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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微博发布李某某案证据应休矣
2014年02月17日 10:24 来源:《检察日报》2014-2-13 作者:李曙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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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2日《法制晚报》报道,2月11日下午,仍处在北京律协处罚决定申辩期内的律师周某连发数条微博。其中包括一段湖北大厦内的电梯监控视频,及疑似李某某等人酒后在餐厅的视频截图,暗指杨女士离开餐厅时尚处于“清醒”状态。她称,“没有任何人抢过她的包。当她进电梯前在监控前突然弯下腰称要吐时,善良的王某扶起她并接过她的包。电梯里李某某有一个假打动作,杨某低着头脸朝下,不可能打到脸。”但部分网友对其图片爆料的证据真假存疑。

  2013年,在律师的一个接一个的“策划”下,李某某案持续成为热点,占据媒体重要版面、时段。公众也经历了一个从“兴趣盎然”到索然无味的过程,特别是一些不靠谱的做法(比如,明知案件不可能公开审理却要做公开审理的申请),彻底倒了公众的胃口。可以说,李某某案是一起被过度消费的案件。而今年1月北京律协拟对包括周某在内的六名律师进行处分的表态(处分决定已作出,将在复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表达了主管部门对他们误导公众和舆论的否定。

  具体到周某,根据媒体报道,律协对其作出处分的根据,除了违反法庭纪律、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主要“罪证”即“两月来持续在微博爆料案件细节”,而这被律协认为“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当然,律协处分决定尚未最后作出,有关人员有向律协申辩的权利,但这毕竟是主管部门一种倾向性意见。照常理理解,在这样一个等候处理的“敏感期”,当事人行为应更内敛一些,其他律师也是这么做的,但唯独周某似乎格外活跃:先是在微博上公开了二审判决书,再到发布相关视频。

  从善意角度理解周某的行为,她可能认为案件判得有问题,希望用这种方式得到她认为的公正。没人敢说案件一定没有问题,但如果认为有问题,正确的途径该是向有关机关申诉,而不是做这种“不当披露”。她目前通过微博公开的证据和发表的观点,在法庭上都应有过出示和表达(如果没有,作为律师是失职的),而从案件结果看,这些并未得到法庭支持。法庭未支持的,能得到公众支持吗?从《法制晚报》“部分网友对其图片爆料的证据真假存疑”看,不乐观——当一个人的行为距离法治要求越来越远的时候,公众对其发布内容真实性产生怀疑,并不难理解。

  对于不断发布李某某案相关证据,周某的说法是:“我这都是在跟关心此案的一些粉丝交流。”遗憾的是,这种“交流”是反法治的。从现实看,这么做的律师并非个别:有的前脚从看守所出来,后脚就把不宜公开的会见内容发在微博,甚至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微博直播庭审。我想提醒他们:法治须以法治的方式实现;用反法治的方式寻求公正,注定是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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