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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讲 人:杨思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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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中国社会科学网望京办公楼会议室(502)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分享我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今天下午我的讲题是: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依法办好中国社会科学网。实际上是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思路来谈谈如何依法办好中国社会科学网。讲座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治的概念与内涵,第二部分是法治思维能力和法律手段,最后是依法办好中国社会科学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治国的方略,似乎很宏大,对我们个人来讲似乎不是很密切,但事实上,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治国上的方略,还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就是说,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都与法治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的各种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等都需要法律来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网有很多栏目都与法律、法治密切相关,社科网中的“法学”、“法治社会”、“法规政策解读”、“反贪倡廉”等栏目都与法律直接相关,“社科大讲堂”栏目中有法学家论坛,“社科论坛”栏目中有法治时空,“六大建设”中的政治建设和其他的一些新闻类栏目也会涉及法律的一些知识和理论。
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很多问题与法律联系是很紧的,例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招用有工作经历的职工需要提供离职证明,应该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否则,单位就可能会遇到法律风险。一名员工入职以后生病住院花了几十万,如果上了医疗保险他看病的费用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就无法报销,不能报销医疗费就可能会和单位发生纠纷,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无论是工作还是个人的生活,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我们应该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思维能力,依法办好中国社会科学网。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一)法治的由来
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第二层含义是大家遵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它强调了法治的两大原则:“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这两个原则为以后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据考证,法治(Rule of law)一词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理政的方略。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和国家治理系统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强调法律应当是良好的法律;法治重视法律规则的作用,重视法律的普遍性和程序正义。
中国古代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垂法而治”等,但其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因为法家本质上是把法律作为“治民之具”,统治者个人不受法的约束。
(二)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我国法理学界曾围绕着“法治与人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当时有三种观点:(1)否定法治论。此观点认为法治是资产阶级的专属,具有欺骗性,社会主义国家不应使用,我们用“社会主义法制”即可。(2)法治与人治相结合论。此观点认为法是人制定的,也是人执行的,需要把法治与人治结合起来。该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是混淆了概念,把法治等同于法的作用,把人治等同于人的作用。(3)法治论。该观点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是法与领导人的意志发生矛盾的时候,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法治与人治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互斥的,不可能相互结合和“共存共荣”。我们最终选择了法治,即依法治国。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下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宪法原则。
(四)法治(依法治国)的内涵
1.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良法之治。法治之法应该是“良法”、“善法”。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幸福。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最近撰文指出:“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3.人权保障。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法治作为良法之治,必然要把人权保障作为自己的价值归依。
4.司法公正。在法治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司法来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救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5.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政府是按照宪法组织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是通过宪法获得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私人领域,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弱肉强食、恃强凌弱、以势压人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被容忍的。法学理论提倡的执法理念是:对于政府官员,应采用“一般禁止型”法律调整方式,即法无授权皆禁止,政府的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合乎法律规定和程序。对于公民则采用“一般允许型”法律调整方式,即“法无明禁皆自由”。
全面理解法治概念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法治不仅不排斥选贤任能,而且追求和保障选贤任能,通过选贤任能实现法治的目标。曾有人戏称,在法治社会的美国,总统除了不能生孩子,什么事都可以做。新加坡,就特别强调推行精英政治,把各界精英都吸收到政府担任高级领导人,从社会招揽人才。法律并非会把执政者治国理政可做和应做的一切都予以全面、具体和僵化的规定,让执政者只是依“法”(样)画葫芦。事实上,法律一般都会赋予执政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只是这种自由裁量不同于“人治”的任意裁量,而是在坚持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前提下的自由裁量。
第二,“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含义迥然有别。“法制”与“法治”法学界有人把“法制”说成是“刀治”,而把“法治”说成是“水治”,两者有着根本区别。法制即法律与制度,与国家相伴随,对应的范畴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法治则是近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与自由、民主、人权不可分离。
第三,法治并不意味着否定或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自律与他律”、“软约束与硬约束”的关系,两者并非截然对立。我国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如“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等,既反映了漠视法律、执法不力等问题,也反映了诚信缺失的现实以及道德建设的必要性。我们曾关注过的“小悦悦事件”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但是,不能因为道德具有重要作用就将之上升为与“法治”同等重要或更重要的治国理政方式。在各种治理模式中,法治在社会管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与纠纷解决方法不能够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法律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社会的底线;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
二、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1]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和社会管理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关于法治思维方式的特点,曾有学者有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理由优于结论等。
法治思维首先要确定该社会问题或社会关系是否适合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有些社会问题如思想问题、感情问题、信仰问题等通过道德、教育等手段解决或许更有效,就不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如果确定适合运用法律来调整,需则将其纳入到法律的框架来观察思考,重点关注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和法律手段的运用规则。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或实施社会管理乃至单位内部管理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应遵守下述几项要求。
1.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依法应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下级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某些规范性文件却完全违反了这一立法宗旨,如某省政府将《矿产资源法》规定由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增添了县、市两级政府审批的前置程序,而且没有规定审批的条件和时限。这样,相对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就可能变得遥遥无期甚至最终化为泡影,该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也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例如中国社会科学网对不规范稿件的处理,采用“扣款”而非“罚款”就体现了法治思维,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来实施;“扣款”则可以作为薪酬计划的一部分,可以由用人单位实施。
3.内容合法。是指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公权力行为要做到内容合法,行为者不仅要熟悉法律的具体规范,而且要把握法律的原则、精神。近年来,网络流传较多的一些标语口号:“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不强拆,不上访,争当良民好荣光”等都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4.手段合法。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一些公权力行使者往往对手段合法的要求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目的合法、目的正当,至于采取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可以不予计较。这种认识是人治思维的体现。
5.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罗尔斯提到的分蛋糕故事充分说明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1995年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因为美国刑事案件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在该案的审判中,陪审团确信证据并未达到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最后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体现了美国的程序正义标准。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钓鱼执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暴力拆迁”等现象,其实是执政者缺乏程序理念,缺乏法治思维的突出表现。当然,法治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实质正义,要通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尽量消除或弥补某些程序可能对实质正义的损害,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二)法律手段的运用规则
法律手段是执政者治国理政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治思维要求法律手段运用必须遵循一定规则。
1.法律手段优先适用。法律手段优先适用是指相应事项的处理既有法律手段可以适用,又有其他手段可以适用,应优先适用法律手段。目前我们社会纠纷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人“信访不信法”,当事人遇到问题时往往不是首先选择法律手段,而是首先选择信访等非法律手段或法律性较低的手段。运用非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往往是“按下葫芦起来瓢”,把此当事人的争议解决了,他们不再“闹事”了,但是,其他非依此标准对待的人可能就不服了,新的矛盾、争议又产生了。此外,非法律手段用得过多,人们会慢慢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导致法律“失灵”。因此,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应当尽量引导公民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化解的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
2.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是指相应事项的处理有多种手段(包括多种法律手段)可以适用时,在必要时可以综合适用,并协调这些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求取得最佳的处理效果。例如,城市政府及其城管部门处理摊贩占道经营问题时,其可运用的手段就有多种,如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摊贩和城管的行为、对违法摊贩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建立集贸市场,安排和引导摊贩集中经营、租门面经营、开办早市、晚市,让摊贩限时限地点经营,等等。对于这类事项,管理者应该采取综合手段治理,不能只想到处罚、强制,尽管处罚、强制是可选择的重要和必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社会管理者在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选择适用的法律手段或其他手段的强度要与所处理的问题和事项的性质相适应,成比例,不能“高射炮打蚊子”。在处理相关问题有多种手段(包括多种法律手段)可以选择时,一般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例如,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的处理有批评、警告、扣款、降职降薪,解雇(辞退)等,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才用最后一种手段即解雇。
4.遵守正当程序。遵守正当程序是指社会管理者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无论选择何种手段,即使是法律手段,都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受程序制约。管理者不能认为程序只是手段,遵守不遵守无关紧要。遵守正当程序要求:有明文规定的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对于尚无法定程序规范的,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制度和说明理由、听取申辩等规则。
三、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依法办好中国社会科学网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的关键在于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和法治教育的力度特别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我们运用法治思维依法管理、依法办网的能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保障中国社会科学网涉法栏目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二)重点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法制建设的战略重点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面对这么多法律,我们重点了解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构成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下面我联系社科网的相关栏目对七大法律部门做一简要介绍。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中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今年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实施30周年。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形式性要求是,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并受宪法的制约。因此,公权力的分配和监督,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制度的完善,预决算公开和监督制度,选举制度等是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属于民事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属于商事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属于民法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
3.行政法
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依法行政与建立法治政府,进一步压缩政府审批权限、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等方面的选题是行政法方面的热点。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社会法领域的热点课题主要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社会救助立法、慈善事业立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死刑制度改革,对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犯罪的定罪量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是目前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已经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从以立法为中心向切实实施宪法法律为中心转变,立法工作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
(三)社会科学网的新闻报道,需要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述
准确性是新闻的生命。就涉法新闻报道而言,其准确性要求,不但包括事实、标题和评论,而且包括法律用语。新闻采编人员要在采编工作中熟练把握和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术语,避免法律用语错误。
报刊上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我们简要介绍几个例子:
1.“法制”与“法治”
有的媒体报道把“法治国家”写成“法制国家”,其实是不准确的,前面讲过,“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迥然有别。“法制”即法律与制度的简称,与国家相伴随,有国家就有“法制”,但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法治”则是近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与自由、民主、人权不可分离。
2.“权利”与“权力”
很多媒体经常把权利与权力混为一谈。其实,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是有严格区别的。(1)主体不同。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公民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经济权利。权力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2)是否限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权利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3)自主性不同。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权力,往往即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3.“法律”与“法规”[2]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婚姻法》等。“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两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
4.“议案”与“提案”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把人大代表的“议案”误作“提案”,或者相反,把政协委员的“提案”误作“议案”,造成了主体的错位,这不但影响了报道的准确性,而且混淆了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实,“议案”属于人大职权,而“提案”则属于政协职权,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5.“村长”与“村委会主任”
在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基层组织设有“村长”一职。但是,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一级基层组织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一来,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已经没有了“村长”一职。但是,一些新闻报道仍然有继续沿用“村长”称谓的,从法律意义上说,“村长”的称谓,显然已经时过境迁,不但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
6.“被告”与“被告人”
有的报道把民事纠纷案中的“被告”写成了“被告人”;或者相反,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误作“被告”。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造成了两个不同性质案件主体的错位。
“被告”,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而“被告人”,则是指刑事诉讼案件中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一般被指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其人身自由依法受到办案机关的某种限制。然而,尽管如此,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能称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7.“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比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而“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出现“某公司法人被捕”这样的字眼。“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并非“自然人”,如何能“被逮捕”呢?
(四)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法律纠纷
媒体法律风险有很多,这里仅谈一下媒体侵权法律风险问题。媒体侵权是指因其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信用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发生的金山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名誉侵权案,小虫诉阿里巴巴、新浪、腾讯等侵犯名誉权案;站一诉北京创融公司侵犯人格权案;蔡继明诉百度公司侵犯名誉权案;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名誉侵权案、韩寒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等都涉及媒体侵权法律问题。
目前处理媒体侵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对36条的理解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是把握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媒体应该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二是避风港规则,即网络侵权责任的“通知——取下条款”。该条款意味着:被侵权人在知道了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而该网络用户的行为被最终确认为侵权行为,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接到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通知,或者接到通知后即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媒体侵权问题,学界有专门的理论探讨,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了。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讲人简介:杨思斌,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
本文录音整理:邢泓琳
[2]以下部分举例参考了李矗的《报刊常见法律用语错误辨析》一文。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