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理论意义上看,对中国外交起源问题的思考,是前述当代中国外交理论研究的一个可能的面向:春秋时期已有外交,自然有外交思想,中国特色外交学理论在思想维度的“述古”,在逻辑上有了更强的说服力,这也是探究中国古代起源问题的现代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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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外交起源的几种假说,依据历史阶段的起点,可以分为夏朝说、商朝说、春秋说与晚清说。自1860年始,关于中国外交起源的讨论,也历经了晚清、民国、新中国(尤其改革开放后)三个不同的阶段,诸说之中,又以“中国外交始于晚清”和“中国外交始于春秋”两派起源最早,影响力最大,争论也最多。
晚清时有关中国外交起源的认识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知识群体留意到国际关系与春秋诸侯在表征上的“相似”,在私人著述中予以比附。第二阶段自1895年始,梁启超掀起“新史学”革命,他认为,中国自古有朝廷而无国家,而外交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基于梁启超在学界的影响,“中国自古无外交”得到了热烈响应。总体上看,晚清时期针对中国外交起源的两种意见(春秋说和晚清说),分别受到海外国际法的引介与新兴历史学科的影响:国际法学者强调春秋诸侯国间平等关系;而历史学者多信服历史文献中记载的天子权威。这两种基本逻辑影响了后续论争的走向。
民国时期,围绕中国古代外交的研究,已是历史学、国际法学与外交学三家了。尽管此时以吕思勉等为代表的史家大多同意梁启超的观点,而另一方面,譬如童书业等史家,变相肯定诸国间的关系为国际关系。这种矛盾的态度贯穿了整个历史学研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史学观。郭沫若等提出商周封国是“城邦国家”,以古希腊城邦国家同春秋诸侯国相比拟;侯外庐指出西周时的“国”特指“城”,似罗马殖民般将大族迁入新城,继而建立起城邦国家,以完成从部落到原始国家的转换。尽管未直接言及外交,但此说在学理上成就了一条潜在的进路。根据英国外交学家哈罗德·尼科松外交三阶段等理论,希腊以城邦的形态展开外交活动,据此,黎虎提出了外交起源殷商说。
这一时期外交学者多转而支持“新史学派”的观点,多以明清的宗藩和聘使制度为反面教材,断言中国外交始于晚清。整体来说,这一时期,外交学界和部分国际法学者倾向于指出外交实为西方近代政治的产物,与中国古代几无关系。相对地,支持中国外交自春秋始的阵地集中于国际法学界,强调春秋邦交着实是古代外交的雏形。
改革开放后,春秋诸侯国是否具有主权的讨论得以赓续。学者们依靠结构现实主义、建构主义和比较历史研究等新的工具,就中国外交起源,沿着历史学、国际法与外交学三个不同的维度继续推进。本阶段历史学界对中国外交起源的看法有了明显的分歧。一方面,历史学者愈发坚持“中国外交晚清说”的立场,否定外交起源的古代路向,将外交等同于晚清的现代转型。另一方面,伴随着西方视角的引入,“外交晚清舶来说”持续遭到挑战,这一时期的史学研究比较注重朝贡制度体系化建构,并由此力证春秋时期为中国外交之起源。同时,投身中国古代对外关系研究的历史学者亦有新说,接续历史学者关于早期国家的讨论,导入外交研究的视域。
相较之下,新时期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内部论争,涌现了一批强调外交应建立在现代国际关系基础上的学者,同时,坚持春秋时期已有外交的学者亦不乏其人。国际法学界在这一时期争议大于共识,但未造出新说。相较而言,同时期内对春秋说着力最深、影响最大的当属外交学界。
1979年后,伴随着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引入,外交学界对中国外交起源问题的研究可分为三个路径。首先是阶级分析路径。黄金祺曾指出,尽管古代中国的政治史从文化语境到核心范畴都与欧洲相去甚远,但只要有国家,就必然有外交。其次是外交史研究路径。改革开放后涌现出一批中国外交史研究的著作以及计量历史学研究成果,为春秋外交起源说提供了极好的论据。这一批成果或臧或否,均聚焦于春秋说。最后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路径。1998年,叶自成对中国外交起源的机制提出了新见,着眼建构政治事件中诸侯国之间的互动模式,而不再纠结于对业已废弛的封建制作还原意义上的考究,研究范式的转移体现得殊为明显。除此之外,外交学界还提出了外交起源夏朝说,强调夏朝是早期国家,而外交作为国家的固有属性,是自然伴随早期国家出现的。
在中国外交起源争议的前两个阶段,评价的基准是文献材料与制度还原的优劣。新阶段关于外交起源的争论不再围绕基本史实的“熟稔”和制度还原的程度,而是围绕历史现象的再认知与建构而动。古代的政治交往能否算作“外交”,仍须借助外交的理论工具予以研究。外交起源春秋说要澄清的实际是理论的误区,而非历史的存伪。
围绕外交起源的第一个误区是:中国古代只有朝廷没有国家,外交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活动,因此,中国外交起于晚清。这一观点实际将国家与现代体系中的“民族国家”画了等号。然而,萨缪尔·芬纳指出,在古代,国家构建的要件并不特别清晰,但人口、疆域、中央政府与主权标志都是存在的。王震中亦认为,主权并不是现代国家的专属,古代国家亦有主权标志。尽管就早期国家的具体形态问题还有争议,但学界在商周早期国家的界定上,大致形成了共识。张光直认为,三代及早周已经正式步入了早期国家形态。王震中亦认为商、周两代早已是以国家为基础的文明社会。从这个角度上看,将外交起源的研究拉至先秦,是有理可循的。依据这一逻辑,夏、商两代应为统一的广域王权国家。但从中国政治史的建构上看,史料学不支持将它们列入外交起源,在目前还没有出现更多出土文献佐证的情况下,中国外交的起源,应当由周代,尤其是文献资料最为充裕的春秋时期开始谱述。
第二个误区是,外交是平等的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平等”和“独立”是“主权”的两个核心属性,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展开外交。若重新审视“外交”的定义,不难发现初始的“外交”和“主权”间并无严格的依附关系。1916年萨道义明确提出外交活动的主体不限于主权国家,即便是殖民地国家与宗主国之间,只要存在着官方关系,并在国际事务中体现出一定的“独立”人格,就可构成外交行为。此外,1450年,理论上为自治领的米兰公国向佛罗伦萨派遣常驻使团,开启了近代外交的进程,这一开端远早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成型。莫瑞思·基恩斯-索珀梳理出1625—1700年出版的153部外交专业文献里,有114部为新著,均为外交实践指导。此时的外交围绕当时政治格局中具有对外行为自主权的各类国家实体展开,而不局限于“主权国家”。从史料上看,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作为主权国家体系成熟的标志,进而推出只有1648年之后的主权外交才是真正的外交,是19世纪的建构之物,并为20世纪的国际关系学界所程序化和固化。对外交的历史追溯应参考特定的历史环境,春秋诸侯国在这个意义上符合外交主体的标准。
第三个误区是,春秋时期朝贡与遣使不符合外交的平等要素与制度特征,因此春秋诸侯国间无外交。外交起源关注的是外交的初萌阶段。尽管已具有了“平等性”和“和平交流”等本质特征,但起源时期的外交形态与成熟的现代外交之间,仍然有着很大差异。因此,对外交起源的研究,更多是从具体的制度遗存中“去形取神”,寻觅突出体现“平等性”特征的对外交流活动。由此出发,春秋时期的朝贡体系不适用于外交研究,遣使可以成为外交起源研究的参照对象,但不应成为主要对象。
因此,可归为古代外交的行为首先是应当与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国家主体紧密相关。晚清学者留意到作为政治制度的“盟会”,将盟会与当代国际体系相比对。这一类政论以“国家间的官方行为”作为构建春秋诸侯国外交的理论核心,指出现代外交与春秋盟会有着高度的呼应。至于民国时期,国际法学者更将聘享盟誓作为周礼与国际秩序类比的基点。可以说,春秋时期的盟会,可视为古代外交的主要形式。其次,它应该是国家间行为,而非国家内部的活动,至少不是郡县制国家内部的上下级行为。王朝分裂时期,盟会大量出现,其一定是政治合约与政治或军事集团集会相套嵌的国家间关系。同样,作为外交行为,盟会还规避了学界就遣使问题的部分争议:尽管盟会体系也没有形成常驻使馆,但是盟会的参与人都是各个诸侯国的国君,能够全权代表派出国的意志。最后,作为一种机制,它应当在历史中有所延续,而非仅见于春秋的特殊现象。“古建大事,必先盟事”和“裂土分境,宜有盟约”指的就是“盟会”制度与国家主体的对应关系。依田兆元在《盟誓史》中所作的梳理,盟会除春秋战国时期以外,还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晚唐五代十国时期非常兴盛。直至进入元朝之后,由于大一统王朝的强盛,盟会作为一种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政治实体间的行为,才逐渐消失。
回顾此前出现的外交起源春秋说,可以发现,相关观点主要是基于“共同基础比较历史研究法”的论证结果,我们不妨回到历史文献,从现有史料中探寻盟会作为外交行为的重要意义。
从古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上看,盟会起源于西周,“盟”与“会”是两种不尽相同的政治行为。“盟”是发生在天子与诸侯,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就政治互信所举行的宗教仪式;“会”是上述实体就具体政治事件举行的军事集会。但宏观上看,两者都具有多主体政治协商与结成互信的行为特征,因此统称为盟会。而且,盟会作为一种政治行为,自春秋诞生始,即与高度自治的国家实体密切相关,且严格限定在各实体的最高统治者之间。盟会可以发生在天子和诸侯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诸侯和诸侯之间。但若主盟者同与盟者爵级不相称,便构成了侮辱。其次,盟会与封国甚至王朝的建立密切相关,如钧台之享、景亳之命与孟津之誓等,多标志着王朝或国家的诞生。至于盟会形成的盟誓则成为诸侯国间的公约。再次,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盟会有别于同时发生于宗族内的“宗盟”等亲族盟约。西周与春秋虽都以分封为主要的国家制度,但春秋之礼的质变映射着政治制度的实际变革。在西周的分封制结构中,王国与诸侯国的关系是等差的;但春秋时期王国与诸侯国形成的却是实际“对等”的关系。毫无疑问,此时的“盟会”指向的已经是国家特征。
此外,在制度与誓文两个维度上加以比较,发现春秋时期的盟会有三个成员身份层面的特征。第一,春秋时期的盟会体现出了较为鲜明的扁平状特征,即诸侯国间对等的独立国家结构。春秋政治体系已有了本质的变化,不再是“复合制国家”的层级结构,而是由政治地位平等、国力有所差别的诸侯共同组成的扁平结构。即便齐桓公时期的葵丘之会与晋文公时期的践土会盟都有王室代表与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春秋盟会回归了王权的指挥。自庄公十四年(前680)周之卿大夫单伯赴齐伐宋之会始,盟会便脱离了周天子的主导,而王室仅与会,不主盟。盟会的本义是彰显天子的尊崇,但在春秋盟会中,即便以“尊王”为主的盟会,也不再由王室主持。从频次上看,春秋时期所举行的盟会无论在形式还是在次数上,都呈现出无可辩驳的对等特征。可以说,春秋盟会并不是西周盟会的延续,它已成为一个新的制度。
第二,通过史料的梳理还可以发现,盟会中诸侯臣属身份在逐渐淡化,而国家间行为中独立人格的特色则在凸显。春秋盟会的盟誓具有独立人格的特征非常明显。盟誓的原貌,多可见于侯马盟书等出土文物。传世的文献,也记录下了盟誓以人名落款的惯例。在践土之盟中,“晋重、鲁申、卫武、蔡甲申、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为司盟及史官誊录入册。另外,侯马遗址所见59篇残片拼出的盟誓原文,至少出现了6家先祖之名。从春秋时期所见的盟誓记载与出土文物的合证来看,盟誓血书以人名落款,着实说明了春秋盟会所体现的不是君臣职分,而是全权负责的人格身份。
就制度演变的角度来看,人名落款的含义重大——经典文献记载的盟会须由天子主持,盟誓双方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但这种结构在春秋时期被打破了。诅盟的主体是与盟的各方诸侯。对等关系中的每个主体都是宗教报应的对象。如若背约,己身当受神明所降之惩罚;这意味着诸侯是国的人格体现,国是诸侯的政治外延。借由神明报应的渠道,宗教仪式中的个人报应和多边行为中的国际人格主体被衔接了起来,以独立承担国际责任。传统的经史注释仅着眼于排序之礼中包含的家国同构,却未留意到会盟的宗教本位(即歃血之盟)实际强调与会诸侯的国际人格身份。宗教仪式赋予盟会行为以特殊的象征意义,它既能作为独立人格履行国际责任,又派出了足以完全代表国家意志的代表与会。从本质上看,春秋盟会符合外交的根本特征,盟会是春秋诸侯国的外交行为。
第三,“寻盟”亦是邦国政治自主性的重要体现。在春秋时期的盟会中,盟约的有效期由与盟的诸侯国自行决定,从对外政策分析看来,国家的对外政策制订必须是自主的,建立在对自身政治利益追求之上的理性行为。过去对于“盟会”的研究,一直缺乏对外政策分析的视角。“盟会”曾是神圣的宗教仪式:至少包含两个维度上的“至高”——永恒的时效与至高的权威,这也逻辑地勾勒出盟誓的某个极易辨认的物理特征,即“一盟对一誓”。对于一件重大的事情,仅应举行一次盟会,否则盟会的神圣性就相当于遭到了轻忽与怠慢。“盟”是神圣而不可变易的,同时宗教报应拒斥理性的趋利避害,这就意味着“盟”在原始语境中不是理性行为。纵观西周的盟誓,围绕盟誓的政治性必须同神圣性紧密地嵌合在一起。春秋时期的盟会,则明显转向了理性与功能性。以《左传·哀公十二年》“乃不寻盟”加以验证,吴与鲁所举橐皋之会中,吴向鲁提出续盟之意。至少在西周时期,盟和誓之间(据称)具有的这一类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一盟对一誓”。但到春秋时期,“一盟对一誓”显然废弛了。“盟”本应是一种祭神的仪式,其效用是永久的。当人依照自己的利益需求就同一个誓屡次举盟时,“盟”便已脱离宗教仪式的限制,而转为两个游离于政治强制力约束的国家间的政治交往。进而论之,若将文献进行数据分析,可直观地看出这种“背离”不是偶例,更是一种流行的现象。
从桓公十七年(前695)鲁国与邾国寻28年前蔑之盟开始,在持续180年的历史中,“寻盟”出现了18次且间隔很短,绝大多数寻盟与前盟的间隔只有一两年。这种隔年即寻盟的情况只能理解为某种自觉的求利;同时,寻盟的主体和对象都不是天子,只是诸侯间的活动,且是为强化两国关系而追加的理性活动。伴随“寻盟”而来的“强盟”“改盟”和“背盟”,时见于“春秋”的记载之中。这充分表明盟会在春秋时期的变化——西周时期的盟会,是为衔接不同文化不同族群的政治集团,由周天子采用“盟誓”的方式,将其组织为一个国家。春秋时期的盟会,盖因维系殷周政治体制“世亲世禄”日渐崩解,因此才转借“盟”的力量来建立彼此关系。
从上述三个结构性特征出发,可以说,中国古代外交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盟会。从理论意义上看,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是前述当代中国外交理论研究的一个可能的面向:春秋时期已有外交,自然有外交思想,中国特色外交学理论在思想维度的“述古”,在逻辑上有了更强的说服力,这也是探究中国古代起源问题的现代价值之一。不过,这仅是建构中国国际关系理论话语体系的第一步。作为社会科学的国际政治学和外交学,与服膺人文学科研究范式的文史哲研究,如何就“中国古代外交”“中国古代对外关系”研究达成方法论的融通,并至少厘定双方形成共识的共同对象与共同史料,才是学界面临的真正挑战。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陈茜/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