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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预防性保护浅议
2013年12月03日 10:37 来源:中国文物报,2013-11-29,第6版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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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30年来,预防性保护理念在国际上的发展十分迅速,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变化。目前广为接受的概念是指对文物本体非直接干预的所有保护文物价值的措施,涵盖了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避免文化遗产的价值遭受威胁。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下,国际同行成立了PROCOM3OS组织,即古迹遗址的预防性保护、监测和维护组织,并在全球积极开展活动。从所开展的研究和实践活动看,国外的预防性保护主要是从防灾减灾、监测、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防止或减缓文化遗产的劣化,而很少从法律、规划、管理等层面对预防性保护进行探讨。

  对历史文献的研究和保护实践的回顾可以看出,我国预防性保护的思想不仅古已有之,并沿用至今。《诗经·豳风·鸱号》:“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即后来的“未雨绸缪”,就是预防性保护思想的体现。自古以来,重要的建筑、陵墓、宫苑以及基础设施,如水利和交通设施,一般都有岁修制度,即国家每年拨款定期进行维修,以保证其良好的状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都江堰水利工程以其领先世界的灌溉兼具防洪的精密系统哺育了成都平原两千年,成就了天府之国的富庶,至今仍在发挥着作用,并于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历经岁月而依然能够发挥良好的功能,得益于该系统始建时就设立的岁修制度。每年冬季和初春的枯水期都会淘沙、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系统良好运行。

  我国历代对名胜古迹的预防性保护举不胜举。例如,为保护云冈石窟免受水患侵蚀,窟前的十里河在公元1131年进行了改道,使之远离石窟400米,不仅保护了崖体的稳定性,还缓解了水汽对壁画和造像的损害。

  文物古迹的预防性保护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政策法规、管理、规划、监测、日常维护、必要的保护措施等的相互配合。

  法律保护是预防性保护最基本的手段。由法律认定和公布的文化遗产,具有一个刚性的“防护罩”。通过规定社会各界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和国家的强制执行力确保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唐玄宗于公元748年下旨,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化景观的法令:福建武夷山的九曲水域禁渔、禁止砍伐树木、只允许修建宗教建筑。此后,得益于历代皇帝和政府的重视,武夷山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并于1999年以文化和自然双遗产的身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通过公布保护单位,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及其规定,明确政府和社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为文物古迹提供了法律保障。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也从不同角度为文物古迹的预防性保护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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