT以及信托100等网站推出的“团购”信托的分销模式,轻松绕开了信托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还有大量第三方理财机构不顾信托产品的私募特性,通过短信、邮件等向大众发送产品信息;另外,一些销售渠道为了赚取佣金,故意错误或者隐瞒披露产品信息。
99号文还对上述信托行业的痼疾做出了规范,集中地体现在合规销售和资金池业务治理上。
对于合规销售,99号文有如下要求:第一,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第二,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第三,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
但是,范杰认为,以上三点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首先,“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界定不清。如果界定“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即为违规,那么就否认了银信合作、银证信合作、TOT产品合法性,后果将难以想像。如果所说违规行为是汇集资金违规的购买行为,目前流行的FOT产品模式却又不是违规,不在禁止的范围之内。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组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格投资者认定。
其次,由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相对销售渠道弱势,仅有少数信托公司自身的销售渠道能支撑业务发展,如果忽视目前市场上通行的做法,严格控制第三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会影响到信托资金的募集,从而影响到信托公司发展。而第三方销售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有很多手段去逃避这些监管。
而对于资金池业务的清理,范杰认为,99号文政策弹性较大,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可能反而较好。在控制增量的基础上,文件只是要求有存量的信托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整改方案给监管机构,可以“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