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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农村与农民(1927—1937) ——以赋税与灾荒为研究视角
2021年04月27日 11: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作者:翁有为 字号
2021年04月27日 11: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作者:翁有为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在赋税与治国理政的关系方面,积累了很多成熟的经验与智慧,如提出了“薄敛”与“少征”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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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治理下的农村和农民,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讨论近代中国农村经济是发展了还是衰落了;另一方面则探讨地权是集中了还是分散了。此外,对近代农民负担和自然灾害问题的研究也有一批成果。但鲜有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主要为田赋)及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的“灾荒”为视角,对政府与农民关系问题进行的系统研究。基于此,本文以赋税与灾荒为研究视角,对1927—1937年(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为“全面抗战前十年”)南京国民政府的乡村社会状况和农民普遍生存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进而探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农民生存状况与政治兴衰的密切关系。

  一、赋税繁苛:严重剥夺农村至普遍贫困

  中国古代在赋税与治国理政的关系方面,积累了很多成熟的经验与智慧,如提出了“薄敛”与“少征”的思想。赋税之轻重,与统治阶级的兴衰交替有直接的关系。历代的治世大安之局,都是轻徭薄税政策刺激生产力迅速恢复与发展的结果;反之,滥征苛税,从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总过程来看”,当“农民负担达到高峰点的时候,接踵而至的便是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统治者对赋税的征收,不能不控制于一定的额度。然而,近代以降,外部列强环逼,内部政治日非,各种负担累积,致使农民赋税越来越重,如“清末田赋负担的进一步加重”,到北洋政府又比晚清重得多。从某种程度上说,晚清政府的垮台,北洋政府统治十几年便退出历史舞台,均与农民负担沉重而失去民心不无关系。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至全面抗战前,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国家负担的主要对象仍是农民。各地农民的负担主要是田赋及其附加税。那么,南京国民政府这一时期在全国各地田赋正附税征收的情况如何呢?

  长江流域各省的附加税无不繁重。在江苏,如宜兴在民国初年,田赋每两仅征银一元五角,民尤以为苦,“今每两已征银五元有余”。在江西,田赋一年实收“占全省收入半数以上……田赋上附加,漕米一担,有抽至四十元以上者,已超过正税十倍以上。故江西农民担负极重”。其他如安徽、湖北和四川等省,附加税的增加也相当惊人。

  华南和北方地区各省的附加税逐年增加。“农民负担,日重一日”,可谓是对这一时期各省田赋正附税之繁苛的总概括。南京国民政府在全面抗战前十年田赋正附税征收之重,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田赋繁重,地主必然把负担转嫁到佃农身上,因此深受其害的是广大的贫苦农民,其后果必然是“赋重病民”。而且,田赋征收中还暴露了诸多弊政,如“负担之不均”、“征收制度之黑暗”等,田赋及其附加成为“地方官吏横征暴敛巧立名目的工具”。南京国民政府在农村实施的“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税收政策,必然使本已脆弱的农业经济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能力,造成了农村的普遍衰败,当遇到天灾人祸之际,农民则面临着更加严重的危机。

  二、连年遍地灾荒:广大贫民“命悬一线”

  历史上,苛政往往与灾荒紧密相伴。在正常情况下,灾害的预防与救济,是统治阶级的“要政”,这是因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旦转变为重大灾荒,会直接造成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造成民生的重大危机,给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造成重大威胁,甚至导致统治者的倾覆。如辛亥革命的爆发,据学者研究,与清末灾荒就有密切关系。灾害虽是天灾,但由灾害演变成灾荒,往往有预防不力、救济不当而呈现的“人祸”成分,会暴露政治腐败、漠视民生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导致一般性自然灾害转变为大的自然灾害、甚至发生大面积的长期灾荒的主要根源。灾害往往是偶然的,如果出现连年灾荒、长期灾荒与遍地灾荒,必有政务决策和政策出现方向性错误的原因。在这种政务决策和政策中,政府赋税征收的苛重,是最为普遍和最为重要的因素。全面抗战前十年的普遍性灾荒,正是南京国民政府当局背离了孟子所严厉指责的“苛政猛于虎”的警告而产生的恶果。

  纵观这十年的灾荒情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27—1929年,灾荒严重,由点到面,很快全面蔓延。1927年,当时所记载的重要灾荒有三处:一是“甘肃地震,被灾二十余县,压死者三万七千余人,受伤约在四万余人”;二是“鲁省蝗、旱灾尤重,受灾者九百万人”;三是“长江下游大水”。1928年的灾情,即突跃为全国性状态,受灾区域竟至“25省1100多县”,灾害种类有“旱、水、风、雹、虫、疫等”,而以“西北、华北的旱荒最重”,仅8省旱灾一项灾民数量即达3200余万人。这一阶段灾况发展极其迅速,灾害如入无人之境,破坏力极大。

  第二阶段,1930—1932年,重灾、大灾、奇灾连年不断?继第一阶段灾情蔓延之势,1930年的灾情普遍严重,最严重的是全国性大水灾。1932年的灾情与1931年相比较轻,但受灾面积极广,有多种灾害发生。其中,一是“豫、陕、皖、甘、青、鲁大旱”;二是“晋、陕、豫等省均霜雹,灾区达数十县,晋尤重,五县损害甚巨”;三是“吉、黑、晋、豫、皖、赣、冀、湘、陕、鲁、粤、北满等大水灾,晋尤重……灾民达数千万人”;四是“鲁、皖、豫飞虫灾”。可以看出,这一阶段是无地不灾、无灾不重,尤以大江大河之洪灾造成的破坏力至巨,灾情程度无以复加。

  第三阶段,1933—1936年,遍地为灾,多灾并发,有灾即重,尤其以水旱灾为主。1933年的灾情继续发展,表现为多灾并发,水灾为重。重灾之下,损失的不仅仅是巨额物质财富,还有随处可见的被夺去生命的无数灾民。1935年仍是多灾并发之年,尤以水灾最为严重,当年还有旱、风、雹等灾,甚至还有地震之灾。多种灾害,造成了上亿的灾民。1936年,虽然被视为“正常年景”,但各省灾情仍然未减。可见这一阶段,灾情势头未得到控制,整体上仍处在持续严重的状态。

  通过以上对这段时期灾荒发展状况的全面梳理与分析,我们无法回避和无视的是:全面抗战前十年,中国农村灾害连年、灾荒遍地、灾情损失惨重的严酷事实。这一时期水旱虫霜灾害现象频发,再加上政府当局预防不力或救济不当,往往导致一般性自然灾害转变为大的自然灾害,甚至发生大面积的长期灾荒。这种灾害及其衍生的灾荒,对脆弱的农业经济和因沉重的捐税负担已不堪再受打击的农民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毁灭性的。广大农民面临失去生产、生活和生存能力的危险,处在生死线上。

  三、全国农村经济普遍衰败

  在如此繁重的捐税和连年严重、普遍的灾荒交逼之下,农村经济衰败是无法避免的事实。

  (一)北方农村形势严重恶化

  北方地区本是中华文明开拓较早的农耕区,有广阔、肥沃的华北大平原和辽阔的西北高原,是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地。但近代以来,北方农业经济受到战乱的摧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除了战乱之外,不仅过度的苛捐杂税剥夺了农民进一步生产和生存的能力,而且由于长期水利失修和粮食作物品种得不到应有的改良,无法抵御连年自然灾害对农业的侵袭,造成了北方农村经济的极度恶化。

  在河南,像豫南经济条件尚好的正阳,“因为税捐重”等原因,农村经济“收成少,地价跌落得惊人。山东与山西两省虽都在地方实力派控制之下,但农村经济情况与上述邻省的状况基本类似。在山东,因经济衰退,山东的农产品价格“每况愈下,农民之收益减少,而支出则反见增多,生活乃至于水平线以下,其困苦情形,有非一般人所能想像者”。在山东峄县,农民种粮的收获,“除去雇短工价及种种摊捐,若再用以结账还欠,则一家的食用,将何处着落?”该地农民普遍陷入收支不抵的经济困苦之中。山西农村经济的“破产”状况,与河北、河南、山东诸省大致相同。

  这一时期陕甘农村经济的衰败和恶化也非常严重。在陕西农村,时人指出,在重灾之下“统治者又复变本加厉,增加捐税”,以致“中产之家,都沦为贫民”。在绥、察、青、宁4省,农村破败严重。据载,绥远自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因苛重赋税的盘剥、灾荒连年以及战乱和匪患等影响,“农村已呈破产现象”,“农民之穷困,农村经济之死滞,已达极点”。

  以上豫、冀、鲁、晋、陕、甘、绥、察、青、宁10省系黄河流域北方省份,其经济基础薄弱,在苛税和天灾夹击之下,农村经济破败是极其明显的。农村破败的情况,即便是国民政府官方也不回避,被称为当时模范省山西省的最高长官阎锡山也不得不承认:“年来山西农村经济,整个破产,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半自耕农沦为佃农雇农,以致十村九困,十家九穷。”阎锡山虽然只是对山西一省的评价,但上述各省农村经济极其恶化的事实,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阎锡山所言非虚。

  (二)富庶的长江流域农村迅速衰败

  我们再看灾荒与苛政交逼之下长江流域的农村经济状况。自中国经济重心在宋代南移后,长江流域就成了中国最富庶的区域,然而自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中期,该区域农村经济也处于迅速衰败的过程之中。

  先看江浙一带。根据冯紫岗等人1935年对浙江嘉兴农村经济的调查,“农家贫困、农村破产”,“农民只有在远低于水平线下的生活度日”。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也表明,由于赋税、灾荒和世界经济危机等打击,“五六年之间,浙江从极富庶的阶段,一降而现出极度的衰落情形”。由此可见浙江农村经济衰败的事实。原为富庶之乡的江苏,其破败程度也是如此。

  除江浙两省外,长江流域其他省份的农村同样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在安徽,“年来农村崩溃,民不聊生”。江西农村破败,同样十分严重。在湖北,农村经济衰落,农民不得不靠卖田度日。

  一向富庶的长江流域的农村本来有很好的基础,但这一时期也同样处于“农民生计更濒绝境”、“普遍之日趋贫穷”的境地。虽然有西方经济冲击的因素,但国民政府过度的苛捐杂税榨取和连年的灾荒,无疑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三)经济条件优越的华南地区农村日趋萧条和破败

  最后我们看看各种压力交迫之下华南各省农村的经济状况。近代以来,由于和海外联系的密切,华南地区实为中国新兴的富庶之区。然而,这一时期的华南农村经济在天灾人祸交逼之下,也遭到严重的打击,经济十分萧条,形势不断恶化。

  无论是黄河流域的北方诸省,还是长江流域各省,抑或是华南地区各省,农村经济都陷入破败之列。而夏秋两季农作物连年歉收,6成稍多的收成,也充分佐证了这一事实。

  结 语

  以上研究比较全面地展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全面抗战前十年农村衰败和农民极端贫困的历史事实。我们可以看出:

  (一)农村哪里有“黄金十年”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全面抗战前十年的历史,曾有“黄金十年”之说。这一说法与史实严重不符,显然不成立。当时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农业经济占绝对比重,工业产值仅占10%左右。即便如有的学者所论,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制度与立法保障以及国家资本主义政策,激活了“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引导“新兴工商产业发展和传统农业振兴”,但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农业经济普遍衰败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绝对比重的农村经济如此衰败、危机重重,那么,这十年经济发展又有哪条“黄金”之路可走?因此,所谓的“黄金十年”之说,既缺乏史实上的支撑,也无严谨的论证、周密的理论和逻辑体系,只是一种空泛的认识。

  对于这一时期农村经济衰败的严酷社会现实,时人多有评论。即使对这一时期经济“停滞说”持批评意见、曾在国民政府任职的杨格,也拿不出这一时期农业发展的确实证据,而不得不承认“作为经济中主要部门的农业,在战前十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确实是比较缓慢的”,并认为“停滞论”的观点“并非全无理由”。

  南京国民政府当局对这一问题亦无法回避。1931年,孔祥熙在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提案中,就提出了“农村危机”问题。1932年,内政部为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救济农村提案给实业部所写的咨文中,明确提出了“农村经济破产”问题。1933年,行政院在抄发修正农村复兴委员会章程的训令中,进一步提出了“农村经济加速崩溃”的观点。这表明南京国民政府不仅对农村经济衰退这一事实充分了解与承认,也表明他们一直未能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在全面抗战前十年,即便个别地区没有受灾、经济有所发展,但农村经济的整体衰败,无论在民间还是在官方都是公认的事实,是无可置疑的,农村经济发展所谓的“黄金十年”根本就不存在。

  (二)农民被“逼上梁山”,走上“革命之路”

  在这十年,由于苛捐杂税和连年灾荒,与农村经济的整体衰败相伴而生的是广大贫民被迫失去生存和生产的能力。在天灾逼迫之下,广大贫民陷入了求生无望、“坐而待毙”的绝境,只有铤而走险,选择了“流亡之路”与“骚动之路”,并在中共正确政策的引导下最后走上“革命之路”。那么,农民的“流亡之路”、“骚动之路”与“革命之路”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一方面,“没有革命形势,就不可能发生革命”。没有“流亡之路”与“骚动之路”,农民不可能走上“革命之路”;而农民之所以走上“革命之路”,恰恰是因为他们普遍陷入了“山穷水尽”乃至“地狱”般的绝望状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严酷的现实孕育了客观的革命形势,陷于生活绝望状况下的贫困农民才有可能走上“革命之路”。

  另一方面,农民从“流亡之路”、“骚动之路”到“革命之路”,并不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必须有正确的政策引导、政治上的严格训练,他们才能走上“反对剥削”的“革命之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造反与改朝换代不同,它是一种有明确的政治理想、政治纲领、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务的新型革命。对于当时农村的严酷现实和农民被“逼上梁山”的生存困境,中国共产党有着充分的认识和自觉:“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大部分都在地主阶级惨酷剥削之下”,“目前党在农村中主要的任务是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反军阀地主豪绅的斗争,以澈(彻)底完成土地革命”。基于对客观形势的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在“主观”上进行了各种必要的“动员”与“领导”工作,使广大农民走上了“革命之路”,这也是农民自身的“解放之路”。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暨《史学月刊》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郭飞/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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