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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法治问题
2021年04月25日 09: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盾 字号
2021年04月25日 09: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盾

内容摘要: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依法治国的核心概念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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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依法治国的核心概念是“法治”。按照法理学的一般共识,法的构成是理念与现实、形式与内容二元性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法律永远指向它的最高理念,即“应当存在的正义”。但另一方面,理念本身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先验形式,法律在其内容方面乃是由最具体、最坚实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现实。而“法治”则意味着法律的理念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

  从市场经济透视法治的社会物质关系基础

  从唯物史观的观点看,法的关系源于社会经济结构,法治是经济结构变革与法的关系变革相互作用的产物,而现代经济结构的特征是市场经济。资本主义曾经创造了历史上结构最复杂、发展最充分的市场经济,因此,马克思对法的关系的思考主要聚焦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将其当作人类文明的遗产予以批判性的继承,并赋予其新的形式和目的。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现实基础,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合理而有效的组织方式,它对一个国家的兴盛和国民的福祉来说命运攸关。因为只要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构呈现为以经济的自治主体为单位,以计算、赢利和积累为目的,以商品、资本和劳务的交易为内容的所谓“市场”,它对法律作为客观公正的规范体系的需要,就是它的内在本质。因此,对法治的社会基础的探讨,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现象与规律作为主要对象,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在世界各文明民族中各有其古老渊源和独特传统。但法律的现代形式,即客观公正的规范体系和完整严格的程序体系,却只是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才充分发展起来。为什么最完整的法律形式对应着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对这个问题只有依据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原理才能作出真正合理的解释。按照一般法学原理,法的理念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但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现实基础却是由现实的个人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确切地说,这是一些以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个人和每个人都在追逐自己利益的社会,即黑格尔所谓市民社会。历史地看,正是资本主义第一次从形式上实现了这种理念与现实的统一,即现代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的互惠交易和现代法律的客观化、形式化的公平与正义。对这一现象的解释原则,马克思特别强调:“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规定。”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对资本主义法律关系的物质前提的分析,资本主义首先是一个商品拥有者的社会;与商品具体的使用价值相对立,商品抽象的交换价值只有基于一种财产资格,才能在与其他商品的交换中实现自身,这种作为财产权实现形式的价值交换行为必须假定其出于商品拥有者的自由意志。

  为什么现代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社会关系基础?因为,法律的初衷是正义,但法律面对的现实却是现代人的自利倾向与这种“出自理性的正义”之间的深刻冲突。市场经济乃是把现代人的自利倾向与正义结合起来的最自然、最合理的方式。市场经济直接以每个人追求私利的绝对权利为出发点,法律并不拒绝这一出发点;但法律的本质是普遍性和公共性:“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法律最微妙的政治后果恰恰是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即法律是通过一种普遍化的抽象方式,把个人利益转变成公共利益,也就是在公共性框架内重新安排个人利益的获得途径,把公共福祉确立为目标和义务,同时把个人利益的追求变成合法的权利。

  市场经济绝不高估人性的水准,也不贬低人的欲望和权利,但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秩序却试图在人性中建立起某种道德感,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框架内,法律对人性的普遍化要求是可能的。在市场经济内部,每个人都以自己赢利为目的,而把他人当成手段,在这里,“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但是,这种利己的目的必须在与他人的普遍联系中才能实现,每个人的生活和福利都同众人的生活和福利交织在一起,赢利的目的在其所受普遍性的制约中,必须建立在相互依赖、相互承认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在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这种内在契合中,公共性归根结底高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为个人只能按普遍的方式规定自己的目的和活动,使自己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成员。

  揭示法治的最高理念:作为社会正义的全人类解放

  如果说,法治的现实基础是市场经济,那么,法治的最高理念就是正义。“正义是所有合法统治的基础” (Justitia fundamentum regonrum)。马克思的法哲学思考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将这一正义理念规定为作为社会正义的全人类解放。社会契约论将个人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变成法律正义的新理念,这对法哲学来说是一个革命性的思想,把法哲学的问题真正置入法的应然形式与实然内容、法的正义性与实效性的辩证张力之中。自然法的时代也就此终结。

  今天,法治已超越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分歧,成为世界性的普遍共识。法治的那些基本原则,诸如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至上性、中立性、自主性,以及法律内容本身的普遍性、明晰性、确定性,已不再是西方国家专有的信念,而是被不同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的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从世界历史的观点看,这种世界性的对法治理念的一致认同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成就,没有任何其他政治理念曾获得如此程度的普遍性认同。那么,马克思对法律的正义理念持何种态度?

  首先要承认,马克思著作中很少集中讨论法律问题,在他看来,法律只是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形式要素:“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或许马克思从事理论工作的19世纪中叶尚处在早期市场资本主义时代,其特征是生产技术、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和社会结构的复杂性都非常有限,劳资矛盾尖锐,而刚刚挣脱自然法理念的作为抽象普遍规范的现代制定法体系尚不成熟健全,以致法治问题无法引起马克思的足够重视。但这只是表面化的理解。真正重要的实情是:马克思确实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法律的内在关联中思考了法治的本质,并聚焦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这一现代法治的最大难题。这说明马克思对现代法治的本质问题有深刻的把握。

  马克思对现代法律的形式化特性有着足够的认知。马克思指出现代法律是资产阶级实现自己意志和利益的工具,他也认为,法律的形式化表现为“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的普遍性,从而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同时,能够“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无疑是法律的历史性进步。“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即随着个人利益之发展到阶级利益,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它们不再被看作是个人的关系,而被看作是一般的关系了。”在这个论述中,尽管作为法律最高目标的公共福祉被置换成“阶级利益”,但马克思并不拒斥法律应当服务公共福祉这个最重要的法治原则,而且表达了对法律形式上的公共性和中立性的肯定性理解。

  从罗马法到现代合同法的整个私法传统被马克思称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它构成了现代法治的现实基础。私法坚持形式正义和法律的中立性并将其视为法治的理想,因而一般不涉及财富和权利分配的社会正义领域。但马克思认为,这恰恰是用资产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代替了真正的法治理想,对于真正的法治和正义来说,仅仅有事实层面上对自由和平等的“形式规定”是不够的。因为在现代社会,资产阶级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力量,它控制着国家和法律,使自己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这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在那里发生了自由与平等的自我否定和财产权的压迫性,作为法治理念的正义转变为自己的对立面。

  虽然马克思完全承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现代法治奠基这一实然事实,那正是“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的表现;但他更重视的工作是指出这一历史成就的限度及其内在矛盾导致的自我否定,其中最重要的发现是“理解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的形态和理想的形态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别”。那么,什么是马克思所指认的现代法治的“理想的形态”?这一追问进入马克思法哲学思考的核心地带。要言之,马克思的诉求是,对法治的理解必须从事实上升到理念,也就是“应当存在的正义”,从而达到对法的本质和法治原则的最彻底的理解。在马克思的论题中,这个应当存在的正义就是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其核心内容是消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压迫性,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和自由,从而真正实现“作为平等的正义”这一西方法律和法哲学一直追求的终极理想。

  马克思最大的创见在于,从《巴黎手稿》到《共产党宣言》再到《资本论》,他始终坚持认为现代政治的最大难题是财产权的压迫性,“正义法”必须从一般的权利扩展到无产阶级的财产权,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否则法律所承诺的正义和平等就是一个神话。马克思发现,法治的实然基础的悖谬在于,正是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压迫性本质使得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平等不可能真正实现:“由于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前提无非是每一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我们看到,通过一种奇异的结果,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把关于现代法治的全部争论推到了极限,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超出了现代法治的现实基础问题,而上升到法的最高理念,即“作为全人类解放的社会正义”。因此,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其法哲学意义并不在于对资产阶级权力的一般意识形态批判,而在于它是对法律在事实层面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超越,以此为现代法治揭示了更高的目标和标准,并达到了对正义和平等等法律概念的最彻底的理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复杂性的增长,实在法本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同步增长,于是形式法律思维所坚持的逻辑上一以贯之的内在严格性受到挑战,因为“各方私人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和活动都是为了达到经济目的,并且以受到经济决定的预期为取向。”马克思的社会正义当然也被经济因素所决定,他历来重视社会关系中的物质利益问题,但他关注的是最大多数社会下层穷苦劳动者的利益,所以马克思的正义感更接近作为法的目标的公共福祉。马克思的理论创意在于,他把物质利益问题和全人类解放联系起来,把实质正义的内容规定为“以无产阶级解放作为其政治形式的全人类的普遍的解放”,从而以一种特有的具体性阐释了作为法的本质的正义;同时也提出了对物质利益和财富一种全新的理解:“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不就是在普遍交换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它奠定了历史的实然的存在基础,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则为它揭示了更高的应然的目标和理念,使它能够超越自身,向着“应当存在的正义”这一古典观念复归。那种把法治本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利益工具的看法是片面的。现代法治就其以正义和公共福祉为最高目标,就其坚持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的至上性、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中立性,以及法律不受任何政治权力和个人权力操纵的自主性来说,乃是人类有史以来最良善、最合理的公共性秩序和公共善价值。尽管它历史地生成于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从而以平等的权利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但马克思仍然珍视这一人类文明的成就;正因为马克思珍视它,所以才对它在事实层面的有限性和本质缺陷进行批判,为它揭示出更高的理念和标准,使之能够向着人的自由本质的更高理念开放。这种态度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辩证理解是一致的:资本主义从来就是一个文明与野蛮、解放与异化、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统一体。所以,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异化的同时,总是肯定“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赞美资本主义历史地为更高级的人类文明形态创造了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坚决反对一切极端主义思想“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域中,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律秩序以保护私人利益和财产权自由作为其最高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一体化建构,则吸收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财产权和资本主义法律观的深刻批判,引导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向着以社会正义和人民福祉为最高目的的方向发展,从而使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法哲学思考不再仅仅是一个理论的批判,而且具有了建构性的实践意义;同时又努力实现法学观念的根本变革,把马克思关于法的崇高理念和当代国内国外法哲学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结合起来,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创造的法治的实然形式,建设一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阮益嫘/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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