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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不能”为视角谈司法公信力之重塑
2014年01月02日 09: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郭保振 姬建民 桓旭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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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民主法治不断完善, 司法事业发展很快,一系列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司法公信力偏低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固然,我国司法公信力偏低有司法体制不畅、案件质量不高、审判管理不严等多方面原因,但是公众对司法有限性认识不足、对司法期待过高,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在正视“司法不能”的预设下,培育公众对司法有限性的认知,使公众客观、公正地认识和评价司法,才能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不能”导致司法公信力偏低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权的过高期待与功能有限性之间的张力。许多当事人往往不是单纯地追求案件本身得到公正处理,更重要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诉讼甚至信访的极端方式,寻求自身生活条件或经济状况的改善。这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社会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不可能依靠法院解决,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来共同承担救助责任。

  (二)司法权的过宽期待与调整范围有限性之间的落差。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才能受理。但部分人对司法调整范围产生误解,认为只要有纠纷法院就应解决,许多起诉到法院的纠纷超出了受理范围,法院只能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权利实现的期待与司法效力有限性之间的不对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实现需要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以前,被执行人就已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这使得法院在执行时困难重重,案件不得不被依法宣告中止或终结。同时,也有一些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对于这种情况,即使法院穷尽所有强制执行措施,也无能为力,这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在正视“司法不能”的预设下重塑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重塑司法公信力,需要在正视“司法不能”的预设下,培育公众对司法有限性的认知。一方面,司法应当走近民众,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合理引导公众理解司法的规律和特点,从而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另一方面,公众也应当有意识地走近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了解,客观地认识司法。只有当卸去不应背负的负担,司法才能最终被合理评价。

  (一)用法治思维合理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重塑司法公信力,首先需要合理区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尤其是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区分标准应当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法律规定应纳入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对于司法权无力单独解决的经济发展问题、民生问题等,应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来解决,司法给予保障和支持。只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职能边界泾渭分明,各守其责,司法权在社会管理和矛盾化解中更加理性,涉诉信访才能被有效化解,司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二)在司法运行模式上达到“能动”与“被动”的理性平衡。司法权的运行模式,应当以被动主义为主,辅以能动主义。采取能动的方式,让司法主动走近民众,用公开、透明的方式使民众理解司法、认同司法,积极回应公众需求,尤其是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官积极行使职权,加强诉讼指导,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能动司法是有限度的,在司法的主要职能,即化解矛盾纠纷、处理诉讼案件方面,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恪守司法中立;对于非司法范畴的社会管理事项,应更多地采取提供司法建议、进行法律指导等方式进行。

  (三)培育和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司法不能”松绑。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司法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司法的功能是有限的,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全部社会问题,因此,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缓解司法面临的压力。一是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行政诉讼则是第二道防线,主要解决部分复杂的行政纠纷;二是充分尊重人民调解制度,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再起诉的纠纷,对其立案条件进行限制;三是探索社会法庭等新形式,力争把大量简单、小额的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作者单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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