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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的演进
2021年03月23日 15: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刘志强 林栋 字号
2021年03月23日 15: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刘志强 林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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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在我国学术界是一个新兴的概念。虽然早期有一些文章提及人权话语,但真正以人权话语为对象的研究成果,最早要追溯至2014年卜卫《人权话语建构与跨文化传播》一文。近几年,围绕人权话语体系的研究逐渐展开,这体现出了人权学界敏锐的学术意识和反思能力,但就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而言,尚未深入。本文将目前学术界就此议题的讨论进行检索和梳理,将主流成果总结与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概念阐释说;另一类是建构表达说。概念阐释说注重对人权基础概念的阐发和演绎,并以概念阐释作为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路径。而建构表达说则关注人权话语问题的发生机制,侧重从技术、制度层面去回答这一问题。这两种学说是同一理论范式的两个面相,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新近的研究成果则展现出不同的进路,同以往主流观点相比较,可以发现人权话语体系的研究悄然发生了从“对抗性”视角向“关系性”视角的转变。

  一、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的成因

  人权领域作为学术研究的一部分,需要承袭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的问题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卓越人权成就,走出了一条独特的人权发展道路。而我国的人权实践与人权发展经验须用一套中国学术话语进行概括和解说。“现在是过去的未来,也是未来的过去”,当下的时间意义决定了描述和评判过去的成功与不足,旨在合理地建构理想的未来。这就要求,人权话语体系需要从我国人权经验出发,以科学的观察视角和论证范式准确阐释并发出一系列关于人权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推进本土学术话语体系的快速构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指在改革开放初期,人权观念还处于觉醒和徘徊状态,主要观点包括:社会主义人权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运动都是为了欺骗劳动人民群众;警惕美国的人权外交政策;人权已发展成为全人类共同高举的旗帜。第二阶段则是指,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人权研究迅速高涨,围绕人权的来源、人权的主体、人权与生存权关系、人权与主权关系进行了探索与争鸣。这一时期我国在人权理论方面的探讨是前所未有的,并为中国人权理论体系形成铺陈了丰富的知识资源。第三阶段则在90年代后期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了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逐渐形成。

  从中国人权观念的兴起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形成,背后折射的是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轨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围绕人权基础理论、人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和论证,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提供了充分准备。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和成熟,人权学界内部的自觉性也促使中国人权研究从理论维度向话语维度转变。

  二、权力理论视域下的人权话语体系

  依循上述问题意识,我国人权学界围绕人权话语体系的国际背景、生成路径、逻辑构成、言说主体、阐释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各家观点,多元纷呈。我们将主流学说提炼和概括为“概念阐释说”和“建构表达说”。

  概念阐释说是以概念人权作为言说人权话语的出发点,人权话语的生成和完善需要依靠概念人权的阐释和演绎。人权话语实际上就蕴含在对概念人权的不断细化过程中。比如,有学者指出,“人权话语是对人权概念的解释和阐发,包括对概念的阐释能力、阐释力度、阐释方式和阐释过程;人权话语体系是在确定的人权话语范围内,将同类的现象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这种观点主要在于关注对人权指涉的理解,而整个人权话语体系就是建立在对人权的理解基础上的。因此,人权话语体系由“二阶概念人权,三阶概念民主、自由等,以及对自由、民主的全部阐释”构成,形成层次递增式的话语结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须改变西方对人权概念的选择性视角,即是说,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环境权利等。因此,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应当从权利集群中选择最有利于提升人权话语权的权利加以重点阐释。这样看来,此种思路其实是改变了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前提,从根源上破解了西方国家的话语迷思。

  建构表达说是对人权话语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外部运行环境、运行过程等话语实践层面的阐释路径。建构表达说其实和概念阐释说具有同样的问题意识,都是从我国人权话语权缺失的大背景下进行思考。只不过两者选择了不同的阐释思路,前者重概念、理论、应然、抽象,后者重方法、策略、实然、经验。如果说对人权基础概念的解释是从前提、根源等话语理论层面反对西方话语权,那么建构表达说呈现出的是对人权话语问题的具体发生机制的探讨,集中在话语技术细节的挖掘。因此,可以看出建构表达说并不涉及对人权话语体系本体的探讨,而是一种外部性、整体性的策略思考。

  话语对于真理、知识、制度的影响不仅是单向度的表达意义,更具有多维度的建构意义。这表现在:第一,人权话语评论原则。评论是对原有文本的不断阐释,并且对评论的再阐发,形成一整套话语秩序。第二,人权话语净化原则。净化原则是对评论原则的重要补充。评论原则构成的话语秩序始终是与文本意蕴联结在一起的,然而文本背后的作者、参与者意见可能不一,这就要求在阐释过程中将那些与话语秩序所要求的统一性不符的意见统统剔除。第三,人权话语学科原则。学科是一套研究方法、一系列特定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式以及相关学科定理所构建的整套独特范式。人权话语秩序在解读与阐释中所遵守的规则就是这里的学科原则。这些规则不仅让整个人权话语阐释过程合法化、日常化,而且使这些话语具有了真理意义与信条意义。

  但是,概念阐释说与建构表达说的理论问题都是陷入了“话语人权”的现象之中。“话语人权”过度强调话语的建构价值,人权背后丰富的意蕴则在符号化的过程中消解了。人权意蕴的消退和规范性基础的缺失导致了人权功能的弱化。人权的功能又包括:其一,证成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正当性与证成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正当性从权力的来源和谱系来评价权力或者国家;证成性是从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来评价权力或者国家。即是说,以国家存在为前提,其正当性不是一次性就得以完成,而是必须在动态意义上以国家目的理性为基础实现国家权力的不断证成。那么,证成性的缺失就无疑会削弱其正当性根基。人权的实现以义务履行为条件,在各种人权义务主体中,国家人权义务是刚性的、第一位的、法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国家充分履行人权义务即是不断地证成权力的正当性。其二,个体尊严之实现。“人的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是人作为人本来所固有的,并且与个人自由相关联。人在各种实践活动中主体性地位的确立既源于人性本身的内在价值,又必须以维护人的“固有尊严”为目的。否则,在无人格尊严的条件下生活其实就意味着人被当作客体来使用。人权的意义正是彰显于此。

  三、从权力对抗走向交往共识

  有学者认为,理解人权话语要从“中国何以言说人权”问题出发,并在此进路中发现人权话语是一种言语行为的主体间性意涵,其参与建构了中国人的主体地位、社会关系,乃至知识与信仰,参与改变了政治权力的存在形态。据此得出,人权话语的功能在于建构秩序,故中国人权学者应通过言说人权促进中国文化达成新的共识。这种观点致力于考察中国人权话语背后的时代因素,以及在历史中所发挥的功效。通过观念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人权概念必须要在中国人权文化共识基础上去理解和解说人权。人权话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必须建立在中国人的人权文化想象基础上,才能发挥人权的参与建构秩序功能。

  哈贝马斯充分指出了交往理性和共识对于多元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并创立了商谈论为实践模式的话语理论。哈贝马斯的论证思路是从交往行为的性质展开的。他将话语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工具理性的目的性行为;服从普遍性规范的规范调节行为;基于主观世界、表达自我情感的戏剧行为;达成相互理解的交往理性行为。前三种所代表的交往行为都是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都分别只揭示出语言的一种功能,即或发挥以言表意效果,或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经验。只有交往行为把语言看成一种达成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媒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更具有合理性。因而可以说,交往行为使得话语具有了可以批判检验的性质,在获得主体间的相互认可的可能性中推导出话语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在马克斯·韦伯等学者看来,一切政治问题都理应以工具理性和价值虚无主义为原则,强调在对原有制度的不断优化过程中显示出其合理性,同时以意识形态手段实现权力的认同感。但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一种“殖民化”的价值认同,不是通过交往理性行为实现主体的真正认同。人权话语问题的逻辑也是如此,西方人权话语权对于他国的强势压制,是不断以西方人权概念、西方人权制度为解说对象,而罔顾地方人权文化特殊性的现实条件。因此,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正确的选择既不在于默认和放纵,也不在于颠覆和取消现行体制、规则和程序,只要采取交往理性和商谈哲学就可以重构现行体制。这即是说,在现有不平等的国际人权话语权中,交往理性行为应当作为合理的抗争形式加以运用,就可以逐步形成较为公正平等的人权话语格局。

  四、“对抗和理解”的双重维度审视

  但无论是“对抗范式”还是“理解范式”都是偏颇的。霍耐特继续沿袭规范性与经验性相融合的路径,但他认为社会批判理论核心视角并不在于普遍语言学理论,而应从社会主体的相互承认以及对主体的“不敬”经验中获取理论视角。初步来看,我国人权话语体系也应当同时具备斗争和理解的双重维度。目前对人权话语体系的研究中,主流学说的权力理论色彩过于浓厚,规范性略显不足,对经验实践的把握仍显不够。因此,人权话语体系的范式必须调和经验性与规范性二者张力,发展出一套既具备规范性基础,同时也能有效应对当前国际人权话语形势的新范式。

  从经验事实维度来看,承认结构模式对于我国人权话语的描述符合事实,分析全面。而从应然角度来看,承认结构模式预设的是理想状态下的国际双边关系以及国际人权话语生态的场境,斗争作为走向成熟状态的一般性方法,是一种历史维度的考量。我国人权话语的旨归在于进入承认结构模式获得世界范畴意义的承认和认可,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是封闭的概念探索,而须通过“生命体验”本身对外界进行深沉的回应。理解承认结构就需要更加深刻地体察和认识外界环境的实际情况。

  但近年来全球化的进展,致使双边承认型的国际关系逐渐走向多边维度的全球化关系。托依布纳概括为“社会弥散法-部分自治法-自创生系统”的演进阶段。虽然他主要讨论的是法律系统,与其他功能系统区分的符码是合法/非法,但是我们却可以借用系统论“功能-结构”的视角来分析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境遇。质言之,世界文化多元主义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认知,新的国家人权话语并非像过去那样从各种伦理、文化和宗教共同体那里获取力量,而将重心从团体和共同体转向商谈和交往网络。由此,形成了“开放的中立性”和“全球公共讨论”两大特征。第一,“开放的中立性”是相对于“封闭的中立性”来提出的概念,后者依靠的是封闭的团体成员,而前者则暗合了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假设,即代表忽略了各自所属团体的身份,其主张和意见完全合乎理性。第二,全球公共讨论是在“开放的中立性”原则基础上,借助于当前的国际规则和程序,无身份差别的代表之间形成了某些客观、中立的重要判断。从国际化转向多维、立体的全球化致使环境对于人权话语承认结构的激扰增强,结构内部的概念和话语生产不可避免地带有全球语境化的特征。也就是说,人权话语必须诉诸某些共通性、一般性的人权价值。

  作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新范式来说,既要保护我国原有的本土人权知识体系,又要探求人权知识的生产过程。这就要求,我国的人权话语系统还应当有一个从“外在”再进入“内在”的过程。其一,从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体系关系来说,须不断进行规范价值的甄别与沟通。国际法规范所赋予的人权一般分为个人的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社会与经济的权利与自由以及第三代集体人权。在这些人权中,有一些是国内法已经规定并予以保护的,有一些则是已经予以保护但尚未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以及推进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不断生产“语料”,应当逐渐实现国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保护互生,也就是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提升人权发展水平。其二,从国内人权法体系与社会关系来说,在坚持自身特性的前提下,也需要保持与外在文化的关联互动。法定人权一般以宪法基本权利的形式出现,而这就要考虑到基本权利作为“结构耦合”的显著特征。质言之,以基本权利作为桥梁,法律系统与社会其他系统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基本权利将外界信息转译到法律系统中。这就需要受到外部的社会文化的“激扰”,实现“知识上的开放性”,由此实现基本权利的社会变迁。而基本权利通过“辐射效应”贯通整个实在法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人权法体系与外在文化的沟通。

  结论

  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重构,必须同时兼顾经验和规范、斗争和理解、对抗和互动等重要范畴关系。其一,在承认关系结构中,不合理的人权话语实践境遇可理解为主体遭遇的蔑视情形,获得承认或认可的策略在于对外界进行不断的话语回应。承认结构提供了历史性的维度来观察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其二,本文探讨了从国际化到全球化的变迁,即包括开放的中立性和全球公共讨论两种主要特征,决定了人权话语承认结构必然受到外在语境的深刻影响。其三,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对我国人权话语体系进行逻辑解码,认为其是全球社会功能分化的产物,多元人权话语体系张力本质是系统之间的碰撞和挤压。因此,借力“网状结构理论”描述和理解多元人权话语体系系统的复杂交叉关系。全球国内人权话语共识凝练于个体对人权文化心理认同的差异团结,概括为人权的“共同价值”。其四,本文讨论了人权话语体系的知识生产问题,总体上因循“外在”进入“内在”的过程。一方面,纵向上实现国际人权规范与国内人权规范的价值沟通;另一方面,横向上保持国内人权规范与外部社会文化的信息转译。因此,在人权实践维度上,就需要义务主体从尊重、保障、救济、促进乃至实现等方面保护人权,尊重是公权力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保障、救济、促进是公权力承担积极作为义务。以此维护人性尊严、激发个体潜力以及推进公民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积极互动,开创我国人权治理的美好前景。就此而言,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构要善于从整体性的视角上把握与中国特色人权学科体系、中国特色人权学术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经验上看,人权话语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其核心支撑在于人权思想,而思想则来源于人权学科体系与人权学术体系的精深发展。换言之,人权学科体系与人权学术体系决定了人权话语体系的阐释深度与说理高度。就是说,中国特色人权学科体系的功能在于不断从本土实践经验中凝练新的概念与命题,从而解决人权概念与人权命题的老化问题。中国特色人权学术体系则有机统合了道德人权、政治人权、规范人权三个核心范畴,凸显中国人权学术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和时代性。持续推进中国特色人权学科体系与中国特色人权学术体系建设来服务于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之历史建构任务的完成。

  【本文系2020年广州大学第一批校内科研重大研究项目“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研究”(20GD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0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想/摘)

作者简介

姓名:刘志强 林栋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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