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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朝隋唐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2021年04月27日 09: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作者:杨际平 字号
2021年04月27日 09: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作者:杨际平

内容摘要:完整复原的《唐令·田令》显示,它既有国家授田与土地还受的规定,又有无田可授时户内帐面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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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朝隋唐土地制度是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20世纪初,随着一些敦煌户籍资料的面世,中日学者对该问题产生极大兴趣,逐渐掀起研究北朝隋唐所谓“均田制”的热潮。

  其中研究的重点是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实施状况,对此,学者们意见分歧很大。争论的焦点是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规定的土地还受是否切实实行。相关学术争论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初。争论主要在日本学者间进行,形成以铃木俊为代表的土地还受否定说与以仁井田陞为代表的土地还受肯定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铃木俊等的研究,论据很坚实,所以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日本学者西村元佑、西嶋定生系统整理并研究了大谷退田文书、欠田文书、给田文书,认为这些文书就是唐代西州实行土地还受的确证,从而大大加强了土地还受肯定说。由于唐令《田令》全文与《户部式》皆不存,《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亦尚未出版,人们尚难对西村元佑、西嶋定生的诸多假设提出强有力的驳论,所以一时几成定论。

  第三阶段是《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出版与戴建国等据宋《天圣令》所附《唐令》完整复原《唐令·田令》以来。《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的出版为弄清大谷欠田、给田诸文书的来历与令制提供了依据,唐《田令》的完整复原,证明铃木俊描述的敦煌户籍的登籍规律原来都有令制依据,而西村元佑、西嶋定生等关于受田基准额的猜测全无根据。

  完整复原的《唐令·田令》显示,它既有国家授田与土地还受的规定,又有无田可授时户内帐面调整的规定。今后研究唐《田令》的实施,就要具体研究其时绝大多数地区、绝大多数人户是按《田令》的实际授田条款实施,还是按户内帐面调整实施?实施的结果,秦汉以来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占绝大多数,国有土地只占很小比例的格局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北朝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太和九年(485)十月,北魏孝文帝颁布的《地令》诏体现了孝文帝土地国有的理想。其土地国有理想自有深受我国井田说传统思想影响的一面,但更主要的还是源于鲜卑拓跋族农村公社传统。因为历代井田说,包括孟子的井田说与周礼的井田说都没有土地还受内容,唯独孝文帝诏不仅说到“均给天下民田”,而且还规定“土地还受以生死为断”。

  颁行《地令》的建议是赵郡士族李安世提出的。颁行《地令》前,先解决久拖未决的土地产权纠纷,预示着即将颁行的土地法规不会触动原有的土地私有制。面对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社会现实的冲突,李安世偏重于后者。李安世的这一思想对随后颁布的《地令》有很大影响。对比孝文帝的诏令与李安世的建议,不难发现,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不是魏收说“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我们很难将李安世上疏与随后颁布的《地令》联系起来。

  北魏太和《地令》既有体现土地国有理想的国家授田与土地还受条款,又有适应土地私有社会现实要求的不触动民户原有土地,土地还受之际只做户内帐面调整,实际无还无受的条款,那么,具体实施时,绝大多数地区或人群,究竟是按哪些条款执行的呢?

  进入讨论之前,必须先澄清几个概念。其一,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可否概称为“均田制”? 其二,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究竟是土地制度,还是土地法规?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

  北魏《地令》的具体实施,简单地说,就是双轨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族群适用不同的条款。在鲜卑拓跋族为主体的聚居区,实行的是普遍授田制,有实际的授田与土地还受;在土地私有制已经充分发展,土地私有观念根深蒂固的以汉人为主体的地区,基本上未见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各户的原有土地(包括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所有制)也都没有被触动,因而只是限田制,同时也是一种户籍登记制度。因为代北与北边诸镇,面积虽然不小,但其户口数与垦田数在全国总数中都只占很小比重,这就决定了就总体而言,北朝《地令》的成立,没有使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格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李亚农先生说:“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以后,不论贫富,都不得私有耕地,一般农民固然没有私有耕地,即身为奴隶主的富人亦不得私有耕地。他们所耕种的田地,都是由国家机关来授予的。”其所论如果仅就代北与六镇地区而言,无疑是正确的,但他以点代面,以很小的局部代替全局,就只能是以偏概全了。

  二、隋唐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隋唐也都颁布过《田令》这一土地法规。《隋书·食货志》只记载了隋开皇《田令》些许内容。官吏永业田怎么给,是官府主动给,还是官吏有请才给?官吏永业田有没有地域限制?民户原有土地如何处置?府兵的坊府如何授田?功臣如何授田?都不详。加之以隋祚短促,传世文献不多,隋户籍更未见,所以难以对《隋令·田令》如何实施做出清晰的描述。只能说目前尚未见按《隋令·田令》给吏民实际授田或土地还受的任何实例。隋文帝对农民的无地少地还是很在意的。开皇十二年(592),鉴于“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竟无长算”,说明当时朝野对京辅、三河等狭乡的缺地尽管费尽心机,还是束手无策。随后隋文帝的“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说的应该还是该地区的丁均垦田约20亩,而不是说每丁都实授田土20亩。如果京辅及三河每丁都实授20亩,那就太了不起了,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

  唐国祚近三百年,遗留下来的典籍远比北朝及隋丰富。又有大量的敦煌吐鲁番籍帐文书出土,为研究有唐一代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有唐一代政治家、思想家抨击寺院广占田宅的很多,如圣历三年(700),内史狄仁杰上疏说佛寺“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逃丁避罪,并集法门,无名之僧,凡有几万”,中宗景龙(707—710)年间,左拾遗辛替否上疏说“是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等等。如果寺院的田宅多数受自于官,狄仁杰、辛替否等就不会如此抨击。

  不仅如此,迄今我们不仅没有见到寺院依《田令》实际授田的任何实例,相反,却见到政府时或检括寺院田土。如唐隆元年(710)七月十九日敕:“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宜令本州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从上述诏敕不难看出,寺院的田产,不都是寺院自己的土地(包括吏民施舍的土地与赐田),不是来自政府的依《田令》实际授田。

  再谈唐代官吏的请授永业田问题。唐《田令》第9条规定:“诸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于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其六品以下永业田,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唐代五品以上职事官永业田不是官府主动给授的,五品以上官得事先于宽乡(通常既不是在自己的本贯,也不是在自己的任所)物色好想要的无主荒地,这在当时并非易事。官吏应请授永业田额随官爵的变动而动态变动。由于隔越请射宽乡无主荒地存在诸多实际困难,非机动车船的交通条件与商品货币经济尚不充分发达,又都必然使远在他乡经营大地产成本高、收益低,所以迄今为止我们都未见五品以上官隔越请射宽乡无主荒地的任何实例。相反,三品以上的公卿大臣,乃至当朝宰相,依然“不立田园”、“家不树产”、“尚少田园”、“不营产业”、“产利空空”者却并不少见。

  按唐《田令》规定,六品以下官可以于本乡取还公田充。但敦煌出土的户籍文书又显示,时六品以下职事官、卫官,不仅未曾实授田土,甚至连“应受田额”中都完全不算其按官品应受之额。由此看来,唐《田令》关于官吏应可请授永业田的规定,实际上只是一种限田额,完全有名无实。

  吐鲁番出土的贞观十四年九月以后的手实、户籍,也都是将各户原有田土按《田令》规定的名目、数额,在帐面上登记为各户的应受田、已受田,永业田、口分田。唐代西州是特狭乡,户均占田不足10亩,而其丁男应受田额却是60亩(唐《田令》第4条规定:“若狭乡新授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小男、小女当户者应受田35亩。因此土地还受时,根据唐《田令》第27条规定:“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因为所有各户,除非绝户,不仅都无田可退,而且都欠田甚多,因而也就不存在“有余收授”之事。

  吐鲁番如此,敦煌亦然。唐天宝以前户籍所见的民户受田,也都是将各户原有田土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帐面登记的顺序也是先永业,后口分。表现在具体地段的登籍上,也是按先永业后口分顺序登记,介于永业、口分之间的那段地就一分为二,先凑足该户的永业田,剩下的就登记为口分田,户内帐面调整的痕迹清晰可见。因而各户永业田常足,口分田常不足。永业田不足者悉无口分田。

  这里说一下唐代赋民公田事。唐朝廷确曾将一些官田授给贫民,规模最大的应是唐开元年间以关中、河北、河南的部分官营稻田给百姓,总规模可能达到三五千顷,这些官营稻田是否都按《田令》规定的名目、额度、办法给授,不详。如果是,也就算是唐《田令》的实施。

  更早的官田给百姓,出现在唐太宗贞观十四年平高昌之后。数量虽不过数十顷,但近百年来所谓“均田制”下土地还受肯定说者皆以此为言,就不能不多说几句。贞观十六年,太宗颁《巡抚高昌诏》,明令“彼州所有官田,并分给旧官人首望及百姓等”。于是西州当局便把一部分高昌时期的废屯按一丁常田四亩,三易部田六亩的标准(简称四·六制)分给原佃官田的佃农,多余的常田、部田继续交租。同时又把一些内迁户的田产也按上述标准分给民户。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西村元佑等即将此类文书视为唐代西州切实施行土地还受的明证。因为这些文书的授田标准明显不同于唐《田令》,西村元佑解释说“户籍所示的应受田额,是作为公示天下的大原则的令制的基准,在这个大原则范围之内,还存在着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作为因地而异的实施细则的‘式’的基准。西州一丁10亩的基准额,恐怕就是西州地方行政细则中规定的”。西村元佑进而推论,“班田收授文书,不仅在西州,而且在内地,每年也是由乡里作成,着实进行班田收授”。由于当时尚未见唐《田令》全文,吐鲁番文书基本上还只见大谷文书,所以西村元佑、西嶋定生所论几成定论。

  但正当西村元佑与西嶋定生诸先生发表其上述宏文巨著之时,新疆博物馆文物考古队开始对吐鲁番县阿斯塔那村北、哈拉和卓村东进行系统发掘,共发掘清理晋—唐墓葬近四百座。所得出土汉文文书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陆续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为名出版,共10册。  

  随着唐《田令》的完整复原,原先铃木俊等关于敦煌户籍上的那些户内帐面调整的推断,被证明都有令制依据。而西村元佑、西嶋定生等所臆想的于田令之外,各地都有各自的受田基准额的说法,则遭到彻底否定。

  西嶋定生说过:“唐代均田制的研究,是以唐律令规定为主的唐代记载和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的记载为史料进行。然而,要将上述研究更向前推进,仅靠大家所熟知的这些资料,还是非常困难的。”西村元佑上揭书也有类似说法。说明西村元佑与西嶋定生都承认,传世文献与敦煌文献都不能证成其说,他们的土地还受肯定说所依据的其实只是吐鲁番出土的大谷欠田、退田、给田诸文书。现既已证实,唐西州存在主要环节都互不相同的两种授田制度;吐鲁番出土的欠田、退田、给田诸文书的令制依据有别于唐《田令》的贞观十六年《巡抚高昌诏》,西村元佑等说的依据便彻底丧失。

  三、唐后期《田令》废止说驳议

  “唐宋变革论”的首倡者内藤湖南于1925年率先提出:“以班田法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度,从唐朝中期开始已不能实行。于是代之,开始实行两税法。……过去曾用于防止贵族兼并的班田收授制废止。”内藤湖南此说在日本与中国的一些学者中影响甚广,几成定论。但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为租庸调制基础之说其实并无理论根据,也不合我国古代历史事实,是一个伪命题。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不是现实的土地制度,而只是土地法规。这里再补充三点以证内藤湖南等说之伪。

  其一,秦汉的田租口赋制,公元204年开始的租调制,公元780年开始的两税法,其经济基础都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在中国,秦汉以降直到1949年,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基本格局始终不变。到了20世纪50年代初,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土地制度才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二,既然全无田者仍然照样要交纳租庸调,又怎么能说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是租庸调制的基础?其三,建中以后,唐《田令》废止说并无实据。明确唐末以前《唐令·田令》并未被废止,不仅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是租庸调制基础的说法,同时也彻底否定了唐宋变革论者在经济制度方面的基本论据。

  论者认为所谓的均田制止于建中元年,或与建中元年以后未见具载应受田、已受田、永业田、口分田的敦煌吐鲁番户籍有关。诚然,目前所见的唐代户籍止于大历四年(769)。这是因为,安史之乱起后,唐廷调西北藩镇兵平叛。吐蕃趁机围困、占领敦煌等地,致使唐朝户籍制度一度在西北地区中断。此期中原地区是否仍按《田令》规定登户籍,不详。既然是不详,就不能说它被废除,或崩溃。我们或可期待将来会有唐后期的户籍出现。

  汉唐间不管土地法规与土地管理制度有过多大变化,但土地制度的基本态势一直无大变化,始终都是土地私有制占绝大多数,国有土地只占很小的一部分。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自然有,北魏、北齐时期,在鲜卑拓跋为主聚居区的土地国有制一度占主导地位,从而导致土地国有制在全国垦田总数中的比重略有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就全国而言,土地私有制仍占绝大多数,土地国有制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郭飞/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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