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具有两重重要的规定:在抽象形式上它由特定的生产要素以结构的方式组合而成(要素结构);在历史内容上它蕴含着用以支配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它们在不同所有制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不同(权力结构)。所有制的双重结构蕴含着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在解释所有制的过渡问题时,它避免了对马克思的结构性分析法的抽象运用,能够借助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的多重辩证组合来解释所有制的历史转换;揭示历史唯物主义若干基本命题在解释不同历史过程时的具体性和在适用条件上的特殊性,发挥历史唯物主义固有的理论优势。这些内容所具有的批判性和启示性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具有两重重要的规定:在抽象形式上它由特定的生产要素以结构的方式组合而成(要素结构);在历史内容上它蕴含着用以支配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它们在不同所有制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不同(权力结构)。所有制的双重结构蕴含着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在解释所有制的过渡问题时,它避免了对马克思的结构性分析法的抽象运用,能够借助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的多重辩证组合来解释所有制的历史转换;揭示历史唯物主义若干基本命题在解释不同历史过程时的具体性和在适用条件上的特殊性,发挥历史唯物主义固有的理论优势。这些内容所具有的批判性和启示性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
关键词:所有制;结构;经济支配权力;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
作者简介:陈广思,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
所有制(Eigentum)①是马克思思想中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概念,但是,它在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些重要哲学内涵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阐述,目前人们还很少将它当作一个哲学范畴来对待。我们在这里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关注马克思所有制概念这样一些内容:它从构成要素和所利用的社会权力的角度呈现出来的双重结构,以及这双重结构对于理解社会历史的运动和变迁、反思历史唯物主义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说:“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蔽着的基础。”②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涉及所有制问题,马克思这段话反映了所有制关系对于理解社会存在的重要性。但要通过所有制关系来发现一种社会结构“最隐蔽的秘密”或“隐蔽着的基础”,不仅需要政治经济学视阈,同时也还需要哲学视阈。
一、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要素结构
在抽象形式上,马克思所说的所有制概念由几种特定的生产要素组合而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和恩格斯认为:“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③“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④这是从分工的角度来理解的所有制概念,从中可以看到,所有制涉及劳动本身、劳动产品、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分配。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⑤“所有制最初……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⑥德语Eigentum的词根eigen含义有“自己的”意思,Eigentum的本义就是将某物视为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马克思在这里把所有制的最初含义理解为劳动者把全部的劳动条件视为属于自己的东西。与这种最初含义相对应的是原始共同体的所有制形式。在《资本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马克思认为,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出现使劳动者本身被列为由他人掌握的生产条件之一,破坏了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也破坏了所有制的原初含义,使所有制不再意味着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奴隶制和农奴制也因此成为所有制的派生形式。⑦
人类劳动得以实现的具体条件虽然在历史过程中千变万化,但是在马克思的理解中,存在几种最为基本的因素。他认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⑧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是马克思思想的基本概念,无须多说。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将劳动力当作与劳动者相脱离的一个独立要素提出来,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将劳动者和他的劳动力分离开来,如马克思说:“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⑨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虽然在表面上和形式上,劳动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但实质却并非如此。资本不仅将直接劳动者整个人身置于自己的监督和支配之下,而且还发展出特殊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控制并改变了劳动”,使工人的劳动能力成为总体生产机构某一部分的简单职能。⑩因此,工人并不能成为自己的劳动力实质的所有者。这样,在其他所有制形式中劳动者与劳动力的原始同一性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就被否定了。为了表达这一点,在其他的所有制中我们也需要把劳动者和劳动力当作在概念上可以分离的要素来对待。总之,在马克思思想中,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力是构成社会生产最为基本的几个要素。
从纯粹形式的角度来看,不同的所有制表现为上述要素的不同的结合方式,我们可以从个体的直接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之进行展示,具体如下表“要素结构”部分所示。

通过列出各种所有制的要素的安排情况,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一个重要规定:结构。结构概念起源于索绪尔的语言观,他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通过阐述语言的“系统”概念阐述了后来人们所说的“结构”的若干特征,例如系统是由具有不同功能的要素结合而成,每一个要素的价值都只有在由这些要素共同形成的系统中才能获得,系统先于要素;系统是共时性的,历时性的事件只影响到特定要素,但没有改变系统的倾向;一个系统向另一个系统的过渡不是系统的直接改变,而是要素的结合关系的改变;等等。(11)索绪尔的这些观点通过后人的发展,最终引起结构主义思潮。但在本文,我们不仅不想阐述一种“结构主义”的马克思所有制思想,而且认为简单地根据索绪尔的结构概念来理解马克思思想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严重的问题。不过我们首先寻求相同之处,结合索绪尔的观点来发现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结构特征。
首先,不同的所有制表现为同一些要素的不同结合形式。这一点已经非常明确地体现在上述图表中。每一种所有制的要素结合关系都不一样,这种区别有时也会通过直接劳动者与诸生产要素相接触的中介条件——原始共同体、行会制度、自由人联合体等——的区别体现出来。例如在公共土地所有制、小土地所有制和共产主义个人所有制中,这种中介条件不同,它们的结构形式也就不同。这表明所有制的要素结构已经含有权力的因素,因为如原始共同体和行会制度等本身就包含着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权力。这一点在后文将会有具体的讨论。
其次,同一些要素的不同结合形式所产生的结构是彼此具有质的区别的结构。这一点是上述第一点内容的延伸。例如,公共土地所有制作为公有制,与作为私有制的小土地所有制存在概念上的对立关系,作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与作为所有制的派生形式的奴隶制和农奴制也有质的区别。它甚至与手工业劳动的所有制形式也存在对立的关系,因为在公共土地所有制中,生产条件(土地)只是劳动的前提,但不是劳动的结果,而在手工业劳动中,生产条件(工具)已经是劳动的结果。(12)资本主义所有制与其他几种所有制形式也存在不同的对立关系,它作为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纯粹私有制形式,与公共土地所有制相对立,与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小土地所有制也相对立,与作为对私有制的积极扬弃的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同样对立。
最后,一种所有制的要素结构反映了一个社会在特定的生产力和各种历史条件的制约下社会资源特定的配置方式,只要这些制约因素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那么这种所有制、从而这种社会形态就始终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形式。我们可以根据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不同的历史时期,马克思就曾说:“凡要进行生产,它们(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引者注)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3)据此,一个基本的历史分期就是:以公共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是原始社会,以奴隶主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是古代社会,中世纪西欧以农奴制和城市行会所有制为基础的是封建社会,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则是资本主义社会,以自由人联合体的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一个社会形态除了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外,还往往会同时并存着其他一些所有制形式。例如在西欧,小土地所有制和小手工业劳动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几乎遍及每一个历史时期。
除此之外,在所有制之间的过渡中,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还会表现出几点重要的结构性特征,我们在本文第三部分将会具体讨论。总之,要素结构是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一个重要规定,是我们把握他的所有制思想的重要视角。但仅凭这个视角,我们还不足以深入地把握他对所有制的理解。在这部分,关于要素结构的某些内容之所以不能具体讨论,主要是因为要素结构不是独立的,它与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另一种结构——权力结构——交织在一起,因此必须结合后一种结构才能得到充分的阐述。
二、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权力结构
在上述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大多数的所有制形式中,个体劳动者都不是生产资料直接的和充分的所有者,他们在生产资料的垄断者(共同体、各种社会利益集团或资本家个人等)的支配下进行生产劳动。这里存在明显的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在除了共产主义所有制之外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中,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从来都没有达到使个人之间的社会权力实现均衡的程度,个人在支配他人与被他人支配的权力关系方面是不对称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所有制产生于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并认同现代经济学家对所有制这样一种定义:“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14)这实质是认为所有制就其概念而言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均衡,以及由此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社会权力的不均衡,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是所有制概念的内在规定。(15)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16)这段话从现实历史的角度说明了由社会生产资料的不均衡分配所导致的社会上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的情况,表明历史中各种所有制形式均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
每一种所有制为了支配直接劳动者所利用的社会权力都不是单一的,它有多种构成成分。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所说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原则,我们可以将这些权力形式归结为两类: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马克思在讨论到劳动地租时,针对作为农奴的直接劳动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生产资料(土地)和独立经营农村家庭工业的情况,说:“在这些条件下,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
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17)在讨论到产品地租时说:“产品地租和先前的形式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者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不得不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18)对直接劳动者超经济的人身强制虽然在这里消失了,但是超经济支配仍然明显存在。结合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内容来看,上述引文所蕴含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的内容,包含着两种支配权力:一是经济上的支配权力,生产资料垄断者通过为直接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促使他们进行某种形式的社会生产,从而实现对他们的支配;二是超经济的支配权力,当支配者借助血缘关系、政治、军事、法律、宗教、民族、国家或乃至于传统、习俗和其他种种意识形态等因素促使直接劳动者——无论他们是否拥有或拥有多少生产资料——实现某种形式的社会生产时,这些支配因素就是超经济性质的。借用休谟—康德哲学的两个术语来说,一种所有制的经济支配权力对这种所有制来说是“分析性”的,因为我们能够在它的要素结构中直接看到生产资料的分配情况;而超经济支配权力则是“综合性”的,因为一种所有制具体能够利用哪些超经济因素来支配直接劳动者,这必须综合具体的历史条件才能确定。对一个人的超经济支配既可能是强迫他服兵役,也可能是强迫他进行家庭服务或其他役务。在这里,我们只谈论这样一种超经济支配权力,它与经济支配权力一样,直接的目的是促使直接劳动者进行某种形式的社会生产。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目的往往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统治和管理。在一个社会中,统治阶级有多种统治人民的方式,但规定人们按某种所有制形式进行社会生产、从而不断地再生产出这种所有制以及相应的社会关系,是最为主要的一种方式,甚至是实行政治统治的前提,例如佩里·安德森就发现,在古罗马“对大规模农村奴隶劳动生产力的成功组织,是对西部和北部腹地实行长久的征服和殖民统治的前提条件。”(19)另一方面,这种目的还往往包含着经济性的内容,即支配者为了纯粹经济利益或个人享受而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布洛赫的研究表明,经济方面的内容是中世纪西欧各种保护关系——包括附庸关系和其他关系——一开始就包含着的内容,领主通过他的附庸们来控制财产。(20)当然,一种社会统治往往同时包含着统治阶级对社会剩余产品的侵占,在社会生产方面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往往是一举两得的。
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并不直接就是马克思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我们将“强制”改说成“支配”——并非所有的支配关系都是人身强制关系——就表明了这一点。那种以暴力挟持人身的方式强迫直接劳动者到领地上进行无偿劳动的超经济强制,是封建农奴制特有的范畴。(21)在其他所有制中所存在的对直接劳动者的超经济支配,都不以这种暴力强制为主要形式。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中(除了未来社会),一个社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仅凭他的经济支配权力都不足以支配劳动者,让他们按规定进行社会生产。或大或小程度的私有财产、小土地所有制和小手工业在各种社会形态中的普遍存在,就总是在破坏这些经济权力的支配力度;在极端的情况中,那些一无所有的人在没有强大的社会压迫机制的强制下,很有可能宁愿选择流浪、乞讨、偷窃或抢劫,都不愿意听从别人的命令来进行社会生产——西欧早期的资本主义生产就反映了这一点。(22)因此,一个社会要实现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就必须在经济支配力量之外,辅以大量的、各种类型的超经济支配力量。在不同的社会及其采用的所有制中,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的关系是不同的,把握这些关系对理解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乃至马克思哲学都非常重要。下面,我们对马克思思想几种主要的所有制形式中的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的关系作一简单的考察。
第一,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氏族社会中,社会生产资料为共同体集体所有,落后的生产力使人与人之间的所有物并无显著的区别,因此不存在一部分人能够通过财产来支配另一部分人的情况。摩尔根说:“自由、平等和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23)但如果我们能将作为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氏族共同体本身视为一种人格化的所有者,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在这个视角中,氏族共同体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支配它的成员的生产活动,统治他们和占有他们的剩余产品。这是一种经济支配。但是这种支配的根本前提是,氏族共同体是通过血缘关系和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氏族制度来占有生产资料的,并以此对它的所有成员都拥有人身支配的权力,这种支配关系深入到氏族社会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各个方面。血缘关系和氏族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有前提性的超经济支配因素。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反复强调在公共土地所有制中氏族制度或公社制度是人们占有和利用生产资料的前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认为:“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24)这都反映了在氏族社会中氏族制度和血缘关系对共同体生活而言的根本性。晚年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摘抄内容显示,在实行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始社会中,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氏族制度拥有支配和保护共同体的成员、规定和管理他们之间的身份和关系、限制土地的自由流通、制定共同体内部的财产分配和继承制度的权力。总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氏族社会中,氏族共同体通过掌握生产资料来支配它的成员的权力,是以它首先通过血缘关系和氏族制度而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获得对共同体成员超经济的人身支配为前提和基础的,经济的支配权力从属于超经济的支配权力。
第二,氏族社会中经济支配权力与超经济支配权力的这种关系毕竟还只是在特定的理论视角中才会呈现出来,但它在古代社会(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中获得直接的现实表现。古希腊古罗马从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的过渡过程中,社会财富的分配出现极端化,当时梭伦废除土地债务奴役,开启了根据人们财产的多寡来划分社会等级、进而划分社会权力的先河。在古雅典和罗马,整个社会分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两大基本等级。非自由人由战俘和破产者构成,他们是奴隶的主要来源,而自由人等级内部又根据血缘关系(是否为本地人)来划分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无公民权的自由人。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是本地公民,他们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掌握者,不仅支配着奴隶阶级,而且也支配着无公民权的自由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由释放奴和外邦人构成,虽然他们也有可能是奴隶主,但在整体上从属于有公民权的自由人。(25)奴隶制在原始社会早已有之,但它在古代社会的普遍化和深化,显然是经济、政治、军事、血缘等各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关于奴隶劳动,马克思说:“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26)一方面,奴隶不掌握任何生产资料,他的生产活动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必须由奴隶主提供,因此奴隶主可以随意安排奴隶的社会生产劳动,这是奴隶主对奴隶的经济支配。但另一方面,这种经济支配不是独立的,它最大的前提是奴隶并不自由拥有自己的劳动力,他的劳动力连同他的整个人身都依附于奴隶主。特定的政治权力结构、公民权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习俗和传统等都作为超经济支配因素,迫使奴隶必须以人身依附于自由人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生产和服务。这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超经济支配。这种超经济支配一个主要的现实表现就是对奴隶的人身监督。马克思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27)总之,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完全的人身支配权时,那么他也就具备了对这另一个人的劳动力完全的支配权;奴隶主对奴隶的经济支配权不过是对他的超经济支配权的一部分,对奴隶的劳动成果和人身自由的完全剥夺,是对他完全的人身支配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对于西欧中世纪的土地所有制而言,情况发生了变化:虽然超经济支配权力对于支配直接劳动者和组织社会生产而言仍然发挥着前提性的作用,但一种脱离超经济支配权力的经济支配权力开始形成,这两种权力逐渐以互补的方式共同支配着直接劳动者。进入中世纪之后,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提高、通过拓荒活动而带来的耕地的增多,使单个家庭进行单耕独作的生产方式成为可能。这些因素促使人们认识到,“未来财富的基础是征收地租和各种义务,而不是对大地产的直接剥削……更有效的手段是扩大对自由人即人民成员的保护,而不是拥有自身没有法定权利的奴隶。”(28)换言之,这种“更有效的手段”就是授予直接劳动者以一定面积的土地,使之从奴隶状态中解放出来,通过强迫他们进行徭役劳动、征收实物租和各种习惯性捐税的方式来支配他们的生产活动。这种支配方式是经济支配的方式。
当然在西欧中世纪,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权力还总是与各种超经济支配因素相互结合在一起的,这些超经济支配因素主要有政治、法律、暴力、习俗、宗教、军事等。在西欧社会,农奴劳动是主要的社会生产活动之一,在普遍存在的庄园制中,大多数庄园中的劳动者“由于习惯规则、暴力行为或法律观念上已产生的变化,逐渐陷于了农奴状态”。(29)在当时,独立的农民力量软弱,无力单独承担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天灾人祸带来的损失,而亲属关系和国家机关又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所以他们必须寻求自己的保护人,甚至把自己的土地献给领主以换取领主对他们的保护。这种保护关系是领主对直接劳动者进行超经济支配的一个“切入口”。领主在维持和扩展自己的庄园时所利用的国家权力、司法权力、赤裸裸的暴力乃至与“自愿”的农民签订的契约(30)等,有些的确在保护着农民,但全部这些因素都同时又作为超经济支配因素支配着他们的生产活动;庄园习俗、集体性惯例和地方习俗在规定领主与租佃人之间的关系、支配庄园集体生活和确定农民佃领地的继承规则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31)它们都作为超经济支配因素形成对农民直接的或间接的支配。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两点:一是采邑制。在西欧中世纪的等级制中,直接劳动者能够从领主那里获得耕地的重大历史前提是,领主本身作为附庸从他的领主那里获得被称为“采邑”的土地。采邑不是纯粹的地产,而是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承担着各种役务义务和个人行为因素的土地。(32)采邑的被授予者或多或少都会因此而对依附于他的农民实行或加强某种支配。这是采邑制作为经济、政治、法律和军事制度的结合产物所形成的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二是宗教。中世纪是宗教的世界,在民族国家出现之前,教会经常凌驾在国家之上,而且占有大量地产,宗教贵族用世俗贵族支配农民的方式来支配农民;而且宗教还会发挥它的意识形态的作用,通过强调“有的人祷告,有的人保卫,其他的人劳动”的等级观念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在精神上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33)总之,在封建等级社会复杂的权力关系中,对直接劳动者的超经济支配因素也是复杂的和多面的,它们结合着经济支配权力共同构成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
在中世纪,手工业者和农民一样从属于劳动等级。马克思说:“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34)就此而言,农村中的手工业者似乎比农奴更能摆脱一些外在力量的支配。但在城市中以行会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劳动却是另一种情况。行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功能就是垄断行业的生产资料,它抵制自由的商人资本,劳动者和他的生产资料的结合“就像蜗牛和它的甲壳互相结合一样”。(35)凭借这种垄断权,对内,行会师傅对处于学徒期的短工拥有明显的人身支配权——“短工差不多相当于行会的奴隶,除了师傅的店铺,他们不能去任何地方工作”;(36)对外,实力雄厚的行会师傅则成为城市的新贵族,与富有的商人或大制造商一起统治着城镇。他们对抗着农村贵族,摆脱各种对他们不利的封建等级关系,在有些地方甚至能够利用国家权力来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支配直接劳动者:“有着军事一政治特点的超经济强制,同样为城市贵族寡头在统治中世纪市镇时自由地利用:用武装征讨来强制实行垄断,用惩罚性的攻击来反对竞争者,出兵征收通行税和对邻近的农村征税。”(37)行会严重地限制着社会生产资料自由流通,在新兴的工业发展起来后,成了首先要摆脱和否定的旧经济组织。
第四,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经济支配权力占主导地位,超经济支配权力从经济支配权力中发展出来,从属于它并成为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资本主义中,雇佣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他们必须依靠资本家提供生产资料才能进行社会生产。资本家对工人的这种经济支配随着生产资料转化为纯粹的资本而发展为一种主导性的支配权力。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从绝对君主制中发展起来的历史,就是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过程。在马克思的阐述中,这个过程是资产阶级将自身从基督教国家、农村贵族、城市行会、官僚和教会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它消除束缚着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所有政治的、宗法的或者说“一切传统的附属物”,(38)使生产资料转化为自由流通的纯粹资本,使其他的社会要素下降到市民社会的特殊要素的地位,同时它也将自身当作资本的所有者和国家的掌控者生产出来。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的结果就是资本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39)资本不仅掌握社会生产的客观条件,即各种物质生产资料,同时还掌握生产的社会条件,例如它通过发展出特殊的生产方式将整个社会生产组织为一个总体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不仅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维持生存,而且“工人的劳动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还能是劳动”,(40)没有这些条件,工人根本无法进行社会生产。这样,资产阶级通过支配工人的劳动力就可以支配工人的整个人身,使之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生产。总之,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和统治已经不再首先依赖于人身支配以及血缘、政治、军事、暴力等因素,而是首先依赖于对劳动力的支配和看上去公平合理的经济规律。
在这种情况中,超经济的支配已经退到次要的和补充性的地位,但它又并非可有可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得很清楚:“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这还不足以迫使他们自愿地出卖自己。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展中,工人阶级日益发展,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41)超经济支配因素在这里包括:教育、传统、习惯和直接的暴力,当然,还应包括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和国家等。在资本主义中,虽然民族国家是一个国家之内所有这些因素的制造者,是暴力的合法垄断者,但所有这些因素连同国家本身都从属于资本,并受资本主义生产规律的支配。如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或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42)在资本主义中,所有这些超经济因素对直接劳动者所具有的支配权力都是资本权力的有力补充,它们一起形成强大而全面的社会压迫机制,在工人的意识和生活中再现着资本主义生产特有的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促使他们将资本主义生产当作一个自然而合理的生产方式接受下来。
第五,关于共产主义所有制这个复杂的“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的权力关系,我们仅提出如下推测:共产主义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43)是一种“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44)在这里,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实现真正的均衡,个人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消失了,人人平等而自由。但这里消失的并不是权力本身,而只是权力的“政治性质”。(45)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46)权力在这里不再意味着社会上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而只是意味着在社会生产资料为联合的个人所共同占有的基础上,每一个人都拥有获得任何他所需要的社会产品的条件,实现在社会生活层面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再是基于对社会资源的垄断而形成的特权,而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因此,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并非不存在权力关系,而是社会权力已经超越它最初所具有的狭隘的政治形式,转化为个人实现社会生活层面的自由的根本媒介。
从上述内容来看,至少在前共产主义社会中(以下所说的所有制,除了特别说明之外,均不包含共产主义所有制),处于辩证变换关系中的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已经构成一种所有制形式的重要结构;对一种所有制而言,这两种权力形式对彼此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导致一个社会无法对人们的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支配和组织(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权力结构已经简单反映在上述图表中)。在这里,我们需要对本部分的内容作两方面的总结:一方面,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形式中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的关系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已经发生某种“颠倒”,这种颠倒与如下一系列“颠倒”是相应的:在前资本主义中,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主要表现为人身支配,对他的劳动力的支配包含在这种人身支配之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支配则首先表现为对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支配,对他的人身支配通过对他的劳动力的支配来实现;在前资本主义中,对直接劳动者的剥削是直接表现出来的,人与人在社会生产中的关系直接表现为人的关系,在资本主义中,剥削一方面深入到生产过程,又在流通领域和商品交换领域中被隐蔽起来,人与人在社会生产中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和物与人的关系;在前资本主义中,社会生产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但在资本主义中则以生产价值为目的;等等。所有制的权力结构的辩证转换,是我们把握马克思思想中资本主义生产和前资本主义生产的种种区别的关键视角。
另一方面,结合第一部分的内容来看,在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中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包含着双重结构:一是诸生产要素的结合,二是经济支配权力与超经济支配权力的结合。这两个维度的结构相互蕴含,生产要素在一种所有制形式中的结合关系本身就包含或暗示着这种所有制的权力关系,而这种权力关系不仅指示着这种所有制的诸要素的结合关系,而且还在社会运动过程中不断地再现这种结合关系,从而再现着这种所有制本身。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现实的历史过程是在特定的所有制的权力关系下,各种生产要素不断地“位移”和变动,从而不断地形成和再现特定的社会时空关系的过程。生产要素在现实中的存在和运动始终渗透着社会权力的作用,一种所有制形式所包含的经济支配权力与超经济支配权力之间的关系,将会从根本上影响着从这种所有制形式中发展出来的社会形态的现实存在及历史变迁过程。(47)这些内容暗示了某种方法论: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要素和权力双重结构能够形成一种深刻的方法论,它对于理解社会历史的存在和变迁以及马克思所有制思想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所有制双重结构中的方法论
马克思所有制的双重结构所蕴含的方法论属于并反映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我们把握人类历史的重要工具。在这种方法论试图解决的众多问题中,我们首先聚焦于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社会历史的变迁可以从所有制之间的过渡的角度来把握,那么基于上述所有制的双重结构,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和描述这种过渡?(48)对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述。
第一,从直观的和抽象的角度来看,一种所有制向另一种所有制的过渡,表现为同一些构成要素之间的“位移”。这是社会物质生产的结构变化的一个抽象特征。这里所说的“直观”和“抽象”是单纯从要素结构的角度来理解过渡现象的结果。例如,从原始公有制向古代社会的奴隶主个人所有制的过渡,是直接劳动者从以共同体为中介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状态转变为一部分人(奴隶主)直接拥有社会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奴隶)丧失生产资料的状态。从奴隶主个人所有制向中世纪封建所有制的过渡,表现为直接劳动者(农奴、自由农和手工业者)争取到一定的生产资料、但主要的生产资料落在另一部分人(世俗贵族、宗教贵族、行会、国家君主等)手里的过程。从前资本主义的各种所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过渡则表现为,大批直接劳动者(雇佣工人)不仅从土地的束缚上解放出来,而且还摆脱行会的控制,从而获得支配自身的自由的过程,但这实质是他们丧失全部客观的劳动条件,只占有自己的劳动力、非劳动者(资本家)则占有全部的客观劳动条件的过程。
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过渡的阐述,充分反映了这种特征。在他看来,这种过渡是资本主义所有制从封建所有制的解体中产生出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是这些个人先前的收入来源和部分财产条件的消失,相反地,只是它们的使用有所不同,它们的存在方式改变了,它们作为自由基金转入他人手里,或者部分地仍然保留在这些个人手里。……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现在仍然存在,但却以另一种形式,作为自由基金而存在,在这种形式上一切原有的政治等等的关系都已经消失”。(49)“这个过程的结果,并不是这些因素中有一个消失了,而是其中的每一个因素都跟另一个因素处在否定关系中:一方面,是自由的工人(可能性上的),另一方面,是资本(可能性上的)。”(50)这些话体现了马克思理解历史的结构性分析视角。一种所有制结构向另一种所有制结构的过渡,不是前者直接生产出后者的过程,而是构成前一种结构的内部要素的结合方式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了后一种结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成结构的要素仍然存在,但是它们的“存在方式”改变了,从而使它们以“另一种形式”出现,由它们构成的“一切原有的政治等等的关系”则随之消失了,这是旧的结构被新的结构置换的过程。在所有制的过渡中,既然前一种所有制并非后一种所有制的直接形成原因,那么后一种所有制具体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关于资本从它的“形成史”到“现代史”的过渡(马克思将资本的这两种存在视为被不同的结构所支配的存在)的阐述中找到答案。他认为,“一旦资本成为资本,它就会创造它自己的前提,即不通过交换而通过它本身的生产过程来占有创造新价值的现实条件。”(51)“资本为了生成,不再从前提出发,它本身就是前提,它从它自身出发,自己创造出保存和增殖自己的前提。”(52)这就是说,在结构形式上,一种所有制的形成是以自身为前提的。它既不从前一种所有制中直接形成,也不是先验地产生出来,它的直接前提是生产要素的特定的结合形式,而这种结合形式就是这种所有制本身。这种结构分析法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理解资本主义所有制非常重要,因为它证明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的所有权并不是建立在他自身的劳动基础上,而是一开始就建立在与工人的不平等交易上。更进一步来说,这种结构性分析法表明,解释社会历史的运动不能“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唯一逻辑公式”,(53)因为每一个社会及其生产都有自身的逻辑和完整性,它们隐藏着用以理解它们自身的“钥匙”;在所有制的过渡中,我们应当注意借助新的所有制结构来理解这种所有制和过渡,而不能事事都追溯到旧的所有制之中。这种方法表明了“历史考察必然开始之点”,马克思明确称之为“我们的方法”。(54)这种方法往往被人们忽视,它对于理解历史运动的重要性和微妙性还需要我们认真体会。
但必须着重强调的是,仅从要素结构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结构性分析法不仅远不够充分,而且还很容易将这种方法僵硬化为一种脱离历史的抽象方程式。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我们从阿尔都塞的《读〈资本论〉》、特别是其中巴里巴尔的论文《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中,可以看到他们在讨论过渡问题时,过于注重结构的作用,以至于认为历史的主体是结构而不是人,并表现出重断裂性轻连续性、重共时性轻历时性的立场。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他们在解释历史运动时,直接将索绪尔用以构建一种脱离历史与经验的绝对客观主义语言学的结构(系统)概念用来解释马克思思想,只考虑历史过渡中要素结构方面的内容,忽略社会权力对生产要素的作用。我们必须避免这种片面的做法。
第二,所有制之间的过渡并不只是结构要素的单纯“位移”过程。所有制所蕴含的权力结构在任何时候都对这些要素发挥着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发生在具体的社会形态内,另一方面也发生在社会变迁时所有制之间的过渡过程中。
第一方面,对于具体社会中的所有制而言,虽然超经济支配权力和经济支配权力都在要求直接劳动者按特定的所有制形式来进行社会生产,但是与经济支配权力不同,超经济力量对社会生产要素的作用并不总是按“经济规律”来进行的。这种作用也并不总是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它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和巩固特定的所有制形式,从而维护包含阶级剥削内容在内的特定的社会统治,因此会表现出固有的保守性。在超经济支配权力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情况尤其如此。
例如,在原始氏族社会中,血缘关系和由此形成的氏族制度是主要的超经济支配因素,它们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系氏族共同体的存在。有不少部落都禁止已故的氏族成员的子女继承他的财产,而是要求这种财产由同氏族人来继承,摩尔根称之为氏族制度建立之后的“第一条继承大法”。(55)这种继承法能够防止氏族财富在个别家庭或成员中积累起来,从而防止私有制对氏族共同体的破坏。对于古代社会,虽然政治因素是主要的超经济支配因素,但在这里我们想强调基于奴隶制而形成的劳动观念,它作为一种超经济支配的意识形态力量对社会生产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当时社会剩余产品的生产任务主要由奴隶来承担,虽然这种生产活动是整个希腊文明的基础和雅典上层阶级的自由闲暇的根本条件,但却被认为是处于人类价值之外的、与人的本质相对立的低等活动。这种观念阻碍了人们对发展生产技术、节省劳动力的任何设计的“持久的关心”,导致的结果是:“历史上再没有比古典时代全方位的技术停滞更令人震惊的了。”(56)对于欧洲中世纪,我们在这里强调军事以及作为各种超经济支配因素共同体现的等级制度的作用。历史学家说:“总的来看,中世纪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尚武精神,它完全压倒了商业——更准确地说是经济——的精神。武力胜过了财富。”(57)中世纪早期的罗马土地所有者在经济和生活上一直依赖奴隶和赋役农,他们对农业革新、提高生产技术“根本没有兴趣”,对大规模的工业和商业同样“没有好感”。(58)贵族们增进自己财富唯一的和最有效的方法是战争,而不是发展生产技术。战争阻止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再生产,使平民破产,沦落为农奴。(59)在17世纪末的西班牙,教会财产是世俗贵族的财产的两倍之多,但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一样对科学耕种方法“毫无兴趣”;(60)城市中的行会制度使上至国家、下至行会师傅和工人都强烈拒绝技术的革新和新的分工,努力将生产资料固定在行会内部,使之成为等级资本。这显然限制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产资料的自由流通。超经济支配权力的这种保守性反映了相应的所有制形式和社会生产方式也同样具有明显的保守性,它们在本质上就不适合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它们根据资本的增殖本性和生产规律来流通。超经济支配权力对生产资料的作用同样是为了实现这一点,它从属于资本权力并作为对它的补充,从各个方面促使雇佣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是以发展经济的方式维护和再现资本主义所有制。总之,超经济支配权力在它占主导地位的历史过程中对生产要素的作用往往表现出相对经济发展而言保守的一面,而经济支配权力在它占主导地位的历史过程中对生产要素的作用则主要顺应着经济发展的规律。
第二方面,对于社会变迁过程中所有制之间的过渡而言,超经济支配权力的保守性更明显地表现出来。在过渡中,所有制形式已经发生变化,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方式也必然发生变化,因为一种所有制的经济支配权力与这种所有制是直接相关的,它直接蕴含在所有制的要素结构中。但是在过渡中超经济支配因素的变化却是滞后的,它们往往会夹带着对旧社会的记忆而直接或间接地延续到新的所有制形式中,甚至影响着这种所有制的形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历史上交往形式的发展时说:“较早时期的利益,在它固有的交往形式已经为属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一种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被打倒的权力。”(61)这段话从交往形式的变化角度讨论了国家和法等因素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滞后性和保守性,这与我们的理解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所有制所能够利用的超经济支配因素是多层次的,因此在过渡过程中它们的变化情况并不一致,诸如政治、法律和国家形式等因素会随着所有制的过渡而发生比较直接的变化,但是氏族制度、宗教、传统、习惯以及其他一些意识形态因素的变化却间接而缓慢,因而更显保守性。
例如,古希腊古罗马从氏族社会过渡到政治社会时,虽然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氏族关系却以某些形式保留了下来。马克思关于古希腊氏族曾说:“随着真正的合作制和公有制的消失,荒诞的宗教成分就成了氏族的最主要因素;香火的气味倒是保留下来了。”(62)雅典进入文明时代两个世纪后,他们的管理制度仍然是氏族的;氏族或胞族的关系“仍然作为世系的系谱和宗教生活的源泉而继续存在了数百年之久。”(63)古罗马从氏族社会过渡到政治社会的过程中,“氏族作为一种世系族谱在帝国时代还保持很久。”(64)古代社会向中世纪的过渡随着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帝国开始。在这种过渡中,虽然罗马帝国已经衰落,但它的政治结构、社会治理方式、法律、宗教——对古罗马的所有制来说它们都是典型的超经济支配因素——都延续到了中世纪社会之中,一度影响着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促使封建主义作为一种“历史综合体”出现。(65)其中罗马法的影响尤其巨大,它不仅成为中世纪教会法规的基础,而且由于它蕴含着无条件的私有财产观念,所以深刻地影响着近现代欧洲许多国家的法理学和社会生活。
在中世纪封建等级所有制通过绝对君主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过渡的过程中,经济力量已经逐渐发展起来并表现出巨大的社会作用力。在过渡中,一方面,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一些超经济支配因素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西欧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经济组织都被这样一些封建因素影响着:国内关税和封建特权、实物地租、强迫劳役和“福日劳动”(封建传统的某些特殊日子中规定人们无偿提供的劳动和服务)、公共事务(如维修道路等)的劳役制度化、民兵制度以及行会制度,等等。(66)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力量的发展,旧所有制中的一些超经济支配因素在过渡阶段中的作用变得复杂。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的相关阐述中看出来。17世纪末英国的光荣革命使土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成为统治者,他们共同“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67)这些做法既使土地转化为资本,同时又为城市工业提供了大量的无产者。在这个过渡期间,流传下来的封建制度及其意识形态虽然曾经试图阻止各种社会势力对农民土地的剥削,(68)但显然是苍白无力的,它们在后来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因素一起,共同加速着资本的原始积累,反过来破坏着封建等级制度,成为一种无法还原的权力形式。在这期间,绝对君主政体所带来的常备军、常设官僚机构、全国性税收、成文法以及初步的统一市场,所有这些都显然具有资本主义的特征。(69)这意味着这些超经济因素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融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的支配因素。社会生产资料在资本家手中积累起来的主要方式是利用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这是从古代社会或中世纪就已经成长起来的社会财富,它们在资本主义到来之前就已经被当作资本。在封建所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过渡阶段,高利贷和商人资本转化为工业资本时曾遭受到农村封建制度和城市行会制度的限制,但这些限制随着旧制度的瓦解而消失。(70)古老的社会财富冲破种种保守的阻碍因素,成为新的社会的助产婆。在这方面,不仅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超经济因素已经无法阻止资本的发展,而且资本的力量已经展示出成为主导性的社会权力的趋势。
超经济支配因素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保守性和滞后性,模糊了所有制结构转换时相继的所有制之间界限的清晰性,反映了历史运动中不存在断裂性和连续性,或者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决然对立;同时,特定的权力关系下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形成所有制特定的结构形式这一点,意味着一种所有制的结构形式对于它的组成要素来说不是先验的,不是结构先于要素,而是要素先于结构。这些都是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结构特征与索绪尔语言学的结构特征的重要区别。我们只有在所有制的经济支配因素和超经济支配权力的辩证组合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事实,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结构性分析法,用生产要素的组合关系来理解特定的所有制的形成和历史变化。阿尔都塞在晚年提出来的“偶然相遇的唯物主义”,把要素的独立发展视为形成结构的一个根本原则,发展了要素先于结构的立场。(71)他对马克思思想中的偶然性范畴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具有保守性的超经济支配因素——尤其当它们处于主导性地位时——对社会生产要素的作用往往偏离单纯生产力对它们的直接作用所能形成的发展轨道,这使历史运动呈现出一定的偶然性。马克思并没有忽略历史运动的偶然性,必然的历史趋势具有种种偶然的经验表现,是他一贯的看法。但另一方面,阿尔都塞对偶然性范畴的过度强调却具有否定历史运动的必然性的倾向,会导致对马克思思想的“两个必然”等基本立场的否定。这并不是我们的观点。在我们看来,即使超经济支配因素对生产要素的作用使它们的运动呈现出偶然性,那也只是有限度的偶然性。在社会变迁和所有制结构变换过程中,诸生产要素并不是在它们各自独立的发展中通过纯粹偶然相遇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制结构,在超经济支配因素和经济支配因素对历史过程的具体作用背后,是社会生产力对历史过程必然的决定性作用。一种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形式的形成过程虽然有种种偶然的因素,因而具有多样性,但归根到底与生产力的发展必然相关。这正是我们要阐述的最后一方面内容。
第三,在社会存在和变迁过程中,一种所有制的权力结构中无论是经济支配权力还是超经济支配权力在发挥着主导性作用,都是社会生产力对历史过程的决定性作用的具体表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仅决定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而且决定在这种所有制中何种权力类型占主导地位。这方面内容涉及对马克思思想中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范畴以及相关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命题的反思。前面所阐述的内容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范畴和命题可能具有区别于传统的理解的内涵,这本身也在要求我们进行这种反思。这种反思既需要运用所有制的双重结构所蕴含的方法论,同时也是进一步构建这种方法论的过程,它能够彰显这种方法论对历史唯物主义在解释社会历史的运动和变迁方面固有的理论优势的发挥。我们下面单独辟分一节来进行阐述。
四、为历史唯物主义辩护
从所有制的双重结构所获得的方法论出发,我们要反思的第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命题是:社会生产力对历史过程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马克思思想一个不可忽略的立场,但同时也是一个常常被人们片面化或抽象化为“生产力决定论”“经济决定论”——用恩格斯的话来说这是一类“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72)——的立场,因此我们必须对之进行反思。
无论在哪个历史过程中,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都是最基本的、贯穿始终的人类社会活动,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在任何时代都是人们意识中最主要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既是历史的个人——劳动者和非劳动者——得以直接地或间接地维持生存、获得自身的现实性的根本方式;同时,它也构成社会统治的基本维度,规定人们按特定的方式进行社会生产,是社会主要的统治和管理过程(当然其中往往会包含着阶级剥削的内容)。社会生产活动的这种根本性地位突出和保证了社会生产力在历史的存在和变迁过程中的根本地位。在这方面,马克思的观点很明确:特定的社会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特定的社会状况。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一个社会所能采取的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力落后的原始社会中,单个人只有紧密地依赖一个共同体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几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生产力只有发展到社会上一部分人能够为另一部分人提供最初的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和生活资料的程度,奴隶制才可能发展起来。(73)进而,生产力只有发展到使单个家庭单耕独作成为可能、同时土地又未能转化为纯粹的资本的程度,也就是发展到对土地所有者而言“与其将所有的地块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如永远支配那些自食其力的依附者的劳动和资源为好”(74)的程度,中世纪西欧特有的等级所有制才可能发展起来。最后,生产力只有发展到使社会生产资料成为纯粹的资本、同时又使它们作为劳动的客观条件与直接劳动者逐渐分离和对立的程度,资本主义所有制才可能发展起来。
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在决定一个社会所能采取的所有制的同时也决定了这种所有制的权力结构。这一点表明了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具有多种表现。生产力越是落后,单个人的劳动所能带来的剩余产品就越少,社会统治者就越是需要利用各种超经济支配因素来强迫人们进行劳动,以此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剩余产品——社会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有时并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由社会权力所定义的,统治者并不会等到社会生产能够带来“真正”的剩余产品时才开始他的剥削。在这种情况中,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导致如政治、宗教等超经济支配因素在特定所有制的权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生产力对特定历史过程的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反之,生产力越发展,直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越高,社会统治者就越能够以经济的方式来支配直接劳动者,超经济支配因素虽然并不一定就会减少,甚至还可能以更全面和更深层次的形式发展起来,但却从属于经济支配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中,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经济支配因素表现出来。所有制的超经济支配权力与经济支配权力的辩证转换,反映了生产力有多种方式来表现出它对历史过程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他在《资本论》一个脚注中说:“中世纪不能靠天主教生活,古代世界不能靠政治生活。相反,这两个时代谋生的方式和方法表明,为什么在古代世界政治起着主要作用,而在中世纪天主教起着主要作用。”(75)政治和宗教是古代社会和中世纪欧洲重要的社会生活要素,但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它们的重要性不在于能够直接为人们提供生活条件,而是在于作为主要的超经济支配因素来组织社会生产和支配直接劳动者。这一点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并通过这两个时代的“谋生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是奴隶制和封建等级制度下的农奴制——反映出来。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在我们的主题中诸如血缘、政治、宗教、军事等是作为超经济支配因素,通过调配社会生产资料、规定社会生产和支配直接劳动者等方式来作用于(推进或阻碍)历史的运动,而不是脱离这层关系来直接发挥这种作用。这一点保持了社会生产和生产力始终在场。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就很容易认为在前资本主义中血缘、政治、宗教、军事等因素发挥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力才具有决定性作用。吉登斯持有类似的立场。(76)这既是对历史的片面理解,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总之,社会生产力始终都对历史过程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是并非在所有的历史阶段中,生产力都可以直接通过经济因素来表现出它的这种作用(这种情况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到较高的程度时才会出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中或在它发展不够充分时,它可能会通过各种超经济因素来表现这种作用。不过对这方面内容更深入的理解,还需要结合下面的内容来进行。
我们要反思的第二个命题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历史的运动。这个命题是马克思在考察欧洲历史时提出的一个基本判断,它指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但人们往往过于机械地理解这条规律,没有区别它在不同的历史过程中的不同表现。因此在这里我们主要意在揭示它的这种多样性表现,这是通过如下的追问来进行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与历史过程中所有制的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的辩证转换是什么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作一简单的理解。在马克思思想中,生产关系是直接劳动者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77)是“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78)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内容,它的经济支配权力和超经济支配权力就其在我们话题中的作用——支配直接劳动者和组织社会生产——而言,都直接与生产关系范畴相关。在我们的理解中,在历史中所有制的根本作用不在于发展经济或社会生产力,它只是社会统治者统治和管理社会的“工具”。这意味着,虽然社会生产关系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但它最初的性质并不完全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解释,因为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某种形式的社会生产,从而实现包含剥削剩余价值在内的社会统治和管理。这一点与科恩在论证“生产力的首要性原理”时假定生产关系只具有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一种功能的立场是有区别的。(79)就上述的理解而言,马克思所有制概念的权力结构的辩证变化,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不同历史表现。一方面,在超经济支配权力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生产关系)中,生产力的滞慢发展使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得不到鲜明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中,社会生产的组织主要依赖于血缘关系、政治和宗教等因素,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束缚很大;生产技术得不到重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缓慢,生产力难以长足发展(当然这并不否定它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即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已经陷入矛盾对立的状态,它也难以在短时间内积累足够的力量来摆脱生产关系的束缚。生产关系的改变有时并不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就在不小程度上改变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有时也并不依赖某种有效的生产关系,在战争连绵不断的历史过程中,如果存在经济增长,那么它也是“建立在战时经济的‘超经济’逻辑上,建立在一种强制占有和掠夺的逻辑上。”(80)另一方面,在经济支配权力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中,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使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变得频繁而鲜明。在这种情况中,社会生产不再是直接劳动者通过某种简单而落后的生产方式来利用生产资料(土地),而是生产资料通过与特定的生产方式——例如协作、分工和机器的资本主义运用——相结合的方式来利用劳动力,由此带来的社会生产力是巨大的。社会生产的组织主要依赖于对生产资料的直接调配和借此对劳动者的直接支配,通过发展生产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提高生产力的历史趋势变得明显。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使得它与生产关系在相互适应和相互矛盾的状态中频繁变换,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更多表现出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性质。最后,当科学技术发展为第一生产力,能够极有效地带动社会剩余价值的生产时,由于社会生产的进行不再那么紧密地依赖对社会生产资料具有特定社会形式的分配,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但这种分配和支配始终还需要,而且还可能更具规模性,不过它们的基础性作用现在主要通过科技发挥出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虽然仍然是历史运动的根本动力机制,但可能变得不再像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么频繁和明显。这个观点通过我们的方法论反映出来,它还具有推测的性质。我们可以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中看到类似的观点,(81)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完全接受它们。
我们要反思的第三个命题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于这个命题,考茨基、汤普森、雷蒙·威廉斯、科恩、伍德、哈贝马斯等人都曾专门发表过自己的见解,其中有不少人指出,马克思只是在隐喻或格言的层面上使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对范畴,它们在不同的语境中的具体所指不同。(82)这方面内容我们不展开讨论。但要指出的是,经济基础这个概念即使从它最主要的所指——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83)——的角度来看,也不等同于所有制的经济支配因素,因为后者指支配者通过垄断生产资料而获得的支配直接劳动者的经济力量;在某些场合中,上层建筑的因素与所有制的超经济支配因素会有部分重合,但这种重合并不是必然的,因为某些重要的超经济支配因素——例如血缘关系、暴力的人身强制等——无论如何都无法包含在上层建筑概念中。
就这个命题最通常和最主要的理解——作为基础的经济结构决定法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言,它的适用性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而不同。从马克思所有制概念所蕴含的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在前资本主义中,社会生产的组织、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对直接劳动者的支配都主要依赖于各种超经济因素,经济结构虽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这种作用通过各种超经济因素发挥出来,因此不具有独立性。例如在西欧中世纪,采邑制和庄园制在诸多方面都发挥着经济基础的作用,它们分别决定着上层和下层社会的政治权力结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但它们却都是混合性的概念,同时结合着经济、政治、法律等因素于一身。(84)“经济基础”由于混杂在各种因素之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概念,“上层建筑”也同样如此。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那种全面而显著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决定作用在个别场合存在着,例如前面所说的采邑制和庄园制虽然是混合性的概念,但它们的某些内容决定着封建社会的政治和法的关系。在这些个别场合中,这个命题即使没得到全面的适用,但也总能表现出特有的深刻洞察力。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命题在资本主义中获得充分的适用性。如前所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资料转化为纯粹的资本,经济结构逐渐独立于各种超经济因素,成为纯粹的经济基础,并从自身产生出特定的政治和法律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中,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典型的决定性作用(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资本主义以及在这个命题所适用的其他场合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彼此之间还具有复杂的和重要的相互作用关系)。总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说法严格来说只是在资本主义中才获得概念的形式,如果不加以区别地将它们用于阐释其他社会形态,那么无论如何“都重现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神秘性”。(85)反过来,只要我们把握住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命题在适用条件上的特殊性,那么它仍然是我们解释人类社会的一条重要原则。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我们借助所有制双重结构所蕴含的方法论对上述三个相互关联的命题进行的反思,目的并不是在否定它们,而是通过区别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特殊性,以此区别和强调这些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命题和范畴在解释不同的历史阶段时的具体性和特殊性,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固有的理论优势的发挥,也是对它的辩护。(86)因此,这种方法论既不试图替代历史唯物主义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解释历史运动的方案,也不是另起炉灶构造一种新的理论,它只是从所有制的角度出发,反映和发挥了作为一种历史总体方法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基于这种方法论原则,我们既要反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阐释把马克思的相关立场简单化为抽象的“生产力决定论”“经济决定论”“技术决定论”的做法,以及无视不同的历史条件的区别而教条主义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思想的做法;同时又要反对这样一种做法,即强调马克思的某些命题只适用于某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不适用于其他的历史条件,从而否定马克思思想的某些重要原则。在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认为上述三个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命题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不适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这实际是在否定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哈贝马斯、鲍德里亚、伍德和吉登斯等人在不同的话题上和在不同程度上都有类似的做法。无论是简单地抽象化、还是片面地特殊化马克思思想,都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欠缺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表现。
如果我们从上述的结构、权力和方法的角度,能够成功地把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既当作一个政治经济学范畴又当作哲学范畴来对待,那么,这个概念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定在就不仅意味着某种经济制度的确立,还意味着某种特定的生成方式的确立。所有制的要素结构描述了所有制的各种历史形式及其结构特征;权力结构描述了特定的所有制的历史内容及其中的社会权力关系。但马克思的立场并不是片面地强调这两种结构中的某一种,而是全面地综合它们,以此形成把握历史的方法论。这种方法不是任何抽象意义的“结构主义”或“历史主义”,而只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具体体现,它从所有制的角度出发,揭示了在历史中社会生产是如何进行的——人们以何种方式与社会生产资料发生何种关联——以及历史是如何生成的,进而也就揭示了一种社会结构“最隐蔽的秘密”或“隐蔽着的基础”,以及我们在理解历史、把握当代和预见未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注释:
①在马克思的文本中,“Eigentum”一词也通常写为Eigenthum。除了“所有制”之外,此词又可译为“所有权”和“财产”。本文关于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主要侧重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内容,这是马克思所有制概念主要的和基础性的内容。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2页。“所有制”原为“财产”。
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46页。“所有制”原作“财产”。
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42、147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8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50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8页。
(11)参见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24、128-129、160-161、167页。
(1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51-15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6页。
(15)如此一来,“共产主义所有制”就成了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因为它意味着共产主义中也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的不均衡分配。因此,如果我们要讨论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那么只能认为这是一种已经发展到超越它原初的狭隘性的所有制形式,它不再意味着社会生产资料的不均衡分配。这一点与在共产主义中社会权力的性质的变化是一致的。后文将讨论到这一点。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7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89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898页。
(19)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社会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6页。
(20)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李增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74页。
(21)参见魏永理:《论超经济强制》,《兰州大学学报》1964年第1期;马克垚:《论超经济强制》,《史学月刊》2005年第2期。这两篇论文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专题讨论马克思的超经济强制概念的论文。
(2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43-851页。
(23)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8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页。
(25)参见廖学盛:《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894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431页。
(28)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410页。
(29)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415页。
(30)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391-394页。
(31)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397-398、400页。
(32)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280-281页。
(33)参见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34页;王亚平:《浅析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的三个等级》,《世界历史》2006年第4期。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72页。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15页。
(36)G.勒纳尔、G.乌勒西:《近代欧洲的生活与劳作(从15到18世纪)》,杨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第164页。
(37)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社会主义的过渡》,第202页。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697页。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31-32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319页。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46页。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6页。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386页。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7页。
(47)虽然我们在这里强调结构或权力对社会历史的运动过程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我们认为它们就是历史运动的主体。历史运动的主体始终都是现实个人,无论是结构还是权力都只是使现实个人成为一定的个人的历史条件。关于结构是否能成为历史的主体这个话题,人们在反思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时已经有了足够的讨论。在这里我们只讨论权力。如果权力确实如我们上述的论述那样,是社会生活和历史运动不可或缺的要素,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方式,那么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就具有需要被正视的历史意义,权力促使现实个人获得他的特定历史规定性:成为氏族共同体的成员、奴隶、奴隶主、农奴、领主、工匠、行会师傅、雇佣工人、资本家、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等。现实个人在对权力的服从与反抗中、在自由与奴役的博弈中、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的转换中展开鲜活的社会生活,成为每一个历史过程最根本的主体。这是我们的主题始终暗含的一个基本原则。
(48)这里所说的“过渡”,虽然有时指某一种所有制形式向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的转换,但我们主要强调的是在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变过程中,随着主要的所有制形式的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从属的所有制形式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变化,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和再生产规律所发生的重新配置和变换。
(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55页。
(5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56页。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08页。
(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09页。
(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4页。
(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09页。
(55)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第535页。
(56)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社会主义的过渡》,第14、15页。
(57)G.勒纳尔、G.乌勒西:《近代欧洲的生活与劳作(从15到18世纪)》,第296页。
(58)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杨宁、李韵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第49页。
(5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677页。
(60)G.勒纳尔、G.乌勒西:《近代欧洲的生活与劳作(从15到18世纪)》,第25页。
(6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6页。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04页。
(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524页。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558页。
(65)参见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社会主义的过渡》,第130页。
(66)G.勒纳尔、G.乌勒西:《近代欧洲的生活与劳作(从15到18世纪)》,第298页。
(6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42页。
(6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26-828页。
(69)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页。
(7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59-860页。
(71)参见路易·阿尔都塞:《马克思与相遇的唯物主义》,陈越等译,《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10期。
(7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
(7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69页。
(74)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400页。
(7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00页脚注。
(76)吉登斯这方面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他用“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两个概念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评价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容中。他的《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两部著作包含着这些内容。对他这方面观点的述评,可参见郭忠华:《现代性理论脉络中的社会与政治:吉登斯思想地形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9-100页。
(7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43页。
(7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4页。
(79)关于科恩的“生产力的首要性原理”,参见G.A.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 一个辩护》,段忠桥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六章。
(80)艾伦·梅克森斯·伍德:《民主反对资本主义——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吕薇洲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131页。
(8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40-41、62页。
(82)相关内容可参见艾伦·梅克森斯·伍德:《民主反对资本主义——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第一、二章;王晓升:《“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二分观献疑——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再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张亮:《英国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哲学动态》2014年第9期。
(8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
(84)参见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58页;王亚平:《试析中世纪早期西欧采邑制形成的社会基础》,《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1期。
(85)艾伦·梅克森斯·伍德:《民主反对资本主义——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第23页。
(86)这样一种方法论也有助于揭示意识形态观念的历史性和特殊性。例如对于“所有权”(Eigentumsrecht)这个以所有制为现实基础而产生的法权概念,根据这种方法论我们认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产生不同的所有权观念;无论这个观念被描述为多么永恒或普遍,它的本质都是以特定所有制为基础的,因而是历史性的和特殊性的。洛克、卢梭和黑格尔等人的所有权观念都忽略了这种历史原则,他们以孤立的个人为出发点,以脱离生产关系的一般劳动当作财产所有权形成的根据。实质他们就是将小私有者的个体所有制所产生的权利观念当作唯一的所有权观念,认为个人掌握着生产资料,直接通过他的劳动成为所有者。(参见黄和新:《马克思所有权思想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7页)但是,通过我们所构建的方法论可以看到,至少在西欧历史中,这样一种所有制从未作为一种典型的所有制形式存在过,甚至从来没有出现过;社会生产资料从来都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通过政治、法律、军事、宗教、经济等方式掌握着,而不是分散在孤立的单个人手中,劳动从来都是结合特定的所有制来进行的;哪怕是在古代社会和中世纪西欧曾经比较普遍存在过的小土地所有制中,个体所有者作为农民也是处于一定的从属关系或服从一保护关系之中,而不是真正孤立的个人。这种历史的维度正是马克思批判西方近代所有权观念特有的维度。通过他的所有制思想而构建出来的方法论很好地揭示了每一种所有制的特殊性和历史性,从而揭示了据此而产生的每一种观念的特殊性和历史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