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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告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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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我国土地资源税费立法现状,这是谈的土地资源税费主要从资源角度来讲,其他的财政性的税费就不谈了。土地税主要是耕地占用税,房产税,针对土地资源的补偿性收费,土地性收费弥补了相关收费的缺陷,这跟外国不太相同。耕地保护税费的立法现状,现在主要是耕地占用税耕税,它是具有资源和行为税两种性质,耕地占用税本身是对农业土地资源的补偿,该税收主要作为地方财政的农业专项发展基金,取之与农用之于农。《草原法》里面谈到草原植被恢复费,还有新采地建设基金。
第二小部分,城市房地产税费立法,这个跟农业用地的关系,现在的城市房地产都是原来的耕地变成的,对旧城区改造一般不是开发商非常关注的问题,是政府在关注,因为利润不大。城市税费立法主要是保有环节,我国主要是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在中国是费,在外国是税。转让税,除了一般的70%之外及还有土地所得税,这种税由地方享有,比较受地方关注的税种。二是现行土地资源税费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财产税的立法原则明确指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别,加强房产管理,城市土地使用税也是合理节约土地,鼓励平等竞争,完善财政体系。从这些税种来看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理念,但是主要重经济利益,轻环境利益,重开发轻养护。耕地占用税只是规定了使用税额应该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0%,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价值。第二,立法层次过低,明确规定财政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但是在现实中大部分的土地收费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颁布,国务院再授权给部门,其中还有固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调整。第三,税和费关系的错位。在国外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是30%,我国各种配套性的收费达到41%,这也是很多开发商把它追求利润最大化操纵房地产的行为转嫁到政府身上,一般说中国的税费指数最高,税费和房地产的成本不成比例,但是费用太多太乱,没有透明度。第四,征税范围过窄。早前对农业有优惠,不收税,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城镇建设工矿区的用地,而乡镇企业建设土地都不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些不光是税负不公,也对农村乡镇企业乱用土地埋下的病因。这样实际上耕地不可逆转。第五,税率方面过低,在耕地税费方面与土地资源直接相关的耕地占用税,到08年达到最高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税费法律制度的对策。一是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依法指导思想;二是提高立法层次,我认为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税费法律,根据我们实际情况和立法传统授权国务院实施,就不要下放了。理顺税费关系,把税费并到土地资源税方面;三是开征物业税;四是取消土地所得税,这都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权利寻租的一个基本手段。五是完善税率设置,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按点征收,这样并且可以根据土地的价值变换时时进行调整。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体系,英国和日本建立得最好最完备的房地产评估体系,可以减少现实中间的纠纷。我认为应该是通过建立完备的房地产评估体系,健全房地产估价制度,为征税提供科学依据,尤其是应该制定评估法规和操作秩序。我认为尤其是应该发动民间机构的参与,不能又成为政府挂靠的行为。谢谢大家!
缴洁博士报告: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的论文主要从葡萄牙征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初步总结该国立法制度的特点,借鉴德国征收法理论和德国法理论建设过程,并逐步完善自己的征收法理论。在葡萄牙征收法制定之后也进行了修改,对其进行了补充,使葡萄牙征收制度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更在于确认了效率公平价值目标的权利,并逐渐完善对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特点。从这两个特点推导出它对我国征收制度具有的实践借鉴意义。

(缴洁博士报告)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样在葡萄牙征收立法制定之后对征收有一个日趋完善的过程。首先来看历史沿革。在欧洲受到20世纪法典化运动的影响,受到1976年法典和1991年法典立法过程。最重要的立法是1822年宪法,在自由思想的影响下,1822年宪法主要阐述了所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它要求依法保护公民财产,在公民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剥夺公民权利,这种核心在1826年的宪法备忘录中明确指出,在法定确定需要使用,并利用公共财产的时候要补偿该财产的价值。1911年的宪法第三条和第25款中,在1933年以及1948年的2300号法令,1961年法令,1976年宪法逐步对征收制度进行了主要规制并逐步完善。在没有法典之前这些法律对征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来看一下葡萄牙的第一部征收法典,是1976年正式公布的,这个法典主要是通过对公正补偿原则,在这一法典中正式确定下来。并且对1976年法典在2300号法令也进行了补充。
现行的1991年的法典,根据1966年的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对它的补偿义务必须是及时公正的,因此可以确定这一时期的征收是等酬补偿。公正补偿不是补偿被征收人利益,而就是被征收人财产的价值,财产价值补偿在公益声明发布中必须要公布出来。下面具体考察一下1991年征收法典在2008年修改之后主要内容。这部法典有8编198条款,对利害关系人的征收进行一般性的规定,第二编是对公益声明以及行政占有许可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司法途径取得财产,二是公益声明宣告,三是行政占有的条件,四是行政占有记录,主要是公益征收补偿,通过对补偿进行分类。葡萄牙它现在征收补偿有一个最大特点,分为特殊补偿标准和一般补偿标准,它对土地进行分类,分为都市土地以及对不动产征地补偿,以及具体补偿标准的分类,从而实现对被征收人权利的保护。分为两章,一是协议征收,二是争议征收。到了第五编对征收补偿支付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支付方式通过立法确定,第六编是对被征收财产的索还,成为单独一编,体现了它的重要性。第七编是征用,在葡萄牙征用是隶属于征收,并没有将征用作为单独出来的法律进行规定。第八编是最后规定,相当于一个附则。
接下来看一下葡萄牙立法发展内容,征收法最初确定以来的确经过了一些频繁发展,这也正是从简约到粗糙的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过程,是整个葡萄牙征收立法的核心。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对征收补偿标准以及索还权进行简要介绍。首先看一下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有一般补偿和特殊补偿标准两个,1976年的征收法也确定了实际补偿和正当补偿的标准,根据公正补偿和公正补偿金额计算规定,可以发现在葡萄牙行政部门通俗标准来看,结果是被征收人对公共利益承受了特别损失,如果补偿不足将导致被征收人蒙受双重经济损害。为确保公正补偿立法,在葡萄牙的立法部门规定了确定补偿数额三种方式,首先是行政部门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如果被征收人因为其利益关系不接受协商结果,可以向行政部门和法官进行起诉,并裁定补偿数额,由司法官对补偿数额进行确定。
葡萄牙征收制度中的救济,主要是索还权,在1948年索还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1976年正式写入法典,从德国行政法理论中借鉴引入过来新的制度,在1991年之前仅仅是一个摆设,并没有达到非常好的效果。
最后第三个论据,葡萄牙征收制度的发展动因,第一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并权衡效力于公平立法价值。二是对德国征收理论的继受。最后得出本文延伸结论,葡萄牙征收制度对我们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运用了德国的征收理论,法典的制度化,制度设计相对于法国和德国比较简洁,整个法典篇章结构设计只有8编98条,葡萄牙征收立法逐步完善,并不是一步到位。因此对于我国的征收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关
肖
缴洁博士关于葡萄牙征收制度的演进,对我的启发大,我有几个小问题。一是你说葡萄牙公正补偿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实际上这不是一种利益补偿,是损害补偿,损害补偿是不是就是实际补偿?对预期赔偿和增值赔偿都没有,演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区别?二是索还权,当确定征收工作已经开展的时候,被征收人要停止索还被征收财产,怎么决定征收工作的开展?三是对索还权葡萄牙法律做了很详细的介绍。这里面也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农地征收,怎么赋予农民的索还权?很多农民主体都消失了,变成居委会了,怎么赋予索还权?效率怎么实现呢?我觉得可以在这方面开展更加详细的研究,谢谢大家!
关于土地资源征税问题,通过征税来调节。特别是在登记这块,税收发挥不了作用,主要是解决征税该不该征和补偿的高低问题。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可能税收制度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比如把集体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之后,怎么通过税收制度调节国家对土地使用关系,我感觉征收方面的作用不是很大。我们讨论的一个是征收,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化上税收制度可能要发挥更多的作用。
今天我们上午讨论的议题当中,因为我们的主题是土地征收立法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征收制度方面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公共利益问题,征收程序问题,征收补偿问题。征收程序谈的比较少一点,论文中也比较少,缴洁博士论文从程序制度完善角度借鉴意义多一点,从如何完善征收程序借鉴得更多一点。关于补偿方面的内容也比较多。谢谢大家!
李中原副教授发言:我不具体谈某个人的观点,我主要谈对上午整个发言的感觉。首先土地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交叉学科问题,不是法学一个学科关注,经济学社会学都关注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视角最合适,最能体现出法学的优势?我们要先这样去考虑。这是上午很多年轻博士们要研究注意的问题。我个人感觉总体上新的方法值得鼓励,它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种新的分析,让我们感觉必须关注经济学、社会学的手段和方法,但是一定要回到自己,找到和民法的结合点,我个人提供一个途径。作为民法学者如何切入这个命题呢?在中国传统法学资源手段没有,我们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贯通英美土地法、欧洲土地法。有一个问题,留学回来的人做一个介绍不行,要把这一面的东西搞通,不懂欧洲语言的可以想办法通英美土地法,有了这样比较法的深厚基础之后再返回来研究中国的土地制度,你的发言力度,你的理论功底会骤然提高。我相信经济学的手段如果放到社会学和经济学研究所里会觉得是他们玩得掉渣的,他们都懂。我们一定要增加民商法学对整个法学的贡献度,我们要让所有搞社会科学的人知道法学可以给整个社会科学贡献自己独特的资源和力量。法学最大的优势就是传统,欧洲英美有很多的积淀,我们把那个抓出来,不要偷懒,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