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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罚
2014年01月14日 11:5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4-01-13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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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声讨许久的“恶法”嫖宿幼女罪,在最新一轮的官方表态中似乎正在走向终结。然而即使废除,在没有嫖宿幼女罪的日子里,如何保护幼女才是真正应该被关注的焦点。

  各界人士争论至少10年之久的嫖宿幼女罪,终于得到了最高法的积极回应。

  2013年12月中旬,最高法表态“完全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报道,再次让该罪名回归舆论的焦点。几乎与此同时,2014年1月2日,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因嫖宿幼女,被当地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一时间,被舆论广为诟病的“恶法”—嫖宿幼女罪进入废除程序似乎指日可待。

  谁让幼女变“雏妓”?

  官员、商人、女学生(小学、初中)—这三个词汇几乎构成网络上口诛笔伐嫖宿幼女罪的全部要素。它们分别被冠以“道德败坏”“贪得无厌”“涉世未深”等前缀。

  2007年10月,习水女子袁荣会在非法经营旅社期间,与14岁的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认识。三人商议,由刘某和男友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袁荣会家中进行卖淫,由袁荣会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及其男友。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及其男友在下午放学或下晚自习期间守候在学校附近,采用打毒针、拍摄裸照散播等威胁手段将女学生李某、王某、罗某等11名女生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先后联系嫖客母明忠、在职教师冯支洋,在职干部陈村、黄永亮、李守明、陈孟然等前去嫖娼。其中未满14周岁的幼女3名。

  由于除了袁荣会以外的被告人皆按嫖宿幼女罪判处,引来了外界的轩然大波。在这场争论中,知名刑法学者高铭暄、陈兴良等人因支持习水案的判决,瞬间成为众矢之的。多年后本社记者试图联系高铭暄,其以不方便为由婉拒采访。

  多数刑法学者赞同该案判决的理由是本案存在性交易的事实,且判罚高于普通强奸罪。而民众多数则认为涉案幼女属被迫卖淫,法院裁判的不公把被害幼女变成“雏妓”,嫖宿幼女罪成了官员和商人们逃避法律惩罚的“后门”。

  此后的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云南富源县法官嫖宿幼女案、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等每一起嫖宿幼女案,都一直伴随着这样的争议,只是“主存派”逐渐偃旗息鼓,“主废派”如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等人一直长期活跃在媒体上,向“嫖宿幼女罪”发起挑战。

  刑辩律师张培鸿则认为,“官场的腐败与底层生活的艰难,使得任何一起偶发的个案都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毕竟谈论法律存废会相对安全些。这样,事实上等于法律本身的问题被放大了。”

  “恶法”事实如何产生的

  要厘清存废双方争论不休的焦点,就不得不回到立法的原点。

  实际上在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没有对嫖宿幼女行为的规制。

  对嫖宿幼女行为最早的定义出现在1986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 139 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8年后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样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 139 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由于对嫖宿幼女之犯罪行为都是以强奸罪论处,故而并没有确立嫖宿幼女罪。

  而嫖宿幼女作为罪名则最早来源于1997年刑法修订草案,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规定:“嫖宿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介绍,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12天之后,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其中缘由不得而知。

  官方和学界对此的理解为“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保护幼女身心健康。因为根据当时背景,嫖宿幼女罪相比较于强奸罪等刑事犯罪,判罚起点更高。然而孙晓梅等人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为什么这些"主存派"只算下限,不算上限?”孙晓梅针锋相对,“谁不知强奸罪最高可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才15年!”

  “主存派”针锋相对地解释,强奸罪最高的确可判定死刑,但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仅仅强奸幼女,只是从重处罚(最多十年),还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例极为有限。

  存废都是为了保护幼女

  曾经参与唐慧案报道的记者邵刚(化名)曾私下向本社记者表示,在采访过程中他发现唐慧之女乐乐(化名)的现象并不是孤例。

  “在存在幼女卖春的背景下,目前取消嫖宿幼女罪未必有利于保护幼女。”

  他的说法也得到了一些刑辩律师的赞同,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普通的强奸罪在3-10年。一旦强奸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法定加重情节:(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指三人以上(含三人);(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应该判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列。

  邵刚的观点与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女律师迟夙生不谋而合。

  后者曾提出议案,提出应当对卖淫嫖娼进行规范管理,以减少隐患。迟夙生在接受采访时强调,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卖淫合法化”是误读。

  最高法近期的表态,似乎预示着嫖宿幼女罪走向历史尽头的命运在所难免。当初的存废双方因此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果嫖宿幼女罪废止,下一步该如何从立法、司法角度保护幼女权益?

  孙晓梅建议,讨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要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背后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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