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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磊)9月20—21日,首届中欧私法论坛在山东烟台召开。论坛以“人格权:中国法与比较法”为主题,由烟台大学、欧洲侵权法研究院联合主办,来自中外多所大学及科研机构的5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
因法律传统、民族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各国人格权立法存在较大差异。与会专家从比较法视角,就人格权立法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奥地利格拉茨大学学者伊娃·昂追索娃认为,欧洲各国在人格权范围与保护方法上有较大差异,但在基本原则上有一致性,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下,欧洲各国人格权立法有一体化的趋势。
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主张在民法典立法中应坚持《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设立人身权编,而非人格权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认为,学术界关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争议很大,许多学者认为现行侵权责任法体系过于庞大,将来人格权编如果条文过多,在立法技术、民法典结构与体系安排上都存在很大困难。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提出,必须改变民法责任立法中侵权责任法“包打天下”的局面,应就不同权利类型分别保护。传统民法理论与立法通常针对的是一般人格权和人格权的具体类型,对于不同特殊群体的人格权关注不多,而此次会议对特殊群体的人格权问题有所关注。烟台大学教授范李瑛认为,夫妻作为彼此独立的自然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人格权会因夫妻关系的确立而成为受配偶身份限制的身份权;隐私权因婚姻利益需要成为配偶知情权的对象。这是人们在享有婚姻关系利益时必须接受的以保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限制。
欧洲侵权法研究院学者劳拉·阿瑟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人格权问题变得日益复杂,人格权保护的趋势不应该仅仅是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与自由利用、商业诉求之间的利益平衡。
与会者认为,网络时代给人格权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信息数据传播的便捷性导致加害行为成本非常低,使得名誉权、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各国政府应及时针对网络谣言采取措施,将该方面经验加以总结并予以制度化,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