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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代扣代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专家鉴定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13年10月31日 17:46 来源:2012年03月30日17:14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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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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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军社科规划办:

  从2012年4月1日起,我办实行新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为进一步加强专家鉴定劳务费管理,规范专家鉴定工作劳务所得依法纳税,我办统一代扣代缴专家鉴定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实行集中支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的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适用于2012年4月1日以后组织鉴定的项目。

  2、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项目、西部项目结项成果通讯鉴定专家劳务费中的缴税部分,由我办统一代扣代缴。税后劳务费核拨到各地各单位专户管理的资金账户。

  3、请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务必协助收集鉴定专家“身份证号”信息。为做好鉴定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我办修改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增加了“身份证号”填写栏,并相应更改了国家社科基金成果管理数据系统(将于近日通过网络下发各单位)。

  4、请各管理单位在2012年4月1日以后统一使用新的通讯鉴定表,提醒鉴定专家准确填写身份证号码信息。项目鉴定完成之后,请各管理单位在成果管理数据系统录入专家身份证号码,信息核对无误后,与其他结项数据一并导出上报我办成果处。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研报类)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专著类)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论文类)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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