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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书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在201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
——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的演讲)
作者简介:杨书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
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从建国初期开始,党和国家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都非常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针对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侵犯人权等违法犯罪问题等情况,国家更加注重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早在
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总结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经验,高度概括了反腐败案件查办的重点,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中的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案件。这次表述较过去的表述更加全面,特别是把查办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与把查办贪污贿赂等贪财性的腐败犯罪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尤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重视,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资源事故多发,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专门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报告,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是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坚决遏制势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决定继续跟踪、监督、审议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意见贯彻落实的情况。所以在
我国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担负了重要职责。
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中,叶剑英同志强调,鉴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决定恢复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国家在关键时期的重要立法都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归在检察机关。当时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这三类犯罪占85%。在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渎职侵权犯罪占81%,权力部门比较多。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执行环节,科级以下和科级干部占到96.5%,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比较严重,贪污、贿赂案件造成损失38万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损失157万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公民的人身伤害都比较大。
三十年来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经历了两个时期,一个是1979年刑法,二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修正案。1979年刑法中共有7个条文、9个罪名。随着时间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于是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总结了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系统地规定渎职侵权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渎职的规定有23个条文,包括33个罪名。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斯宾







