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即“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是马克思深刻批判与根本颠覆传统法哲学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法哲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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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国家制度当作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古罗马时期就确定下来的法学惯例。此后,此种法学惯例在西方法学界得以延续。而马克思则对传统法哲学进行深刻批判与根本颠覆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法哲学。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即“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是马克思深刻批判与根本颠覆传统法哲学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法哲学的基石。
“人民意志”:考察马克思法哲学的切入点
之所以本文要把“人民意志”当作考察马克思法哲学的一个合适切入点,是因为“人民意志”是马克思用来代替传统法哲学尤其黑格尔法哲学的所谓“君王意志”或者“个人意志”之核心要件。马克思反复强调,“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在法哲学中,我们的对象是类意志”。在马克思那里,“类意志”就是“人民意志”,或者说“人民意志”就是“类意志”。因此,“人民意志”是考察马克思法哲学的一个无可替代的切入点。
在传统阶级社会,只有“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意志才能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得到充分表达,这是传统国家制度确立与实行的基本逻辑。此种逻辑必然在实践上根本违背“人民意志”,从而导致传统法哲学出现结构性危机。然而,在形形色色的传统法学家的理论杜撰中,此逻辑却被涂上一层靓丽的“普遍性”釉彩,仅以主观性建构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传统法哲学俨然成了“公共物品”。于是,传统法哲学的理论本质被完全遮蔽。因此,深刻揭示传统法哲学之根本违背“人民意志”的理论本质以及由此所涵盖的结构性危机,就成为马克思深刻批判与根本颠覆传统法哲学的理论任务,就成为马克思重建法哲学的理论前提。
在马克思看来,要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并由此代替作为君主的“个人意志”,绝非只是一种概念的简单转换,更非一种传统路径上的亦步亦趋,而是要将被黑格尔头足颠倒的现实的法的关系正本清源,也是要在根本变革传统法哲学的基础上重建法哲学,还是要为人的解放提供前提和动力。马克思还强调,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并非是由作为个体的每个人民都以政治介入的方式直接表达意志,而是需要最坚决的且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即共产党人作为代表来表达意志。为此,青年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就如何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的问题勾画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青年马克思的“批判”与“构想”展现了三个特点:其一,主要侧重于国家制度的政治基础或者说国家政治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其二,主要聚焦于“市民社会”,或者说以“市民社会”的视角来透视“国家”,尚不能运用“人类社会”或者“社会的人类”的眼光来审视“国家”以及包括黑格尔法哲学在内的传统法哲学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法哲学。其三,所运用的基本研究方法主要是理性主义方法。此种方法的运用导致青年马克思的大多“批判”与“构想”还只“局限于粗略的评论”,还只能触及国家制度的“形而上学基础”,尚不能渗透到国家制度的“经济基础”。这就决定青年马克思的“批判”与“构想”还只能是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的呐喊,因此必然是初步的。
在后来思想发展的进程中,随着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世界观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借着“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一基本研究方法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马克思对传统法哲学进行了更为深刻的批判与根本性颠覆。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之所以传统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仅能充分表达作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统治阶级的“阶级的意志”,是因为作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统治阶级的“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因此,在传统的阶级社会,作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统治阶级一旦掌控着统治权力、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等,也就掌控了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的根本。国家制度自始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或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只能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只能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会使整个社会服务于它们个人的发财致富的目的,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所获得的既得利益。这就决定“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这就决定过去一切统治阶级只能是“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或者由“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传统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在意志表达的宣称上虽屡屡更换说辞,但其仅仅充分表达作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统治阶级的“阶级的意志”并在根本上违背“人民意志”的精神实质并未有丝毫改变。
意志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的充分表达上的排他性决定于政治权力掌控的排他性、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之支配权的排他性和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之支配权的排他性。马克思告诉我们:至今一切阶级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因此,“阶级斗争”相继在“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之间展开。这就决定作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统治阶级必然会通过掌控政治权力、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之支配权和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之支配权来实现对作为“绝大多数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与支配。这决定了作为“绝大多数人”的广大人民群众只能成为政治上的“被统治阶级”、经济上的“被剥削阶级”、文化或者精神上的“被奴役阶级”。传统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只能充分表达作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统治阶级的“阶级的意志”,而不能充分表达作为“绝大多数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在此前提下,作为“绝大多数人”的广大人民群众必然不能凭借传统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来实现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不能在现存社会秩序内根本改变其自身“被统治”“被剥削”和“被奴役”的社会地位。就此而言,“人民意志”无法在现存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得到充分表达,就成为传统阶级社会的惯象。传统阶级社会必然由此产生结构性困境。传统法哲学也必然因此面临深刻的结构性危机。
马克思还特地考察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无产阶级的存在状况并由此来进一步确证资产阶级的法哲学出现的结构性危机。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完整展现着劳动与资本之间的“敌对性的相互对立”。劳动作为“活的劳动”成为增殖资本的根本手段与方法,资本作为“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成为剥夺劳动即活的劳动的主要工具与媒介。这种“敌对性的相互对立”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表现为劳动过程转化为社会过程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劳动过程的这种社会形式表现为资本通过提高劳动过程的生产力来更有利地剥削劳动过程的一种方法”。如此一来,资本主义,一方面积累了无限的财富,另一方面却积累了无限的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等社会问题。
无产阶级的存在本身标示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生活条件达到了“非人性的顶点”,预示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实际解体”,必然是资产阶级法哲学出现结构性危机的最好证明。
之所以此种危机是结构性的,是因为根本消解此种危机的方法与手段无法从现存统治中获得。就此而言,只有通过“共产主义革命”并由此来根本变革现存世界,才能根本消解此种危机。基于此,马克思便另辟蹊径要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作为“绝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并由此重建法哲学从而实现法哲学的根本性变革。
充分表达“人民意志”:马克思重建法哲学的立意根基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要实现对传统法哲学的根本性颠覆,不仅需要深刻的理论批判,而且还需要重建法哲学。因此,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必然构成马克思重建法哲学的立意根基。
马克思指出,未来法哲学既不能从法本身的发展来理解“法的关系”,又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法的关系”,只能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中来把握“法的关系”,只能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关系中来把握“法的关系”,只能通过“政治经济学”等来把握“法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完整确定“人民意志”的对象化基础并由此充分表达“人民意志”,才能把“唯物主义历史观”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对传统法哲学的根本性颠覆。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理路彻底廓清了两千多年来笼罩在法哲学史上的重重迷雾,彻底驳倒了所谓“神意法”“正义法”“自由法”“理性法”等唯心主义法哲学的呓语,“实现了法哲学史上带有决定性意义的革命性变革”。
按照上述理路,马克思恩格斯布展了“重建”的基本逻辑。遵循此种逻辑,实现作为“绝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必然成为马克思恩格斯重建法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首先,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现“政治解放”是关键。唯有如此,才能根本消除传统国家制度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或者说传统国家政治制度)并由此确立适合未来国家制度存在的政治前提(或者说未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其次,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现“物质解放”是基础。唯有如此,才能根本消除传统国家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或者说传统国家经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适合未来国家制度存在的物质前提(或者说未来的国家经济制度)。最后,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现“文化解放”或者“精神解放”是思想前提。唯有如此,才能根本消除传统国家制度赖以存在的文化基础(或者说传统国家文化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适合未来国家制度存在的文化前提(或者说未来的国家文化制度)。
正是在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正是在不断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正是在不断克服各种“自在性障碍”与“自为性障碍”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在国家制度建设的探索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从而在实践中展现出了巨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些优势集中概括为:“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在国家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由此形成的“中国经验”必将作为“中国智慧”载入人类史册。未来,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必将展现出更大作为。
因此,要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并由此来实现人的解放,必然构成“现代无产阶级”“完成”“解放世界”这一伟业的一个关键部分,也必然成为“现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在如何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并由此来实现人的解放的问题上,如果说,青年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只是勾画了大致思路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马克思后来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建构中既“深入考察”了与该问题相关的“历史条件”并科学揭示完成解决该问题的性质,又使负有使命完成解决该问题的无产阶级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动的条件和性质”。这样一来,在研究马克思法哲学的过程中,我们就有足够理由将我们的视野转向“科学社会主义”。的确,通过此种“转向”,我们不仅能深刻感受到马克思法哲学是丰富的、完整的和系统的,而且还能够深刻感受到马克思关于法哲学的研究是前后一贯的、逐步完善的和不断发展的。
人民性: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特质
强调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仅仅充分表达“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意志的传统法哲学不仅与“人民性”无涉,而且自始就是反“人民性”的。由于理论旨趣的迥异,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展开了批判并通过这种批判表达了对传统法哲学的拒斥。后来,随着思想认识的逐渐深化,随着不断深入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马克思创立了唯物史观并在此基础上根本转换了传统法哲学的基本理路。借着这种转换和“政治经济学”的最新发现,马克思建构了“科学社会主义”。具有宏大理论视野的“科学社会主义”把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当作自己的根本任务和中心议题。这样,要在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中充分表达“人民意志”就必然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定向;要在社会实践中充分发挥作为“人民”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与充分突显作为“人民”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目的性就必然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要求。“人民性”必然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特质。这样一来,与马克思法哲学达到高度内在契合的“科学社会主义”决定“人民性”也必然成为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特质。正是在此前提下,马克思实现了对传统法哲学的根本性颠覆并在此基础上将自身法哲学同传统法哲学根本界划开来。
马克思法哲学的“人民性”还可从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观点等方面得到阐释。首先,马克思法哲学的人民性集中展现在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立场上。其次,马克思法哲学的人民性集中展现在马克思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上。最后,马克思法哲学的人民性集中展现在马克思法哲学的一些基本观点上。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马克思法哲学仍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学说。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基本方法和基本观点以及由此所展现出来的基本精神仍是新时代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哲学的宝贵财富。马克思法哲学为实现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法哲学的价值承诺。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过程中,我们仍然需要充分发掘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价值。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贾伟/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