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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旧城内建设项目“要动土先考古”
2014年01月07日 08:51 来源:《京华时报》2014-01-07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考古;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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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要动土先考古”纳入制度管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细化应考古工程范围

  此前,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曾通过互联网就《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的意见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扩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地下文物;科学设计考古调查、勘探嵌入基本建设流程的环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使考古调查、勘探尽可能早地介入,减小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风险;加大社会参与程度;加大处罚力度等。

  针对上述意见建议,市政府法制办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对其中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办法》细化扩大了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范围,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办法》规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旧城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之外,增加提出“旧城区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情形也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处罚将记入信用系统

  《办法》落实了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程序。对于土储项目,规定由土储单位按照已有工作流程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单位的相关意见应当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对于建设项目,规定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申办相应建设流程手续时应当提示建设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会参与方面,《办法》规定了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个人在地下文物保护方面的责任。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违反地下文物保护规定受到处罚的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

  新闻链接

  下列工程动工应先考古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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