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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的形成、消解与复归:马克思对西方政治哲学的重塑
2021年03月11日 15: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陈飞 字号
2021年03月11日 15: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陈飞

内容摘要:马克思公共精神思想具有深厚的思想史渊源,古典政治哲学对公共精神的塑造和古典自由主义对公共精神的消解是马克思公共精神思想形成的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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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公共精神思想具有深厚的思想史渊源,古典政治哲学对公共精神的塑造和古典自由主义对公共精神的消解是马克思公共精神思想形成的总背景。马克思对公共精神的塑造和赞美是在自由主义的对立面上建构起来的,也正是通过批判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自由竞争和私有财产,马克思才形成自己的关于公共精神的重要思想洞见。要将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进一步推向前进,我们有必要在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厘清公共精神这一问题。

  一、古典政治哲学公共精神的形成

  古典政治哲学一直在寻求一套统一的概念体系和价值观念,在这里人们可以发现生命的意义,也可以为人们思考道德和政治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概念框架。古典政治哲学把客观的公共精神原则置于个人的生命和存在之上,要求每一个人无条件地服从,据此确立生活世界的实体统一性。

  根据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观点看,城邦共同体是最高之善,效忠于城邦共同体的公共精神因而是精神存在的最高形态。人们对城邦的服从和效忠缺乏“主观反思”和“主观自由”的精神,或者说城邦的衰落就是由这种反思精神的萌芽和兴起导致的。古典政治哲学公共精神的核心是城邦与其成员的一体感,每个等级的成员都以各自的方式积极融入城邦共同体之中,并力求用一套公共的理性观念和价值规范构序良好的伦理政治生活。强调效忠城邦的公共精神在生活实践中表现为所有成员共同的精神旨向,成为普遍的实践意志。精神存在的辩证法必然使公共精神超出自身的主观化形态,从而对象化为客观制度、客观知识和客观伦理规范,成为一种可见的客观化精神。在一定意义上,古典政治哲学聚焦于个人与城邦之间的关系,将致力于实现城邦公共善作为个人幸福的前提。

  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塑造了个人对共同体直接认同的客观公共精神,这一精神使城邦所有成员都能够过一种共同生活,所有成员都能够在共同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存在的意义。最高之善在于参与城邦共同生活,各种生产活动和财产只有作为构成最高之善的要素,才能被人们充分享用。古典政治哲学的公共精神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人社会分裂的困境和展望自由人联合体的公共精神意蕴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洞见。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尽管属于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但在公共精神的塑造方面却具有“家族相似”的特征。马克思政治哲学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同样是如何塑造一种真正的共同体,以使其所有成员都能够过一种自由的共同生活。在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私利与公共善、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与古典政治哲学一致的是马克思同样站在了普遍性、社会性、公共善和共同体的立场上。这一价值立场蕴含在马克思一生的写作过程中,成为创立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的规范性价值原则。但与古典政治哲学异质的是,马克思极其重视个人权利和价值,它吸收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积极性成果:个人自由和主体性原则。

  二、古典自由主义公共精神的消解

  古典自由主义根据个人主体性精神及其自由权利原则建立了自己的政治学说体系,凸显了个人的尊严、权利和价值,却导致了个人价值主义的兴起,公共精神和价值共识却因而陷入危机。然而,古典自由主义在对个人自由权利和主体性论证的过程中,却把个人实体化了,成为脱离西方文化传统由理性证明的“自洽”概念。古典自由主义从现实生活的经验中把个人这一主体抽象出来达到纯粹的“自我”,把个人当成一个先验的主体性存在,个人最终成为无根的、独断的、虚幻的抽象主体,缺少了生活世界的真实内容。个人主体以自己为中心,把一切事物都当作自身的客体,从而纳入自身建构的同一化结构之中。这种总体化逻辑必然导致把一切他者当作相对主体而言的客体,一切存在都必须从主体那里得到规定。从这种控制论的思维方式出发,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主体必然把他人当作像自然存在物一样的客体,成为控制和征服的对象。人与人之间呈现为对象性的工具性的关系,而不是对等的互依性关系,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以平等方式对待他人,而是到处充满着控制的“权力”和“暴力”。主体实体化和中心化的困境意味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世界隔绝了,公共精神和生活世界的统一性解体了,整个社会陷入分裂。

  古典自由主义论证了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合法化,把个人原则神圣化,当社会因个人私利和金钱关系联结为一个聚合体的时候,把人们联结在一起的公共精神也随之消退。每一个生命个体都从自己的主体性出发,把个人利益看作绝对化存在,看不到其他一切存在的价值,或者把其他一切价值都视为依我而存在的,从而失去了价值判断的客观性,陷入了价值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任何客观公共精神和普遍性的伦理规范都很难得到认可,对个人失去了约束的力量。现代社会是人与人相互分离的社会,这种分离体现在劳动、分工和职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以“契约”“规则”“交换”等方式实现着原子式个人之间的外在结合。

  整个市民社会本质上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总和,它是个人利益联系的纽带和活动的舞台。在交换价值和私有财产的支配之下,每个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缺少把人们联结在一起的公共精神和伦理纽带,因而陷入分裂。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整个社会陷入分裂缺乏公共精神统一性的经济原因,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石即是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支配下,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体性精神和自由原则的系统论证成为资产阶级无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无论是政治共同体还是经济共同体都已经变为实现私人利益的工具。人们建构的各种社会关系都遵循资本增殖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物化逻辑,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结合只是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在形式,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在私有财产的物化图景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金钱关系或竞争关系,因而必然处于尖锐的分裂和对立之中。

  近代资产阶级政治解放使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由内在统一走向了相对分离,公私具有了明确的界限,私人生活和个人价值得到了社会的公开承认。通过虚构的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共同体,其正当性的基础是个人普遍同意权利的平等让渡,国家共同体的职能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而非建构一种有德性的公共生活。在资本支配的时代,每个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调节社会冲突和确保个人利益的实现,需要发展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性存在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共同体,它的目的是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与古典城邦共同体作为每一个人的精神归宿和身份依赖载体的价值性存在不同,资本主义的国家共同体则更多的是一种工具性存在,不具有把全部社会成员凝结在一起的公共精神力量。当资本成为支配个人的决定性力量时,与之相适应的计算、理性、契约、功利、利己等个人主体性精神成为精神的主导存在形态。

  三、马克思政治哲学公共精神的复归

  在被自由主义启蒙的市民社会中,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私人与公人、类生命与个体生命、特殊本质与普遍本质、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等发生了分裂,这些分裂从总体上看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的具体化。马克思的根本解决思路是实现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的过渡,使人的各种异化的分裂形式重新统一,在异质于古典城邦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重建公共精神和生活世界的统一性。这要求通过共产主义革命和人的解放,改变现代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使国家复归和消融于社会,使国家和社会在一个更高位阶的社会平面上重新获得统一。人的解放的实质就是使特殊性与普遍性、私利与公共善获得统一,使本来属于人的公共精神和共同感重新回归人自身。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自由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出发,把人的本质看作“类本质”,把人的存在看作“类存在”。马克思反对费尔巴哈把“类”加以抽象化,把类看作与现实的个人相对立的另外一极,但并不意味着他反对追寻人的普遍本质这一根本哲学问题。马克思是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理论视野中把握“类”这一本质的,他是从人的现实存在和实践活动出发把人的类本质理解为一种新的把个人联结在一起的共同性,它代表了个人与社会、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新的存在方式。类与个人并非相互排斥的两个实体,二者在自身之内都包含着彼此的某些环节。人类存在的这种模式既不可能源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共同体主义式的生存模式,也不可能来源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式的生存模式,前者使个人湮没于共同体之中,个人的特殊性或主体性没有得到丝毫重视;后者虽然使个人获得解放,但却使人与人陷入分裂。马克思对类存在和类本质的建构蕴含着对公共精神的一种崭新理解,他并没有把公共精神看作是外在于个人的抽象实体精神,而是认为公共精神就蕴含在社会化的现实的个人之中。在人与人彼此互为目的的交往和实践中,产生了把人们团结在一起的公共精神和普遍意识。马克思对公共性和社会性精神的强调,并不像阿伦特和波普尔所指责的那样,用一种普遍性和集体性的共同利益扼杀个人的特殊性。恰恰相反,对于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权利,马克思从来没有给予否定,它否定的只是对平等权利的抽象自然法论证,这一抽象权利根本无法落实到资本主导的社会生活中。

  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公共精神意蕴还体现在对真正共同体的论述之中,或者说公共精神的客观化形态即是真正的共同体。共同体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或者说个人自由的实现要以共同体的自由为前提条件。共同体不是古典城邦时代外在于个人的高高在上的实体,也不是资本主义时代把人与人之间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抽象共同体,而是自由个人之间的联合。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辩证法显示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本真精神,也显示了他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分裂的问题上与其他一切思想流派的根本不同之处。为什么只有在自由个人联合的真正共同体中才能实现个人的主体性?马克思的答案是只有在自由联合中才能共同控制生存条件,个人因为是共同体的成员而拥有获得生活资料的权利。如果还存在私有财产和资本制度,社会生活的分裂和生活世界统一性的丧失将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通过生产方式和财产权的变革,才能消灭劳动与资本之间对抗的客观条件,共同性、社会性和普遍性的价值维度才能彰显,超越私人的公共精神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公共精神的确立需要消除整个生存条件的自然性和外在性,使生产不再以交换价值为宗旨,受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支配,即用共同体去控制生产。在私有财产物化逻辑的控制下,个人是遵循经济理性的私人,其精神存在形态只能是与之相耦合的利己主义精神和工具主义精神,与马克思强调的公共精神是对立的。马克思的共同生产和共同占有制度意味着人性规律的改变,即财富的无限占有不再是人的根本目的,取而代之的是在与他人的互依性关系中实现彼此的自由个性。

  超越资本主义私人社会的分裂困境,在一个新的社会平面上复归人的生存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精神向度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基本旨趣,也是马克思共产主义信念的基本内涵。这种新的公共精神形态既不能停留在古典自由主义个人主体性精神层面,也不能回归古典政治哲学共同体所代表的实体性的公共精神,而应在充分吸取个人主体性精神的积极成果的前提下,克服其孤立性和封闭性,在人与人的相互承认与合作中重建共同感和生活世界的统一性。共产主义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个人利己主义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相互依存关系的基础之上。自由人联合体作为未来社会的存在范式尽管强调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但不会否定任何人的个性,它的宗旨是使每一个人的天赋和能力都得到充分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的、直接的和共同的,个人在这种关系中产生共同利益并基于共同利益而行动,个人的主观精神与共同体的公共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与古典政治哲学中个人之间的身份依赖关系和古典自由主义中原子式个人之间的独立关系不同,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关系是互依性的自由平等个人之间的关系。

  与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式的私人存在方式不同,马克思把具有公共精神的人视为人的本真状态。马克思的公共精神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共在和共享这一价值诉求,而要实现这一价值诉求只有在变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工具性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关系生成的个人只能是自由主义式的私人。马克思主张,只有在人与人之间互为目的的新型社会关系中才能生成相互共享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人,因而与古典政治哲学中的公民区分开来,公民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普遍共享,充其量只是等级内部的共享。马克思追求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人,并不局限于某一等级或阶层,而是延伸到社会生活领域的一切人。具有公共精神的人,一方面肯定了自由主义政治解放的积极意义,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又超越了其宣扬的利己主义精神,试图重建生活世界的统一性,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在彼此尊重和承认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塑造了个人的主体性,极大地促进了个人意识的觉醒和个人存在形态的变革,“公社人”“单位人”等带有特定标签的依赖性个人被普遍的独立个人取代。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主体性的发挥呈现出主体实体化的趋势,每一个人都把自身作为实体性的主体,私人生活、私人利益被看作人的应然存在状态,公共生活、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忽视。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开掘与激活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公共精神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它关乎社会发展与个人行为的价值取向。这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地塑造人与人之间共享和共在的社会美德,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依性和共同性,树立人与人和谐统一的共同体意识,培育人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品格;另一方面,塑造和培育公共精神要以个人主体性的充分发展为前提,因而须继续推进个人的主体性精神,强调对个人权利、个人价值的维护和尊重。只有确立起个人真正的主体性精神,个人的生活才能免于各种力量的依赖和奴役,才能确立起个人的责任意识,这是个人获得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贾伟/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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