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新闻传媒业伦理“失范”通常表现在这样两个层面上: 一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内有些现象和领域缺乏相应的规范,使得新闻传媒人缺乏必要的指导而陷入一种不知所措的局面; 二是社会已有的规范没能得到有效遵守和落实,以致乱象丛生。在这两者中,尤以第二层面的“失范”为甚,成为我国新闻伦理“失范”的主要问题,甚至演变为一种“落实危机”。针对第二层面的“失范”问题,笔者从新闻从业者伦理动机资源的角度进行了考察。笔者认为新闻从业者在市场经济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下,形成了把经济价值当做首要的价值的人生观,在这种人生观的导引下新闻从业者缺乏足够的动机资源来践行新闻伦理道德规范,这正是导致新闻伦理“落实危机”的重要根源。
关键词:新闻伦理“失范”;落实危机;伦理动机资源
作者简介:
文章摘要: 当前,我国新闻传媒业伦理“失范”通常表现在这样两个层面上: 一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内有些现象和领域缺乏相应的规范,使得新闻传媒人缺乏必要的指导而陷入一种不知所措的局面; 二是社会已有的规范没能得到有效遵守和落实,以致乱象丛生。在这两者中,尤以第二层面的“失范”为甚,成为我国新闻伦理“失范”的主要问题,甚至演变为一种“落实危机”。针对第二层面的“失范”问题,笔者从新闻从业者伦理动机资源的角度进行了考察。笔者认为新闻从业者在市场经济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下,形成了把经济价值当做首要的价值的人生观,在这种人生观的导引下新闻从业者缺乏足够的动机资源来践行新闻伦理道德规范,这正是导致新闻伦理“落实危机”的重要根源。
关 键 词: 新闻伦理“失范”;落实危机;伦理动机资源
作者简介: 任志峰( 1974-) ,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新闻伦理与法制。
一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新闻传媒领域开始出现各种新闻伦理失范问题,这些失范现象我们可以从新闻传媒与各新闻实践活动关涉方的关系的角度来进行一个概观。从新闻传媒与新闻源的关系来看,失范主要体现为“有偿新闻”、“失实新闻”、“媒介审判”、“对新闻当事人缺乏人文关怀”等现象;从新闻传媒与受众的关系来看,失范主要体现为“消费受众”、“欺骗受众”和“误导受众”等现象;从新闻传媒与广告商的关系来看,失范现象主要体现为“新闻传媒向广告商索取广告费”、“广告新闻”和“虚假新闻”等现象;而从新闻传媒与同行的关系来看,失范现象则主要体现为“购买新闻”、“不尊重知识产权”以及“利用传播平台贬损竞争对手”等现象。[1]总体来看,新闻传媒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可谓是“五花八门”、“乱象丛生”。
在这些失范现象产生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多种法规来进行规范,但是,直到今天,新闻传媒领域内的伦理失范依然是屡禁不止,在某些方面甚至有越演越烈之势。不过,改革开放初期的的新闻伦理失范和改革三十年以后的新闻伦理失范在一些具体表现上可能相同,但在其产生的原因和机理上却值得区别思考。简单说,如果在改革开放初期新闻领域内出现的伦理失范行为多是由于相应规范缺失的话,那么在今天发生的很多新闻伦理事件则更多不是由于缺少规范,而是屡禁不止和明知故犯,亦即在今天大部分的伦理失范行为是由于大家都有共识而且制定了相应规范但却没有得到有效遵守而产生的。
以典型的新闻伦理失范——“有偿新闻”[2]83[3]45为例,按照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文有仁研究员的说法: “‘有偿新闻’……在我国是 20世纪 80 年代开始出现的,在 90 年代日益泛滥,成为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最严重的问题” [4]83。“有偿新闻”之所以成为“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最严重的问题”,并非由于人们对这一个问题缺乏共识,亦非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而是相应的共识和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施行和落实。事实上,早在 1993年 7 月 31 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发出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以及中国记者协会就曾经在北京召开全国新闻系统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新闻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等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的行为,并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建立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 2003年10月8日,中央电视台又向社会各界发表了禁止“有偿新闻”的声明;等等。从这法规、会议以及声明的级别和参与各方代表的态度来看,大家对“有偿新闻”现象是有着同样的道德谴责的,对制定和施行的相关规定也有着一致共识。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对这样一些大家都有着强烈共识并为国家所颁布施行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然时常发生。以2007年7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煤矿负责人向部分记者行贿“封口费”为例,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以不报道河北蔚县矿难为条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以不报道蔚县矿难为条件,强行要求基层单位订阅《农民日报》并索要20万元等。经新闻出版总署查实,此次矿难共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了百万余元的“封口费”。虽然这些记者最终都受到了相应的惩处,但这次事件所表现出来的新闻伦理失范现象却不能不引起新闻理论工作者的重视和反思。本来,在一个社会的新闻领域内出现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和落实的现象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古今中外都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在当代中国,这个问题显得非常突出,甚至成为我国新闻伦理失范的主要问题。
二
为了把问题讲得更清楚一些,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含义的“失范”。从字面上来说,“失范”中“范”主要是指以道义或社会压力为后盾的不成文伦理道德规范,也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成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而“失范”一词由“失”的不同取义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没有取得或掌握相应的规范,这层含义上的“失范”是缺规少范; 二是已有的规范遭到破坏、没有得到有效遵守,这层含义上的“失范”是明知故犯。应该说,用“失范”一词描述我国新闻伦理的混乱状况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两层意义上的“失范”在我国新闻伦理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就第一层含义来说,“失范”主要是指在新闻传播领域内有些现象和领域缺乏相应的规范,使得新闻传媒人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缺乏必要的指导,陷入一种价值混乱的局面。这类新闻伦理失范不只在改革初期存在,它将伴随改革的全过程甚至是人类新闻实践的全过程。因为随着人类新闻实践的展开,会不断有以前没有遇到过的新闻伦理问题进入新闻领域,等待新闻理论工作者去研究和探索。比如近些年在网络上出现的“人肉搜索”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伦理和道德甚至是法律问题就属于这一含义下的“失范”问题。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失范”在当代中国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它不光在新闻传媒领域存在,也在其他行业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的一个急剧转型期。按照社会学者孙立平教授的说法,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其显著特点就是前现代与后现代的相互撕扯,并且在这种撕扯中产生了诸多“断裂”。而所谓“断裂”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几种不同时代的价值观念、规范体系和制度要素等因素同时并存,且缺乏有机的联系[5]。如果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理解这种断裂,就是很多以前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开始失效,不再能在新的社会情境和生活实践中有效地指导人们的行动。
作为社会转型中的我国新闻传媒业也必然面临着诸如此类的断裂和失范。新闻传媒业从以往由国家财政包干支持的宣传媒体向现在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的转变过程中,以往的角色规范不再适合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情境,新闻传媒业需要在社会上和市场中来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着断裂和失范。所幸的是,这层含义上的新闻伦理“失范”已经受到不少学界和业界人士的重视和研究,也引起了社会管理层的关注。应该说,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出台”,这种意义上的“失范”已在一定程度上已开始得到“规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我国的新闻实践还在不断地向前推进,这层意义上的“失范”问题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为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始终会有新的伦理问题出现,理论工作者们需要不断地对这些新的问题做出反思。
第二层含义的“失范”问题,则表现在社会已有共识或大家都认同的规范没有能得到有效遵守和落实的问题。这在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相当普遍且严重地存在,甚至构成了一种社会危机,有学者就把这一“失范”问题称做中国典型的伦理“落实危机”[6]568-576。就新闻传媒领域来看,这一问题具体化为国家对有关的新闻伦理和道德失范现象已经三令五申,并出台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进行规范和约束,但是仍有不少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无视这些法规的存在,公然做这些法规所严令禁止的行为。我们在前面提到的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时多名记者的行为就是一个很好例证。应该说,在我国这层意义的新闻伦理“失范”比第一层含义的“失范”更为普遍,也更加严重,在我国今天主要存在的就是第二层含义的新闻伦理“失范”。从理论上来看,第二层含义的“失范”比第一层含义的“失范”要复杂,解决的难度也要大很多。因为第一层含义的“失范”,属于“认识范畴”,只要新闻理论工作者进行相关的研究,国家有关部分制定相应的法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以解决;而第二层含义的“失范”属于“行动范畴”,它需要的不只是人们对如何行动有正确的认识,而且还需要人们有足够的动机来把这些认识付诸行动,也就是说第二层含义的“失范”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对相应的伦理问题有正确的认识,而且这种正确认识能够在人们的价值排序中成为优先选项,并最终成为推动人们行为的动机。我们知道,一个行为理论上正确,但这并不能完全成为人们实施这个行为的动机,因为人们做一件事的动机受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人被社会所建构的偏好和情感等。因此,第二层含义的“失范”值得我们特别注意。下面我们将仔细分析这层含义的新闻伦理失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