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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义务的论证问题
2021年05月27日 16: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甘绍平 字号
2021年05月27日 16: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甘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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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伦理学是有关人际交往行为规范的学问。为了确证伦理规范的有效性,古人常把它们归溯为某种客观存在的宇宙秩序,中国人是从天道中推出人道。后来又有将人际规范看成是全知全能的上帝的创造,从而呈现出了西方中世纪伦理学的基本样态。近代,伦理规范最终被奠基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为了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所进行的理性建构,这样一种契约主义式的对道德规范有效性的论证,不仅为相关规范的普适性奠立了坚实的、本质性的基础,而且业已成为当今文明世界的一项广泛和重大的共识。

  按照近现代伦理学的立场,自由是伦理规范的价值依归。道德之所以产生,是行为主体出于自由之源而又是为了自由之故。具体而言,人们建构道德规范,能够给每位当事人带来益处;道德规范将人际关系塑造为契约与合作关系,而这种契约是自主自愿的,这种合作的好处是相互性的。但契约主义的这种道德证成,也包含将无法参与契约签定者排除在道德顾及之外的弊端。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却把一种新的、不具备时空关联性的人际关系的问题,即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快速提到了伦理学的议事日程上。毫无疑问,这就要求探讨一种所谓远距离的伦理学,集中研究当代人与不具时空关联性的未来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一、单方面的责任担当的理据

  代际义务的论证问题对于伦理学完全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这样一种全新的情况下,当代人对于未来人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或所应承负的道德责任,便既不能通过自然情感(因为未来人离我们十分遥远),也无法凭借理性合约(因为未来人不可能同我们当代人签订任何对等约束的契约)获得辩护。那么,这样一种单方面的道德规范或责任担当,究竟是依靠何种理据可以得到论证呢?

  国内外学者在代际伦理上都做出了相当重要的学术探索与理论推进,但是他们似乎还都没有从总体上集中回答代际伦理究竟是否可能的问题,没有从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代人和作为行为对象的后代人这两者联合的角度对代际义务做出更有效的论证,也没有通过对公正原则在代际义务中深刻内涵的揭示而形成初步的代际伦理的阐释和论述架构。

  笔者通过三个层面内容的分析,对代际义务的论证问题尝试性地进行解答。第一,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当代人不可能完全排除对后代人生存与福祉的道德关切与伦理顾及。就是说,人的社会属性为论证代际义务提供了社会心理上的前提与准备。第二,当代人上接前辈下连后代所构成的世代链条序列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代际传承的观念,也决定了当代人有义务将前辈在物质与精神上的馈赠和财富完好无损地传递给后代。第三,后代人作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理应享有作为人所应拥有的生存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即权利诉求为我们论证代际义务奠立了重要的伦理学理据。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层层递进的逻辑论证与推演脉络,其中的基点与核心便是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能够强烈地感知到自身与其同类的一种深刻的内在关联,从而使得当事人具备了一种合作的意向以及利他的行为趋向,而人的这种原始的社会本性也就为人类道德意识的萌发奠立了牢固的基础。恰恰是人的这种社会属性,这种对同类的由感同身受所驱动的关照之情,为我们论证对后代人的道德顾及,为论证当代人对未来人自觉自愿承担保护的责任义务,建构了最基本的理论背景准备和道德心理依据。作为社会的人,我们当代行为主体不仅处于代际链条的序列这样一种客观的状态,而且依据代际公正的原则,我们也有义务把从前辈那里获得的物质与精神上的馈赠和财富沿着代际序列完好无损地传递给后代,从而形塑一种感恩、爱意与益品的单向契约,这种单向契约又是以我们对前辈的爱意与馈赠的感激和亏欠之意得到保障与辩护的。从作为行为对象的后代人的角度来看,人的社会属性提示着所有的人均属于人类大家庭这一共同体,而人类共同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拥有不容侵害的生存权利与基本利益。

  二、人的社会属性与代际义务

  人与动物的重大区别在于,正如马克?吐温所言,“人是唯一能够或者必须脸红的动物”。人会脸红,有羞耻感,说明人类拥有道德意识,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义责任。

  人有别于动物就在于他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就像其他动物一样,人拥有与满足其基本需求相关的生物冲动,生物需求构成了人的一种本性。另一方面,与其他动物不同的是,人还拥有社会本性,是打着极为鲜明的社会、文化之烙印的生物。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类个体不能离群索居,必然在交往与实践活动中与他人形成和发展关系的属性。这种属性使得人类自己的需求与其自身的能力不匹配的弱点得到了补偿,从而也就保障了人类的持续幸存才真正成为可能。对人的社会属性的重视与强调,在世界古代的各大文化共同体的哲学思想中都得到了清晰的反映。例如东方文化强调整体、关系、代际传承。作为东方文化的重要代表,儒家的道德体系就是围绕着整体和谐这一价值依归建构起来的。仁是儒家道德规范系统的核心。所谓仁者人也,是说人与人互相亲爱。所谓仁者爱人,则反映了利他的诉求与精神。所谓仁民爱物,则是指对人亲善进而爱惜万物。

  或许有人认为,某些动物也具备社会属性,动物与人的差别就在于,动物的所谓社会属性是本能性的。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地方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能够总结先辈的经验、汲取前人的教训,并且把累积下来的文明成果通过语言、文字传递给后代。二是人类能够依凭一种强大的抽象思维能力,从而超越感知的直接性,伸达至超验性的想象空间,把握到那种与我们直截当下的感知体验保持距离的一个崭新的世界,这就包括对未来发生事物的前估与预感。人类正是凭借这两种独特的能力使得自身的社会属性与代际义务的意识之间产生了某种关联的可能:首先,因为人有传承意识,人就会对后人的存在产生感觉,对后世的安危抱持关切,对后代的链条形成愿景,这样也就为代际义务建构了观念的可能性。其次,因为人有预知能力,知道自己今天的行为或许会对未来世代造成不利影响,于是就会预先采取措施,生发出做点什么的想法,或者计划主动放弃不当举动,这样也就为代际义务塑造了行为的可能性。人的社会属性和建构在人的本性基础上的对人类共同体的认同感以及对所有人类成员的同情与仁爱的道德意识,为论证当代人对未来人自觉自愿承担保护的责任义务,提供了社会心理上的准备、铺垫与支撑。

  三、代际传承的伦理理念

  人的社会属性最突出和具体的体现,就是由前人通过今人达致后人所构成的代际链条的状态以及建基于此的代际传承的观念。所谓代际传承的观念,意指人类的发展从过去到今天再到未来呈示着一种必然的逻辑脉络,即前辈把生命本身、生存条件完好地传递给我们,基于公正原则,我们也应当把这些惠赠完好无损地传递给后代。我们知道,公正是一种难以用其他基本前提得到论证的基本价值,它构成了一种自然而然的出发点,一种不偏不倚的着眼点,因而公正作为依据是无需论证的。

  代际传承理念所意指的代际链条,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祖孙三代这样短暂的连接,而是一种千秋万代意义上的长远系列。而在代际传承的理念里,当下的一代不可能指望获得未来世代的任何回赠。我们对未来人的关照并不以他们对我们的回报为前提,而是源自于我们对于前辈的感恩与追忆。代际传承意识的道德支撑,并不能归因于对利益的算计与理性博弈,而是来源于由前辈流传下来的爱意的情感。代际义务来自于对我们得到之物的感激。

  我们今天所有的一切均归功于无数前辈所构成的代际序列打下的基础,我们不可能回馈于他们,表达我们回报意愿的唯一方式就是把前辈对我们的关爱传递给后代,他们再以同样的方式往下延续,从而形成一种传递感恩与馈赠的单向序列,一种特殊形式的人际爱意的单向契约。

  众所周知,自由分为为所欲为的一阶自由和在理由支撑下的对道德自觉选择的二阶自由。一阶自由意味着行为的纯粹自发性,当事人可以在从善与作恶之间做出选择。而作恶就是对自由的滥用。二阶自由是行为主体在理由的指引下自觉恪守道德规范这样一种自主的选择。道德是对当事人自由的一种保护,合乎其总体与长远的利益需求。这里需要强调,在谈论个体自由之时,不能完全割裂与整体、关系、代际传承之间的联系,不能完全忘却个体选择之所以成为可能的前置性条件以及个体行为的预制性基础。

  一个人在自主抉择之前,除了照料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之外,也应意识到自己就是他人关爱的产物,是他人辛勤付出的成果,他自己的存在与他人的存在相系。代际传承的伦理理念,对于论证当代人对未来人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并阐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

  四、未来人的权利诉求

  只要未来人存在,不论他们是谁,长成何种容貌,有着多少数量,都会拥有利益和权利的诉求,这种利益与权利不容受到当代人可能的影响与侵害。

  现代文明世界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认可同属人类大家庭成员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容侵害的生存权利与基本利益。

  未来人与所有其他时代的人一样,都享有生存和谋求幸福的平等权益。这种体现着人所应当满足的最基本的需求的人权,涵盖生命权、健康权、食品衣物及住房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物质资源提供的支撑,这决定了当代人必须给后代留下足够的资源,使其生存达到并符合人权所要求的标准。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担心我们会做出多大的牺牲,以便让后代过上比我们更富裕和优质的生活,而在于我们无节制的特权施展即将掏空人类宝贵的生存的物质基础,很有可能危及未来人最基本的权益需求。科技发展可以给人类带来某些巨大损害之威胁(如核污染),只要这种威胁得不到解决,则意味着把危害径直推给后代,从而使未来世代行为的可能性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样显然也就严重违背了代际公正、代际责任、代际关护的原则。

  人类共同体中的每一位成员,包括未来人类,都拥有不容侵害的生存权利与基本利益。这种权利诉求在我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并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差异。于是,权利诉求,便从作为后代人、未来人这种受惠者本身需求的角度,为论证代际义务,使我们的后代永不处于一种不可逆的风险,使其永不遭受无法承受的损害等,奠立了重要的伦理学理据。

  代际伦理从总体上说有两个分析与阐述支点,一是社会属性,二是公正原则。前者可以说是基础,后者可以说是骨架。公正概念源于人的社会属性,是一种社会性的道德直觉。而从人的社会属性中引申出来的代际传承的理念和后代人的权利诉求,恰恰又是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正是一个最具道德直觉意涵的伦理范畴之一,公正原则比仁爱、慈善更易于为人们所广泛分享,因为它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得到遵循的完全义务,不像作为不完全义务的仁爱、慈善那样其付诸实施会受到行为主体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正从本质上说表征着一种形式上的价值诉求与取向:免除任意、得所应得、不偏不倚。恪守公正就意味着以一种适宜、均衡的态度来处事或受到对待。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根植于对一种人际关系中的基础性的对称的认可。

  公正表征着一种形式上的价值诉求与取向,公正作为一种不偏不倚、得所应得的形式上的诉求,其实际的存在状况必须体现在具体的场景境遇之中。

  公正有两个延伸特点,一是必须具体化,二是其不偏不倚的意涵为行为主体所承载,其得所应得的意涵为行为对象所承载。而我们的代际义务的论证,恰恰使公正的这两个特点或要求得到了经典性的展现。从作为后代人的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后代人属于人类大家庭中的成员,本应享有做人所该有的一切权益,而这种权益的享有归根到底有赖于能够对其生死存亡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前代人提供的道德顾及与需求保障。可以说,代际伦理为公正这一伦理学的重大原则的理论特质和现实具体化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样板性的展现机会。

  我们生活在时代的链条之中,我们只要放纵自己,链条就可能中断。我们的确有这样的能力,但实在没有这样的权利,也没有这样的勇气。

  在代际关系的伦理问题上,我们的道德感与责任心取决于我们单方面的意志力,取决于我们对于未来世代生存需求的亏欠心与敏感度,取决于我们对道德顾及的全包性的清晰认知,取决于我们的道德必须有能力,并发挥作用的坚定信念。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秀伟/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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