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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在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上的讲话
2012年09月23日 21:11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孙建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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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

  非常高兴出席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在此,我代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向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给予博士后工作巨大关心和热情支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位领导和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与会的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我国博士后制度是在著名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李政道先生倡议下,由邓小平同志亲自决策,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27年来,我国博士后事业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绩。培养了一批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702个,覆盖了全部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149个,覆盖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累计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9万余人,已经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绝大多数成为各领域的科研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已有35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当选为院士,在“长江学者”、“百人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获得者等重大人才和科研计划中出站博士后入选比例在20%左右。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了《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我们将坚持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结构、鼓励多元投入、造就创新人才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博士后工作制度创新,加大博士后青年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广大博士后在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中成长成才,推动我国博士后事业在新的起点上科学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我国社会科学领域最早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之一。20年来,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博士后工作成效显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第一批设立的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流动站设站以来,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评估、对外交流、后勤保障等方面不断创新完善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突出成绩,为中国法学界和政府管理部门培养了大批高层次法学人才。这些高层次的法学专业技术人才,已逐步成长为法学界的中坚力量。

  本届博士后论坛的主题是“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个主题紧扣时代发展脉搏,抓住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突出了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提出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政策制定,加强工作部署,加强任务落实,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这次博士后论坛把“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主题,无论是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我围绕这次论坛的主题,就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一直是我们至死不渝的追求目标。“法治”概念的本身有其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可谓博大精深,但简单地讲,就是法的统治,法律至上,最基本的就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社会管理创新是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的完善和革新,是应对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而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胡锦涛同志强调,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应该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唯有坚持法治,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为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同样,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方面,需要坚持法律原则、完善法律制度、实施法律救济,唯有如此,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拥护。应该说,法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社会管理创新是在法治框架内的社会自我完善。

  首先,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从社会管理的内在逻辑看,社会管理法治化是社会管理本身的内在需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基本表现的社会管理,必然有一个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与人治制度相比,法治本身就是社会管理方面最大的创新之一。同时,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价值支撑。在我国,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直接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效。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也不断影响着社会管理主体的价值判断,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另外,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社会领域立法滞后、社会管理法治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众多矛盾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应是法律手段。所以,加大社会领域立法力度,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就能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就能够不断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与提高。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护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依据,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法治视野下,社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能不能管,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都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谈到依法治国和制度创新,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今年恰逢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30年来,82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石,保障了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兴旺发展。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绝不是突破宪法、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落实宪法、法律,应当在当今法治建设的框架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干着违法的事情,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再次,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要实现良好互动。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二者都要经历漫长的复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那些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法规,使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更加适应。同时,立法部门也应该及时修正和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这样,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保驾护航,社会管理创新经验也不断充实法治成果,形成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交相辉映的局面。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工作,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所谓“善治”,就是多种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是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在现代社会中,“善治”以“法治”为根基,“法治”是达成“善治”的必经之路。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大课题,也是一个大难题。以上只是我个人对“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个主题的一点粗浅理解,一孔之见。今天的论坛云集了法学界著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领导精英,接下来都会从不同视角和不同维度对“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个主题进行精彩的诠释。我期待各位专家、各位领导的精彩演讲,我相信本次论坛将会是一场思想的盛宴。

  利用这个机会,我还想向法学博士后们讲几句话。博士后在站工作仅有短短的两年时间,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这两年的美好时光,利用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家联合培养单位为大家创造的学术平台,广泛建立学术交流渠道,刻苦学习,潜心研究,力戒浮躁,深入社会实践,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注重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养成良好学术品格,多出精品力作,为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事业添砖加瓦,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最后,衷心祝愿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斯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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