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70年来,伴随着“新纪元”、“新时期”、“新时代”,中国法学进行了三次革命性探索,实现了三次历史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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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命运与中国法治的历史息息相关,与新中国的成立、建设、发展紧紧相连。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也标刻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起跑线,激活了中国法学的生命原点。70年来,伴随着“新纪元”、“新时期”、“新时代”,中国法学进行了三次革命性探索,实现了三次历史性发展。
在革命性探索中前进的70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为新中国伟大斗争和伟大建设创造法治环境,党和政府着手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新法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据此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需要,从法学院校设立、法学课程设置、研究平台建设、法学成果出版等方面着手建设新法学。建立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法学体系废墟上的社会主义新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根基,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南,批判旧法学、特别是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开展了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制实践问题的研讨活动。
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中国法学一度“全盘苏化”。当时的苏联法学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官僚政治体制为基础的,总体上受维辛斯基的“阶级斗争”范式主导,充斥着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误读和曲解,甚至有很多是附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上的错误观点。而对这样一种本身就存在严重局限和错误的法学体系照抄照搬,必然水土不服、脱离国情,以至弊大于利。受苏联法学意识形态的禁锢,社会主义新法学在理论上根基薄弱、在体系上内力不足,未能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也就注定了其不堪一击的脆弱命运。20世纪50年代后期,“左”的思潮兴起、法律虚无主义滋长以及领导人对人治与法治关系的误判,致使刚起步的法制建设陷入停滞和倒退状态,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急剧萎缩和迅速衰败,法学院校纷纷关闭撤并,法学教师被迫改行。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制从开局良好到一蹶不振再到一落千丈,社会主义新法学从破土初生到小心成长再到一夜凋零,并不是偶然的。其中折射出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思想认识上的不成熟,对“法治兴则国家兴”的法理逻辑和“法治兴则法学兴”的科学规律缺乏基本认知。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这一历史阶段的惨痛教训促使党和人民及法学家们深刻反思,坚定了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和重建法学的信念。
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寒冰期”,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揭开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冲破了长期“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唤醒了被僵化思想和教条主义封存的发展生机。改革开放如春雷乍响,推动新中国“破冰解冻”迈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发展创新,更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信心和自觉。
在改革开放强劲东风的吹动下,浴火重生的法学界以极大的政治魄力、理论勇气和思想智慧,冲破僵化思想、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掀起了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思想革命,先后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民主与法制、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基本范畴、法的本位、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为中国法制的恢复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发展、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扫除了思想障碍,为社会主义法学重焕生机准备了理论前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锤炼法学的不二空间。
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是中国法学第二次革命性探索,它的成功根源于新时期拨乱反正的思想革命,其进步性则体现为对“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辩证关系的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是中国法学的本质特征、政治定位、理论前提,我国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牢记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砥砺社会主义理论的时代进步。“中国特色”是中国法学的基本规格、文化本源、科学秉性,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当下实践出发,必须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培育法治民族精神、善用法治本土资源,必须承载时代精神、形塑民族品质。“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缺一不可,它们共同规定了中国法学的正确道路,没有“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学必然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方向指引,丧失先进性,没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法学必定会陷入僵化与教条,重蹈历史覆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坚持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主题、总目标、总抓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法治思想为指导,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时代高起点上又一次革命性探索、又一次历史性创新,是中国法学放眼未来、走向世界、迈向现代化的又一次科学性进步。
与70年新中国发展同呼吸、与70年新中国法治共命运的中国法学,在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三次革命性探索中,反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把脉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关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逻辑,逐步树立起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了以法治实践激发理论创新、以理论创新推动法学发展的信念,为新时代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转型铸就了坚实的基础。
“法治体系论”统领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
中国法学70年的成长经验证实,实践是创新之源,创新是理论之本,理论是科学之基。由于旧中国法的理论被硝烟掩埋于历史废墟中,新中国成立初期盲目搬运苏联法学理论明显水土不服,80年代以后大规模引进的西方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实践严重脱节,加快推进理论创新就成为中国法学一以贯之的第一要务,而从法治实践中提炼原创性法学概念和命题,进而形成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则是理论创新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的核心概念,集中表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实践创新和法学理论创新的统一,也是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一把金钥匙。
中国法学70年的探索历程,也是批判旧范式、形成新范式的范式更替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深刻反思、全面批判、果断抛弃业已严重阻碍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阶级斗争范式”,在立足实践、综合分析、系统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相适应的“权利本位范式”,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精准司法相适应的“法教义学范式”,与寻求法律之社会本质、相互作用、系统功能相适应的“法社会学范式”,与观念转变、法制创新、法治改革相适应的“现代化范式”,与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法治化相适应的“全球化范式”,强有力推进了中国法学的观念变革、理论创新和方法升级。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成长同节拍,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伐。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提升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空前高度,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法学体系,迫切需要新的研究范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和命题,即“法治体系论”作为新时代法学研究和理论创新的新范式,使其肩负起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历史使命,有充分的理论和方法论依据。
新范式必然引发新的科学革命,一方面“冰释前嫌”即破解以前持续存在的旧难题,另一方面“倍道而进”即打开未来更好发展的新思路。以“法治体系论”为新范式,必将强化实践导向,更加自觉地树立实践意识、问题意识、全局意识,在观照、理解和反思实践中凝练新概念,在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创造新命题,在把握实践和发展全局中生成新理论,以破除长期以来困扰中国法学的“理论落后实践”之魔咒。
更重要的是,“法治体系论”这一“新范式”必将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进而引发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的法学方法论革命。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动力在于永不停歇的理论创新,理论创新的生命之源是永无止境的实践发展,而实践发展的基本表征是永不断裂的问题链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针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问题即目标和抓手问题,而提出的创新性概念和命题,是从实践问题出发探索理论创新的模范。在“法治体系论”成为新的研究范式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将化身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起点,中国法学界将在法治实践发展中强化法学理论创新,提出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融通性、原创性或创新性的概念和命题。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力量和魅力而形成的影响力、支配力、权威力就是话语权。话语权的功能,在国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参与甚至主导全球治理的权能。法学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在国家层面上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撑话语权的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要在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世界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就必须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形成富有感召力的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以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在法学领域,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一个现实目的就在于,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破除奉西方法学理论、西方法治话语为金科玉律的怪圈,提升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是一个包括经济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在内的综合概念。21世纪后,全球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形态,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独善其身,关起门来搞治理,而必须融入世界体系之中,积极构建开放合作的全球治理格局,努力使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有效衔接、相辅相成。同时,全球化也把竞争从国内带向国际、从区域带向全球,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增长和分配、资本和劳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国家、企业、群体和个人深感压力。于是,“反全球化”、“逆全球化”的舆论、思潮和运动也席卷而来。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眼光,树立全球意识和全球思维,兴全球化之利、除全球化之弊,积极应对“逆全球化”、“反全球化”思潮,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引领和推动法律全球化和法学全球化。然而,我国当下的法学体系明显缺乏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对全球治理规则、治理体系、治理体制的变革反应迟钝,学术研究、智库服务、人才供给均不到位,与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大国角色不相匹配。对此,我们必须加快提升中国法学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水平,以助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推动国际社会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但是,推动中国法学的国际化,并不意味着无条件接受现有世界秩序和国际治理规则,而是要在“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基础上,深入研究国际法理、优化世界利益格局、推动建立全球法治,使中国法学话语能够在国际上发声,使中国法学人才能够在国际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阮益嫘/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