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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今天能够到这里来参加这样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论坛。刚才听了韩大元教授的一番演讲,我非常赞同。昨天习主席的讲话中说到宪法实施,问题在于我们的宪法到底实施了多少?为什么没有十分完善地实施?所以我关心的一些问题就是探讨中国宪法到底实施了多少?为什么很多没有实施?没有达到我们所期待的优良宪政的原因是什么?这是我最近一些年来集中探讨的主要问题。这次论坛给我的题目是“宪法学研究与时代判断”。我认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主要是探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之际宪法的结构,以及宪法运作的动力、形式和目的,这是中国当今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具体所要达成的目标,主要是探讨在转型社会中,我们的宪制构建、权力分配与制衡、人权的保障。中国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大概是这三大内容。但是研究这三大内容要有出发点,我们要基于我们所处的当今时代,对这个政治社会要有一个时代判断,即这个社会是宪法学意义上的怎样的社会?这个出发点,以及在这个出发点背后所蕴含的我们一些基本的宪法学立场,决定了我们对上述中国转型社会的宪法问题,即动力、形式与目的,具体表现为宪制结构,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权利保障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有一个基本的观点和看法。如果对时代没有一个实质性的判断,尤其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判断,那么我们的宪法观就会陷于茫然。
我自己有一个基本的看法,即我们处在一个转型社会,处在一个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演变过程中的变革时代,中国当今的宪法学应当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中国宪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人民期望达到的稳定的、和平的、良好的宪制目的。
基于这样一个判断,我的宪法学研究面临两个层面的思考视角:第一个思考,任何宪法学研究都需要一套宪法学的概念体系。就目前来看,政治宪法学在研究宪法问题时,大致有两个谱系。一个是英美宪政的系统,从霍布斯、洛克到阿克曼等。二是法德俄政法的系统,从卢梭、列宁到施米特等。两个概念系统沉淀出一些基本的概念体系,它们是我们研究现代中国宪法不可缺少的概念工具。问题在于,这两套概念体系或概念工具,并不能对我们所处的时代状况给予一个准确的描述和判断,因为毕竟它们是西方现代社会演变中的两大理论谱系。中国宪法学研究要用一些概念、术语,比如非常政治、日常政治,立宪时刻、主权构建,等等,这些概念只是一个近似的描述。要判断中国当今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政治状况,以及系统描述其宪制的内容与形式,当然可以借用这些概念,但要找到内在的属于中国宪制本身的真实逻辑,西方的概念体系可以借用,但肯定不是准确的。
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面临第二个层次,即宪法学研究的中国语境。我最近几年着重研究的是中国百年宪制史,我认为有两个脉络:一个是近现代中国历史的千年未有之变局的中国宪制,这个现代中国(法治与宪政中国)还在继续演变。我们在这里要找到中国历史演变过程中自己本土所产生的一些概念和逻辑,以及描述和判断,这是一个大的思路;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来的这60年,尤其改革开放这30年的改革史,以及贯穿改革开放的宪法史,这些都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从百年中国的宪制历程,还是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宪制历程,中国的宪政道路都还没有完成,都还没有达到我们所理想的日常政治状态下的和平、稳定,具有正当性的宪法结构,都在朝这个方面迈进。
考察中国目前的宪法学研究,我认为大体上面临上述两个层次问题的交汇贯通,对于政治宪法学来说,又可以罗列如下几个大的问题群:例如,近现代史中的立宪、立国问题;政治宪法以及结构问题;关于革命、改革与宪法演进的逻辑及其两难问题;宪法创制过程中的革命与反革命问题;宪法变革的动力机制问题。基于政治宪法学近期引起的争论,我在前不久的文章中,又提出了政治宪法学内部左和右的问题,并强调了规范主义的政治宪法学问题。政治宪法学要不要规范?它的规范到底从哪里来?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
总的来说,中国处在一个转型社会,或处于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演变过程之中。这个过程中,中国宪法的内在结构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研究这个内在结构的构成与演变?寻找其演变的基本动力是什么?基本结构的表现形态是什么?指向未来优良宪制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要处理好政治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关系,通过政治宪政主义之手摘取司法宪政主义之果,这个基于权利保障的司法宪政主义,当然是以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为主导的,但是,这个过程还远没有完成。
政治宪法学应当有自己的方法论。尤其我自己主张的政治宪法学,必须有自己的方法论,就像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都有自己的方法论一样。但是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方法论,从理论渊源来说来自于西方现代社会。西方的宪法学研究,尽管有各家各派,但却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的预设前提,即它们的政治社会是一个日常的宪制民主社会。宪法学家们一般谈到方法都是采取所谓价值中立的方法,但是我要提醒的是,韦伯的价值中立命题本身有一个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我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科学,尤其是宪法学和政治学,不能完全摆脱研究者的价值偏好。就我来说,我是属于比较保守的自由主义思想谱系。所以我的研究方法贯穿着自己关于宪法学的价值偏好在里面。
在这个情况下,我主张的政治宪法有两个主要方法:一是生命-结构主义方法;二是历史-规范主义方法。
生命-结构主义方法。我认为宪法体制是一种人造的结构,是一种有内在生命力的结构,不是一个自然事物,不是一个自然的秩序,其中贯穿着人的意志、理性、激情和利益等等。这样一种宪法必然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宪法。在这个宪制结构中有不同的原则、不同的规则,有一般的系统结构等等。这样的宪法有它的发生、演变,乃至变革,甚至衰落的历史过程,是一个生命体。宪法结构的衰落就是被修改,甚至重新制宪。这是有生命力的、人造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用传统古典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例如尚未区分政治学与宪法学的亚里士多德的方法,可以纳入他所谓的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的四因说之中,而这个四因说其实就是一种生命-结构主义的方法论。所以,我自己近期的一些研究,关于中华民国之立宪时刻的研究,关于中国百年宪制一系列重大的法案、文本,甚至政治事件的研究,基本上是贯穿这样一种方法。
历史-规范主义方法。就像人造的宪制结构本身有一个产生的过程,它必然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历史主义是分析宪法学的重要维度,我们需要分析宪法制度的演变过程。现行的中国宪法,美国宪法、英国宪法都有一个演变过程,历史主义维度是研究宪法学的一个重要方法。但问题在于历史主义维度本身很有可能导致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一切在历史中呈现的东西都是客观的、合理的,单纯历史主义很可能导致最终的虚无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或现实主义。如何看待历史演变中的宪法,尤其是政治权力作为主导的宪法,我认为应该接纳规范主义的原则,彰显宪法结构不同于客观情势的规范主义的历史方法论,宪法是一个人造的事物,最关键的原则,不是现实性原则,而是正当性,正当性是绝对原则,但这个宪法正义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历史中演变出来的,通过一系列宪制结构中的重要契机,创生出来,有可能是在创制时期,有可能是在修宪时期,但无论怎么说,这个历史演变过程必须要有规范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历史规范主义的方法是我主张的一个主要方法。
陈端洪或其他人所主张的左派政治宪法学之所以遭到垢病,原因即在于他们理论中的历史现实主义,存在都是合理的,如果这样的话,宪法的正当性、规范性何在?但是我也不赞成教条的规范主义,中国百年宪制过程中,美国、法国宪法中蕴含的普世价值,它们作为基本规范,究竟是怎么在中国百年宪制演变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如何得到人民的同意,得到制度的体现?规范宪法学没有给我们提出一个历史合理的说明。我大致赞成韩大元教授刚才的观点,要追问的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很多事情让我们感到遗憾?几亿人,上百年的历史,改革开放这么多年,这些东西为什么没有形塑成中国之富有生命力的宪法?对此采取历史—规范主义的方法,或许可以找到一些线索。我觉得要有自己的选择,或者赋予它以意义。这是我在此提出的关于政治宪法学的两个方法。我最近一系列关于中国百年宪制的研究,就是尽可能力图把这两个方法贯穿其中。
毋庸置疑,政治宪法学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各种理论的困境和难题,从大的方面来说,我主张的政治宪法学主要是三个理论难题:
1、如何准确判断我们时代的状况,并用一套属于中国自己的宪法学概念和体系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在我看来,必须进入中国百年立宪史,政治宪法学的宪制史研究,不是资料汇编,而是对中国百年宪制内在的东西,我们宪法中还在生长、发展的东西的思考,这一点很难。民国初年的法统、国民党的法统、共产党的法统,均体现在我们的宪法中,对此,我们的研究不能单纯使用英美、德法俄的概念系统,但是,党史的概念也不行,要变成中国宪法学的概念,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目前还缺乏这样的宪法学成果。
2、如何从理论上对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理论和制度进行分析,打通与它们的理论逻辑关系。从政治宪法走向法律宪法,我赞同,问题在于有一个过程,怎么打通这个过程。宪法中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要落实,要解释,要研究,怎么找到一系列逻辑,而不是意识形态或新闻报道,要有内在的逻辑,变成具体的制度,怎么处理这个政治问题的宪法化,还是个难题。
3、如何处理政治宪法学的左和右的理论与价值分野。我和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方法论不同,但是,我和左派政治宪法更有重大的理论与价值的分野,主要体现在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规范主义之不同,这里面临的难题,是否存在,怎么找出来,或挖掘出来,逐渐在中国一系列宪法制度的变革身上,从理论上赋予它规范性的意义。
就本次论坛的主题来看,我觉得政治宪法学至少有两大具体难题:
1、宪法学中的事实与规范的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宪法哲学的问题,如何从现行宪法的文本以及实施中开发出规范,而不是外在的借来规范。怎么能够开发出有生命的规范,这点很难,但是我们干的就是这个活。宪法学中的事实与规范问题是一个重大问题,各国宪法都存在这个问题。
2、建国立宪、宪法实施与司法审查问题。尤其刚才韩教授说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从根本性上说,就是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回顾中国百年制宪史,我们有民国宪法,有四七年宪法,有共同纲领,有五四年宪法,有八二宪法,我们从这些宪法中要找到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的依据,尤其是如何处理党与国家的宪法关系问题。
总的来说,政治宪法学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诉求解决所有问题。我再次强调,政治宪法学致力于解决的是,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其宪法制度的动力、形式与目的问题,尤其是试图发现宪制结构变革的动力。动力在人民、在党,还是在哪里?这些攸关的宪法学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当这个时代过去了,我们就可以退休了,敬请其他宪法学家们出场,研究宪法条文,解释司法案例,规范权利体系。那真是一个令人向往的时代。
我的讲演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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