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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与司法实践
2011年09月19日 15:58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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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书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在201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

——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的演讲)

作者简介:杨书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

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从建国初期开始,党和国家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都非常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针对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侵犯人权等违法犯罪问题等情况,国家更加注重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早在1980818,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尖锐指出,官僚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大问题,表现的危害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利、脱离实际和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打击报复、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小平同志所说的上述现象,是令人无法容忍的,要求全党重视和加强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之后我们党内多次会议上都特别强调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治工作,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利滥用,严惩知法犯法,贪赃枉法。这次会议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知法犯法的问题提到了很高的高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总结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经验,高度概括了反腐败案件查办的重点,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中的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案件。这次表述较过去的表述更加全面,特别是把查办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与把查办贪污贿赂等贪财性的腐败犯罪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尤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重视,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资源事故多发,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专门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报告,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是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坚决遏制势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决定继续跟踪、监督、审议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意见贯彻落实的情况。所以在20104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再次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报告,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三次专题审议这一项工作,这种情况在以往是没有的,这突显了党和国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表明了惩治渎职的决心。 

我国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担负了重要职责。1949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协组织法,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组,监督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以及全体国民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1954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在第81条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设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的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检察。 

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中,叶剑英同志强调,鉴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决定恢复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国家在关键时期的重要立法都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归在检察机关。当时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这三类犯罪占85%。在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渎职侵权犯罪占81%,权力部门比较多。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执行环节,科级以下和科级干部占到96.5%,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比较严重,贪污、贿赂案件造成损失38万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损失157万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公民的人身伤害都比较大。 

三十年来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经历了两个时期,一个是1979年刑法,二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修正案。1979年刑法中共有7个条文、9个罪名。随着时间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于是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总结了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系统地规定渎职侵权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渎职的规定有23个条文,包括33个罪名。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斯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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